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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舆论监督司法

2015-08-13 09: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的影响日益显现,尤其是21世纪的网络时代新兴的一种网络舆论监督,将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向高潮。这股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突破了传统舆论“把关人”对于人们话语权的束缚,从而使人们拿起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带有主观社会情绪的评价形式往往通过间接束缚法官们的自由心证影响着司法独立。因此,如何寻找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舆论监督 社会评价 司法独立

  2013年8月24日“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8月24日晚被告人郭玉驰将路边玩耍的四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法院经调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9月30日,一个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上流传,引起了网民的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重罪轻罚,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明显是情节恶劣,仅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无法安抚受害人和说服民众。2013年12月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再一次突出强调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其实,正义是形成于人民群众之间的,人们对待一个案件事实不可能绝对客观的进行评判,而是基于道德上的考量。道德与法律终究是有界限的,法律是底线,道德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的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保障,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从“李昌奎案”开始,社会舆论就成为了司法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助推器。郭玉驰案的再审充分反映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人们迫切希望信息的公开,以使受害人、弱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案件舆论监督适时性、内容的集中性、监督策略合理性特征,使得监督基本不偏离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大方向,尽量避免了因监督的“越位”可能引发的群众和司法关系紧张局面的产生。但是舆论监督并非尽善尽美,有时候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法律事实的评价成为法官公平审判的绊脚石,迫于舆论压力,许多案件不得不发回重审,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独立。

  一、 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和评价。“网络媒体开发了平民舆论的空间,使得平民舆论成为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有价值的社会监督。”带有草根性质的人民群众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可以畅所欲言,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社会突发事件所显露出的问题进行评价,宣泄着不同的社会情绪。社会公共权力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最重要客体,这使得政府更加全面的了解群众们的需求,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与价值就得到了彰显。
  (一)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更为生动的方式
  公民通过参与网络监督,了解天下大事,获取信息和知识,从而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知识的整合,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同时,法律因其机械性而无法制裁的预期的越轨行为在舆论监督下得到压制,从而更有效地从根源组织罪过的发生。公民在自愿参与网络监督过程中,对于网络中不真实、不可信、抑或带有欺骗性的偏离道德的内容进行批评、抨击,达到公民自我教育的目的。
  (二)公民的意愿与需求得到充分真实的表达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国安邦应当以人为本,满足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需求。脱离了群众,国家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怎样才能了解人民群众最本质的需求,那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交互的舆论监督平台,让人们自愿的主动地表达。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它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对政府工作或者司法活动等的不满都能够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表达出来,传统媒介例如新闻舆论监督,会有新闻“把关人”的把关与引导,很有可能造成对真实民众意愿的掩盖。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认为舆论应当是社会控制手段之首,网络舆论通过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的作用,引起社会情绪并产生社会行为,从而反作用于社会,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舆论传播的平台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网络舆论监督才成为实现舆论社会控制的重要的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
  1. 公布真相。网络舆论监督的实施不会像法律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网民通过公开事实真相,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批评建议。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网民通过发泄民愤,释放不满和敌对的社会情绪,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转型期,为社会冲突找到安全的制度出口。以疏代堵的形式使权利受侵犯者得到较为温柔的发泄方式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削弱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
  3.重塑共识。约翰·弥尔顿认为,真理能够通过自我修正战胜谬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有强大的自我修正功能。网络出现之前,明显的“舆论一律”倾向是因为大多媒体都是官方媒体,群众自发的舆论监督功能大大降低,舆论源与舆论流被官方垄断,舆论的“自我修正”功能缺失。 现如今,网民的意见虽然会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出现短期的偏差,但基于道德正义的考量,绝大多数人会站在正义的一方,真相也会浮出水面。理性认识终会打败感性的社会情绪。   (四)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政治民主化
  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更有效的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突破政治的封闭性,使得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办事的公开透明化,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就没有公信力,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过度的网络舆论监督会与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在网络舆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原则审判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促成了法院审判的非独立性。由于网民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政府往往会产生重视,为了遏制住网络上洪水猛兽般的各种言论的扩散,政府一般会给出批示,于是,司法机关又要在政府的干预下处理案件。
  其次,过度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形成非理性倾向。网络舆论会产生所谓的传染效应,即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一些人的发言不负责任。甚至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经传播后会产生很坏的影响。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可能会发回重审进行再次调查,既使得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又会使司法独立原则遭到侵犯。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合理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舆论和司法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受众主体的真实与自由。网民能够以客观平等的心态和批判的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观点,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委托腾讯网在 2009 年初所作的调查,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 (0.5%)。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网民进行社会监督的首选方式。数据也表明,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实现自己监督权最好的方式。2013年由人民网发布的互联网舆情报告分析中指出,该年20个热点舆情事件中,司法案件占半数以上。9月份继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一审宣判之后,陕西“房姐”龚爱爱案、“高铁一姐”丁书苗案陆续开审,北京大兴摔童案、李某某强奸案、河北王书金强奸案等相继宣判,沈阳摊贩杀死城管案主犯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更使得司法公正成为空前集中的网络议题。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能够督促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原则,不受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干涉,还能推动司法进步并在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一) 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来源
  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权。同时《宪法》第2条和第27条也隐含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历史渊源
  其实,早在西周的刑罚中就能够看到舆论监督司法的雏形。在西周的慎刑原则中,有一个制度为“三刺”。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秋官 小司寇》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有学者解释《周礼》中的刺译为“讯问”:一刺,讯问群臣,群臣以为该杀;则二刺,讯问群吏,若该;则三刺,讯问万民。万民都以为当杀,然后杀之。
  虽然有些学者否认了《周礼》这一说法的存在,认为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群臣、群吏、万民对于案情的了解毫无帮助,但西周许多史料的记载,证实了《周礼》“三刺”审判确有西周制度的遗迹。视线跳转到通讯信息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存在让民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有时甚至比法官还要准确快速。因此,舆论监督司法是具有实在意义的。
  (三)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现状与法律规制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公权力的膨胀和越界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单依靠司法的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是不够的,所谓压力越大反作用越大。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很好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不可能被摒弃的。然而,网络匿名发表言论也导致许多无良公民不负责任的发表虚假事实,也会干扰司法审判活动。是要舍弃其中一种还是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答案肯定是后者。明智的统治者不会钳制舆论,而是会利用舆论得到应有的提升。
  首先,通过立法达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进入21世纪的时候,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正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现实中面临许多问题。对于网络上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造谣者”不能将其绳之于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由此看来,还没一个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完整立法。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其次,司法机关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职业素质,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对于案件作出合理审判。司法机关的独立要求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脱离地方行政编制,使得地方行政权与司法审判相分离,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摆脱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最后,为人民群众的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一个专门化平台。比如,设立中国司法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网站,将司法活动中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让司法活动透明化,网民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不至于引发更多猜疑。同时,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权利的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让网民的舆论监督以一种温和而不偏激的理性方式进行。从而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达到一种平衡。
  综上所述,从社会学角度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的作用只能是一种辅助,不能占主导。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司法公正就很难实现,法律的权威性价值以及其公信力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大打折扣。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不仅仅需要国家通过对网络舆论的法律层面的监管进行保证以及司法部门自身行使权力水平的提升,更加需要一个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和谐的交流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顺畅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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