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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成因及对

2015-11-10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工程项目、安置补偿过程中,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以及财务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文结合对检察工作涉农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成因及对策预防等方面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的涉农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涉农职务犯罪 犯罪主体 犯罪形式

  涉农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在基层的涉及有关职务的犯罪活动,基层主要是指乡、镇一级政府和村委会。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极大地破坏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而且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个别乡镇、村干部缺乏带领群众走脱贫致富道路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衷于搞政绩工程,致使当地农业结构长期得不到合理调整。一些农村干部在土地管理、出租、买卖、建筑工程发包、政策处理、购买农产品过程中贪污受贿,坑农害农,挥霍浪费,拖跨了乡办、村办企业,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的环境,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一些农村集体越级上访的重要一点就是反映农村干部经济问题,有些农民因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整月、整季乃至整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有时甚至演变成集体闹事,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造成了很坏影响。
  (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
  随着党和国家富民政策逐步注重农村发展,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层组织财政的腰包越来越鼓,相应地“村官”们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坑农、骗农、害农和乱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贪污受贿、吃喝玩乐、挥金如土也有所抬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影响了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领域里,犯罪主体主要是乡镇、村一级领导干部以及财务人员,从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对象看,乡镇干部以及协助乡镇干部管理从事行政管理的村级干部占查处人数的绝大部分,这些被查处人员主要集中于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以及会计、出纳等,村干部在涉农职务犯罪活动所占比例大。
  (二)犯罪领域重点化
  所涉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房屋拆迁、土地整理、专项款物管理、移民资金、救灾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等领域及工程项目的政策处理等过程中。
  (二)犯罪类型集中化
  涉农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很多,从查处的案件中,涉农职务犯罪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侵占集体资金的贪利型犯罪上,其中以贪污受贿犯罪居多,挪用类型犯罪的发案率也相对较高,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三)犯罪形式共同化
  在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中,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出来。这也与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关,因为一个人很难单独实施经济犯罪而不被发现,需要副职或财务人员的配合才能得逞。
  (四)犯罪形式手段多样化
  在涉农职务犯罪中,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从形式上采用侵吞、截留、骗取、套取、挪用等形式,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帐、收入不下帐、重复报销、虚列支出、做假票据、随意将公款借出等。但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些犯罪行为虽然简单,但也不易暴露。
  (五)犯罪金额扩大化
  犯罪分子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的冲动强烈,涉案金额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也不是少数,涉额金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三、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人的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还有机制上的深层次根源。
  (一)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
  1.整体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前基层尤其是村一级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为小学、中学文化程度,高等专业学历为少之又少。由于这些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文化知识学习缺乏,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及社会风气的影响,大部分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干部尽管也认识到贪污受贿的违法性,但在工作中,有的干部竟以为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这是两厢情愿为由,实施受贿、索贿的犯罪现象就时有发生,还有的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征地款发放等过程中,认为“吃点、占点、捞点”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的。
  2.价值观念扭曲,以权谋私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干部往往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攀比心理膨胀,私心贪欲放纵,把法律赋予及政府授权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捞钱的工具,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明显呈增多之势,有的大肆侵吞挪用“三农”资金,有的弄虚作假从中谋取私利,有的索贿受贿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低劣,随之出现很多非法手段拉选票、贿选的现象产生。


  3.宗旨意识淡化,思想发生蜕变。有些基层干部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放松思想学习和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滋生蔓延,把追逐金钱和享受作为人生的第一目标,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二)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
  1.权力高度集中,民主监督失灵。一些基层干部身兼数职,同时拥有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管理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出现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乡政府不会管的现象,造成监督失灵,管理缺位,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他们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财务管理漏洞大。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账目,在乡镇统筹管理的基础上,自己另设“小金库”实行账外管理。二是经费收支审批制度不规范。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村支书和村主任没有明确的分工,随意签批现象存在;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有的村主要领导同时还是财会人员,自己花钱,自己批条,自己报销,支出审批,钱帐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存在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
  3.监督制约乏力,制度流于形式。一是村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有的村不公开村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是走过场。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赈灾、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措施,审计部门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够大,乡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调查,存在较大的管理漏等问题;三是案件查处难度大,震慑作用不强。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没有相应增加,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案件查处难度大,在查办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难、认定难问题,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处了一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但法律效果并不甚理想,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教育管理
  一是严把村级干部进口关。要把选好班子,组织好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选举村干部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惩处“贿选”的力度,正确引导村民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要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二是加强教育和管理。通过村干部教育培训、组织思想教育、法律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村干部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三是健全考核制度和民主测评制度。把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依法办事、确保稳定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把考核结果及时在村级范围内予以公布,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出口的顺畅。
  (二)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现金管理、财务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制度的约束作用,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二是强化对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要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特别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贴款、扶贫优抚款、旧村改造等专项资金要从严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加大职能部门监督力度。上级部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对农村牵涉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作为预防重点,积极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开展情况的业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各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在代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会同或移送有部门门调查处理。四是深化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及时强化对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具体化,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赋于群众一个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完善预防网络,加大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对涉农案件线索的经营。认真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律,通过举报宣传周、举报小册子、标语等形式广泛搜集举报线索,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认真对待,找准犯罪易发区域,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效果。二是加大办案力度。涉农案件处理不好会引起群众上访等信访问题,对涉农案件必须高度重视,做到坚持有案必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农村案件主体认定难、案件性质难以认定等特点,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针对涉农案件高发领域,突出查办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扶贫开发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优先查办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进京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并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三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止腐败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开展预防讲座、放专题教育片、组织干部参观监狱或看守所、以案说法、以会代训等活动,教育农村干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达到犯罪预防犯罪效果。
  总之,打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消除腐败预防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才是根本。要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监督职能,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到惩防并举,为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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