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其社会法学思想理论的核心。在该理论中,庞德从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入手,详细阐释了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以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特点。虽然其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但其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局限;启示
罗斯科·庞德(1780-1964)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美国法学界最有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曾当过律师、法官和大学教授,一生著述颇丰。他的著作集中体现了其社会法学理论,其中《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影响最为深远,至今依然是法学入门者的必读著作。在该书中,庞德详细论述了其社会法学理论的核心,即社会控制理论。
一、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在利益论基础上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该理论中,庞德从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的角度入手,详细阐释了“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任务是什么”以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问题。
1.文明和社会控制
庞德首先从推进文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法学也不例外。而文明本身则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对物质自然界的控制和对人内在本性的控制是相互依赖的。人类在征服自然界的同时也要控制自己的内在本性,才能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所继承的东西。那么如何控制人类自身的本性?庞德认为社会控制可以保持这种对人类本性的支配力,这样的社会控制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的假定行为。庞德认为施加这种压力即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近代世界以前,道德和宗教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在近代世界,法律则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今天,社会控制是国家的一项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职能。
2.什么是法律
在论述什么是法律时,庞德首先批判了“消极放弃”的哲学,并提出是什么使法律这一问题难以回答的重要根源是三个不同的东西都以法律来命名,而且人们还试图以其中一个去解释其他。庞德提出用法律来命名的三个东西分别是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就是社会控制。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在此,庞德给他的社会控制概念做了一个定义。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即权威性资料,还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法令是由各种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权威性的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技术足以用来区别当今的两大法系。而公认的权威性理想则是一种法律传统,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3.法律的任务
在知道了法律是什么之后,庞德继续探求法律的任务是什么。一般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义。那么正义又是指什么?庞德对此给出了一个经典的论述:正义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而这种要求、愿望或需要在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看来就是利益。庞德的利益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耶林的影响。由此,庞德提出了自己对利益的定义,即对于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庞德的利益理论也构成了其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他认为,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是客观的,也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和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由此,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庞德利益理论的极为重要的部分。
4.价值问题
庞德认为,法律作为保护利益的一种方式,必须对利益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比较,以求在最小的成本消耗下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存在着以下三种价值尺度。第一种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第二种是以个人生活的尺度来看待各种利益。第三种则是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在上述三种可供立法者、法院和法学家采用的评价利益的方法中,我们能看出,第三种方法虽然曾是法学家的主要依靠,第二种方法在本世纪也很为人们所主张,但这两者现在已经很少有用处,而且在实际运用时遇到了困难。这是由于我们已从一种社会秩序过渡到了另一种社会秩序,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制定出一个为所有人都接受的理想,或提出我们可以确信其为有效的各种法律假设的程度。但是法律秩序不能停顿下来,在公认的理想或假设形成之前,庞德认为我们要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
二、对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反思
再伟大的理论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都会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甚至不顾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使用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在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提出大半个世纪后,我们也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对这一理論进行反思。
1.实用主义的批判
从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思想渊源来看,实用主义是其学说的哲学思想渊源。他的理论脱胎于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伦理原则”:“以最少的牺牲,取得最大限度的社会利益”。詹姆斯的这一“原则”又来自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庞德非常注重法律的效用。他不止一次地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调和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即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这些利益。
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庞德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他认为实用主义非常重视行为的效果性,不在于它们所欲达到的理想,而在于它们能达到其目的和满足人类最大需要。因此,衡量法律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有用,能否产生社会效果。我们仅举一例就能推翻这一论断。纳粹时期的种族灭绝法律,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它无疑是有用的,并且满足了纳粹统治的需要。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认为它是好的法律。因为,某些不正义的法律规范由于强力的支撑很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社会控制乃至社会压制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成了强力和威胁。因此,实用主义的思想会在潜移默化中将整个社会变得自私自利,甚至极端化。
2.法律的社会控制不适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
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自这一理论提出后也未经历过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变。那么不得不让人产生困惑:在社会历史形态转变时期,法律能否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呢?在社会历史形态转变时期,如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旧有的法律已被打破,新的法律还未建立时,社会控制就无法通过法律来实现。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未能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对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影响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在对社会控制的类型的分析上,庞德并没有完全借鉴罗斯的观点,毕竟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对阶级控制还是花了一定的篇幅进行研究,在这个问题上,庞德完全放弃了罗斯曾做的尝试。因此也就导致了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法对阶级控制作出解释,从而影响了其理论的普适性。
3.没有明确的价值评价标准
虽然庞德在其利益理论中对利益进行了精细的划分,但是如何评价这些利益,如何在众多利益中进行取舍以及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对于这些问题庞德未能作出明确的说明。而且庞德认为一种利益不一定永远只属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中的某一个,从不同的角度,一种利益可能会划归不同的范畴。这些问题导致了庞德精心构建的利益理论并没有一个真正清晰的框架。
正是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受到了当时一些中外法学家的批判。但正是这些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才有今天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虽然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但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也曾产生过重大影响。吴经熊、何世桢、张知本、陈霆锐、王传璧等法学家都曾受到庞德学说的影响。虽然自其理论提出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但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重点强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即走法治的道路,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人治和法治曾经在历史上被激烈地探讨过。庞德认为人具有扩张和私欲的本能,因而需要运用法律对人自私的一面加以控制。即便在当代,法治依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庞德在论述社会控制的手段时提出道德和宗教应当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基于我国古代“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的社会控制模式应当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需要。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道德教育,重视道德舆论的引导作用。法律侧重外在控制,道德侧重内在控制,两者相结合做到内外统一,社会秩序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2.用法律控制权力
在“什么是法律”这一章中,庞德反复强调法律不是强力、威胁或权力。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它将权力系统化地组织起来用以维护和促进文明。这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目的之一。在当今中国,仍有部分官员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用以谋私和腐败,将法律用于为自己的权力服务。而庞德的这一论述提醒我们要用法律来约束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论断正是庞德用法律控制权力的具体体现。在当下的中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客观因素外,人本性中扩张的私欲起到了主要作用。而要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这些丑恶现象,法律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通过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从而使权力在法律的控制下得以规范地运行。
3.通过立法和司法解决利益冲突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化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冲突和对抗,使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法律制度,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那么通过法律控制利益冲突,首先要建立一个利益整合制度。实现立法对利益的控制,核心是要建立一个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利益整合制度,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利益的分配、保障和协调。
在复杂的社会中,即使通过立法对利益进行了选择与分配,也仍会产生利益冲突。对此庞德认为要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这种经验的方法主要就是指通过法官的经验来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也即通过司法的手段解决利益冲突。实现司法对利益冲突的解决,首先要树立四个观念:平等保护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司法独立观念和权利救济观念。其次要处理好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与法外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对于合法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也应当遵守优先原则、共同抑制原则和社会正义原则。通过对利益的分配、保障、协调和救济这四个环节来实现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也是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
作者简介:季培雯(1992-),女,江苏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