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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动力机制的障碍探讨

2015-10-04 15: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教育的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动力在于改革和创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标志着自上而下强制性教育制度变革正在推进,教育部为此相继立项了多达425个试点项目,分十大领域进行系统创新探索[1],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教育制度创新改革热潮。实际上,在此之前,在科学发展观和建构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一些地区自下而上进行的教育创新实践就已经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其中一些探索和实践已经具有了制度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彰显出我国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可见,无论是围绕着《教育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而推进的自上而下的试点工作还是地方政府自发进行的教育制度创新举措,都意味着我国正进入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活跃期。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深入系统地梳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结构和影响因素,以期进一步引导和激发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行动深入发展、健康发展。
    所谓动力,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使机械做功的各种作用力,后常用来比喻推动工作、事业等前进和发展的力量。[2]创新首先表现为一种行为和活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指的是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具体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层面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调整、改善的行为和活动。这种行为和活动最初的动力源自哪里。又有哪些因素最终促成了制度创新行为的发生?这些因素之间又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一、学理视角:制度创新动力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动因分析
    制度创新动力机制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创新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相关论述。“创新”的概念和创新理论是由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和阐发的。在熊彼特看来,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熊彼特认为,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等。其中,组织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思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继承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了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过程,并提出了制度创新模型,补充和发展了熊彼特的制度创新学说。关于制度创新,新制度经济学家有很多论述,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以获得追加利润的活动。(2)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而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与对策。(3)制度创新是在既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下制度供给主体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从而扩大制度供给的获取潜在收益的行为。(4)制度创新是由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和约束制度创新四方面组成的。(5)制度创新既包括根本制度的变革,也包括在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具体运行的体制模式的转换。(6)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包括制度的替代、转化和交易过程。综合观之,所谓制度创新是指社会规范体系的选择、创造、新建和优化的通称,包括制度的调整、完善、改革和更替等。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创新只有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创新改变了潜在利益;二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的变迁变得合算。可以说,制度创新是制度主体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这种分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某种制度设立与该制度缺位在成本效益方面的比较;二是把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运行效益与运行成本加以比较;三是对可供选择的多种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选择净收益最大的一项制度。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在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个人、社团和政府都企图在这一过程中减少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从宏观上谋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最大收益,从微观上对不同主体的行动空间及其权利、义务和具体责任进行界定,有效约束主体行为,缓解社会利益冲突。几乎所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承认,制度创新的终极动力在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即一项制度安排是在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就会被创新的。[3]
    可以看出,制度经济学有关制度创新动力的分析是围绕着“获利”这一关键词而进行的,这里的“制度创新”显然只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虽然对我们分析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动力有些启发和借鉴,但是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制度创新既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也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既包括经济领域或企业的制度创新,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各个具体领域和各团体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涉及经济利益的调整,而且包含着人们的权力和价值、文化观念的调整”。[4]
    教育制度的发展、调整和创新虽然也会涉及某些群体的经济利益,但是更多时候属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与人的思想观念、教育观念、价值观念息息相关的。因此,要探究教育制度创新动力机制,就不能够只局限在新制度经济学范畴,而是需要更广泛的学科视角,特别是需要从哲学的角度来审视制度创新活动,与人的创造性以及人的价值追求紧密的联系起来。
    根据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教育事业。教育行政依附于一般行政,自上而下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教育行政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属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范畴。关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动因及动力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观点:其一,一些信奉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来自于获利需要。由于外部利润的存在而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发政府的创新动机。这一观点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二,很多学者研究认为,促使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是多方面的,而非单一的经济获利。如陈天详认为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包括宪法秩序的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和制度创新的能力等四方面。[5]傅大友从外部动因、内部动因和主体动因三方面分析认为,由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迁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因,制度即制度结构本身所具有的缺陷是内在动因。而对制度创新预期净收益的诉求则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因。在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 为才得以持续进行。他还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形成、动力转化、动力贯彻和动力终止四个阶段阐述了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和创新过程,提出了在政府制度创新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完善政府不断制度创新动力机制的必要性。[6]
