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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警务建设现存问题及对策

2024-02-01 16: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文化具有传统东方文化的典型特征,比较注重亲情和乡情,这非常有利于增强社区的荣誉感、归属感、互助性和自治性。人们的合群习惯有利于开发社区资源,减少人际冲突,充分发挥社区在公共安全和互助方面的功能。自实施社区警务改革以来,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秩序也明显好转。但同时不难看到我国社区警务建设中存在的如下问题:社区警务的行政色彩较浓,许多民警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工作中充满指派意味;系统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尚有待建立,群众自愿参与和自觉管理的习惯还未形成;社区警务作为当前公安派出所改革的关键点和方向,自然会受到公安机关原有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惯性影响,遇到一定的阻力。

  (一)对社区警务战略和建设认识不足

  在社区警务改革过程中,部分派出所对“社区警务”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挂几个牌,建几个警务室,做几本台账”的层面,在文件、材料中经常引用“社区警务”的字眼,认为这样做就实现了社区警务的改革。民警对“社区警务”的基本概念还十分模糊,不知道其真正的内涵是什么,“社区警务”方面的一些有效措施不能切实落实到基层工作中去。部分领导的认识也存在较大问题,“求稳怕乱”的思想突出。机关里的人不愿意去基层,部分领导怕得罪人而迟于行动或干脆不行动。这样,便无法将有限的警力尽量充实到基层去,实现派出所工作重心转移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群众工作存在缺陷

  社区警务的核心内容就是扎扎实实地做好群众工作,以有限的警力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群众。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社区警务的群众工作却往往难以落到实处。首先,在工作能力上,有的民警缺乏与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不善于带着深厚感情去和群众沟通交流,致使群众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其次,在思想认识上,有的民警官僚作风严重,不自觉地会对群众有居高临下和冷漠之感,解决问题时,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拉开了自己与群众的距离。再次,在依法行政上,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的情况下,有些民警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水平较低,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方面,没有很好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在群众中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致使部分群众信闹不信法、信访不信法。

  (三)警务工作被下压的各种非警务任务严重挤压

  社区警务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服务前移和警力下沉,使社会基层重点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和任务,实现警民关系伙伴化和警民协作,从传统的单纯执法过渡到主动服务和合作共治。而目前,由于上级公安机关仍然不断下压各种任务指标,非警务用警削减了警力,致使警力不足,比如,为视察领导担任警卫,集中警力侦破大案要案等。这些都严重挤压了社区民警走户入访或巡逻的时间,影响了社区警务工作的有效推进。

  (四)警务保障不到位

  基层工作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这种状况导致社区民警严重超负荷地工作,必然影响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此外,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渠道不畅,保障体制不完善。特别是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派出所连办公用房和出警用车都得不到应有的供给,民警甚至骑摩托车或自行车出警。人均办案经费不足,民警的一个晚班加班费甚至只有几块钱,而且还连续几个月拖欠不发。这些都影响了社区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甚至可能会导致民警以乱收费和乱罚款的手段牟取外快。不解决这些问题,社会警务改革的成功就只是个遥远的梦想。

  二、西方国家社区警务建设的经验

  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是1829年英国人建立了都市警察,第二次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第三次是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警察现代化运动,第四次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的社区警务运动。西方警务改革经历了一个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和社会作用”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在工作重点、衡量标准、警力、装备、警务合作和警务风格等诸多环节对原有的警察理论观念和组织结构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警务改革经验。

  (一)在理念层面,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

  英国的警务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议和意见,总是把其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各项警务工作的开展都是以公众为中心,始终把公众的意见放在第一位。无论是涉及宗旨还是具体问题,均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要求,对公众像对待客户一样尊重。管理模式也由命令和处罚模式变为引导、保护和帮助模式,服务理念贯穿整个西方警务改革的始终,贯穿整个管理过程的始终,公共权力真正地回归到为公众服务上来。公共部门是服务部门,当然包括警察机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其改革的目标,它体现在整个西方警务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公众至上和服务至上是英国警务改革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启示:在我国警务改革实践中,我们应积极构建服务型社区警务模式,树立为民服务理念,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在制度和运行层面,具有多方面侧重点

  1.注重专业化,明确责任归属

  以美国为例,其警务改革非常强调警察应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社会对警务改革的参与只是间接的参与,是在警察机关引导下的参与。社会公众对社会治安不负任何责任,他们只是警务改革的服务对象。

