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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015-10-04 15: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 学籍; 管理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9月正式实施。该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而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化解学院与学生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认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要明确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1.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培养的是高等技术人才,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明确学生的责、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地做好学生的入学与注册工作。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要公正地处理好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工作。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要处理好学生的转专业与转学申请。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也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要做好学生的休学与复学安排。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要做好学生退学工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要做好学生的毕业、结业与肄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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