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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2015-12-15 11: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尚处于探索阶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构建与实践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教育模式,应当利用大学生创业平台,构建校园法律诊所;结合高职特点,深化课程改革;建立校外导师制、开设专家门诊等方式保证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高职院校; 教学方法
一、 高职院校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运行现状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刚刚起步。近两年,法学教学理念经历了巨大转变,许多法学教育工作者也开始积极引进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一教学方式。有不少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引入了诊所式课程, 试图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技能较弱的顽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受传统教学理念以教学体系的局限,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收效甚微。
  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诊所式法律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管理层和研究者对高职院校引入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给予高度肯定,但另一方面,真正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开展实质性教学活动的并不多。表面上看,“截至2012年6月,已经有145所高校成为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1]期中有几所高职院校的身影。实质上,会员单位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和建设不统一,部分学院虽然成为会员单位,却没有启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个别高职院校对诊所式教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浙江警官职业技术学院,但仍存在许多困难,经验很难推广。
  二、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面临的困难:
(一)师资问题
  首先,愿意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不多。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时数和讲课费用标准,难以得到和其它课程一样的待遇。诊所老师付出更多的辛苦与努力,其付出与物质所得不成比例。同时,尚无独立的诊所教师考核晋升体系,对承担诊所教学的教师没有考核激励,诊所教师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有能力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不多。目前高职院校在岗的教师,大多是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硕士生。经历了长时间的传统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教育过程,受传统教育理念束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特别是结合高职学生的自身能力和需求开设这一课程,存在教育能力和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最后,诊所教师的师资培训缺失。诊所教师需要经历头脑风暴式的转变,需要有经验的专家予以指导、需要继续教育及培训。目前我国诊所教育师资培训较少,以2012年为例,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组织师资培训,全国仅有60个名额,且要求是已经开设诊所式法律课程的学校教师才有资格报名参加。那么对处于探索期的高职院校来说,几乎是没有参加培训的可能。
  (二)课程设置问题
  首先,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对待的, 且未满足全体学生的需求, 学习时数也过于有限。其次,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课程内容,教学时间,选课程序等方面缺乏成熟统一的做法。“会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2]再次,课程内容安排高于学生接受能力。就学生而言,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诊所式法律课程突出学生的动手能力,挑战学生的实践技巧。对学生的自学能力要求较高。高职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师而言,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选取的案件学生不易掌握,课程任务略重。为使学生对法律实践各个环节都有所涉及,训练同学们在各个方面都做一遍,使得学生不堪重负。
(三)物质投入问题
  开展诊所式课程需要固定的场所。许多高职院校实训场所有限,特别是综合性高职院校,专业资源竞争激烈,很难将有限的实训场所充分调配到法律事务专业。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作为全国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训室仅有一间,刚刚容纳模拟法庭的建制,无法提供专用场地。法律诊所需要具体的办公室,并配备电话、电脑、图书资料等相应的办公设施。诊所课程所需经费显然超过其他课程,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对诊所课程的学生有着热忱地期待,但是办理案件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改革与创新动力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需要完成至少两个方面的对接和转变。一是美国教育模式到中国教育模式的借鉴和转变;而是普通高等教育到高职教育模式的借鉴和转变。在这个过程中,高职教育法律专业教师必须具备改革与创新的意识,不能照搬照用。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推进有赖于具备创新思维的团队。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学术能力较弱。较普通高校而言,高职院校教学团队的科研能力总体不强,缺乏对诊所式教育模式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二是部分教师安于现状,怠于教学改革,对新的教育理念接受度较差,对于教学方法的改革缺乏动力。三是管理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在教学研究,科研经费等法面投入不够。
三、 高职高专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构建与实践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教育模式,应当立足高职教育特色,以“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为指导思想,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高职学生需求的诊所教育模式,促使诊所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用大学生创业平台,构建校园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广泛推行的最大因素。仅仅依靠学院投入资金是非常被动的方式。利用大学生创业园区,利用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条件,积极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申请并建立校园法律诊所符合产学研用的指导思想,能够为法律诊所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为学生创业搭建平台,建设或提供专门的创业园区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办学亮点。法律专业教师可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推进法律诊所的构建。同时也可以通过增加案源,接受捐赠,合作办学等多种途径争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
(二) 结合高职特点,深化课程改革
  “教学改革首先在于确定明确的目标,并且寻找恰当的方法和技巧来实现目标。”[3]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目标首先要服从高职学生就业定位。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 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进行准确定位, 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司法辅助人员——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近年来,公检法机构对司法辅助人员的需求大量增加。以深圳为例,深圳各级人民法院,深圳劳动仲裁院等单位,大量需求法律速录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用人方式以劳务派遣为主。而普通本科院校一方面没有开展司法辅助职业能力的教学,另一方面不愿接受劳务方式,给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留下空间。为此, 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 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市场需求,改革诊所式教育方法。从事书记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助理等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 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诊所式法律课程应当安排足够的学时进行案件调查、会见、咨询、书写、速录等能力的学习和实践。诊所式课程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方向,按照实际工作岗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上,突出法律速录、文件整理、案件调解等技能的训练,主要完成司法辅助技能的培养。同时,在案件选择上,应当充分考量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专业能力。从学生容易掌握的部门法开始,例如劳动法、婚姻法等。尽量选择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涉及法律单一的案例开始学习,逐步扩大范围。在教学形式上,将案件程序分解,以步骤的方式清晰地展示,便于学生操作。
(三)聘请校外导师、开设专家门诊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除了课堂教学以外,也要求教师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作为诊所式法律课程的核心人物的教师除了理论知识牢固外,也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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