  2.强调依靠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维护治安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诸多尝试。例如,美国警务改革中实施的邻里守望或街区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实施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澳大利亚警务改革中实施的每月举行一次联防会议的举措和有效的社区反馈机制,以及新加坡社区警务改革中实施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密切了警察和公众的关系,增进了警民之间的信任,发挥了民众对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它们的警务改革吸纳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民众的安全感,减少了社会治安问题,有效地预防、减少了犯罪。

  3.强调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

  美国警务改革中实施的社区工作站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实施的联络协会和家访制度,以及新加坡社区警务改革中实施的罪案实录节目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警务改革的影响,传播了法治意识和对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的预防意识,表明了公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性和必要途径,对强化警务改革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注重警务管理和运行模式的创新

  协商会模式的主要内容为:只要违法者愿意共同商讨应对违法活动的办法并自愿参与协商会,他就可以免于被起诉;警察主持协商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自决权,向违法者提出警告,并决定如何依法惩处违法者,其对象一般是初次违法的罪犯。这种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启示:在我国警务改革实践中,我们要树立善治理念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战略思想,以促进警民共治,提升警察队伍整体战斗力;应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完善警察培训机制,以提高警察队伍素质和警察工作积极性,提升警察队伍整体工作效率。

  三、新公共管理视域下推进警务改革的策略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西方国家相继出现了政府的财政危机、政府管理危机和政府信用危机。在这种特定背景下,社会上掀起了以企业管理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信息技术为推动力的一场旷日持久的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基本主张有以下七点:(1)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2)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3)政府应采用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和技术;(4)建立合理的授权与分权机制;(5)视公众为“顾客”,公共服务坚持“顾客导向”;(6)政府部门的工作由注重工作过程和投入转向注重结果和产出;(7)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电子化政府。在全球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背景下,借鉴西方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成果和社区警务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社区警务改革大有裨益。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区警务改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服务型社区警务模式

  服务型社区警务模式强调责任、法治、民主参与和以公民为中心。“责任”是指要坚持权责结合并建立合理的责任制度和体系。“法治”是指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其权限必须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对于解决行政行为违法和程序违法问题具有基础性作用。“民主参与”是指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社区警务政策的执行和监督。这对于确保警务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果具有积极意义。“以公民为中心”是指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着力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强公众满意度,树立“民力无限”的思想,将“以人为本”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民警的服务意识,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服务型的警务模式,其核心理念是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调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服务并不排斥强制。服务的对象是公众,而强制的对象是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那部分人。因此,公共权力的服务性和强制性是相互依托而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强制也可被看作服务的一种手段,或者也是服务的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强制也是对公众的服务。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即在政府对公众的管理上,应该更多地强调服务,建立服务型警务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

  我国公安机关习惯于追求低犯罪率、低发案率和高破案率等一些比较现实的指标,为完成这些指标,不计成本和投入,缺乏成本和资源优化配置意识。单纯注重打击犯罪的考核指标,必然会带来资源成本的增加。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和评估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对警察机关、市场和公众进行综合考虑,建立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更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更加注重对成本、质量、绩效的综合考虑。

  1.考核和评估的原则

  (1)强调社区警务工作总体目标的达成情况

  社区民警的总体目标就是要熟悉社区治安状况,减少社区的发案率,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因此,对社区民警的绩效考核应突出其总体目标的达成情况。

  (2)严格依照社区民警的职责进行

  社区民警的职责就是要熟悉社区,减少社区的发案率,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密切警民关系。社区警务室不是派出所,社区民警也不是“消防队员”,不能一警多用。考核必须严格按照社区民警的职责进行。

  (3)注重对绩效的综合考核,而不能仅仅考虑数量因素

  社区民警更重要的职责是预防犯罪,把一些违法犯罪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案件的发生,做好群众工作和社区防范工作等基础性工作,因此他们很难像刑警破案那样出现明显的绩效。但这并不能说明社区民警的工作是无效的或者绩效不高的,因为能有效防范和减少案件本身就已经证明了社区民警的工作价值。因此,在对社区民警的考核中不能只考虑数量因素,而应该基于社区民警的工作性质,对其绩效状况给予综合考核和评估。

