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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

2015-10-16 09: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以某区近年来查处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了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犯罪条件,提出了防治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涉农惠民 职务犯罪 监督

  一、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08年以来,某区检察院共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4件5人,从案发情况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由财管人员向权管干部变化
  在以往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中,犯罪人员多是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例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村委会财会人员,但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大量资金通过多个部门渠道涌入农村,乡镇、村干部等一批手中掌权的干部纷纷落马。
  (二)涉嫌罪名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为主,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为案件高发环节
  2008年以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为贪污罪的有2件3人,其中一人涉嫌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有2件2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且以上案件均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
  (三)犯罪手段呈多样化
  从案件查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手段:一是采取无中生有,编造拆迁户的方式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二是采用虚假支票平帐,中饱私囊;三是利用担任一定职务的便利,编造明目,向联系单位索要财物。

  二、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犯罪条件分析

  (一)征地拆迁环节
  1.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不够科学
  目前实施方案由拆迁实施主体起草后直接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查,缺乏被拆迁人的参与,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及意愿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这容易导致人民群众对拆迁方案的不满,同时也为部分决策人将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纳入到拆迁政策范围提供了条件。
  2.信息不够公开、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
  目前只公开拆迁政策和方案,对被拆迁户的具体信息没有进行完全公示。被拆迁人对拆迁方案及政策不完全掌握,对涉及拆迁范围、补充标准、价值评估等工作也不完全了解。广大的被拆迁群众无法参与对拆迁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督。由于拆迁管理活动缺乏内外监督,给管理者虚报虚增面积贪污侵占拆迁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权力过分集中
  拆迁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具体问题,由于程序性规则严重缺失,导致事无巨细全都面对“一把手”负责,导致拆迁决策环节权力的高度集中。主要领导在行使权力时又没有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经济事项又没有按照“三重一大”意识决策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领导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职权滥用,从而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4.财务监管漏洞大
  一是财务管理人员不敢监督、不便监督,不能给与有效的制约。这一现象在少数单位,个别环节上,较为突出;二是有些农村基层单位的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监督意识及专业技能,这与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对专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力度不够,现有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二)涉农惠民资金管理环节
  1.一人多岗,管钱管账
  在查处的案件中,均存在出纳和会计岗位职责不明确、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缺乏相互监督制约等问题。如程某某贪污案中,出纳、会计岗位没有分设,均由程某某一人承担,业务大权也由程宝龙一人独揽,出纳与会计相互制约机制形同虚设,规避了执行人与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上下级监督。
  2.日清月结制度形同虚设
  如在高某某挪用公款案中,该人从1991年开始担任某乡政府财政科出纳以来,直到2008年案发,长达17年之久,从未与会计对过帐。高某某自己供述,从2004年挪用公款起,为掩盖挪用公款的问题不被发现,便采取延迟、滚动的记帐方法,故意制造帐面不清。
  3.审计监督没有得到重视
  按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负责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审计部门对重点事项和重点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的外部监督作用不容小觑,但审计监督成果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
  (三)小额工程建设环节
  1.立项环节
  农村小额建设项目,根据村现实需要,经过村委会讨论通过立项方案,后报乡政府城建科备案,城建科通常只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占地规定,而对工程的必要性审查往往流于形式。这就为农村基层组织虚构小额工程项目,侵吞建设资金提供了客观条件。
  2.选择施工队环节
  由于农村小额建设工程往往不会达到100万建设标准,往往采取邀标形式选择施工队。邀标的目标队伍有三个来源,一是历史沿袭下来的施工队,多为长期使用,质量相对过关的施工队;二是熟人介绍的施工队;三是主动上门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队。评标工作由村委会负责。而无论是长期使用的、熟人介绍的、主动上门的队伍,在评标过程中,都存在贿赂村委会干部的可能,暗箱操作的腐败风险增加。


  3.工程验收监理环节
  在施工质量管理上,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愿意花钱请专业的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而负有质量监理职能的质量监理站,由于人少工程多,对现有的重点工程项目都难以实现全面的监管,更无暇顾及农村的小额建设工程的质量,导致小额工程监理工作出现空白。
  4.民主监督不到位
  从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站所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政务公开不到位、村务公开不到位、财务公开不到位的问题较普遍,导致群众无法参与村政议事,无法参与监督。为个别干部借小额工程暗箱操作牟取私利创造了条件。

  三、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
  一是把好用人关。精心挑选德才兼备,热爱集体事业,乐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人进入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二是把好教育关。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真心实意地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三是把好管理关。建立健全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两委”及其成员纳入考核范围,明确目标责任,提高农村基层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人员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严禁一人担任会计、出纳,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二是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有正规发票、有经办人签字、有用途说明、有财务人员审查、有主管领导审批等。三是乡镇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定期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审计和离任审查。
  3.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
  一是制定或完善《重大决策事项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重大项目听证制度》、《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经济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构筑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二是定期向村民公布各种款项以及村干部公务消费款等信息,特别要晒出拆迁政策、拆迁面积、各户拆迁评估以及拆迁补偿款的去向,切实保障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三是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在各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村级政务、财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同步监督。
  (二)打击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
  1.加大打击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
  一是不断拓宽案源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有关部门人员违法违纪信息。深入基层跟踪国家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主动敏锐捕捉线索。
  二是扎实做好调查和初查工作。针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手段隐蔽、调查办案难度大等特点,深入细致做好调查和初查工作,秘密收集相关信息、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果断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三是抓住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高发环节,开展专门性治理、挖窝查串。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腐败问题突出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重点整治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增强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声势。
  2.做好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动态管理机制。在检察院内实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内部协调制度》,加强预防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由专职人员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打击和预防“一案双责”的大预防格局。
  (2)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可在区内设立派驻检察室,加强举报受理,定期下基层监督支农惠农资金的安全发放使用情况,并定期下访收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关口前移,重心向下,做好教育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农村乡镇大集、农村节日组织举办流动法律课堂,坚持常抓不懈;二是把乡、村两级干部尤其是新聘任的支书和村主任做为培训重点人群,把财务制度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培训重点内容,会同纪委、组织部门分期分批进行课堂辅导;三是拓展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农村的专栏、墙体,通过案例咨询、编发手机短信、播放警示教育录像等多种平台进行预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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