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键词: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是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和卫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有条件的省份都已选择相应城市启动了试点工作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在近两年的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此,必须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淮北市做为安徽省首批试点城市也于2007年7月份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至2008年12月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本文仅以淮北市为例,浅析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从保障对象和范围来看,特殊人群的参保问题亟待解决
1,在我市参保的居民中,低保对象及残疾人参保率低,据统计目前我市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6.8万人,而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仅为一千余人,由于受财力所限,目前只有享受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代为缴纳个人的全部参保费用,其他低保对象及残疾人的个人参保费用还完全由个人负担,受缴费能力所限,这部分人的参保情况不理想。
2,从保障内容和筹资标准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吸引力受到影响。
1)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起付线以上的门诊费用亦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仅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支出;
2)从我市出台的筹资标准看,除在校学生和儿童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20元,虽在绝大多数居民承受范围内,但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出资额明显高于农民个人出资额,其结果削弱了该制度的吸引力。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
1)、与学生商业保险衔接的问题。1985年以来,我省商业保险机构开始在中小学生中推行学生平安保险,较好发挥了其分担风险的作用,但因商业保险在学生参保后返还了学校一定金额,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无相应返还利益,造成学校对后者比较消极。
2)、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衔接的问题。在新农合推进工作中,由于受到城乡统筹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统计口径的差异,农村居民的数量和范围难以确定。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口以及部分城镇居民由于社会保障缺失,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群的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部分地方政府将其确定为新农合的覆盖人群。由于“新农合”启动时间早,我市城镇人口中有10多万的失地农民先期参加了“新农合”。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以上几类非农户籍的参合人口同时也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学生及一部分失地农民既参加了“新农合”,又参加了居民医保,这不仅使各级财政支出增加,而且也给经办机构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两个制度如何有机结合,从而覆盖全体居民,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两年以来,一方面存在着基金结余过高,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参保居民对待遇满意度不高的矛盾。截至2008年12月,我市共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 6623万元,统筹基金累计为1.3万人次报销费用1852万元。过高的基金结余意味着参保居民的医疗费补偿比例偏低,势必会影响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市2007年已参保2008年未续保的有1万余人(不包括在校学生),占2007年在社区办理参保居居人数的16%,居民逆向参保选择意愿较高。虽然我市于2008年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对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及一些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还尚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5、经办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我市自2007年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社区居民的参保缴费、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及证卡发放等工作由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而我市各社区均未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一些边远矿区只配备了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部分街道社区还尚未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市级经办机构及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工作量大、工作超负荷现象。虽然政府在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顺利启动,但投入方式仍以一次性投入为主,只能勉强应付当前启动工作,长期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解决特殊人群的参保问题。
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是居民中最弱的群体,是最应当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来的人群,因此政府应逐步加大对这一特殊人群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尽可能广地覆盖这一困难群体,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增强制度的吸引力,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个人缴费,而他们的参保能力参差不齐,总体偏低,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参保意愿。根据我市两年来基金的运行情况,存在着基金结存过高的情况。过高的基金结余意味着参保居民的医疗费补偿比例偏低,势必会影响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下一步应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积极探索将一些门诊特殊病种及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同时考虑适当降低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一方面既减轻了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居民医保制度的吸引力,为扩大参保覆盖面提供了政策保障。
3、积极探索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
由于我国存在地区人口构成不同、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等情况,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覆盖人群交叉或空缺等问题。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部分城市化较高的地
区,尝试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收入状况设置多种缴费标准的险种,建立各险种之间的通道,使得居民能够在险种之间流动。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可重新界定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对象,既使保障范围覆盖到所有居民,又要使两种制度覆盖的人群边缘界定清晰,不能相互交叉。对于与商业保险相衔接的问题,可通过采取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办法,利用商业保险开展学生平安保险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将学生再投保给商业保险公司,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经办能力
鉴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启动实施人多面广和参保人员零散,基础工作繁杂的突出特点,为保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长期稳定有序地开展,必须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应对各市、县从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按照市、县服务对象人数的情况,合理增配人员,为各地开展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