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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2016-07-13 10:3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有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我国传统的高职法学教育包括商法教育在内,在教学方法上普遍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应用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教学过程教师主导、教学内容理论讲授为主、教学手段是黑板加粉笔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需要全方位改革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处在转折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是摆在每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作为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笔者长期从事高等职业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深感我国现行高职院校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教学方法是解决教师如何教得更好,学生如何学得更好、更有效的问题。教学方法是成功沟通教师讲授知识、技能与学生学习掌握知识技能之间的桥梁。因此在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既定的情况下,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的好坏起着关键作用。在高职院校和法学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以商法学本身的特点为切入点,分析高职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及途径等问题。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现状对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影响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法学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之争。法学教育历来就有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两种培养目标的争论。如果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精英教育,则法学教育是与作为大众教育的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冲突的。实践证明,这几年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遍地开花,包括博士、硕士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包括法学本科及专科层面的法学教育,大部分院校包括高职高专院校都开办有法学教育专业,法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发展为普及教育。但是,由于思想上对于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长期处于矛盾中,无法明确区分高层次法学教育与低层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导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糊不清,这甚至已经动摇了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根基。有些学者甚至提出要取消专科层次及部分师资力量不强的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专业,恢复法学精英教育。因此,培养目标不明确,无法成功建立现代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体系。

 

  2.从学生方面看,高职院校学生学习基础普遍较差,对商法学缺乏学习兴趣。高职院校学生大部分在高中阶段不是很好的学生,他们对理论学习缺乏兴趣。尤其是商法学作为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理论性、技术性较强,大部分的法律规定在学生看来离他们的生活较远,很少应用到,如票据法等,这对于本身不善于抽象理论学习的高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枯燥无味的。由于学习内容脱离实际,学生听不懂、学不会、不愿听,以致形成恶性循环。有些学生大部分时间在课堂上睡大觉,或者戴耳机听音乐或者在下面搞小动作,作为一个大学教师还要时时维持课堂纪律。有位高职的校长曾经提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首先要解决学生上课睡觉的问题③”。要解决学生对学习没兴趣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教学方法及对其他教学要素进行配套改革,仅要求学生上课不睡觉,是不够的。

 

  3.从教师教授过程看,仍是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师囿于传统教学模式、学校教学条件及现行评价教育机制、业务量等方面的束缚,教学内容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教学方法枯燥,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效果不佳。在教学内容上,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缺乏。教学手段单一枯燥。传统的黑板加粉笔的简单教具,远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主要是由于学校教学设备陈旧落后、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等较少,难以满足学生的需要,教学方法的改革难以进行。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已经落伍。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以闭卷书面考试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的理论知识,很少考学生的应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必然要求传统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改变。

 

  教材方面,高职院校的法学教材理论太深,不适合高职生的实际情况。目前高职院校适用的商法学教材主要是本科法学教材甚至是研究生教材,理论性强、应用性弱,不能适应高职学生本身情况,也不符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教师业务量大,无力研究教材教法,缺少教研活动。近年来高校普遍扩招,这有利于普及高等教育,但是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现有教育资源无法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无限扩大的教育需求。有的学校甚至根本就没有足够的教室与教师来满足其招生规模,不加限制地扩大招生规模和经济效益,结果只能降低教学质量。教师不足只有加大现有教师的工作量,有的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达到周20学时。教师由于业务量增加,整天疲于上课,根本无暇从事教法的研究。另外,对于教师不足,有的学校大量聘用外部教师,有的外骋教师甚至没有教师资格证,只是一些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而且只是受聘短期从事教学活动,其本身还有繁忙的学业,根本就没有时间系统地学习教学方法,这也是导致高职教育效果差的一个因素。

 

  ()商法学课程本身的技术性、抽象性特点,使学生普遍感到难以理解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分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商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本身主要由一些技术性的规范组成,很少有道德性规范。如票据法从立法意图上,侧重于规定票据的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于技术性规范。对于初学商法者而言,很多商法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少用到,对于这些相对陌生的法律规范,无法从自己已有的社会生活规则中找到影子,从而感到无法入手,难以理解,比起民法和刑法,学生普遍感到商法学习起来太难了。此外,许多学生认为,学习商法不像民法与刑法一样广泛适用,以后也很少用到,且商法修改频繁,在学校所学的商法知识,出了校门可能就已经过时了,还不如多学点其他知识。商法学课程本身的技术性、易变性、实践性等特点决定了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采用传统的、简单的教学方法,必须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浅析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二、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完善的途径分析

 

  从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在商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以后的商法学教学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教学方法。

