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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1-19 09: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活动关乎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何确保执法质量、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效能,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公安行政执法可归纳为获取有价值治安情报、有效的取证、正确地适用法律、强化执法监督这四个方面,其中情报指导查处及取证,同时在有效取证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质量。解决了这四个方面的一个个小问题,就解决了公安行政执法的大问题。

  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执法 问题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大,领域广,包括“黄、赌、毒”案件的查处,公共秩序管理,危险民爆物品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旅业出租屋管理,废品回收业管理等诸多方面。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些年,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分局法制部门、市局治安部门工作,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了解,深感基层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诸多困难及问题。公安行政执法流程可归纳为获取有价值治安情报、有效的取证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有效的执法监督这四个方面,以下就试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其问题及对策: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情报来源较为缺乏
  1.治安民警的工作性质导致其缺乏相关情报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不管黑猫白猫,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可见执法情报的获得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衡量一个警察是否优秀的标尺。但是,基层治安民警除了担负繁重的治安打击任务外,日常还要处理打架斗殴、纠纷调解、场所管理等治安案事件,所以对社区情况人口情况了解不足,而抓吸毒人员和赌博团伙则主要依靠这方面的信息,没有这些情报,公安行政执法将是无水之源无木之本,缺乏治安情报,将严重影响了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
  2.技术侦查手段未应用于治安案件
  当前,多数公安机关领导认为治安案件是小案件,对治安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技术侦查手段仅限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从未应用于治安案件之中。因此导致有的打架案件中的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完全有能力抓获打人者,但迟迟未将其抓获,从而引发了各类信访投诉。
  (二)取证手段的问题
  1.口供仍为证据之王,取证方式单一,对口供依赖性强
  翻开行政案件的卷宗,口供仍占绝大部分,而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则极为少见,基层民警在办案中习惯于在口供中突破,少数甚至不惜冒着法律风险进行轻微程度的刑讯逼供,从外围取证或通过高科技手段取证极为少见。在基层治安民警办理的赌博团伙案件时,因基层派出所关押条件的限制,无法对所有赌博违法人员分别关押,很多赌徒相互之间交流反侦查经验,甚至进行串供,导致案件难以确凿。现实中也不少赌博人员蒙混过关而坦白交待的被行政处罚,起了“逆向淘汰”的效果,导致后面的办案难度越来越高。
  2.证人证言获取困难
  基层警察几乎每天都能碰到这中情形:抓到了小偷或抢夺者,别说在场的路人躲得远远的,不愿意挺身作证,就连受害人,往往一拿到了被偷被抢的东西,就“我赶时间”,“你们不是已经抓到他了吗,还调查什么呢”,好一点的留下个电话,更甚者直接扬长而去。结果,小偷的罪行没有人指证,那只好放了,继续他“无本无险”的勾当。百姓又不理解了,“刚抓了个小偷,警察转身就把他放了”,“警察有问题”。
  3.取证工具缺乏
  基层的录音笔,秘密拍摄机很多还没有配备,高科技的取证手段更无从谈起。另在对金银首饰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检查中缺乏应有的设备,去那些单位检查时“看了也是白看,再看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来”。因为即使其真的使用了氰化物等剧毒品,你也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来发现。
  (三)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1.执法依据复杂分散、效力层次低、陈旧
  公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源非常多,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所制定的特区法规,运用最多的当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基层民警运用起来可谓得心应手,但对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效力层次较低,出台时间较早的法规及规章则在工作中不大敢用,因这些部门规章受新出台的《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影响比较大,有些规定因于上位法或新法抵触而失效,但也因此“连累”了其他尚未失效的规定的执行。在具体执法中感觉到好像许多法律和法规都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似乎警察该管的事情很多,但具体到执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该管的事没有管,不该管的事却管了,做了许多无效劳动,使执法本身呈现无序状态,进而影响了对行业的规范及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2.对盗窃、诈骗刑事追诉标准过高,治安处罚起不了惩戒作用
  在深圳市,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标准为2000元以上,诈骗是4000元,追诉标准均为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各地对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可在500-2000之间确定,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当地的经济水平,二是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深圳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社会治安较差,人民群众对公共场所的小偷小摸等犯罪行为民愤极大,进而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感到不满意,给公安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一位基层民警的比喻真是精当,说:“如今打击犯罪,有点像是在割韭菜,猛割一阵子,不久又长出来了,警察就像是辛勤的菜农,要不停地割下去。”
