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防纠纷是公证的核心价值,公证公信力的实质主要是对公证申请人的利益保障、避免纠纷的保障。提升我国公证业正面临两大瓶颈:一是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与个人体制之间徘徊;二是公证人员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操作规则上不统一。本文指出须从立法体系,法律宣传,机构设置,制度创新,人员素质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落实对策。
论文关键词 公证公信力 预付纠纷 立法体系
一、我国公证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使着国家公共的证明权力,同时也承载着国家至高的公共权威和信誉。一直以来公证公信力是国内专家学者热衷研究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虚假公证、错误公证现象日益突出,以致公证公信力大幅度下降,多位专家学者研究指出,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应归结于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各项业务活动落实不到位。实际上,公证公信力主要取决于体制与规则两大影响要素,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体制与个人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指出:“公证机构归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范畴,公证员归属于国家公务员范围,而公证书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具备法律效应。”而《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依据改革精神应将新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定义为事业单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全国范围内对公证机构推行体制改革,即多数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逐渐向事业体制转变,此次体制改革并不彻底,以致国内部分公证机构既具事业性质,又具行政性质,此形势下如何能够保证我国公证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问题,2006年,政府部门颁布《公证法》,该法将公证机构定义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与此同时我国各地公证机构得到立法保护。
统筹世界范围内各国公证制度相关问题,发现公证机构实质上具有三种体制:(1)以阿根廷为代表的国家行政体制模式,即公信力实为国家信用,表示国家的形象与信誉;(2)以英法美等国为代表的个人体制模式,即家族或个人的名望信誉共同形成公信力;(3)以中国为代表的事业体制模式,这种模式介于个人体制模式与国家行政体制模式之间,因此难以保证公证公信力,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在公证公信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1.公证员操作层面
公证员操作因素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公证公信力,截止当前,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关于审查公证申请人相关申请的流程规定,以致审查工作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实际上,审查业务既重要又复杂。从公证申请人相关申请审查方面看,世界范围主要具有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两种形式,其中前者主要以公证申请报告事项内容为审查对象,以判断公证事项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为审查目的;后者主要以公证申请报告的签名、印章为审查对象,以判断公证申请报告的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为审查目的。与后者相比,前者审查更加全面性,但其需要借助健全的公证法律制度,然而,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起健全的公证法律制度,导致实质审查无法顺利有序开展。
2.我国实情层面
新经济时代背景下,要求增强公证的效率性、经济性。在我国,因受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因素的影响,以致实质审查工作难以全面准确进行,从而无法保证我国公证公信力,严重遏制到我国公证事业快速发展。
二、提升我国公证公信力的对策
(一)加大公证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我国广大社会公众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以致现代法律意识薄弱,未能够充分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以致参与公证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为此,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公证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广大社会公众熟知《公证法》相关规定,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经过公证的证据更具证明力,甚至依据其便可直接认定某一事实。特别注意的是某些债权文书只有经过公证后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应,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加快公证赔偿制度的改革
公证赔偿制度是提升我国公证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我国《公证程序规则》与《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公证赔偿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自国家出台《公证法》后,公证赔偿制度才正式进入公证行业,我国公证员协会于2000年12月正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公证责任保险合同》,以此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帮助分摊部分赔偿风险。次年1月,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设立公证赔偿基金,主要用于公证赔偿。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相关部门需不断推进公证赔偿制度改革,以确保该项制度能够满足解决新问题的需求,从而为我国公证公信力持续提升提供保障。
(三)调整优化公证机构设置体制与分布密度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之规定,公证机构应广泛存在于直辖市、市、县等各区域。首先,政府部门应合理设置公证机构,切勿出现若干个公证机构交叉重合的不良现象,以保证公证机构的有效性;其次,打破传统依照层级设置公证机构的模式,结合区域发展状况及人口密度状况科学合理设置公证机构;最后,做好对经济特区、矿区、市辖区等区域的调查工作,从多个方面考察这些地区是否具备设立公证机构的资格。
(四)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监督与指导作用
多个实践案例表明,理论与实务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公证而言,其全面贯穿于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所以这就要求公证员依据相关公证法律法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同时公证员协会也应充分发挥行业监督与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公证员各项行为,为公证业务的高效准确进行提供保障。以房产转让公证为例,其中部分地方公证机构明确规定,公证申请者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否则不予公证。而部分地区公证机构仅需公证申请者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便可开展公证业务。所以公证申请者进行房产公证时只要置于公证员协会咨询便能够确定承接房产公证办理的公证机构到底需不需要公证申请者提供房产证原件。
(五)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质量建设是保证
一是加强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质量问题首先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要想严把公证质量关,思想是第一道防线,只有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使公证人员在主观认识上真正引起充分重视,质量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要通过不断的思想意识教育,增强公证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公证人员认识到强化公证质量的重要性,克服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错误思想。公证质量意识不仅在思想认识上要形成牢固的观念,而且要在具体的工作上充分体现出来,这样才能自觉地把好公证质量关,严格地依法办证。
二是严格要求办证程序。公证事项的办理都是由不同的步骤一环一环相扣办结的,确保公证质量必须严格把关,管理好每一个环节。依程序办证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和重要措施。如:在受理公证申请阶段,公证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防范公证风险责任,增强公证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办证质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对重大疑难公证案件要集体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公证机构对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重大公证案件要及时上报,既能严把质量关,又提升处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和重大情况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公证质量。
四是对公证质量要定期检查。通过定期的自检自查和交叉检查,及时发现公证质量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自查、互查,进一步增强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办证能力。
(六)做好制度建设工作
一是构建健全的公证诚信制。归纳整合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相关信息,形成完善的诚信档案,同时建立健全的诚信评价机制,以诚信档案为依据,借助诚信评价机制进行诚信等级评定,从而塑造“诚信服务”良好外部环境,为增强社会公信力提供保障。
二是构建健全的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公证员职责权限,实行问责制,切实做到“谁办证,谁负责”。同时,加强公证员培训与再教育,增强其公证质量意识,激发公证员积极性、责任感,以增强公证的高效性。
三是构建健全的公证员执业保障制。完善与执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依据该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可能提高公证质量,保障公证行业的社会信用,不断增强公证的权威性、公信力。
四是构建健全的监督机制。公证质量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及社会监督状况,所以相关部门应实时监督公证员服务态度、执法状况等,及时发现公证员执法环节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促使形成上下协调、职能互补良好体制,为增强社会公证公信力提供大力支持。
五是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形象是公证机构诚信形象的直接体现,对公证公信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公证机构要积极实践和落实服务承诺,制定和完善《公证服务承诺》、《公证人员诚信执业规范》、《公证服务文明用语》等规章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为民、便民、利民、亲民措施,提升社会对公证的信任度。
三、结论
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规范办证程序,严把公证质量关。从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的合法性、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合法性,到决定受理与审批,直至最后出具公证书、整卷归档,都要有明确的规范来约束公证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出证,办结完的必须按时归档。要严格把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资格关、人情关,确保公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