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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问责基石

2016-06-28 17: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政府问责制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宪政体制的产物,体现的是责任政府的原则。从思想渊源上看,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智者就在实践中探索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国会问责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国会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美国国会主要通过宪法所赋予的弹劾权、调查权等发挥其问责功能。

 

  弹劾总统

 

  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为防止总统滥用权力,需要设计针对总统的弹劾制度。宪法规定,参议院负责审理弹劾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作为起诉人,依据应予弹劾的指控提起诉讼;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依据弹劾指控条款对官员进行审讯。换言之。众议院担负着检察官的角色。参议院则发挥着相当于陪审团的功能。当然,弹劾仅仅意味着起诉,被弹劾并不等同于被免职;只有经参议院审理定罪后,才能被免职。

 

  具体而言,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审阅指控证据材料,以确定是否启动正式弹劾调查。如通过决议,司法委员会将向众议院动议正式弹劾调查。众议院批准启动弹劾程序的议案后,授权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调查结束。司法委员会如通过正式弹劾条款,由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搜集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

 

  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及辩论结束后,如果有2/3以上参议员认为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依法审理。如被认定无罪,总统可继续完成其任期。

 

  调查官员

 

  美国国会的调查权并非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力,而是由立法权引申出来的权力。议员通过行使调查权。可以搜集事实资料,以便立法。国会主要通过各种常设委员会(参议院设有18个常设委员会,众议院设有23个常设委员会)、出于专门目的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行使调查权。

 

  为加强对联邦政府的监督,众议院23个常设委员会内部均设立一个监察小组,专司监督与其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各委员会往往通过举行调查听证会的方式开展调查。国会举行的调查听证会大多是公开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界报道,旨在向公众公开调查结果,取得公众对其调查的关注与支持。

 

  司法问责

 

  美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的审查、调查及责任追究。

 

  美国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由普通法院负责,普通法院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司法问责主要是以违宪审查等方式进行问责。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称为Judicial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意指由司法机关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做出裁判。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由一项判例而创立的。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宣布,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无效。这样,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得以确立,法院有权根据宪法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制度等因违宪而无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开了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

 美国宪法:问责基石

  在美国,受司法审查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制定的许可、裁定等。凡认为受到政府行为不法侵害时,当事人均可请求对之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被诉的政府行为既可进行事实审查,又可进行是否违法的审查。如果认定政府行为属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的行为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力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法院都可以做出撤销判决。如果政府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必须予以赔偿。美国联邦和州的法院均可进行司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换言之,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的最终权力。

 

  美国的政府内部问责是由行政监察系统负责的。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职能由各部门分别行使。依据国会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联邦政府在26个副部级单位和23个直属机构设立了监察长及其办公室,负责备部门内部的审计和调查。26个副部级单位的监察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需参议院同意。他们既对本部门首长负责,也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工作。

 

  舆论问责

 

  发达的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是美国成熟的政府问责制的重要条件。当某一公民有强烈的否定意愿时,可以充分、自由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主动承担责任。这样,问责制在美国具有相当的功效。

 

  为了确保各级行政人员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从制度、法律上赋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严格监督政府的权利。尤其是新闻媒体,在西方素有第四部门第四权力之称。新闻媒体的天职就是向公众及时、迅速地报道事实的真相。任何政府都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干预或主导新闻报道的方向和内容,新闻媒体不能向公众隐瞒信息或报道虚假信息。如果媒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信息公开将大打折扣。政府问责也将名存实亡。从这个角度看,问责制赋予了新闻媒体较大的作用空间。新闻媒体搜集来自官方及社会的各种信息。运用其特有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考察官员的言行,形成一道无形的监督力量。

 

  《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曾指出,如果要我来决定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可以不需要监察官。这表明,杰斐逊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有腐化的可能,为了防止政府腐化,就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为了便于公众监督。必须通过新闻媒体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新闻媒体自由是确保政府从事合理行为选择的必要保证。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美国的新闻媒体历来重视监督政府。

 

  就舆论问责而言,其作用的发挥不在于新闻舆论本身,而是必须与其他制度相结合。最直接相关的是言论自由的法律制度建设。应通过新闻法、记者法等增强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其免于受被问责者的控制。就公民问责而言,除应以立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外,还应规范和疏通公众问责的渠道。如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利的实现,需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地位和效力、确定行政机关对批评建议的答复义务以及对批评建议者的保障机制等。此外,公民在宪法中所享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权利,也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作者:孙德超 来源:环球市长 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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