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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花都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和打

2015-10-12 09: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及农村基础建设资金大量流向农村,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力不断扩大,而相应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10件10人,约占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0%,亟待加大惩处和预防力度。本案拟从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为出发点,分析该类犯罪高发的诱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论文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监督机制 预防 打击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年轻化
  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犯罪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或财务人员,往往实际掌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犯罪性质多为利用职权侵吞、占有涉农资金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等犯罪;犯罪人员多为四十多岁的年轻干部,且有不断年轻化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多元化、扩大化
  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从之前较集中表现为贪污、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共有资金,逐步涉及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救济补助款、农机具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领域,如我院立案查办的黄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员侵吞的即为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
  (三)犯罪形态上,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共同犯罪趋势明显
  之前,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偶发作案,但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多为团伙型共同犯罪,犯罪呈现出长时间预谋、分工明确等特点。
  (四)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欺上瞒下,利用村民对国家惠农政策了解渠道的有限和一些项目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伪造单证、假冒村民签名,侵吞、挪用惠农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瞒报数据,骗取、截留、侵吞补偿款;三是集体组织成员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私分公款。四是“借”钱下蛋,挪用公款。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分配公有资金的权力,大打时间差,大肆挪用集体资金用于经商和投资,甚至用于发放高利贷、赌球、购买“六合彩”等非法活动,妄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资金无法回笼时又再次挪用,企图填补亏空,但往往是积重难返,最终无法归还,导致案发。
  (五)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十分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查处、打击难度增大
  如上所述,当前,花都区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多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犯罪,相互之间利益攸关,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犯罪人一般都同根同宗,极易订立攻守同盟,而利益被侵害的对象又往往是同村村民,一般都与犯罪人沾亲带故,村民们或摄于淫威,或碍于面子,或担心打击报复,很少会主动举报和揭发,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掌握部分初查线索开展调查时,村民们往往也拒绝配合,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趋利思想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不少“村官”心态失衡,诱发犯罪
  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盲目攀比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盛行。另外,部分“村官”自恃带领群众致富有功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态失衡。这些不正常的心态驱使部分“村官”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犯罪。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权力扩大、权力失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投往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大量资金,相应的,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不断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集体资金、国家下拨资金的管理者或代管者,手中握有大量公款,集权钱于一身,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更大空间。
  (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
  从近年来花都区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而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是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但罢免村官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某些“村官”当政后,或利用小恩小惠拉拢、或利用权力打压一些村民,导致一些村民不愿、不敢或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上级监督失位。从目前花都区农村工作现状来看,乡镇级以上政府侧重于涉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宏观管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而“村”属于最基层单位,数量多,不易管理;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治理,最终导致犯罪。
  (四)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从花都区范围来看,虽然村务公开等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但仍有部分村集体组织未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收支和重大事项不向群众公开,村干部暗箱操作,没有制度程序制约监督;二是政务、村务、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普遍,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全、不清,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财务收支随意性大;四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对直接间接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党的惠农政策的腐败现象有一定的容忍度,助长了基层一些干部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打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从花都区来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于土地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极易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稳定。目前,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查处力度,针对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环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迅速查办,依法严肃处理;要善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宣传,鼓励村民积极举报、控告;要重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甄别、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通过集中查办一大批涉农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态势,同时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政务、村务、财务”三公开。一是要切实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农村经济活动透明度,重视保障村民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尤其应加大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村企业经营收入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及社会保障领域款项的公开,做到各项帐目清楚,钱物去向明确,允许村民质疑和询问,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村民公布重大信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切实保障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规范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认真倾听村民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村财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查纠不当经济活动,尤其要重点跟踪、监督、核实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是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打击、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实事求是、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分析、掌握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势,更多理解、关心和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预防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工作部署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中。二是社会各单位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涉农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门性,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和环节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工作协助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从花都区范围来看,在广大农村开展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因此,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在农村开展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是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如举办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展览,组织村民观看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电影,邀请村民参加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庭审理等等,确保农民充分了解政府出台的各种涉农、惠农政策,提高村民的监督能力。二是要强化“村官”的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可以通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个别谈话、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精神,坚决杜绝“吃农、坑农、害农”行为,消除违法犯罪的主观动因,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合格的管理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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