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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2015-07-23 11: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反我国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虽不大,却掌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事务的大小事情。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频频发生,“村官”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危害极大。因此,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主体特征鲜明,趋向于职务化、权力化,主要是村居干部,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财务人员,以及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犯罪主体以两类人员为主。一是受委托协助基层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村居干部。这类主体计16人,占查办人数的57%。在立案侦查的7件贪污案件,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二是在征地拆迁中,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有4人,占查办人数的14%。
  (二)从作案手段来看,多表现以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编造被征地农民假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专项基金予以私分。如季某某在担任区国土资源局三山土地所所长期间,受指派参加区华电项目、小区安置征地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土地面积,作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依据。工作中,季某某超越职权、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为村居干部虚列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帮助骗取征地补偿款及水利专项基金,从而给国家造成20余万元损失。
  (三)从案件的情节来看,多有渎职行为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表现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为牟取私利,将原属集体财产作为私有财产补偿给租赁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四)从犯罪的形式看,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犯罪比重大,窜案、窝案频发。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有16人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基本上都是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或者是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虚增被征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予以私分,这也是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
  (五)从社会影响上看,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自身素质不高,思想政治水平、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在部分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性质、后果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以劳务费的形式私分小金库,是解决村委会成员的福利,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国家征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主观上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和人生价值观,在征地拆迁工作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土地资金使用量迅速增加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手中权力,有效抵制物质诱惑,结果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从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上看,绝大多数村委会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这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村级财务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点漏洞,一是钱帐不分,白条下账;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备,有的村账目完全是口袋账,左手收钱右手支钱,最终导致账目混乱;三是资金管理混乱,收入不入账,村干部随意侵占公款,用于消费送礼或私分。
  (三)从涉农职务的监督上来看主要是两个方面:
  1、外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民主决策的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投资大幅度增加,大量的投资通过资金下拨的形式来实现。政策性投资到位后,需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具体操作完成,针对征用农民土地发放补偿款,主要根据被征用的面积,折算成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而现实村居干部议事决策,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度,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村会计受村书记、主任的领导制约,往往出于碍于情面、胆小怕事等多方面原因,很难严格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的村会计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完全失去了监督作用。村委会“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到位,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村委会平时有选择性的公开,只公开愿意公开的部分,这很难让村民们信服,它往往会导致两种不良效果。
  三、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层领导的能力与水平。就职务犯罪而言,最为重要是其领导者的职能体现。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要选配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法理而言,对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在其立法上找其根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制,是社会制度运作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避免涉农案件案数的持续上升,关键就是对于自身制度的健全: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村干部除掌握适当的工作接待费用外,不得经管其他款项;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加强对镇办、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目,严禁私设小金库;四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 。
  (三)抓好专项教育,提高村居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从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产生原因上看,是在于其领导者自身的素质问题。而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在于其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的双重提高。就法律素质而言,重点就是在于从法律上充分发挥其教育和指引作用,以法教法。具体的做法在于:一是以培训班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对村居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以案释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他们的职业道德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四)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整个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在打击犯罪中突出其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对于具体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依法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对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化解干群矛盾。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地震慑犯罪,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加强预防工作力度,防止涉农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新农村建设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理个案特点,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到农村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农资金发放等项目任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镇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之中。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路。
  综上所诉,在预防和治理涉农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好观念关,首先从认识层面上提高群众以及村干部对职务犯罪严重性的认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自身素质和意识的提高上来杜绝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监察部门作为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工作,加大监察力度,从根本上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防微杜渐。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做到对涉农职务犯罪打击,从而保障我国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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