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司法审判带来消极的影响;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李某某案为背景展开,论述在实践中社会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要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于司法审判。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趋利避害,在借鉴英、美等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相应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规范社会舆论,使社会舆论服务于司法审判。从而使司法更有透明性,更有独立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一、案件存在的热议
针对此案,社会各界争议较大,对法院判案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占据压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须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亵渎国法、正义的失败等。
(一)律师的观点:
薛律师、陈枢和王冉律师:斥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并公开指责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过度关注,侵犯了隐私权。
(二)当事人的观点:
1.李某某称并未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而有被告称他是第一个和其发生关系。
2.被害人:自称事发前还是处女。
(三)网友的质疑观点:
1.湖北大厦的录像,法院、部分律师、媒体的说法不一致。
2.物证问题,本案的弱点所在,没带套、第一个上、没精液、没细胞,只有口供。
综上所述,针对此案,社会各界争议较大,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甚至由于媒体不客观的报道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判案,从而影响主审法官自由心证,导致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公民审判。
二、案件影响大的原因
李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而使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名人效应
名人两大忌讳:挑战常识、冒犯公众。此案中的梦母,可谓兼而有之。“儿子没错,都是社会的错”、“如果将来能很好的培养李天一,他还能为社会做贡献,但杨某某能为社会带来什么”等等言论,在让人看到了一个母亲的舔犊之情的同时,也招来了更多的愤慨。原本一件普通的强奸、轮奸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发酵到如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父母社会名人、发出的挑战常识、冒犯公众的话语,不能不说是此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大原因。名人的影响力如同双刃剑,用对地方,于己,于社会都是好事。
2.舆论压力
另一个影响李案判决的原因,应该是来自方方面面的舆论压力。违法就要受罚、任何犯罪都应该受到惩戒,是法治所求。一起平常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的关注,舆论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司法独立,在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公民审判面前,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梦母的言行、民众对官二代、富二代本身的仇视,造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
四、解决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的措施
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关部门应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由于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舆论应该趋利避害,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避免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
第一,应加强宪法实施,完善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配套建设。完善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配套建设,应当包括法官高薪制的收入保障制度、法官职务稳定的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排除干涉等的权力保障制度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如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失公允、偏颇会误导社会公众的话,法官负有义务向媒体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性材料,或者对案件作出一般性不带评论性的解释。此外,如果媒体及社会公众认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失公平时,法官也应该及时地向媒体提供详尽的案件判决书的副本,进而让社会公众的误解消除、批评消失。
第三,构建由媒体对案件有失公允的报道而引起的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制度。在我国,法官如果认为媒体对尚未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情况的报道具有强烈地煽动性或者明显地倾向性,进而可能损及公正地审判,可以依法发出“禁止媒体传播与案件有关信息”的禁止令。此外,英美等西方国家都明确将媒体以及行政、立法机关的成员等干涉、扰乱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行为纳入到蔑视法庭罪,以保证法官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而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来惩罚那些冲击法庭等行为,但是却没有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惩罚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将上述的行为也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
通过透视李某某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有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问题,在吸收学习英、美等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加强宪法实施,完善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配套建设;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构建由媒体对案件有失公允的报道而引起的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制度等措施。才能趋利避害,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于司法审判,不仅能发挥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的积极性,又能避免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所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所起的阻碍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独立,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司法的透明性;才能保证主审法官免受各种干扰,独立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独立判案,更好地保障人权;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岑超奇 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 2015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