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中“从井救人”讲的是在可能被欺的情况下如何不违“仁”,此即“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1]。深入探讨其所揭示的“理之当然”及依理而行对当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某些社会问题有启示意义。阐发这种“理”并用之于道德教育对加强我们自身修养及改善社会风气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从井救人”之原义
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1]
上文出自《论语·雍也》,我们首先疏通句意。在古代,有人堕井是常事。《论语述要》言:“仁者志在救人,今有一救人机会在井中,即井有仁也。不言有人,人自在其中。”[1]“井有仁焉”即有人掉入井中之意。当有人告知我们有一人掉入井中,我们是否要跳入营救?宰我信道不笃,故发问。孔圣答曰:怎么会有这种顾虑?我们可以前往察看是否有人需要营救,但不能盲目地跳入井中;被告知有人掉入井中,于“理”上讲我们应该要去,即使去了见没人掉入井中而发现被欺骗,这我们也可以接受。但若旁人执仁爱之理让我们跳井救人,那我们定不能接受,从理上讲不该这样。我们身在井外才可能救到人,在井里连我们都自身难保,谈什么救他人?仁者虽然迫切救人于危难之中,不过多考虑自己,但不应该愚昧到这个地步。
“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论语集注》曰:“欺,谓狂之以理之所有。罔,谓昧之以理之所无。”[2]此即是说,我们是去拯救困境中的人的,并不是让自己去陷入那困境中的;承认别人能欺骗我们,但我们自己要保持清醒,不能被“歪理”迷惑。此即是“理之当然”,亦是“依于仁”,这是我们的良知良明当下即可察觉的。
二、依“当然之理”指导言行
“天生庶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3]。为人处世不能止于本能,而是“有物有则”,我们能自觉自愿地给自己的一个外在的规范。周公本乎人情之常而治礼作乐,孔子本乎人性之常点出内心的“仁”赋于“礼”以“生命化”,这种“礼教”也即成德之教。这种自古以来的传统,并不是强制性地给大家制定一些外在行为规范,而本乎人性之常点出言行上的“理之当然”,这种“理之当然”是我们一念当下之反省即可察觉的,此即孟子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4]。这不是知识判断上的,而是道德判断上的,是我们当下即可知觉的。依 “当然之理”指导言行更能德化民众者可从三方面了解:
(1)“当然之理”本乎人情之常。外在的礼法虽多,但皆是人之自由本性的发挥,绝不是违反道德、桎梏自由的。如对父母长辈的孝、对国家社会的忠、对朋友的信,礼法为这些言行提供一优雅的表达方式,人们很容易从当下生活中体会。时代变迁,对这些礼可以有适当的损益,但其“理”不能变。
(2)“当然之理”不会给人以勉强的感觉。这种“当然之理”全靠个人反省自觉,一旦有感触,能自然地转化为行动,此即王阳明所谓“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
(3)依“当然之理”而行,其表现的外在“规范性”更深刻而有力。言谈举止,均是发自内心的“合理”及“合礼”的表达,外在事物在变,但“理”不变,循理而行自能不被世惑,然须有学术知识做支撑。
三、循理而行的对道德建设的启示
在曲阜要建耶教教堂的事是不该屡次发生的,那里是中国文化的圣地,不能因为道德上讲包容就允许在孔庙周围建,从“理”上不该这样,这里没有商量的余地。南京“彭宇案”及类似事件至今不断上演,甚至出现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遇人有难,出手援助再自然不过,但往往闹到打官司,这严重不合 “理”,至今民众心中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做法。遇人倒地,常人均会有该扶之念,于理也当然该扶,故“扶不扶”这不是问题,肯定是要扶的,大家担心的是若被讹诈该怎么办。我们当如此想:即使他们以摔倒欺骗我们去扶,我们可以容忍,毕竟不能希求所有人都是“道德完人”。但以子虚乌有之事来讹诈我们,这是决不能容忍的,没有这种“理”。我们容忍是有原则的容忍,要“依于仁”,仁包含的智慧是让人生活得更自由更有尊言更无忧虑而非忍气吞声。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如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经过协商,在我们自愿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分担责任,但我们绝不容忍“理”被扭曲,在被扭曲的地方,我们绝不退让,此即“当仁不让”。在当事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法律该另有合“理”的规定,因为这种情况并非 “强制”这一方法所能解决的。移风易俗,本非一人一时之事,也非少数人就能办到的,须国家社会广泛宣扬正道,隐恶扬善,方能使大道盛行于世,彰中华礼仪之邦之美名。
四、讨论:
“依于仁”所揭示的“理之当然”从根本上说是德教之必须,做人的必须,亦当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当含。至于世人说此行为太过迂腐,那么这就要求学人能坚定自己的信念来彰显此大道,使此善念不绝于世。说此种“理”实行起来有困难可以,但说此行为不能传承传统文化之精义则不可以。我国传统文化中所揭示的“理之当然”对矫正经济社会下人性的价值偏差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是弥补道德缺失的法宝,故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不断加强对传统文化中的“当然之理”的阐发与教育。
作者简介:宋金虎,男,河南中医药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2015级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