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从执法办案方法方式上不断创新,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社会秩序。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管理创新
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本文拟就花都区检察院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花都区经济保驾护航做一总结,并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做探讨。
一、要突出办案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1.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根本目标,坚持参与打击严重刑事违法犯罪的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各种刑事犯罪,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促进花都区社会治安的不断好转。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679件2683人,同比均增加13.4%。经审查,批准逮捕1463件2293人,同比分别增加9.4%和10.6%。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699件2520人,同比分别上升23.7%和16.3%。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1332件2019人,同比分别上升12.8%和7.6%。
2.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反贪部门深入查办损害民生工程、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招标投标等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反渎职部门转变观念,树立主动出击意识,深入各执法部门,加强联系配合,拓宽案源渠道,提高成案率。预防工作要向重点领域和基层延伸,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建立以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和宣传教育预防为相结合的立体式预防模式。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依法立案14件19人。共开展预防咨询36次,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15项,组织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129次,协助抓获逃犯1人。
3.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办案中发现的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治安混乱的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刑满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围绕当前社会治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与重点乡镇、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直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结合办案,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要积极创新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1.推行涉检信访息诉制度。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花都区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大了涉检信访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涉检信访上访动态预测等制度。在接访过程中,对属于花都区检察院管辖的,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上报或转办,力争尽快解决。对不属于花都区检察院管辖的,没有一推了之,而是认真解释,准确分流。对重大信访事件,不仅积极疏导化解分流,而且认真协调,做好和解工作,立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息诉信访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信访件118件,首次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1件、国家赔偿案件2件。在“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共接待来访群众35批46人(次),受理举报线索3条,派发宣传资料560多份。
2.推行刑事和解制度。花都区检察院在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危害不大的案件设置和解前置程序,在坚持依法和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刑事和解机制,如果被害人及家属得到了补偿,加害方彻底悔罪并得到谅解,则可以依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确需起诉的,也要依法向法院提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现由对犯罪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矫正,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的目的。
3.推行民事息诉和解制度。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民行部门转变民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只关注法律效果、偏重抗诉成功率的执法理念,把息诉和解、化解矛盾摆到与提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明确民事息诉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在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时,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先调后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达成和解。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91件,立案90件;建议提请抗诉29件,提请抗诉1件;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5件。民行部门全面运行检调对接机制,首次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正式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效果显著。
4.建立和完善不予捕案件的办理和矛盾化解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建立不捕案件跟踪制,对证据不足而不予捕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研究制定侦查方案,防止案件流失。二是必须提审犯罪人。特别对于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其从宽处理的原因;适当情况下对其予以训诫,使其真正认罪伏法。三是必须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联系、约谈等方式,向被害人说明不予捕、不起诉的原因,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避免被害人因对法律知识、办案程序等方面的不了解而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产生质疑。四是对于因犯罪行为而处境困难的被害人,在法律上、精神上提供必要的帮助,并联系控申、民刑部门,努力帮助被害人落实民事赔偿、经济补偿等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化解矛盾。
5.建立侦查监督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具体做法则是在对审查逮捕案件做出正式处理结论前,对该案是否可能引起不诉、错捕、错不捕以及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评估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目的就是找出案件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判断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然后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预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灭不稳定因素于源头,预防化解社会危害于未然,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要注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四新”效果
1.注重加强服务平台建设,让社会管理创新有新实效。花都区检察院注重探索、拓展花都区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的结合点,通过建立青少年检察官热线、检察官电子邮箱和校园法律宣讲制度将社会管理延伸到基层、延伸到青少年身边。专门开设学校法制教育专线和检察官电子邮箱,电话专线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在每周周三、周五下午5:30至6:30进行值班接听,对于学生的心理问题、日常生活碰到的法律问题、老师在学校管理存在的法律困惑提供咨询。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要求对所提到的问题在两天内予以答复。2010年来先后在全区五所中学指导过模拟法庭活动,在云山中学、邝维煜中学、金华中学等15所中学开展法制讲座。
2.注重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分析,让社会管理创新有新成果。花都区检察院充分利用受理案件罪名多、数量多的优势,注重对同类犯罪或特殊领域犯罪的最新动态及时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有质量、可行性的预防对策。先后针对本区发生较有特点的职务犯罪、流动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等案件发生的现状和原因、嫌疑人的身份和特点、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有关行业和单位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和建议,起到了较为突出的效果。如花都区检察院2011年的《当前广州市流动人员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和《关于我区农村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和防范对策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花都区国土房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报告》《花都区青少年犯罪调研报告》《促进我区山区名镇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等28份专题调查报告得到了花都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转发全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学习、执行。
3.注重加强监外执行对象的监督,让社会管理创新有新实绩。花都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对监外执行对象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街道社区的联系,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建立了监外执行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监外执行人员基础数据库,每月定期与公安机关核对执行对象变动情况,清楚掌握了本辖区监外执行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深入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和社区矫正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发现有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及时发出2份检察建议纠正脱、漏管人员江某某等5人,共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批准逮捕案件4人,审查起诉2人。花都区检察院还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心里疏导,体现花都区检察院的人性化关怀,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培训10余次,受教育人数200余人次,充分发挥了花都区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职能作用。
4.注重加强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让社会管理创新有新突破。花都区检察院把检察建议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器”,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共发出检察建议115份,对发现社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如花都区检察院在办理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贿赂窝串案时,就该局对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促进了相关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