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行政法预防对策治理对策
面对着网络和自媒体的普及和快速的传播性,越来越多的人渐渐习惯利用网络来表达自己对一定社会事件的看法或者通过网络来传达自己的相关利益诉求,因此,逐渐形成了以网络媒体为核心的舆论模式。但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普通事件经过网络的聚焦,可能会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已经出现的社会冲突,有可能被放大或者激化成为危机事件。政府在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在仍然存在着处理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因此,政府当前亟需探求预防和治理之策。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分析如何从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来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管理,以达到网民、当事人、政府、媒体等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的稳定。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法治治理的必要性
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网络的普及,在公众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人们试图通过网络的方式来化解;二是新时期我国出现了新的社会矛盾,使得人们的部分利益得不到保障。再加之政府缺乏对网络事件的科学管制,导致不良事件频繁出现。这时候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比较完善、运行良好的法治体系进行约束和治理。
王扩建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归结为网络、网民、政府三个方面,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其中网络特性是外在诱因,求实与追责是内在机理,制度供给不足是本质特性。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会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传播热门事件或谣言、发表自己的言论或造谣或批判或宣泄,将事件扩大化,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新的国家领导集体的带领下,高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旗,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占据重要地位。网络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因此,预防和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当下我国完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构建法治型社会的重要任务。
网络群体性事件行政法治理的困境
(1)行政立法的困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正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尚为空白,因此,若要对其进行律治理,只能援引现有法律。而且针对网络的立法,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而网络技术更新换代快以及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两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又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到网民、当事人、政府、媒体、网络服务商等多元主体,也导致立法的难度大。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着公权与私权之间存在矛盾,如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和公民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政府作为当事人,有些信息按照规定是无法公开的,而网民追求政府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在网络上制造不实言论,就会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造成不良影响。
(2)政府执法的困境
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迅速,在网民相互转发和媒体报道的推动下,围绕事件的讨论呈几何级增长。据统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致事件发生“一般在2至3个小时后就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就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会达到一个高潮。”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部门,监测事件的发展态势,即时回应网民诉求,通常都是由涉事部门直接负责。但在应对过程中,所涉部门需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领导机关请示,我国政府机关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执行决定的通常是各级政府甚至是上级政府的负责人,信息的上传下达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执法决定权与执行权之间出现分离,常常延误了治理的最佳时间,“政府对事件的首次回应一般在事件发布后10-16小时,这就使得大量事件的应对处置错失了最初的‘黄金3小时’。”
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出现执法不力、扯皮推诿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滋生,得不到抑制,从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大。
预防和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路径
(1)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路径
首先,要从民众的利益出发。政府要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好本分的工作、有效行政、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民众的利益,减少民众的不满,这样民众才不会通过不当的网络途径来宣泄自己的不满。
其次,要建立表达民众利益的平台,规范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在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和信访等途径。政府应该保证民众在自身利益得不到确实保障的时候,可以通过正式的、合法的途径来申诉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通过网络,激化成为群体性事件来引起政府的关注。现实生活中,民众较多的是以信访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重视民众的信访,我国也应建立独立的信访的机构,切实保障民众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政府也可以鼓励公众采用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用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
最后,还要注重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一,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第二,在行使权力时要有遵循正当程序的意识;第三,要有维护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第四,还要有社会公德意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治问题上,“预防”比“治理”更有根治性,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任重而道远。
(2)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途径
首先,提高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能力,引导政府积极回应网络事件。在事后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社会公众往往不能完全信服政府的事后处理和补偿,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机制,使社会公众的诉求找到有效途径。同时,可以组建专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明确内部职责,以及时解决危机事件。
其次,健全有关网络安全的实体和程序立法。在实体法律规范方面,应实施网络实名认证制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等。
再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媒介传播行为,除普通网民的自媒体传播和有关国家公权力机构的回应处置以外,新闻媒体对事件的追踪报道、态度导向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种力量。新闻媒体在传播新闻时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底线。坚决不可以为了追求点击率、收视率等目的做出不实甚至煽动性的报道,对社会公众造成主观上的误导。这将不仅不利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还会进一步加剧事件的严重性和不良消息的传播。
最后,对于对社会造成不稳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應该根据出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寻找其爆发的源头,对于发布不实的虚假的消息的网民予以法律的惩治,若是网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无门,而选取网络曝光的形式这种情况,政府在做出解决途径的同时也应根据相关法律予以警告,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自觉采取合理的方式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就要加强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策的法制化建设。通过制定应对不同类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使得政府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可依,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借鉴国外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和网站信息备案制的成功立法经验,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制、和甄别,将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在网络的法律治理的方面,在公众法律意识培养的方面,在政府立法、执法的方面等等,都提供了预防和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途径与方法。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频繁的当今社会,政府应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对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加以管制和约束,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来源:财讯 2016年36期
作者:李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