    二、聚焦实践: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学理的视角为我们搭建了分析问题的框架。但是,要探究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追问“创新何以发生”这个多少带点本原性质的问题,必须回归到实实在在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丰富的案例和实践当中。纵观目前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自上而下授权的制度创新行为,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设立的425个试点项目就属于此类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在这类制度创新行为中,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组织是制度创新的发起人和新制度的制定者,是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只是新制度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行为动力主要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其地位不具有主动性,改革的风险也相应较小。这类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质上属于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创新。另外一类是地方政府自主发起的教育制度创新行为,这些行为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基于当地教育发展的具体需要,在自己管理教育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解决教育实际面临的问题而发生的行为,地方政府是制度创新的发起人和新方案的制订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地方政府是教育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其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创新能力得以提升。本文主要围绕第二类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探究其动力结构和影响因素。
    应该指出,每一个具体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案例都是当地具体社会、教育情境的产物,也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结合。教育制度创新的必然性,是指教育制度创新本身所展现的合乎内在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7]正是这种确定的趋势,成为教育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使得教育制度创新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运动。而教育制度创新的偶然性,则是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围、教育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境的不同,各地创新的启动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地方是由于一位重要人物的出现导致创新行为的发生,如潍坊教育改革是在李希贵任教育局长期间启动的,有的地方则是由于关键事件、焦点问题引发的创新行为。必然性蕴含在偶然性当中,看似偶然的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行为,必有深层次的必然动因。
    还有一点应该指出,教育从根本上讲属于文化观念的范畴。教育制度的创新从本质上讲必然首先是观念的调整和创新。所以,观念的更新和调整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行为启动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把获利的需要作为经济领域创新最终动力或者说唯一的动力,那么在教育制度创新行为中,情况绝非如此简单,教育观念的更新、教育问题的出现、富有教育家精神的重要人物等诸多因素都可能成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而多因素构成的创新动力结构应该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共有的特征。
    具体到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动力结构,可以从外部动力、内部动力和主体动力三方面进行分析。
    外部动力指的是来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变化和影响,包括宏观政策、制度环境变化、地方竞争的加剧等,这些动力因素也可以看作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社会背景。内部动力指的是教育系统内部,包括教育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教育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主体动力指的是来自发动创新行为的关键人物作用。关键人物的创新能力、价值观念、教育理念以及勇气、魄力与智慧在创新过程中往往成为最直接、最为关键的动力因素和启动机制。
    (一)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外部动力因素
    任何制度创新都是社会变迁的产物。而导致“社会变迁的力量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一个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往往是一个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综合体现。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活动外部动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其一,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权力的扩大,以及责任政府的推进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自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成为一个基本的趋向,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方面赋有的权力逐步扩大,[8]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社会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同时,自2003年SARS危机爆发以来,责任政府建设也开始逐步推进,各级政府如何依法行使权力,如何积极有为成为社会各界对政府的基本要求,这种问责的压力自然也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动力。
    其二,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的提出营造了鼓励创新的氛围,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创新意识。相对于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度,创新一词对实现国家民族的复兴强盛更显珍贵。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营造着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2005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进而提出了用15年时间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以及对创新的高度重视和强调,也成为地方政府创造性进行地方各项事业管理的动力源泉。
    其三,地方政府竞争加剧推动地方制度创新。不同地方政府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特别是在当前鼓励创新、问责增强以及追求政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间竞争进一步加剧,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推动力。[9]所谓地方政府竞争,指的是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之间为提供公共物品、吸引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府效率等方面开展的跨区域政府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竞争实践表明,只有进行制度创新,努力创造和实践新的制度,淘汰不符合形势需要的低效、落后的旧制度,才能够创造地区发展的持续性竞争优势。而一旦有效的制度被创造出来,获得很好的效益,就会被别的地区学习、仿效,一个有效的制度就推广开来。因此,可以说地方政府竞争提供了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和环境,有力推进了制度创新。
    其四,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为地方政府进行教育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对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特别是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起到促进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为地方政 府进行社会管理树立了新的价值取向。总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理念、新理论的倡导,为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理论空间、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促使地方政府树立新的政绩观,为地方政府选择在民生之首的教育系统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
