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发展的的基石
2015-07-04 21: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亲手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这部宪法随着我国革命、建设和改
革的历史推移,经历了多次修改,发展成了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宪法。今天,祖国蒸蒸日上,形势一派大好。值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向高潮之际,纪念这部作为新中国宪政制度和宪法发展基石的五四宪法的光荣诞生,将对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五四宪法的产生经过
五四宪法的制定处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立即制定宪法。后来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大陆上的军事行动结束,西藏和平解放,祖国大陆空前统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人民已经组织起来;抗美援朝的胜利增加了我国的独立地位;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这时,举行全国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成熟了。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拟宪法初稿,这个稿子经北京五百多名高级干部和全国八千多人讨论,易稿二十来次,于3月23日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为起草工作的基础。经过81天的辛勤工作,开了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wWw.133229.cOm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行了3个月,共征得意见118万条。据此,又开了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
体会议及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进行反复讨论修改,于9月15日向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草案经会议全体代表热烈讨论,最后于9月20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为我国后来的修宪工作提供了经验。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由全国人大发挥制宪会议的职能,也反映了中国政制的特色。当然,首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非单纯是制宪会议。这次会议除制宪外,还完成了诸如通过预算、组织政府并进行了一般性立法等多项工作。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宪法的指导原则,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9月15日,他于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在宣布“制定宪法”是此次会议任务的同时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那个时候,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系统地总结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是从毛泽东的上述言论来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即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五四宪法的四项指导原则,乃是十分明显的事情。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一)序言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还规定实现总任务的三个条件是: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和同全世界人民的联合。(二)总纲规定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我国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规定国营经济是领导力量,保证其优先发展;规定保护公民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三)第二章国家机构,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四)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规定对于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项基本义务。(五)宪法第四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首都。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个条文,内容丰富,符合国情。它即总结了近一百多年来以及建国5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道路,规定了切实可行的重大措施,所以是一部好宪法。
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
五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过去,中华民族长期处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
黑暗统治之下,广大人民过着非常痛苦的日子。虽然曾有许多先进人物为了救中国,努力寻找真理,但他们学习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模式。例如,19世纪末康梁变法,企图在保持封建主义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又如,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虽然推倒了清王朝,但孙中山建立的是西方式的民主共和国,其政治理想是“五权宪法”。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在中国根本行不通。因此他们的努力,很快就失败了。至于北洋军阀和蒋介石之流以制宪为幌子,行专制统治之实,更使中国人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主人之后,才有可能制定真正的人民自己的宪法。五四宪法的诞生,正是实现了中国人民百年来的心愿。
五四宪法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先河。首先是道路问题,毛泽东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五四宪法的道路就是我国始终坚持着的社会主义道路。
五四宪法的开创性还表现在她所确立的体系结构一直为后来的宪法沿袭。这不仅指宪法文本的章节构成50年来无多大变化,即使是实质内容的顺序安排,其逻辑结构亦大体上被保持下来。尤为重要的是,五四宪法所确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诸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以及“优先发展国营经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等,都由五四宪法奠基,且在以后的岁月里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完善。
五四宪法是在我国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诞生的,所以具有过渡性和纲领性的特点,并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也正是这样的特点,表明了五四宪法是符合客观实际、从实际出发的。五四宪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反映了中国特色。她所体现的实事求是精神,以及这部宪法的用语清楚、正确,容易使群众领会等优点,都足以给后来的宪法作为楷模。今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并发扬了五四宪法的优良素质和风格,总体上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同时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再次学习五四宪法,必将有助于加深对现行宪法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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