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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研究

2015-07-06 11: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环节不仅仅是一个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环节,更是一个错案预防的环节。但由于受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防御性保障措施的不足,使得在公诉环节的引导侦查过程中,忽视对错案的预防功能,导致公诉环节成为了推进错案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拟以赵树海一案为例,浅谈公诉环节的错案预防。
  关键词公诉环节错案预防机制诉讼制度
  
  一、引言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树海,因“被害人”赵振棠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并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国家赔偿程序。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相邻的湖北省,一名叫“佘祥林”的村民,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由于“被杀害”的妻子突然出现而于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释放。

  错案的一再发生,引起的不仅仅是社会公众的再次高度关注,更引起司法办案机关对错案预防的高度重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赵树海这起案件有很多的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的。据了解,商丘市检察院在办案中曾因证据不足,在二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但由于警方坚持认为赵树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在赵树海被超期羁押的期间,政法委就该案多次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提出:公安局向检察院移卷,要提供死者dna的鉴定。WwW.133229.CoM但由于dna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提起了公诉。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检察院在没有坚持自己意见的错误背后,透视出检察院在公诉环节对错案预防的缺失。本文拟针对在公诉环节如何实现对错案的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公诉环节错案的形成

  错案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或是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误的拘留、逮捕、起诉、有罪判决。错案分为形式的错案和实质的错案。形式的错案是指在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但因证据不足以法定的形式宣布为无罪的案件,是法律形式上的错案。实质的错案是指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定,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对无辜的人作出的有罪的判决。形式的错案和实质的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发生,赵树海一案就是典型的实质错案。但无论是在形式的错案中还是在实质的错案中,公诉环节都是错案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公诉环节中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包括了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性的监督、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真伪甄别、认定的犯罪事实查证是否属实、判断案件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出庭支持公诉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包含了对可能出现的错案进行预防的功能,在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疏忽或是放弃严格把关,都会对错案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在赵树海一案中,检察院没有对赵树海被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而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放弃了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死者dna的鉴定,在事实没有查证清楚的情况下提起公诉,才导致错案进一步得到形成与发展。

  三、公诉环节错案成因的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环节不仅仅是一个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环节,更是一个错案预防的环节。但由于受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往往具有鲜明的追诉犯罪的角色意识,同时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防御性保障措施的不足,使得在公诉环节的引导侦查过程中,忽视对错案的预防功能,导致公诉环节成为了推进错案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一)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影响

  在我国实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规则下,法官基于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更能理性的看待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确实性、充分性,对事实的认定更能严格遵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公众对犯罪人侵犯公共利益的严惩诉求,与保障犯罪人合法权利之间,更倾向于平衡二者的冲突。而检察院作为惩罚犯罪、保障公共利益、积极追诉被指控者的国家公诉机关,在我国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往往具有鲜明和强烈的追诉犯罪的角色意识,视“不枉不纵”为理想状态,“宁枉不纵”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在公众对犯罪人侵犯公共利益的严惩诉求,与保障犯罪人合法权利之间,更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

  (二)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没有充分保障

  检察院在对决定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有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对一切不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都有足够力量去排查。而犯罪嫌疑人在关押后,几乎没有能力其查证对自己罪轻或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赵树海一案中,从无罪辩解到9次的有罪供述、被错判后不上诉的情况,充分体现了赵树海在面对国家庞大的追诉下,其享有的辩护权被虚化、知悉权受限、诉讼配合义务被突出,而应当享有的被刑讯逼供的控告权、请求解除非法羁押的合法权利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防御权得不到充分施展。

  (三)引导侦查忽视错案预防

  在公诉环节,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引导侦查。引导侦查的过程也是监督的过程,不仅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是否合法,还监督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证据的全面就体现在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其实质就是对错案形成和发展的预防。赵树海案曾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二次退卷,后提出必须随卷提交dna的鉴定,检察院已经对本起错案有了预见,但因没有坚持而推进了错案形成和发展。

  当然,现行的案件协调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错案的形成。赵树海一案中检察院在案件协调机制下,最终放弃了坚守原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与此同时,检察院面对一些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不科学的案件量化考核机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能有效化解越发成熟的媒体带来的舆论压力等等状况,也都是促成公诉环节错案的形成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错案预防机制的完善

  在赵树海一案中,可以看到检察院有错案预防的意识,但确没有完善的错案预防机制。也许在11年前,司法部门处在与社会发展相应的严惩犯罪的执法要求下,对错案预防不够重视。但在11年后,法治的进程不断推进,执法的观念也应与时俱进、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应完善,以达到从根本上杜绝实质的错案。

  (一)公诉环节执法观念的改变

  随着民主的进程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改革趋势改变了以往重惩罚轻保障的执法观念,愈发强调在诉讼环节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平衡。在公诉环节中,追诉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其功能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保障无辜的人不受错误追究,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

  (二)健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防御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享有的辩护权、知悉权等防御性权利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应有的被刑讯逼供的控告权、请求解除非法羁押的等权利。尽管有国家赔偿法可以约束错案的发生,但国家赔偿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与纠错,不能从根本上预防错案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均应有运用防御权的制度保障。如可借鉴国外的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沉默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等。

  (三)完善引导侦查机制

  公诉环节对侦查引导应由随意性往规范性发展,赋予检察院在侦查机关不接受合理合法监督、引导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主动权和制裁权,在引导侦查时,才能更注重对错案的预防。而不仅仅是依靠没有约束力的书面的、事后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等去监督。公诉环节的监督应当与诉讼进程同步,才能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

  (四)科学考评,为错案预防提供保障

  简单以通过各种统计数据的排队来形成绩效优劣位次,难以真实全面反映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不合理的奖惩机制,制约了错案预防的效率,甚至促成错案的形成。严格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科学办案质量与效率考评机制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办案人员积极的预防错案、坦然承认错案、果断的制止错案。同时,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对涉检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完善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机制等,都能有效扫除发现和纠正错案的障碍。

  五、结语

  曾经收容遣散制度因一起“孙志刚案件”而终结,那么继佘祥林一案又一“亡者归来”的洗冤奇迹,又能否终结类似错案的发生呢?在司法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同时,执法者思想的改变,完善相对应的制度,或许错案能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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