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民参与是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保障公民参与权,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意。本文探索了我国当前公民参与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公民参与 存在的问题 民主
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八大报告自始至终贯穿了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主张,都是人民利益的科学体现。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和政策主张,更加紧密地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忧人民所忧,把人民幸福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温家宝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们生活过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怎么算是活的有尊严?满足公民的基本权利,肯定是尊严必不可少的部分,人之为人,就在于他有人权,一个人的人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那么他就会感到有尊严,进而才有幸福感。而公民只有通过国家不断创造的各种途径和机会,参与到社会的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可能享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那种更有尊严的体验。公民参与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原则,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它关系到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可持续巩固。
一、当前我国公民参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上的误区
当前我国公民参与上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从公民本身来看,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对人的影响根深蒂固,从思维方式到文化心理结构,很多人对政治和社会参与存在比较严重的顺从、臣属心理。还有的人认为即使参与也没有用,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尤其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伤痛,很多中国人对政治参与已丧失信心,历史留下的伤痕迫使人们选择了对政治的冷漠,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方面是从党政官员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权力过度集中和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部分党政官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和“自上而下”的思维定势,反映在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供给中,不愿意放权,认为普通大众只需被动接受就可以,从主观上就不愿意让公民参与。
追求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社会开始出现利益分化,逐渐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对现有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而言,最优的政策选择就是维持现状,继续利用制度不公和机会优先来攫取改革的大部分成果,这些利益集团利用各种声音和权力对政府施压,以期寻找最大化其利益的最优方式;有的党政官员认为民主和经济增长是对应的关系,希望用经济发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经济持续发展了,其成果能够为大多数人公平分享。否则经济越是发展,收入差距可能就越大,社会不公反而更严重,社会矛盾反而加剧,更何况经济不可能永远持续增长;还有人把民主意识形态化,把民主和某种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其实中国要走进现代化,必须要有基本的现代化制度做基础,而民主就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设施之一,基础性的制度设施只有正常运转了,那些上访的人,上街的人,上网发泄的人就有一个出口,他们可以回到制度的轨道上去正常的解决问题;还有的党政领导认为公民参与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因而也不愿意做出促进公民参与的努力。
(二)各级党政部门普遍缺乏使公民有效参与的操作技巧
随着新一轮解放思想的展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部门逐渐认识到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就是“怎么办”的问题,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什么时候、怎样去邀请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否范围越大越好?是否政府在任何立法或制定公共政策时都应引入公民参与?政策法律制定者应该与公众分享多少决策的权力?如何既实现公民有效参与的目标,又不损害政府组织的管理效率等等。在做出集体决策、解决社会问题等民主进程中,公民参与既是现代民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也可能隐含不少问题。总之,各级党政部门普遍缺乏使公民有效参与的操作技巧和规范运作的方法,这对执政者的执政能力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三)制度保障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还存在着制度保障不完善的问题。现代民主制国家的公民参与是通过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的。我国在公民参与上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但在这些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许多制度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职责交叉,制度配套程度不高,尤其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设计,渠道的使用率和畅通性不高,以致参与渠道在承载公民参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公民在行政立法、重大公共项目及公共事务领域参与程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任务艰巨。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对公民参与立法进行有益的尝试,像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再如选举走形式,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结构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妨碍了公民有效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文化生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要为公民的参与提供合法的渠道、方式、场所,并且当公民的正当参与行为受到侵害时,能够保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益。要努力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有效地参与社会的政治和公共生活;还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公民通过公民参与为社会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积极对策,探索公民参与的模式和途径,推进人民民主建设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努力探索实现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措施和途径。
(一)要充分认识公民参与的意义和作用
如今当务之急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尤其是党政部门领导和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的认识,正确认识公民参与的作用,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还利于民的同时更要还权于民。公共管理者只有充分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思想认识,才有可能在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做出调整和改变,才愿意做出扩大公民参与的努力,发挥公民在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等领域中的参与作用。
(二)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正如列宁所说的:宪法只不过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宪法的实现需要具体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因此,公民参与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有一套制度体系作保障,而这套制度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基础,以落实公民参与的各种政策及各种具体的操作规程为支撑。通过强化公民参与的法制保障,防范和约束公共管理者进行危害公民参与的行为发生,从而将公民参与纳入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中。在大规模的民主热潮到来之前,提前做好准备,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层面上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出积极的引导,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相反,如果在公民更加普遍的参与前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和安排,公民正常的参与受阻,而非法的或非正常的公民参与就会大量出现,公民参与失去控制,就会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成为社会体系中的不稳定因素。
(三)现在亟待要做的几个工作
一是真正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表达权是公民发表对事物看法、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社会言论自由的表现。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公民对公共事务充分、自由地表达意见,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不但是国家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包容的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公民的表达权和话语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仍有提升的空间,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有不同声音的社会才是正常的社会,一个社会没有了不同的声音,除非是理想国,已经没有进步的空间,更可能是蕴藏着危险,地火运行迟早要爆发。所以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传统媒体的言论是一种可管理的言论,而互联网上匿名发言,很多言论揭示了事实的真相,有的则比较偏激,应该允许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在言论空间上展开竞争,二者落差尽可能缩小,传统媒体才有竞争力可言,才可能起到言论分流的作用。
二是不断完善听证制度。自从我国1996年把听证制度写入《行政处罚法》以来,听证会已逐渐成为公民就公共政策直接与政府对话的一个平台。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但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增强听证参与者遴选的有效广泛代表性,真正使听证制度不流于形式;建立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听证会是政府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如果听证代表的意见对决策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公众必然认为投入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其中没有意义,听证会也必然受到冷落。
三是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知情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公民只有了解相关信息,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如果人们对政府的政务或者公共事务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就谈不上有效参与的问题。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一个实质性的进步,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政府是否无偿提供信息、公民的怎样申请参与、救济制度等方面。要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准则,凡是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与公民的利益有密切相关的事情,都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等,在出台前,也要把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晓,是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途径。
四是要借助和利用网络媒体功效。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公民通过网络可以直接与政府沟通对话,政府也可以就某项议题在网上咨询意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电子政务,要增加其实质性内容和透明度,方便群众使用、监督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