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正经历着持续而巨大的变革,变革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争议。因此,向同属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德学习借鉴,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生果的参考价值。
一、大陆法系司法制度概况及对法德司法制度的再认识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渊源,成型于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包括美国革命、法国革命、意大利、德国的统一运动,中美、南美国家争取自由的一系列独立战争等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对罗马法和共同法基本法典的形式、适用方法和法典的内容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法国大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大陆法系司法制度。两国在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方面有共性,但其国家结构形式又有所区别,一为单一制,一为联邦制,其司法制度各具特点、各有千秋。
1.关于法院的组织体系。法德两国法院按司法区设置,与行政区完全脱节,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并行运转。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德国的司法制度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
2.关于法官的管理体制。法国的法官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法官一旦任命,则为终身法官。但法官如果没有执行回避制度、经济上挪用公款等问题,要受纪律处分。德国的法官必须经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两次考试合格才能担任。各州根据法官缺额和求职情况,由州法官挑选委员会挑选,审查同意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新任命的法官有3至5年的试用期,如果表现不好,可以解雇开除。试用期满,转为正式法官。一旦被转为正式法官,则为终身制。
3.关于陪审制度。法国审理民事案件没有陪审员参加,审理刑事案件,只有在重罪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违警罪和轻罪案件不实行陪审制度。在德国普通法院,初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衣业的案件(数量极少)实行陪审制度,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中,商务案件陪审员参加审理。在刑事审判中,初级法院判处两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判处两年至四年徒刑的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中级法院审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因只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不实行陪审制度。
二、我国应借鉴法德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所以借鉴法德的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将会有所帮助。
1.调整现有的审级结构。与法德等国塔形结构的审级设置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柱形结构的司法等级制,各级法院职能的重叠所带来的弊端是司法资源的浪费的和诉讼程序的低效率,以及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更大的怀疑。因此,调整现有审级制度,借鉴法德等国的审判程序,合理划分各级法院的功能是最明智的选择。具体设想为: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按照争议标的数额和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一审法院;强化一审法院的事实调查功能,凡经中级法院二审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高级以上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案件,其中高级法院受理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而上诉的案件;经高级法院二审的案件只有在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确需最高法院作出解释时才允许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指导性判例的作用。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补充,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应把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国际上追求司法公正而通行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的实现必须以较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作保证。法德等国的法官管理体制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在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培训等方面加强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整顿和业务培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这些均不失为提高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措施。但如何把这些措施进一步法律化、条文化,使一些临时性的改革措施和应急性的治理手段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是需要立法机关、决策机构以及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认真考虑的。
3.重视司法改革和司法保障。司法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必须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与其伴生的政治、文化背景相协调,否则,其负面作用及影响不可低估。因此,各国都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相互借鉴吸收对方司法制度中的优点和长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部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保证司法机关的物质装备、办案经费,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吃皇粮”这是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的最终良策。
公正和效率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但在追求的内容和方式上有所不同。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注重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德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法国法官可以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德国法官可以拒审,待检察官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法官通过案件的预审,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因此,法德等国的做法更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