  在内地公安机关往往对不够追诉标准的偷窃犯罪处以劳动教养,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社会环境,但在深圳法制较为严格的大环境下,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第三项体现出“屡教不改”来,细化下来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要求是第二次受行政处罚并且前后两次的违法行为必须一样,即如果第一次是偷窃被拘留15天第二次是抢夺仍不能处以劳动教养。对于专业的犯罪团伙,往往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在每次被抓时报上不同的姓名及住址,利用不同公安办案部门信息未共享的缺陷逃避被劳动教养的处罚,使得拘留15天对这些惯偷成了“度工休假”,而偷窃则成为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职业。
  (四)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
  当前,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因管辖的范围较广,且公安工作的专业性较高,监督的力度及强度不够;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并不强,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占整个行政处罚案件的比例较低,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而内部监督因同属一个机关部门,相应的力度有限。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大力拓展情报来源渠道
  1.建立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信息通报制度
  社区民警作为公安派出所从事治安防范、管理和群众工作的主要力量,其在日常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提供应急救助服务等活动当中,掌握了大量的社区信息及灰色人员,因此,由社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将此纳入社区民警的绩效考核中,真正实现情报互通,情报共享,做到打管结合,以打促管,在有效打击治安违法的同时,有效净化社区环境。
  2.引入技术侦查措施
  在办理重大治安案件,或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聚众赌博、组织卖淫的案件时,应果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扩大技术侦查在治安案件中应用,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同时,公安机关的治安情报信息的采集应在治安耳目、跟踪守候等传统侦查方法的基础上,利用视频监控、人员轨迹等新型手段和方法,进一步拓展采集渠道和途径。
  (二)提升取证能力的对策
  1.更多使用视听设备进行取证
  在前期侦查摸底的阶段,公安机关就应当更多得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虽然这些东西要成为呈堂证据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但如果在审讯中配合运用,出示给嫌疑人看,嫌疑人也很多会自觉“理亏”而放弃侥幸心理承认违法事实。同时应当通过教育改变民警的取证习惯,培育现代的证据意识,以办“零口供”铁案为荣,适应时代的潮流。
  2.建立证人保护及误工补偿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在媒体上多进行法制意识的宣传,鼓励群众勇敢地和犯罪份子做斗争,积极地指认犯罪。同时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的保密,在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注意在举证时对相关证人的关键信息进行覆盖,严格对证人进行保护;对因为作证而造成的误工及路费损失的,可拨出专门的经费来进行补偿,保证证人的积极性。
  (三)用足相关法律法规打击治安违法行为
  1.降低侵财类犯罪的追诉标准
  在当前,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就是盗抢、抢夺、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多数群众对治安环境的直观印象也来自这些方面。因此,要根据中央政法委书记、公安部原部长孟建柱同志“民意引领警务”的理念,协同有关部门降低此类的追诉标准,在行政处罚难以有些惩治此类违法行为的时候及时运用刑事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2.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打击实现“积分制”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开辟治安拘留所和戒毒所成为第二战场,进行指纹比对大会战,核实相关违法人员的身份及违法前科,对违法行为实行“积分制”,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通知办案单位及时处理。在当前劳教制度将被其他制度取代的形势下,对多次实施盗窃但数额较少或未遂的,公安机关应积极运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盗窃罪的修改予以打击。
  3.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及强化民警执法能力的培训
  公安法制部门及时进行法规清理,对公安机关执法范围内所存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并将编印成资料并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使得基层民警明白哪些法规可以用,哪些不能用,做到心中有底,并在一线执法时予以贯彻实施。
  (四)强化执法监督及民警教育
  1.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具有及时、全面、有效的优势,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法制、预审等部门对基层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监督,但因同属一个机关单位,监督的深度不足。因此要深化监督部门的考核,不能“管好管坏一个样”,建立起监督部门失管、脱管的责任倒查机制,在发挥其监管优势的同时有效强化其监督深度及力度。
  2.加强民警法治理念思想的教育
  要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一是让民警树立法律至上观念,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使其对法律心存敬畏,认识到身为执法人员,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以此实现奖惩
  通过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打错不犯、小错不断”者,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作为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的重要依据。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批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
  综上所述,公安行政执法中离不开获取有价值治安情报,有效的取证、正确地适用法律及有效的执法监督这四个方面。只有把这四个环节做好了,才能高效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份子,确保执法质量,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公安执法形象,确保社会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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