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现代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始于清末,历经清末变法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初期与改革开放时期,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研究领域逐步扩大,研究方法日趋多样,研究成果日益丰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法学界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在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众多学者不分学科、不分研究领域,相继参加到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中来。除与司法制度研究具有天然联系的诉讼法学者外,许多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人员也纷纷参与进来,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研究力量,扩大了研究视野,提升了研究水平。
第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热情持续上升,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活动日益深入。全国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依托中国法学会分别成立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和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持续关注与研究审判改革与检察改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分省级法院、检察院每年都发布有关审判制度与改革、检察制度与改革的研究(调研)课题,并组织研讨会、成果评奖等活动;一些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阳光司法”等口号并组织专题研究。
第三,一些高校和研究院所成立了专门的司法研究机构或组成了以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课题组或学科点,进行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如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复旦大学诉讼法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清华大学“985”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课题组。另外,一些高校在诉讼法学科之下设置了司法制度方向,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司法制度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以司法改革或司法制度改革为主题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纷纷举行,极大地活跃了研究氛围,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合作。例如,1999年10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了“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会”;200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在北京怀柔举办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2001年11月,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北京主办了“千年之交的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2008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北京召开了“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等等。
第五,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同时也造就了一批研究人才。据初步统计,自1998年王利明的专著《司法改革研究》问世以来,已出版的司法制度与改革方面的著作达200余部,发表的学术论文达一万余篇。在诸多的研究成果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司法改革的研究成果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对司法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司法制度的分类研究亦逐渐增多。
但是,毋庸讳言,我国司法制度研究在取得积极进展和丰硕成果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缺憾。具体表现在:一是司法制度的研究过于追求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即热衷于司法改革,而对司法制度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研究不够重视,相关成果较少。二是研究方法比较陈旧与落后,缺乏跨学科的研究。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制度研究较多地采用比较研究、规范法学研究、唯物辩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最近几年,虽然实证研究的方法得到较多的采用,但仍不普遍,大部分学者还是采用比较研究等惯常的研究方法,至于采用经济学、社会学、系统论、信息论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更是非常少见。三是注释性研究、跟风性研究盛行,严重地削弱了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四是缺乏学科间的协同研究,各个学者、各个学科、各个院所(中心)在研究中大都各自为战,较少进行交流与合作,难以产生重大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人员与实务工作者亦缺少交流与合作,不是理论脱离实际,就是实践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极大地影响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研究成果的充分应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良好实施又有赖于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由此,连接法律与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显得至关重要。从理论上讲,司法制度具有整体性、协同性与实践性,必须注重其整体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审判、检察、侦查、执行与司法管理等各项制度间的协调与整合,努力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切实改进,提高其整体效益。这就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诸多高难度要求与严峻挑战。为此,我国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的研究一样,都面临着转型与提升的问题,而且相较于其他学科,其转型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笔者认为,司法制度研究应当在体系构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类型、研究方法和研究形式等方面实行重大的或根本性的转变。
其一,由司法制度研究转向司法学研究。近十几年来,法学界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一直将研究的重点或重心放在制度层面,包括司法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司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司法制度的改革(或重构)与完善,国外、国际司法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以及国内司法制度改革的论证与解读等。对司法制度本身的研究固然重要、不可或缺,但理论研究本身更应当注意探寻制度背后的价值目标、基本理论、重要原理与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司法制度的理论体系。司法制度研究不应停留在制度层面,而应上升到理论层面即转向司法学研究,逐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初步设想是,司法学的主体理论应当包括司法权理论、司法价值理论、司法主体理论、司法行为理论、司法程序理论、司法审查理论和司法责任理论等。对这些理论的研究与我们长期以来几乎只针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的研究有着根本的区别,应当成为司法制度研究转型的重点或重心。笔者设想,司法学研究作为法学学科之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可以具体划分为:司法原理学、司法体制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程序学、司法管理学、司法技术学、民间司法学、国际司法学、司法伦理学、司法文化学、司法心理学、司法环境学、司法经济学、司法社会学,等等。当然,上述划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其二,由微观研究转向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一方面,司法学研究在继续对各项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展开对司法管理、司法技术、司法伦理、司法心理等微观问题的研究工作,以促进司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细化;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与其他政治制度(如行政制度、监督制度等)乃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司法学研究不能就司法论司法、就司法制度论司法制度,而应当注意研究司法体制(包括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人大与司法的关系、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政治体制改革对司法体制的促进与影响等)、司法环境等宏观问题,以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司法环境的改善,切实保障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加快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塑造司法权威。
其三,由采用比较单一的研究方法转向采用多样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我国,司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以及比较与借鉴的研究方法。同时,与其他法律学科一样,司法学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或实践性,这就要求研究人员更多地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数据或信息的采集、取样、统计和分析,获得司法制度运行的翔实材料,进而对司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才能切实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与良性运作。此外,司法制度学是一门有关法律适用、法律实施的学科,而法律适用、法律实施与一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息息相关,离开对这些因素的深刻分析与充分考量,法律就难以正确适用与有效实施。为此,司法学研究还应当注意采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使研究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入。另一方面,司法制度的运作也必然涉及投入与产出的比率、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的评价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衡量等问题,这就需要采用经济学的统计、成本分析和社会学的访谈、问卷与抽样调查等方法,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与正确的结论。
其四,由各学科的单科性研究转向学科间的协同性研究。无论是法理学者还是宪法学者,无论是实体法学者还是程序法学者,其对司法学的研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司法制度涵盖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类型,包括审判、检察、侦查、执行和司法管理等各项具体制度,而且分别或集中地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各个学科如果单个地研究司法制度,由于其学科知识所限,很难对具有综合性的司法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研究,只有各个学科加强合作,协同攻关,才能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包含审判、检察、侦查、执行和司法管理在内的司法制度进行周到、细致和准确的研究,并取得切实有用的研究成果。与此相类似,司法学研究还应考虑由单一性的个人研究转向混合性的团队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单一的个人研究往往更能体现学术自由,亦更有利于产出原创性的成果,因而比团队研究占有更大的比例。但司法学的研究具有综合性和集成性,仅靠某个人、某个学科的力量难以有效完成,而需要多个学者、多个学科组成一个混合性的团队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当然,如果能够组成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多个学科的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官、检察官以及资深律师参加的混合性研究团队,将有利于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做到理论与实际、学术与实务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进行司法理论的集成研究与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设计,并取得兼具创新性与整体性的研究成果。
其五,由关注司法程序的研究转向关注司法体制的研究。最近十几年来,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乃至决策层,都将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主要放在司法程序上,即着力推动司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围绕三大程序法的修改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包括调研),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并正在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但遗憾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却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决策层声称进行了数十项改革,但实际上成效不大。这反映在修法上,就是规定司法体制(即审判体制、检察体制、执行体制及司法管理体制)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至今没有进行大的修改(仅在1983年对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2006年对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个别修订)。这种状况实际上也反映了其理论准备的不足。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法学界对司法制度与改革的研究需要将重点放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以推动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全面修改,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谭世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