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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2023-12-09 20: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公平是人们永恒的价值追求,教育公平更是被人们所重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发展,教育公平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逐渐显现。因此,探讨公平、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深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不仅有利于促进人们高等教育公平观念的形成,而且能够为未来捍卫高等教育公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教育资源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549(2020)09-0004-04


  教育公平是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而高等教育是教育的最高层次,因此它的公平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教育公平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它影响着高等教育能否健康长久地发展。


  一公平、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公平代表了公正和平等,是人们永恒的价值追求,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人们对公平有着不同的解读。我国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西方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百德之总”。虽然,各自的理解不同,但都是人们对公平的一种自我感知。


  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表现,国内外学者对教育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在国外,瑞士教育家胡森把教育公平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他认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不断地帮助、补助弱势群体才能达到教育公平;马克思谈到教育公平时,指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政治和经济的良好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教育公平的最终目的是个体自由且全面的发展。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杨东平教授认为“教育公平之所以成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田正平教授与李江源教授认为“教育公平问题也有着重大的学理价值,它涉及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政治学等领域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理解和具体解释。”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子概念,是教育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有三点:首先,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一个合法公民不论他是什么民族、什么性别、什么样的家庭背景、信仰什么样的宗教,只要他是合法公民,他就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其次,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是平等的,入学资格是有条件的。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加高等教育的入学考试,但只有达到条件的公民才能进入高等教育,也只有通过考试的公民进入高等教育才会使本就供不应求的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让不同能力的公民实现他们最大限度的发展,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公平,并且即使高等教育到了普及化的阶段,依然会有优质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区别,依然存在入学机会的竞争。最后,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一种相对的公平。从学生个体来说,每个个体的智力水平、经济背景、生长环境、思想观念都不尽相同,并且不同的个体寻求的归宿也不相同,能够让不同的个体各取其所得、得到应有的发展就是公平,而不在于同等份额的平均分配。从高等教育自身来说,各所高校的硬件、软件、发展优势、地理环境都大不相同,不能要求其用同一种模式达到相同的发展水平。总的来说,通过统一标准的选拔让达到条件的公民进入高等教育,促进不同个体的良好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地发展。


  二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现状


  (一)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不公平


  入学机会是进入高等教育的前提条件,有入学的机会才能进入高等教育。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考试内容方面对寒门子女来说并不公平。因為寒门子女的父母往往不具备指导他们发展的文化资本,使他们“难以借助于现代教育、信息扩散、知识外溢、社会资本积累等效应来充实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经济能力”,他们能够用最基础的教育资源顺利地完成学业已经不容易了。在针对湖南省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在校生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来自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0-30000元、30000-40000元的家庭,占了整个抽样调查人数的55.7%”,“来自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的学生人数最少,仅占接受调查人数的0.6%。”通过数据可以得出,寒门子女在高校中所占的比重远远小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这也说明了寒门子女在这场分数平等的竞争中几乎处于劣势。其次,我国高校在各个地区的招生比例违背了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比例原则。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原则“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具体来说就是:若甲对乙的比例和丙对丁的比例相同,并且甲对丙的比例和乙对丁的比例也相同,也即是整体对整体的比例相同。该比例确定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整体为组织的领域,而“教育领域中正义的实现方式在教育政策与法规建构的层面中,主要是以整体主义为主的。”根据比例相同的原则,在大学招生计划分配的过程中,各个地区都应该按照相同的比例招录。假如某年厦门大学有1000个招生名额,复旦大学有2000个招生名额,全国有100000名考生,那么厦门大学与复旦大学在全国的招生比例分别为1000/100000=1%与2000/100000=2%。如果在这一年中,北京有2000名考生,河南省有8000名考生,贵州省有1000名考生,按照比例相同的原则,厦门大学和复旦大学在这三个省、市的招生计划应为(见表1):


  从上表1可以得出,厦门大学、复旦大学在河南省、北京市和贵州省的招生计划(人)分别是80、160,20、40和10、20。很显然,考生基数较大的河南省招生人数较多,考生基数较小的北京市和贵州省招生人数相对较少。也就是说,在招生比例相同的条件下,考生基数越大的地区招生人数越多。但从实际现状来看,我国高校在各个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仅不相同,而且部分考生基数相对较少地区的招生名额比考生基数较大地区的招生名额还要多。


