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日益成为抒发民意的新平台;随着法治社会呼吁民主参与和司法审判公开,人们通过网络便可了解案情、发表己见。近年来,网络舆论跨越边界干预司法制度审判的情形屡见不鲜,从“药家鑫案”到“南京伤医案”再到“复旦投毒案”,网络舆论逐渐形成一股势力,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走向。本文通过探究影响网络舆论的原因、正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尝试提出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建议。
1 背景
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以网络为载体,以热点事件为核心,由广大网民发表的具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形成网络舆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便利的网络服务与公开的热点资讯。事实上,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软件的发展,群众表达意见的途径愈来愈简易、多样,与此同时新型社交的匿名化也为网络舆论开辟阵地提供了便利。网络舆论自具备这两个条件之日起即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影响,而网络舆论之所以同司法审判相联系,自然少不了后者成为公开热点资讯的过程。司法公开审判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愈加鲜明。二零一三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各级法院的判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开。法律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因其具有极强的争议性和重大的社会影响性,当然地成为网民们茶余饭后闲聊的谈资或是吸引关注度的利用对象。
2 “复旦投毒案”
2015年12月,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复旦投毒案”的关注热度才逐渐消退。“复旦投毒案” 引起大家关注的前期,人们通过一些警方微博和主流媒体的官方微博等平台了解到事件的来龙去脉。“复旦投毒案”的两位主人公黄洋与林森浩,为居住在同一寝室的高等学府医学人才,因为一个所谓的愚人节玩笑,触发了司法程序的开关。瞬时间,关于“杀人凶手”林森浩该如何判刑的评论铺天盖地充斥各个网络平台,随着林森浩接受采访和出庭视频的曝光,新闻记者深挖案件当事人家庭背景、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等基本信息,专家学者对作案动机、量刑适法各抒己见、旁征博引,一审、二审、最高院死刑核准的进行愈发点燃了网民心中的“正义观”,网络舆论如潮水般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民周刊》联合手机腾讯网的一次调查数据显示,在回答“复旦投毒案,你怎么看?”这个问题上,选择“林森浩毒死同学太残忍,应该受到惩罚”的有6657票,占到投票总数的27%。选择“应该给林森浩悔过的机会,给林家父母一点希望” 的有12098票,占50%。1当网友们围观整个事件,从不断爆料的网络平台上获取信息,有的从林森浩的社交网络平台上抽取零碎的片段将之拼凑成“一半天使一半恶魔”的杀人凶手,认为这样的人就应该判死刑;2有的从林森浩优异的成绩、积极的行善中呼喊“于情不忍”,应给予这个青年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此可见,在司法判决以前,网络舆论早已替代司法作出决断。更有甚者,在林森浩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微博评论中甚至出现了对斯律师的人身攻击。
3 分析
(一)影响网络舆论的因素
药家鑫案、张金柱案、南京伤医案……近些年来,网络舆论的爆发往往依赖于媒体的推波助澜。药家鑫案中,原告律师张某宣传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为赚取点击率不经核查而大肆宣传,一时间被转发上万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3南京伤医案中,某网站片面摘取信息报道,雇佣水军制造舆论等,使得民愤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本应对被告采取的取保候审直接改为了刑事拘留;4李天一案件,判决书点击率只有两万多,五位当事人间的关系点击超过六十三万、被告之间的八卦消息在网络上的点击与宣传率远远高过案件本身。除此之外,李案的两任辩护律师也迫于口诛笔伐先后请辞,甚至有门户网站登出第二任辩护律师兰和的“灵堂照”,对律师本人和案件本身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朱令案件,媒体对朱令、朱令室友的所谓真真假假来信和爆料,或大打煽情牌,或充当“正义使者”,其中还有多少司法思考,令人深思。5
媒体作为传递信息的渠道、公众与事实之间的传声筒,常常会为了点击率或者噱头片面摘取信息,引导舆论走向,借此影响审判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官二代、富二代等敏感信息在各大门户网站的讨论量远远高于案件本身,媒体对于此类话题的引导与探讨也乐此不疲。由此导致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和破坏,不容小觑。
另外一个因素涉及网民的自身素质和社会背景。许多社会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并不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所言所语仅凭自己多年来的“经验”“传统价值观”“道德标准”。参差不齐的网民素质造就了网络舆论的天马行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网络舆论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将道德理解为法律的底线,以此标准来评判是非曲直,将极大地破坏司法公正。由此,网民的法律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网络的开放性打破了话语权的垄断,各种观念可以自由表达。6在司法文书上网,判决日益公开透明化的背景之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可忽视。
一方面,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具有许多益处。网络舆论推进司法审判公开化、透明化,通过社会公众与社会团体的司法参与,能够及时纠正司法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有助于增强公众的责任感与建立对司法的信任感。我国网民对司法审判形成的热烈的网络舆论从侧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建设的期望与参与司法活动较高的积极性,这一点是令人欣喜的。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极端化、感情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积弊有很大关系。中国人骨子里流淌着大是大非的善恶观。善人有善报,恶人有恶报的“真理”不容质疑。然而不断出现的权威与利益勾结却不受司法约束的现象令公众大失所望,司法是否仍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许多人对司法的信任感有所下降。网络舆论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难免受到“社会不公正泛滥,应当呼吁正义”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这使得大多数民众在尚未完全了解案件全过程的前提下,仅凭自己嗅到的一丝不公正气息,便抑制不住大发愤慨,寻求正义援助。而公平正义又恰好迎合了数以亿计的百姓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因此一方呼吁,八方响应,瞬间便形成了势不可挡的舆论攻势。而这样的结果是危险的,一旦有人假借公正之名,很容易从心理上征服公众,形成所谓的民意,对司法审判指指点点,甚至牵扯到对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攻击。于是,网络舆论常偏离最初追求公正的目标,极大地破坏了司法运作的环境。偏激、极具煽动性的话语常常成为刺穿司法公正的利剑。
现实中,许多案件事实不清,疑点重重,本应遵循法律程序得出结论的案件,在民意的包围中已经优先“被裁判”,司法常常难以保持自身的独立自决,而不得不牺牲法律的底线曲意逢迎。当民愤出现在司法领域时,因其代表大多数民众对罪犯的愤恨,其正当性会显得无可辩驳。因此,为了避免自身处于口诛笔伐的社会威胁之中,部分法律工作者最终选择顺从民意,保全大局。判决书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为了迎合民意字眼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4 建议与结论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究竟如何使其驶向有利的一岸仍需极大的努力。为了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坚持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由权威机关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当下信息封闭遮掩极易引发质疑,文书、审判活动的公开也要求司法工作者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并将这些具有技术性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普通民众容易理解的信息,才能真正实现为大众参与司法提供便利。晦涩难懂的信息,终究是封闭的信息。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的力度。法治道路的实现脱离不开公众的参与。若要使公众高效地参与司法活动,必然少不了对公众进行司法教育。缺乏基础知识的各抒己见等同于对牛弹琴,只有当问题核心信息能够在公众之间理解并顺利交流时,才能高效地解决问题。对比预防型与治理型,即法治宣传与教育所需的成本与网络舆论破坏司法公正的成本,可以明显看出,前者既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还能够实现社会公众素质的提高。
第三,网络平台是实现司法公正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的桥梁。巩固桥梁基础,清扫桥梁上的障碍物必不可少。公众期待看到网络监督不断加强、司法参与途径更加多样化、网络秩序破坏者受到严厉打击。
总而言之,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普法工作,听取民众意见,落实法到实处的路线不会有错。舆论不是洪水猛兽,看清方向,放眼未来,法治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好。
作者:黄静 胡安琪 来源:卷宗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