 

  ()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的理念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全体国民较高的法律意识,没有全体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普遍通晓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否则将无法在市场中生存,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微观运行的基本规则,对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起着规范和调节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市场当中,或作为消费者或作为商事主体,当我们作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时,必然要遵循商法规范;即使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也会随时同商主体打交道,我们也不能不了解一些商事规则。当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当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到大众教育时,普及商事法律教育的商法学课程就应该成为大学法律教育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

 

  ()准确定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即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

 

  高职教育为就业导向型教育,从目前的就业现状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只有一少部分人成为法官、检察官,大部分毕业生只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如做律师、公证员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甚至从事其他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而言,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当公务员这条道路,对于大部分高职学生是行不通的。那么高职法学毕业生将来会从事哪些职业呢?高职毕业生将来从事的职业决定了在校时学习的内容与学习的方法。从目前大部分高职学生就业情况看,高职法学毕业生大部分在公司工作,如公司普通员工、法律顾问等,有一少部分毕业生从事律师、律师助理、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保安等工作。据此,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将来主要从事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的应用能力要求较高,其要具备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技巧。这就要求在校期间,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主要培养他们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与技巧,如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调解纠纷能力等。

 

  培养目标定位准确,培养过程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教学方法才能恰当有效。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高端教育,也不能只是单纯的普法教育,是要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既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

 

 

  1.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路径。采用互动式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首先要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改变教师的绝对主导地位,实施互动式教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采用启发式教育,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教师要组织学生讨论、回答问题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在上课前认真准备,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自身知识结构,设计问题,问题的设计既要与课程进度一致,又要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及趣味性。如在讲到破产财产分配时,针对三鹿破产程序终结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对于那些为三鹿奶粉所害的结石宝宝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任何清偿,让同学谈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存在的问题。如在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时,设计一个简单的案例,某股东要将自己的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怎么办?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与股东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的冲突如何平衡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爱学到学会再到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互动式的教学过程,远比教师单纯的满堂灌效果好得多。

 

  2.增加投资,引进多媒体教学设备。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实现音频、视频技术的最佳结合,全面刺激教学对象对教学内容的接受,进行创造性学习。网络技术还可以优势互补,与兄弟院校相互交流,通过网络把外校优质商法学教学资源拿来为我所用,解决本校师资力量不足或教师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聘教师不稳定、教学能力差的问题。通过多媒体把原本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音频和视频全方位刺激学生的神经细胞,尤其是再配以生动鲜活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学习商法的热情。可以说多媒体是教师的好帮手。

 

  3.引入案例教学法,增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是法律实践的结晶,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在课堂上的结合点,是法学实践教育的一个平台。案例教学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教学生学的被动性,为学生设置一个情景,让其置身其中身临其境,设想自己作为当事人如同解决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自1870年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教授引入法学教育系统之后,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成为应用最广的一种教学方法,更是司法考试常考的题型。相对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因其具有经济性不需要很大的财力与时间的投入,只需要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稍作努力即可做到,所以虽然案例教学法本身有许多的不足,但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极度短缺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教学方法。

 

  4.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就是把课堂教学活动转化为虚拟的法庭审判实践的一种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核心是根据现实法庭审判的特点,模拟一个法庭审判的现场,让学生成为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等,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相互之间展开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案件的事实,从而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优越性在于,模拟了一个法庭审判的实践,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在学校接触法庭审判过程,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目前这种教学方法已经在各大法学院校采用。

 

  5.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学校可以在每一个学期安排一到两次校外实践活动,既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又锻炼了实践能力。时间可以安排在周末或假期,内容主要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去企业注册代理机构实习,了解企业注册的事宜,对企业注册尤其是公司注册过程做一个全程跟踪了解;到公司、大商场去调研,了解公司商场的营销及管理等活动。

 

  6.法庭旁听商事案件审判过程。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与模拟法庭不同,这是一个真实的庭审过程,可以让同学们亲身经历庄严的法庭审判,加深同学们的印象。虽然只是听众,因身临其境而记忆深刻。当然这要事先与法院法官做好联系与沟通工作,需要法院与法官的配合。

 

  7.诊所式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法学院,它是受到医学院临床与诊所实践经验的启发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理论联系实践的桥梁,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平台。诊所式法学教育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商法学课程来讲,特别适用。诊所式法学教育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已在我国十多所著名法学院开展,也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是,囿于资金和其他条件所限,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来说,还不具备大力推广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条件,诊所式法学教育只能在有条件的少数学校开展。

 

  [作者简介]冀彩芳(1975- ),女,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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