    (二)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内部动力因素分析
    地方政府进行教育制度创新,更直接的动力还是来自内部的教育诉求。当然这些教育诉求很多来自外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教育系统内部表现出来,就发展成为教育理论、教育观念以及教育问题,从而也会进一步暴露既有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在这里还可以看出,所谓教育系统内部实际上就是社会整体环境变化的直接体现,封闭的教育内部是根本不存在的。
    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内部动力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是教育问题,其二是教育制度本身缺陷,其三是教育理论和教育理念的发展。
    第一,教育问题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所谓教育问题,就是教育目的与教育现实能力之间的差距,相对可分为两类,一类指向教育与社会其他子系统关系的矛盾,可称为教育的外部问题;一类指向教育系统内部自身的矛盾,可称为教育的内部问题。教育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教育目标的实现,也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迫使人们千方百计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进而成为进行教育制度创新的起点和动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只有针对问题的创新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创新,为创新而创新的制度无异于画蛇添足。连续两次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评选出来大量的创新案例,都是源于教育问题的存在,各地在因地制宜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二,教育制度缺陷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前提。制度之所以要创新,归根结底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所谓制度缺陷是指社会、政府制度和制度结构本身的不完满而表现出的欠缺性,任何一种制度和制度结构都不可能是绝对完满无缺的,总是存在着某种“先天”的内在缺陷性。具体表现为制度的局限性,制度的僵化、制度的短缺、制度的非均衡以及制度伦理的滞后性等多方面。[10]就教育制度来说,也存在以上种种缺陷,如各地开展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创新,旨在克服的就是以前制度设计中关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伦理价值,而转向对教育公平的强调;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创新则多是发起于有关这方面教育制度短缺,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创新则在很大程度与既有制度的僵化有关。可见。作为一种当时当地的交往规则和行为规范,任何制度都具有先天“缺陷”,而这种缺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逐渐显露。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制度本身以及制度结构的缺陷孕育了制度创新的前提。
    第三,成熟的教育理论、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基础。制度作为办事规程和行为规则,以思想观念为基础。创新的教育制度总是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基础,是相对成熟、系统的教育理论、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具体化。没有先进教育思想指导的制度创新不能够算作创新,而只能是一种盲动或者称之为“折腾”。教育是关于人自身发展的事业,最经不起折腾。所以,一项好的教育制度创新一定是反映了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思想,一定是促进教育工作进一步“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人、发展人,而不是相反。
    (三)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主体动力因素分析
    制度创新归根结底是由人发动的,没有人的发动和参与,任何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都只能是一种可能性,只有主体动力的加入,才能够使制度创新成为一种现实。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主体动力,包括利益诉求、教育家精神以及政治家的支持三个方面。
    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主体动因表现为主体的利益诉求,是潜在利润的最大化。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只要这种外部利润存在,就表明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还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即在不损害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至少还可以使一个人的处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使社会净收益增加。帕累托改进实质上是指现有资源的配置还有改进的余地或潜力。由于外部利润不能在既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因此,要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进行制度再安排,即制度创新。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以求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11]
    不可否认,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主体动力的基本因素也是利益诉求。这些利益既包括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以及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直接或者间接收入的增加、资源配置权力扩大,也包括通过创新行为赢取的政绩和威望,为个人仕途发展创造条件,积累资本。但是,由于教育事业的特殊性,教育承载的使命过于崇高和伟大,教育涉及的领域又非常广泛,利益相关者群体非常多元,教育领域的改革创新往往具有风险大和获利空间小的特点,教育改革者也往往会面对“吃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因此,很明显,单纯的利益驱动不可能产生足够的动力。
    实际上,在大量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践中,我们感触最为直接的不是利益的诉求,而是一种深层次的精神追求,一种使命感和责任心,一种热爱教育、真爱孩子的浓烈情感。正是这种追求、这种情感以及使命和责任才构成了教育制度创新最直接、最核心的主体动力,促使创新得以发生。而这种主体动力,我们可以概括为教育家精神。
    应该指出,教育家精神与教育家不是一个概念。通俗讲,称之为教育家首先需要有教育家精神,但是具有教育家精神不一定就是教育家。温家宝总理在多次关于教育问题讲话中倡导教育家办学。他给教育家的定位是:尊重、敬畏教育的价值和规律,拥有系统的教育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教育充满热爱并深深扎根于教学第一线。而教育家身上最难得、最可敬的正是教育家精神:尊重、敬畏教育的价值和规律,对教育充满热爱,心目中有良好教育蓝图,知道什么才是好的教育,并能够执著追求、创造和实践好的教育。
    教育家精神是进行教育制度创新的发动机。在教育制度创新动力机制结构中,外部动力是条件,内部动力根本,而主体动力,尤其是教育家精神则是创新的关键,是让创新从可能性成为现实性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只有具有教育家精神的人,才能够选择在风险很 大获利空间很小的教育领域进行创新改革,本着热爱教育、追求好的教育的情怀,远离功利,不急功近利,坚守教育战线,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除了利益诉求和教育家精神,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动力还包括一个重要的因素,即政治家的重视和支持。这里的“政治家”泛指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忽视教育的领导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而能够重视、支持教育的领导则可堪称为具有政治家眼界的成熟领导。由于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依附于一般行政,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实际上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才是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而非教育行政部门。一项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举措,尽管思路也许是富有教育家精神的教育界人士提出,具体方案有可能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计,但是,最终的启动、进入实践还是取决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可以说,一项改革能否实现,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决定性因素,也是改革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只有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改革创新所需要的外部保障才可能到位,如人力、财力保障,另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还可以营造支持改革、支持创新的外部环境、文化氛围,保障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面向未来:教育制度创新的阻力及超越
