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袁立,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4-03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新时期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出发提出的治国新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根据当前社会形势来确定审判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探索新时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机制,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行使并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诉讼案件程序。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具体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存在刑事诉讼审限与附带民事诉讼审限不同,刑事部分审理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与附带民事部分审理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同,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加之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致使部分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附带民事赔偿采用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悬殊大,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兑现难,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疑惑的问题。就此笔者谈谈个人观点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及他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附民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两部分,在程序及实体上均有别于单一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其自身特殊性。就实体法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审限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也有较大差别。
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根据原告诉求,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被告人认罪悔过为前提,就民事赔偿范围、数额、标准及给付方式,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再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执行兑现,并对被告人酌予从宽处理的司法工作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尽可能的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首要选择,无论轻微刑事案件还是严重刑事案件,只要被害方提出民事赔偿的,调解是法院办理刑附民案件的第一选择,并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一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原被告利益双赢;二是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申诉再审程序的启动,有效降低案件当事人信访,减少政府各部门处理信访的人财物投入,实现案结事了;三是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给予司法救济,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刑附带民案件调解,是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前提下的能动司,不是和稀泥,也不是被告人花钱买刑,而是依法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着眼于被告人今后回归社会的长远,忠实履职能动司法的体现。
二、沿河法院近年审理刑附民案件情况
单位:件、万元
从上述数据可知,2007年至2011年沿河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而刑附民案件也逐年上升。五年间沿河法院共受理了142件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120件,兑现标的587.1万元,调解结案率84.5%,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刑附民案件的增加,不仅增加了法院办案工作量,也加大了人财物投入,法官工作压力和工作难度增大。由于附带民事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刑事被告人的侵害,情绪波动大,态度偏激,思想疏导工作难做,案件难调解。遇到案件当事人是邻居、同事、亲朋、婚恋关系的刑附民案件,案件所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往往涉及到当事人背后的庞大群体,多个家庭,甚至是族群,法官如果只是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案件发生的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尽最大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争取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因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无疑是积极有益的。
通过对案件的跟踪回访,法官如果只考虑办案法律效果、偏面追求结案率,就案办案,而忽略办案的社会效果,将案件一判了之,从表面上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角度得到了较好维护,但民事赔偿部分却难以执行兑现。如果民事赔偿不能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心态就很难平衡,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矛盾不但不能化解,而且容易进一步激化,容易引发信访申诉的问题,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不会好,如果将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并执行兑现,可以实实在在的维护被害人及家属权益,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被告人也容易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减少对立,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要尽可能在庭前、庭上、庭后各环节将案件审理与民事调解相结合,将办案与思想疏导、修复社会关系相结合,统盘考虑,设身处地的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着想,为今后被告人回归社会着想,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
做被告人家属及亲朋好友工作,进行有效调解,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沿河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肖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肖淮与被害人肖小明(被伤害致死)系邻居,1999年夏天,两家因树木权属发生纠纷,进而引发两家打斗,打斗中肖小明被肖淮意外致死,案发后肖淮外逃,直至2012年初归案,案件诉到我院后,被害人肖小明之父肖文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主审法官调解下,被告人肖淮认罪悔过,除已支付肖明的丧葬费外,另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肖文金现金六万元,被害人家属看到被告人真心悔过,鉴于两家过去邻居关系较好,其子已死不能复生,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主动提出原谅被告人,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使案件顺利审结,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较好修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较好统一。
二、刑附民案件调解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
刑附民案件调解,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办案法官还必须有责任心和耐心,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动司法,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法官不仅要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法条法理,还应注意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根据不同案件,综合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的知识,让当事人明白案件判决和调解所产生的不同效果,引导当事人着眼未来和长远,要设身处地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审理案件,将案件审理与以案宣法、思想疏导、化解矛盾相结合,实现案件成功调解。为此,应当把握好以下问题:
1.准确把握刑附民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是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愿意;三是办案法官要有公心,要站在公正立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居中裁判;四是坚持依法导向,在法律框架内居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案件调解和稀泥、不讲原则;五是法官要注意仪表及着装规范,言行举止要得当,不允许法官出现言行举止失当让当事人产生误解,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实现案件有效调解。
2.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是法律原则,更是法官办案的生命线。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其权利作出的取舍,多做法律释疑、思想疏导工作,既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协商,尊重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也要准确把握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损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真正体现法官公正司法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3.坚持能动司法,实现案件有效调解。刑附民案件调解,办案法官必须有责任心、耐心、热心和同情心,“四心”是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保障。调解是一项复杂、细致、艰巨的工作,影响调解的因素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这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要学会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替当事人着想,同时还要正确对待当事人托人说情的问题,要因势利导,化不利为有利,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案件审理,有利于案件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尽可将说情者纳入到案件调解中来,帮助法官做调解工作。因为,通常情况下说情者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甚至可能有利害关系,让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帮助法官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