  2.考核和评估的内容

  (1)基本业务工作。社区民警的业务工作应重点突出社区治安防控、群众工作和情报信息收集三个方面。社区民警的治安防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社区民警巡逻守候、阵地控制、出租房屋与特种行业场所的清理整顿、群防群治等与治安防控相关的工作。社区民警的群众工作,主要包括召开居民会、管理人口、入户调查、扶危帮困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社区民警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包括提供重大案件侦破线索,但重点应该放在对社区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疏导和排查上。对社区民警基本业务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主要是基于以上工作内容,对社区民警的工作过程与工作量进行考核可以有一定的弹性。(2)社区民众的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社区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社区民众的满意度是社区民众对社区民警工作测评的结果,是社区民警工作绩效的直接体现。社区群众对社区民警工作的测评应在上级部门的组织下定期举行,可以半年举行一次或一年举行一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随机测评,不进行事前通知。由于社区民警的工作性质属于基础性群众工作,其职责主要在防范案件发生上,许多工作难以取得显性绩效,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群众对社区民警工作的满意度。鉴于此,对社区民警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标准不应定得太高,以利于实现客观公正。

  3.考核和评估中的工作弹性

  由于社区民警工作范围主要是在社区,而工作性质主要和社区群众相关,为了给社区民警的工作提供便利,可考虑对社区民警实行弹性工作制,对其上班的时间不做特别硬性要求,不能让其上班时间与其他民警同步、搞一刀切。正确的做法是社区民警根据不同社区的具体情况,把工作精力放在最佳时间段,即最容易发生社区案件的时间段和最利于和社区群众沟通交流的时间段。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把警力用在实处,把精力用在实处,才能更好地维护社区良好秩序,保障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树立善治理念,促进警民共治

  改变传统的单独由警察机关治理的模式,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使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来,促进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社会秩序为目标的警民共治。这种主体多元的参与式警务模式,使公民有充分的渠道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中来,提供了调动公民积极性、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平台,更加有利于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比如,可以通过合同出租、治安承包、公私伙伴关系、使用者付费制度、公共服务社区化等方式,将社会和公民可以实现自主管理的业务委托给特定的中介组织,把部分职能转移给市场或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慢慢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也可把部分不适宜由警察机关来承担的职能转移给其他行政部门。这样,警察机关便可实现“瘦身”,从那些不适宜警察机关发展的传统领域中退出来,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树立“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战略思想

  传统警务工作“重打轻防”,这与社区警务建设背道而驰。社区警务的根本内涵是“预防为主”。正确认识社区治安形势,应彻底摒弃“打”字当头思想。

  1.赋予基层派出所更多的自主权和管理职能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主张是政府权力下放和内部分权。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也需要权力下放和分权。公安部门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也应坚持这一理念和要求,在具体警务策略执行中,通过组织结构上的适度分权,将警力固定并长期地部署到基层社区,以增加与社区群众的联络接触,有效解决社区问题。同时,还应合理配置基层派出所内部的警力,减少诸如负责内勤和户籍的民警的非实战警力的比重,充实实战警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有足够的警力来完成社区案件的预防和侦破工作,更好地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社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社区预防治安事件的宣传工作

  小到一个社区,大到一个社会,良好治安秩序的营造和维护都不能仅仅依靠警察,而应充分动员人民群众,让提高警惕、共同治理的观念深入人心,警民共建和谐社会。因此,应当提升预防治安事件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调动民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防患于未然,以取得社区警务建设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前文所述的美国的社区工作站制度、日本的联络协会和家访制度以及新加坡录制罪案实录节目等相关经验。

  3.做好协助破案工作

  社区民警应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参与破案工作,协助刑侦部门侦破案件。应高度关注可控性案件的发生和侦破。这样,不仅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也可以为以后此类案件的防范提供经验。同时,要努力建立广泛的有关社区治安问题的情报信息搜集渠道,为社区案件的预防和侦破提供信息支撑。

  (五)完善警察培训机制,提高警察队伍素质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许多国家意识到警察素质提高的重要性,纷纷采取措施提高警察素质。例如,美国警察机关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警察招募和培训机制,规定新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培训,在岗警察也要定期接受培训,而且其培训非常注重实战演练。英国警察机关更是非常注重警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并且在整个警察系统内部形成了良好的培训文化氛围。从我国警察队伍来看,目前民警的学历状况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素质和西方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同时,我国的警察培训方式往往过于注重短期课堂教学和一些花哨动作的传授,很难对警察素质提升起到促进作用。为此,必须创新对警察的培训方法,努力提高警察素质。首先,要注重对警察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增强其服务人民的坚定性,做到学为民所用;其次,要注重实战演练,警察培训不能只搞花拳绣腿,否则面对犯罪分子只能是束手无策;再次,要加强对警察心理素质的训练,促使其学习综合知识和技能,从而培养面对复杂局面时的处理和控制能力;最后,对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严格考核,并使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以提高参与培训警察人员对培训的重视程度,增强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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