    (一)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阻力
    从对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动力因素以及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应处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活跃期,因为无论是外部动力因素还是内部动力因素,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主体动力也并不缺乏。但是,从目前涌现出来的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案例来看,明显存在总量不足问题;同时,从案例分布的区域来看,也存在明显的失衡现象,经济文化发达的东部地区优势明显,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略显沉寂。这表明,当前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面临很大的障碍和阻力,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观念的制约。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制度是观念的载体。教育的本质是一种文化事业,以文化民成俗,文化的核心是观念文化。先进的教育理念、先进的管理文化、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同理,缺乏先进、科学的理念,就很难有教育创新实践。同时,观念制约还表现在创新主体的认知能力有限,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创新政策方案过程中目标模糊,操作性差,从而影响教育实践。
    第二,利益格局调整带来的阻力。任何改革创新都会涉及利益的调整,尤其是制度层面的创新属于规则的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自然会遭到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在很多情况下,改革的压力主要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教育系统属于利益相关性组织,任何具体制度的调整都会涉及很多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往往压力更大。
    第三,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教育发展以一定经济发展为基础,教育工作的开展对财政能力有很大的依赖性,特别是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教育问题,其解决之道,往往需要比较大的财力支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教育创新实践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方面的财力往往更是捉襟见肘,当地教育行政领导面临的最为紧迫的工作职责往往是多方筹集经费,而非进行制度创新,即使有一些很好的制度创新想法也往往因为地方财力的匮乏而难以成为现实。
    第四,创新自主权有限,自主创新积极性不高。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属于比较典型的中央集权体制,权力比较集中于中央和上一级政府,地方干部主要由上级任命,也主要对上负责。地方政府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是授命于上级,负责执行上级的大政方针,很多事情只能奉命行事。在这种体制下,自上而下授权的教育制度创新比较多见,而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起的制度创新行为却面临很大的难度,因为一方面自主权很有限,创新空间不足;另一方面,自主发动的制度创新往往需要冒很大的风险,常常是“费力不讨好”,成功了要归功于上级领导支持和重视,一旦失败就得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所以创新成本大,创新积极性不高。
    以上阻力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对于教育制度创新处于“不知”、“不愿”、“不能”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教育制度创新的发生。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创新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导致创新的连续性、可持续性低,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一种阻力因素,不利于新实践的产生。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创新实践在决策过程中教育主体的缺位。科学的决策是制度创新的前提,也是创新实践得以持续、深入的基础。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保障是公开的程序和民主参与的过程,特别是有关教育方面的制度调整,涉及的利益群体非常广泛,人们对教育的看法以及需求也非常多元,因此,如何让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决策过程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制度创新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而目前大多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教育制度创新实践,往往是发端于地方政府最先看到的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基本上局限于在地方政府内部达成共识,多数与此制度创新利益相关者被排除在决策之外,造成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先天的不足。这种不足一方面会导致决策失误,所谓的教育制度创新也许只是几个人或者一部分人的一厢情愿,单方面的利益诉求,没有代表最广大教育主体的利益,最终难以为继,推行艰难,阻力重重;另一方面,即使决策完全正确,也会因为缺乏公开程序和民主参与过程致使改革举措无法在群众中取得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改革的持续性和深入性都面临很大困境。其二是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的“人治”色彩,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践受当地主要领导人去留的影响很大,经常出现“人存政存,人亡政息”的现象,导致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连续性、可持续低,缺乏整体性和连贯性。这些实践案例的存在,对更多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践的发生明显具有抑制作用。
    (二)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实现
    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因地制宜,解决当地教育问题,加强教育与生活、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体现出地方政府积极有为、为民谋利、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和教育家精神,而且还可以为整体性的教育体制改革乃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范例,为教育强国战略的实现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奠 定坚实的基础。因此,这样的创新实践应该越多越好。而面对以上阻力和不利影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想方设法,积极超越,让动力机制越发强劲,创新无所不在。
    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强国必先强教,不拘一格降人才也必依赖于不拘一格的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倡导创新精神和教育家精神,积极消除阻碍创新的不利因素,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土壤,这包括:
    其一,应该进一步倡导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和谐社会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把民生问题作为第一要务;积极营造全民重教,强国强教的氛围,加强先进的科学教育理念和理论的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大力宣传素质教育理念;进一步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基层创新精神和教育家精神的弘扬,为地方政府教育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观念氛围。
    其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进整体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授权。积极推进民主进程,制定重大决策科学程序,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尽量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人治”因素;切实做好《教育规划纲要》宣传贯彻工作和重大试点项目,尊重和鼓励地方自发进行的教育制度创新实践,努力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循环教育制度创新机制,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
    其三,关注地方自发启动的教育制度创新并开展及时的表彰、总结和推广工作,设立相应项目和机制,加大中央财力转移支付力度,奖励财力有一定困难但是有想法、有魄力的地方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领导在教育领域大胆实践,踊跃创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践的发生提供动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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