4.准确把握好案件调解最佳切入点,实现当事人双赢。调解能有效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办案法官应准确把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诉求的基点,摸清调解底线,使调解在底线左右移动,调解结果双方都能接受,都能基本满意。刑附民案件调解,法官要注意发现并挖掘双方潜在的、互补的利益需要,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说清楚调解的好处,既要让被害人及亲属明白,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能即时得到赔偿,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恢复,也要让被告人明白,在调解成功并及时兑现赔偿的情况下,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理,促进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兑现,实现当事人双赢,做到案结事了。
5.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依法调解与依法判决二者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法官要向当事人讲清我国法律关于被告人及亲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案件让当事了解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法律精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要使被害人及家属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获得经济赔偿,也可使被告人依法得到从轻处理,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使得民事调解与刑事判决达到民事调解以情,刑事听讼以法,情法两尽的和谐境界,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附民案件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五年间,沿河法院共受理刑附民案件142件,调解结案120件,判决结案22件,调解结案率84.5%。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赔偿总金额692.5万元,兑现赔偿金额587.1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兑现率达95,6%。
审判实践中,沿河法院在刑附民案件调解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为被害人及家属挽回了一定经济损失,化解了矛盾,收到了较好效果。如:(1)被告人陈洪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庭兑现现金5万元;(2)杨竹芝诉田贵权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经过办案法官调解,达成赔偿8万元的调解协议,当庭兑现5万元,另外3万元分期兑现;(3)被告人杨胜英诉王友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经过法官多次做当事人工作,最后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庭兑现现金4.5万元;(4)被告人田露、陈芹芬等人聚众斗殴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全部兑现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2.7万元。
通过对刑附民诉讼案件的跟踪调查,调解结案的刑附民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全部息诉,服判率达100%,刑事部分95.7%的被告人服判,刑附民案件的调解,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缓解了法院执行难,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影响刑附民诉讼案件调解的主要因素
由于刑附民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依附性,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不尽一致,且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刑附民诉讼案件调解的效果。归纳起来主要影响因素有:
1.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其量刑幅度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法官操作。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从轻量刑的幅度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既然是酌定情节,被告人即使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并不一定完全得到从轻量刑。因此,被告人及亲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能否得到从轻处罚,心存疑虑,被告人及亲人要么要法官作出明确的从轻处罚的承诺,要么在判决前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要拖延履行。这又使得被害人认为法官不公正,把矛盾转移到法官身上,到处上访告状。所以,法官害怕“惹火烧身”,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作出明确的承诺,也不能承诺,因此,使调解成功率受到影响。
2.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间的矛盾一时难以调和。被害人由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欲杀之而后快。因此,被害人往往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在调解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往是乘人之城漫天要价,分厘必争,达不到目的就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严惩被告人,很难达成协议。对于处于劣势的被告人来说,出于对刑罚的畏惧感和寄希望于从轻处罚的心理,一般不敢过低还价,怕达不成调解协议给原告人和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坏印象,所以违心接受,达成协议,这使刑附民诉讼的调解成了一种违背自愿原则的交易调解。
3.调解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及其亲属是否积极配合。有的被告人经济实力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有赔付能力,内心愧疚,愿以钱财对被害人进行弥补和安慰,以求宽大处罚,很容易接受调解,并得以兑现。审判实践中,许多被告人的经济能力较差,其亲属对被告人犯罪愤恨,希望法院对其严惩,根本不愿为被告人出钱赔付被害人。虽然,被告人愿意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是兑现不了协议,使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被告人的亲属是否积极配合调解,想办法兑现协议,成了调解是否成功的关键,这就必须多做被告人亲属的思想工作,要他们从挽救被告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给予亲人般的温暖,尽量挽救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4.调解的时间保障与审理期限的矛盾。调解和判决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调解都要比判决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要大得多,刑事诉讼较短审限的规定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与审理期限的矛盾冲突,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和刑事诉讼分开审理,但按照刑事优先于民事的一般理论,那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的法律规定就形同虚设,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制约了该类刑附民诉讼案件的调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不得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如伤害致死、强奸、诽谤等许多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损害远远大于物质损失,但精神损害不能请求赔偿,就影响刑附民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意见很大,制约了调解工作的进行,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
五、建议及对策
1.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刑法》、修改后《刑事诉讼》宣传力度,加大“六五”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人们正确理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意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是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和认罪服法的态度。二是能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物质赔偿,从而使被害人从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活困境中走出来,并为生活自救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2.建议立法机关、最高检、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予以规定,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
3.建议最高检、最高法明确规定,把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的必经程序,最大限度的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建议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将调解的时间在审限内扣除或规定一定的调解期限,超过期限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刑附民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通过调解解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既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社会和谐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