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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

2015-11-05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法院的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些年,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抵触情绪较大,执行中逐渐发展成暴力性、破坏性的群体性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执行工作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是法院“执行难”的具体表现,不但影响法院正常执行工作,还有损司法权威,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预防措施 预警机制

  著名的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曾经说过:“再好的治疗也比不过提前预防”。群体性事件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变革、体制转型、利益冲突、思想激荡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今天,加强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防控体系建设,做到防控于未然,预防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措施

  (一)及时发现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
  群体性事件初期大多为个案,矛盾比较单一,如果没有某种因素催化,一般不会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具有强大的权力,是主导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人”,如果能充分发挥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症结,趁早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在事件没有发生质变之前,果断介入,合理处理,便大有可能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纵观近几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大都是个案引发的矛盾没有及时得到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从而激发甚至积压更多矛盾,加剧事态严重化,进而演变为损害公共安全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和大多数矛盾一样,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及时发现矛盾,并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具体有效的信息预警机制
  现实中,由于信息预警机制尚未建立或者建立了但却贯彻落实不到位,常导致个体矛盾信息得不到及时上报和反馈,因此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理措施,乃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预警,实质就是通过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媒体等预警系统,实现信息提前反馈,为防范风险起到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化、复杂化,预警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不仅科学,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其意义在于形成一套快速反应的应急体系,以便为科学决策快捷获取信息奠定必备的基础。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对群体性事件不报、漏报、瞒报、迟报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些官员为了逃避责任,想尽各种办法不让上级政府了解真实情况,大大阻碍了信息预警机制的功能。因此,应建立健全灵通快准的信息预警机制,落实个人责任制,加大阻碍信息上报的打击力度,另外还要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筛选、甄别工作,对情报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使得信息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维护民意诉求畅通无阻的表达渠道
  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群众的诉求,如果没有适当的渠道表达,就可能产生过激情绪,长期积累下来,极易造成大的消极影响。在社会利益格局动荡的今天,我们要着力构建体制内力量为主导、兼顾多元主体的维权新机制,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联系,努力协调和规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
  (四)营造健康舆论环境,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健康的舆论环境可以让效果倍增,可以促进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当今,网络等媒介形式成为人们表达诉求、提出建议、发泄紧张或不满情绪的重要载体,它能够把握社会心理走向,对社会发展具有监测和引导作用。所以,政府应当充分借助和利用媒体,善于借助媒介力量获取和提供有效的信息,并通过媒介积极引导舆论,实行信息公开透明,让真相公诸于众,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同时,也要督促相关部门尊重事实,讲明真相,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分清是非,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方案、策略,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
  (五)消除矛盾因由是根本
  任何群体性事件最原始的源头大多是个案,然而触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因由,则不一定是个案本身。当事态初步平息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个案反映出的实质问题人手,查找因由,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排除隐患,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反复。其中,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杜绝主观臆断和强力压制,更不可能草率处理。另外还要注意工作方法、方式的合法、合理化问题,避免因为方法方式欠妥而导致的矛盾激化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预防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群体性事件因其爆发的突然性、利益的关联性、心理的负面性、后果的危害性、代价的高昂性而日益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羁绊,其背后所蕴含的实质规律值得令人思考。
  (一)经济建设是根本,保障生活促和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不协调引起的。因此,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加快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也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所在。发展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和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手段,是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方法。经济实力的强弱与社会的稳定有序呈现相关联系。经济实力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人民通常安居乐业,生活安康,人心思定,社会矛盾较少;经济实力差,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引发矛盾的不确定因素多,人民心理浮动大,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只有紧紧抓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第一要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群体性事件才会日益减少。
  (二)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基石。预防群体性事件,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从战略层面讲,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定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处理人民群众由利益纠纷所引起的各种矛盾。面对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准确的估计,理性地予以预防、疏导、化解,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切实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努力舒缓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当今众多群体性事件的矛头最终都指向了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往往成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当事方,成为事件的最大风险所在。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基层政府的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执政理念、服务意识不强,在实践中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认真审视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履行方式,切实转变公共管理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换,积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基层政府向服务型基层政府的转变,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重视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
  (三)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公共参与
  当前群体性事件可以归结为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转型社会公众参与的特殊性。一般地说,公共参与作为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是一个国家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缺乏系统而规范的公共参与准则,非制度的公共参与大量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参与的积极作用。为此,要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综上所述,预防是处理群体性事件问题的重中之重。而预防,就要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展开,大力发展经济,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密切关注群众切身利益,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措施,将矛盾消灭在基础,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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