  (二)高校教育资源配置存在不平等


  國内高校教育资源配置存在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教育经费和师资配比两个方面。首先,从教育经费说,如2018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是63273.24元,约为全国平均水平(22245.81元)的2.8倍,辽宁省(14580.39元)的4.3倍。而教育经费作为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教育水平的发展。巨大的教育经费差距势必会引起高校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其次,从高校师资分配看(见表2)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中拥有专任教师数量和正高级职称教师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而拥有专任教师数量和正高级职称教师数量最少的三个省份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也就是说,东、西部地区的师资分配存在明显差异。而高校师资分配的地区差异也是直接导致高校发展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三)高校自主招生存在不公平


  高校自主招生是为了打破单一的高考招生制度,选拔具有能力的独特人才。虽然这样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招生权、丰富了选拔机制、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但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也不十全十美。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缺少严格的评比标准。各个高校划定的考试内容不同,采取的考试方式也不同,录取标准也不相同,这样就造成各个高校的录取标准可比性不强。而且,各个高校的录取标准弹性化较强、人为干预较多,自然就会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在高校自主招生中,不少高校都会留出部分名额实行推荐制,但由于缺少管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在实行中容易出现强权势力通过社会关系、权钱交易等途径抢取高等教育资源的不公平现象。因此,高校自主招生并没有解决高考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从某种程度上看,它只是用新的不公平代替了旧的不公平。


  (四)重点大学的设立加剧高等教育不公平


  目前国家已将“211工程”和“985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统筹为“双一流”建设。也就是说,“211”和“985”已经成为历史,今后国家认可的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就是“双一流”建设项目。重点大学的设立有利于更好地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因为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大学的投入的越多,普通大学受到的资助就越少。而在我国,国家财力资源的支持对高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对高校投入的资金越多,高校的发展就相对较好。


  正如表3所示,各类大学在2015-2018年度决算总数差异明显。经费最高的是“985”“一流”大学,部属“211”次之,普通重点大学最低。并且,“985”“一流”大学的经费远高于部属“211”大学和普通重点大学。如果大量的经费投入促使重点大学发展较好,反过来说,重点大学办学水平的保持又使他们获得更多的经费投入。如此循环发展,使得重点院校发展越来越好,普通院校逐渐受到弱化,从而进一步拉大差距。


  三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制约着教育的发展。一方面,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东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而西部地区因为地理位置的原因,经济发展相对较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东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3414.0元,而西部地区只有20130.3元,东部地区约为西部地区的1.7倍。近些年来,虽然有政策的扶持,但东西部地区的差距还在持续拉大。另一方面,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基础教育存在差距,而城乡基础教育的巨大差距也是导致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多年来,城乡基础教育差距的不断累积让寒门弟子持续站在天平的不利一端,使其难以获得优质资源来发展自己。据统计,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6396.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3432.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倍。可以说,远远落后的经济收入让寒门弟子没有精力、更没有能力来发展学业。


  (二)资源的有限性和传统观念的固化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学生数量的持续增加,高等院校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其发展,但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却没有明显增加。在国际上,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4.9%,而我国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2018年才占到GDP的4.11%,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在经济发展、就业压力面前,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必须选择“效率优先”,公平、平等自然就被搁置到了一边。而在思想观念层面,我国从古至今就轻视以实践和操作为主的职业教育,“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虽然目前我国处在就业压力较大,高级技术性人才短缺的困境,但是职业教育依旧不被大众喜爱,在办学、招生、就业等方面依旧困难重重。并且我国职业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低收入、低文化程度的家庭,只有极少一部分收入较高、家庭文化程度较高的学生愿意进入职业学校。


