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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2016-05-23 14: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首先,界定网络舆论以及司法审判的概念;其次,分析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最后,依据前文,结合实例对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进行利弊分析。

 

  一、概念界定

 

  ()网络舆论

 

  舆论一词有着久远的历史,在中国有着众的含义,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后见于《梁书·武帝纪》:行能臧否, 或素定怀抱, 或得之舆论。其中舆论即公众言论,或公众意见。[1]

 

  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有人认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而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2]不论何种,都有共同基本一致的含义,因此,本文中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公众通过网络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情绪的总和。

 

  ()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即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3]

 

  二、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

 

  ()网络舆论的特征

 

  1多样性

 

  网络中的信息大多无需经过审核,信息的受众群体可以直接转化为信息来源,导致网络信息极大丰富,当人们接触的信息多了,所发表的言论自然不尽相同,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多样性。

 

  2匿名性与随意性

 

  绝大多数的网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都是以匿名的身份进行的,这使网民不必考虑个人的社会身份等方面的限制,给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然而匿名也意味着事后无法追责,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行为难以约束,网络言论随意性强。

 

  3开放互动性

 

  互联网时代,开放的网络媒体可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网民整合到一起,并且能够实现网民之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间的信息交互。这种开放型的信息互动使得网络舆论能够以多层次、多角度的面貌快速地呈现相关议题。[4]

 

  4权威引导性与盲从性

 

  据调查显示,截至20156月,25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占整体规模的51.8%,且网民重心向低学历倾斜,大专以上学历者仅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导致其在遇到权威言论时易失去判断,盲目跟随。

 

  5群体极化性

 

  所谓群体极化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或态度从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上升至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5]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的特征及要求

 

  1独立性

 

  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指司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相分离,且司法机关不受其余团体或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内容也应当完善,规范司法的独立性。

 

  2中立性

 

  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故而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此外,法官不能审理涉自身的案件,若法官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时,必须进行回避。审判权这一权力的属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树立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求在审判程序的设置上,时刻体现法官中立性要求。

 

  3公开性

 

  通过公开审判,将审判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之下,既有助于解决问题,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和支持。

 

  4专业性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以确定争议的性质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故而司法审判应具备高度专业性。

 

  三、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利处

 

  首先,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在公开审判的情况下,网络舆论能够更好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公证的行使审判权,利于审判的中立性,通过这种方式也更有利于案件双方及公众对审判的理解,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其次,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使审判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的多样性开放性,能有效的制约司法审判中以权谋私的行为,使审判更加中立,同时也减少体制内部的弊端,使得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更好的分离,更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由于网络舆论具有开放互动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能够参与到讨论之中,有利于网民对法律的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及维护法律的观念。且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舆论关注时,有利于法律的产生及修改,例如,孙伟铭案发生之后,人们对醉驾高度关注,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弊端

 

  第一,网络舆论背后的匿名性,流动和集体无序只会让舆论诉求发酵到无法控制,甚至走向极端。大众意味着个体的匿名,这使个体行为的不受约束及事后无法追责。舆论其实是大众的盛宴,今天剑指东方明天拳打西方,例如,在庆安枪击安中,媒体一开始报道徐纯合家庭幸福美满,因上访遭到警员驱逐,舆论一味批判警察,到后来在公布的视频中,徐纯合将女儿扔向警察,其母亲在警察开枪后又对他打了两棍,后批判徐纯合。舆论的变化影响着法官对事实的专业判断,且部分偏向性言论,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判断,从而影响司法的中立性。

 

  第二,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性,容易导致群众产生偏激需求,此时若是一些有心人士进行扇风点火,在所谓权威的引导之下,民众不经思考盲目跟从,容易导致事实的扭曲,甚至采取偏激手段来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在混乱的情况下,谣言增加,民众更加无法判断事实,容易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且谣言又进一步增加,使其走向一种恶性循环。

 

  作者:郭逸菲 邢国鑫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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