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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务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具体操作

2015-07-02 13: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管理条例;学籍管理;休学;退学
  论文摘要:高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和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多培养有用的人才;要不断完善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高等院校都拥有一支教务管理队伍,他们担负着教学全过程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等重大任务;高等院校教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设置,也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严密的组织方法、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各高等院校都在执行(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各高校相关权利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高校本身的特点,制定了便于高校自己施行的《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其中有关《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是被执行的最多的,也是执行起来上下幅度可以很大的,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条例。
国家和各地政府都制定了不少维护学生利益的政策、法规和办法。比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汉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祖国未来接班人的关心和培养,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WwW.133229.Com也使得我们这些做教务管理的人,更加懂得了要爱护好自己的学生,把党和国家的温暖切实送到每一位学生身上。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在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对学生伸出友爱的双手。根据事实,合法合情地处理,为使我们国家得到更多的有用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笔者作为高校的一名教务管理人员,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一的一些情况和得到的一些来自其他高校同事们的相关信息,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某高校有一位在籍学生(学分制.).提出要休学一年,并老,老实实地说出是为了出国深造做些语言准备。结果遭到有关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学生只能办理出国退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和家长当场拿出该校《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要求有关老师指出相关规定并进行解释时,有关老师只能用“你想出国就必须办理退学手续”来回答,结果当然是大家不欢而散了。
某高校有一位在籍学生(学分制)因在学校里打篮球不慎腿骨骨折,医生建议修养半年,学生因此休学半年。当该学生提出根据自己.学习计划在同学们的帮助下自学,然后参加正常考试时,遭到了有关方面的拒绝。该结果使学生大失所望。
.某高校有一些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按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他们是可以提出退学试读的。然而,结果是有的学生被告知他有这个权利,有的则不被告知等等。
其实,我们高校在制定《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学生手册》时,不但要把国家的有关规定列人其中,而且要把具体实施的《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制定得更人性化、更规范化和便于操作,要不断完善,并及时将校长会议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我们试着分析《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看到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
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节有关休学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节有关退学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再看《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休学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且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的学生,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略)
第二十条规定: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2.休学的学生,不得留住学院。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户.口已迁入学院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
再看《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退学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人学后的前六个学期,一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20个学分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学生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学的有关事项
1.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系(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例子中的学生和家长的不满之处在哪里。我们找不到任何一条规定,要求在籍学生(学分制)为出国深造做语言准备而只能办理退学手续。况且,在该高校的学生手册上也没有“学生办理出国退学手续,可以保留学籍一年”的相关规定。
另外,学校如果对“那些在休学期阿仍有能力学习的学生”可以参加期末正常考试做出相关规定,那给学生带来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深远的。也能充分体现.’’学分制”教育人性化的本质。
.国家教委在1988年对要求“因私出国”的学生提出了“办理退学手续,可以保留一年学籍”的处理办法。
国家教委在1993年对“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的学生提出了“办理退学手续,可以提出跟班试读”的处理办法。
如果把这两个补充规定一并列人《学生手册》,不就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对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吗?
这两个办法体现了“给出路,解后顾之忧”的主导思想,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一代的关心和爱护,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在籍学生(学分制)为出国深造做语言准备而提出要求办理休学一年,以及那些在休学期间仍有能力学习的学生要求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是合乎情理的,在法理上也是能站得住脚的。然而,“你想出国就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的处理办法似乎是有点简单和粗暴吧。
当然,如果在《某某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那就既便于学生和家长知道,又便于高校教务人员具体操作。.
我们既然要求高校学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八荣”“/又耻”指导自己的言行,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同时我们又处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环境下,那么,我们高等学校的管理就更应该突显.“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尤其要突出“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在高等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管理就是服务绝不能仅仅是口号式的,应当成为实际的服务行动。让我们从学生身上体现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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