  (三)现实公共政策取向的偏差


  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政策对各所高校影响较大。首先,地方的非重点院校在高校的扩招中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校生人数持续增加。但由于国家“效率优先”的政策,政府对地方院校的投入却没有明显增加,使得部分非重点院校资金短缺,办学质量下降,而且在不少方面需要自筹经费来获得发展。其次,我国政府把优质的教育资源都偏向于公办院校,对民办院校支持较少。目前为止,我国民办高校的绝大部分经费依然来自学费收入,中央政府的直接资助微乎其微,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资助。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条例,但给民办高校带来的实质性帮助并不显著。长久以来,公办院校与民办院校不仅没有形成相互促进的预期局面,而且让民办院校在与公办院校的不公平竞争中惨遭打击。最后,各省采取不同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形成了同分不同果的局面。根据罗尔斯的“弱势补偿”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录取分数线,使录取分数线向弱势群体倾斜利于照顾弱势群体,可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而我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不仅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而是向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地区倾斜。这不仅违背了罗尔斯的公平原则,而且使弱势群体难以得到补偿。如果我们继续忽视公平,必将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的畸形发展。


  四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對策


  (一)建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


  弱势群体不仅包括经济弱势群体,而且还包括地域弱势群体和身体弱势群体。首先,对经济弱势群体可以完善资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随着高校的持续扩招,贫困学生不断增加。虽然高校有学生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制度,但有限的经费远不能满足持续增加的需求,高额的高等教育费用依然困扰着贫困学生。在这方面,国家可以提高资助力度、丰富资助种类、扩大资助范围;适当地延长还款时间;加大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的奖励力度。同时,可以建立与个人信用、收入相关联的贷款制度,保证款项能够安全回收。其次,对地域弱势地区可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合理投放高考指标。由于大部分大学生都倾向于去往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从而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域的人才外流,进而导致“强者恒强,弱者恒弱”。所以,在经济上,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给予财力补偿;在政策上,合理调整弱势地区的高考招生指标。按照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数量与高校录取的人数相对提高弱势地区的录取比例。这样能够更好地均衡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均衡发展。最后,对身体不健全的弱势群体给一些学习的机会,不把他们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虽然有些高校为了缓解教育公平,招收了部分身体不健全的学生,但这远远不能满足身体弱势群体的需求。如果有专门培训身体弱势群体的高校,让他们也可以顺利地享受高等教育,那不仅能够促使高等教育公平发展,还能够帮助不少弱势群体实现梦想、改变人生。


  (二)建立民办高校资助制度


  我国不断扩大的高等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在短期内加大我国的公共高等教育投资是不切实际的。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必须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首先,政府应给与民办高校相应的财力支持,以及师资、文凭、职称等方面的政策帮助,促进民办高校稳步发展。其次,将民办高校纳入国家整个高等教育事业中共同发展,使之撕掉“杂牌军”的标签,更好的被社会接受和认可。最后,放宽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只有肯定民办高校的发展,才能形成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公平竞争与发展的良好格局,提高大学的办学水平。


  (三)完善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机制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但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很大缺口。为了均衡高等教育的发展,维护高等教育的竞争秩序,建设和谐的教育环境,我国必须加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完备的《高等教育行政法》《高等教育投资管理法》,落实高校的管理自主权,让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金都能得到保障,促进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其次,制定严格的执法制度,能够让各级部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乱管、不滥管、不放管。最后,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对高考及招生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督;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惩罚力度,鼓励民众和社会媒体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建立完整的网络课程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MOOC已经成为传统课堂的必要补充。MOOC系统的建立便于高校共享教育资源,减少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所产生的问题。从全球范围上来看,MOOC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我国高等教育的MOOC体系并不完整。完整的MOOC体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建立专家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和网络大数据,处理只有优质高校专家才能够解答的复杂问题;设立网络学习助手,为不同水平的学生解答疑惑、提供咨询,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建立智能校园管理体系,使不同区域的高校都能在运行环节和基础活动提高管理效率。另外,在高等教育之前的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建立K12型MOOC,让不论是东部地区还是西部地区、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的学生都可以平等的分享优质的网络在线课程,这样才能使教育公平落到实处,使高等教育公平得到深度解决。


  总而言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资源的有限性和传统观念的固化,以及现实公共政策取向的偏差等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在入学机会、高校教育资源配置、高校自主招生、重点大学的设立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因此,通过建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制度和完整的MOOC体系,以及完善高等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促使我国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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