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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产生

2016-07-02 11:4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美国宪法是最早的成文宪法,历来被世人认为是宪法的楷模。其中一些特色的内容与该宪法的产生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制定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以美国宪法为支柱的美国民主政体,历来被视为民主制度的典范,美国宪法所贯彻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等内容,无不与美国宪法的产生背景有关,其在产生过程中表现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

 

  一、美国宪法先于国家产生

 

  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是先建国后制宪的,而在美国却恰恰相反,是先有宪法然后才有国家,至少宪法与国家是同步的。美国人的建国经历了一场战争,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 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战争胜利4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直到这时,一个在我们看来像模像样的国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所以我们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甚至还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这一宪政精神在美国的建国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美国也因此成为地地道道的宪政国家。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防,作为立宪的楷模。

 

  二、美国宪法是被出来的

 

  当代资本主义与民主制共存的稳定局面,以至于我们认为资本主义与民主是与生俱来互为表里的。事实上并非如此。财产私有制与民主制的矛盾,由来已久,一直难以调和。美国制定宪法的动机首先是为了解除民主对财产的威胁。因为革命时期的美国还是个农业国,居民的大多数为小农,农民以及城市平民是反英运动和战争的主力军。为了赶走英国统治者,富人们不得不去借助民众的力量。独立战争前后形成的民主浪潮,使参政权利扩大到大多数普通民众身上。平民大众不管在议会内还是议会外,都爆发出惊人的力量。在各州,民众力量相当强大,议会对契约滥加干预,极大地损害了富人的财产和利益,他们对此基本上是难以抗拒。而在邦联,由于无权干预各州事务,也不能对他们提供保护。这就威胁到了各州富人绅士们的财产权,为此他们急欲通过制定新宪法来解除这一威胁。所以富人们渴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约各州疯狂的民主。不是为了维护民主,而是出于对民主的恐惧,才导致了新宪法的制定。

 

  同时,利益集团迫切需要一个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 。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一部分战争费用。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7600多万美元之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能力还债。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即《邦联条款》,13州仅有一种很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仅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正因为中央政府缺乏权力,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惟一的办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税以偿债。而在《邦联条款》下,这不仅于法无凭,而且与各州议会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按照《邦联条款》,只有各州才有征税的权利。但各州显然又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因为州议会是由各州选举产生,议员更关心的是选民的态度。如果因为偿还公债将负担转嫁给本州公民,使更多公民成为债务者,议员们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眼看着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债券持有者很快组织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须废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为了达到改宪的目的,这个利益集团不但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游说与串联活动,而且还进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于17872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新宪法反映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进行足额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产的核心原则写进了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够补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产保护条款而只有充公补偿条款的由来。

 

美国宪法的产生


  三、美国宪法是妥协的结果

 

  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并不顺利。先是有人迟到,后是有人早退,最后又有3人拒绝签字,会议过程中充满了唇枪舌剑,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改得面目全非。所以宪法草成后感到不满的其实不止3人,只不过另外那些人最后决定妥协,同意签字而已。可以说,没有大多数人的妥协,就不会有美国宪法。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并最终达成协议。这次妥协不仅帮助制宪会议走出了僵局,还创造了一个民主原则与共和原则共存的成功范例。所以这次妥协后来被美国宪法学家称为伟大的妥协。其实妥协是一种政治美德,因为只有妥协才能实现共和。至少,它是走出困境的一种方法。可见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只不过更高的原则使他们放弃个人的和局部的原则。其实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四、美国宪法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

 

  独立战争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获得自由的美国人不想又被美利坚统治,否则,只能是刚脱虎口,又入狼窝的结局。因此,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国家权利的分配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对权利分配是以人性恶为基本出发点的,认为权利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对分权,且相互制衡。所以,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这样一来,就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了。这种精巧的政治制度设计,也为美国今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作者:张忠国 来源:科技探索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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