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当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审查内容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几方面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则更加细化: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这些规定既有对实体的审查,又有对程序的审查,还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审查。归纳起来最关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移送起诉意见书当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清楚,证据是否基本确实充分。二是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和需要监督的情形。
二、审查证据的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不属于证据形式的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法证据。笔录是诉讼活动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在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笔录如果不全面、不具体,甚至出现错误,则失去真实性,客观性,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和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只能是一人,不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审查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对人身搜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上有无勘验人、检查人、侦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三、审查证据的合“三性”要求
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它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存在,办案人员只能发现、收集、利用这些事实而不能改变、歪曲这些事实。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刑事证据是不能凭空制造的,也不能随意歪曲或消除,不能把怀疑、猜想、估计、赌咒、发誓、梦话、求神、占卜等作为证据。所谓关联性,作为刑事的只能是那些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刑事证据之所以有关联性,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而形成的,所以它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事实,即使客观存在的,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所谓合法性是指刑事证据的收集、运用主体必须合法,即刑事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的手段收集。《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审查中,如果发现证据不符合“三性”要求的都应当剔除或者重新取证予以完善。
四、审查证据的证明程度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我们在审查当中,不但对证据的证据能力需要审查,而且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质和量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上要做到“事实清楚”,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之间环环紧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锁链,以保证多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做到全案事实清楚。同时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确信无疑排除其他的可能。具体符合以下七方面的要求,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明为客观存在的事实;2.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证据指向同一的犯罪事实;4.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协调一致,排除矛盾;5.据以定安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具有合法性;6.无罪证据得到合理排除;7.作为证明对象的每一份的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全案事实清楚,能合理排除其他可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吕桥.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问题探究[J].人民论坛,2012(07).
[2]白世平,金朝.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移送案件工作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