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财政金融论文

论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途径

2015-12-14 12: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模式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益,业务范围窄,业务风险更加集中和扩大。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将完全置于市场化竞争,如果我国商业银行还只能单一地依赖利率机制经营传统的存贷业务,那么会增大银行经营风险,本文从混业经营的角度探讨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条件、途径等内容。

关键词:银行 混业经营 途径
  一、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具备的条件
  1、金融调控机制逐步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调控部门,近年来认真执行货币政策,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调控机制,创新并灵活运用金融调控工具,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金融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2、金融监督体系逐步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宏观管理部门除承担金融调控职能外,还承担了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征信管理、反洗钱等监督管理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行业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三家监管当局和财政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促进了金融业稳健发展。
  3、金融市场在创新和规范中逐步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货币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等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明显加快,除了传统的金融工具外,ABS, MBS和CDS等银行类创新产品、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创新产品、与风险管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不断涌现。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非金融机构,还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并在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储蓄转化为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金融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跨市场、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资金交易系统不断完善,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清算,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交易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金融监控信息系统,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征信管理、国库管理、货币金银管理、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等和办公政务实现了信息化。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处理、资金汇兑、银行卡服务等基本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处理和数据集中处理,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结算等新型金融服务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途径
  1、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
  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但是,要注意加强对这些银行的监管,控制这些银行的资金运营数量和混业经营机构的数量;督促这些银行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增强;注意对立法依据的考察,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打基础。
  2、边规范边放松管制
  由于中国银行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银行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完成银行的批量上市工作,提高资本充足率。可考虑选择一家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试点。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分支行拓展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购并,完成战略整合。制定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但不要盲目出台。
  3、继续实行分业经营或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如条件具备,则出台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不过,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要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其它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完成向风险监管阶段转变,提高监管绩效。
  三、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注意的问题
  1、注重我国银行均衡发展,避免垄断的形成
  虽然我国银行业目前打破了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单一格局,但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所有制结构仍然比较单一,公有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和集体合作金融机构在这一体系中仍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仍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50%以上的份额。金融资源的集中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的集中,于国家的金融安全不利。因此,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可以选择一些股份制银行或是金融控股公司,他们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机制灵活而历史包袱也较少,可以加以培育和发展。
  2、银行信用与混业经营风险之间的矛盾
  如果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是销售基金、股票等投资产品,由于这些产品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保障客户一定能收回本金,因而一些银行客户也许在潜意识里带着对银行经营的信誉而购买投资产品,在遭遇风险收不回本金时,进而影响到银行信誉的降低。
  3、汲取前车之鉴,防范混业经营引起金融混乱
  我国曾经实行过混业经营,八十年代,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曾相继开办证券、信托、房地产、投资等业务,但结果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危及国家金融安全而纷纷停业整顿。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当年“混业经营”所致,其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有必要作些深入分析,以便在今后实施混业经营时进行比较,从失败中汲取经验,避免重蹈覆辙。
  
参考文献:
[1]傅苏颖.《金融混业经营又现“航空”编队》,证券日报,2008年8月22日.
[2]陈柳钦.《美国金融混业经营之路及其制度经济学思考》,管理论坛,2006年6月5日.
[3]唐双宁.《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应是大势所趋》,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5月29日.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