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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2015-11-09 10: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十八大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缓步提高的同时仍面临巨大挑战,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现状,提出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部分对策。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现状 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集合概念,理想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心理预期与司法权实际运行相一致,进而从内心产生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认同和尊重。广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包括法院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具体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活动所产生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狭义来讲,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豍通常说的司法公信力仅指法院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本文亦采用狭义解释。
  强调公信力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中有着重要意义,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豎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法律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与延伸,更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从现实需要来看,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因其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而被人们寄予厚望,如果司法丧失公信力,法律与司法机关威信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私力求助,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置,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诉讼范围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社会上不断涌现的热点问题和舆论事件也让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国法院公信力还存在缺失,司法公信力建设任重而道远。
  1.从主体来讲,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公信力欠佳。司法权是由以法官为首的司法工作人员实际操作的,然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造成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无能的印象,法官职业水平不断遭到质疑,人民法院专业、严肃的形象在公众心中一落千丈。此外,由于个人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的不同,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时往往试图通过“找关系、托熟人”的方式以期案件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虽是中国人情社会的历史原因使然,但也能极大反应出人们对司法工作者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的不信任。
  2.司法活动不能完全独立,法院审判公信力不高。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排除任意干扰能力较低,裁判结果更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左右摇摆,不仅包括不能有效对抗来自不当社会舆论的侵害和干扰,还包括无法对公权力干扰司法权运行的有效抑除。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力量的过于强大使得法院司法权在二者的夹缝中步履维艰,司法活动体现出“行政化”和“舆论化”特征。
  3.执行能力有限,法院执行公信力较低。法的执行是法律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验证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有力方式。“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领域的尖锐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不少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在执行阶段采取消极态度,故意逃避责任甚至对抗执行,尤其是当执行活动涉及行政部门或其他协助执行人时,其往往基于自身利益或其他方面原因拒绝履行义务,相互扯皮,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其正当权益,进而对法院公信力产生质疑。
  4.上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法院裁判公信力不高。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是构成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然而,息诉服判率较低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当法院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接受范围时,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是法院裁判发生了错误,同时以上诉或信访等方式表达对此结果的不满。近年来我国上诉和信访的概率较之以往大增,最直观地反应出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态。
  (二)引发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分析
  1.司法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局限性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体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状态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而现实中我国法院体系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队伍中除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之外,还包括一部分的行政部门调入人员和部队转业者,来源渠道呈多样化特点。相对来说,行政调入和转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理论教育,缺乏专业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技能,这种技能和专业性的欠缺使其很难适应当代司法公正严明的现实要求。此外,由于个人品德修养、历史文化因素等多方原因,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法官中立性不再,社会公众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法院能否公平审判,由此逐渐演变,产生对法院和司法活动的排斥情绪,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司法活动的非独立性是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一方面,来自行政权的干预是妨碍司法独立的最大掣肘力量。我国各级地方法院无论在人事还是财政物资方面都听命或依赖于同级人大和政府,法院独立性被不断淡化,转而被赋予政治色彩;再或有基于地方政绩或其他方面利益的考量,地方政府插手司法活动,致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甚至直接听命于公权力,直接影响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媒体开放的今天,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绑架着所谓“民意”、“道德”,在监督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始料未及的影响力,社会舆论以其强大的力量妨碍着法官的专业判断甚至左右司法结果,使民意代替法律成为法院断案依据,法律丧失权威。


  3.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司法是限制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程序因素。程序公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也是人们对司法产生信任的基础因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松的实体法”。而司法实践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中,部分法官一味注重实体,迫不及待为嫌疑人定罪量刑,在诸如羁押、回避、取证等许多环节上都公然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定,当人们找不到法官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时候,自然而然就产生了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
  4.公众法治意识的淡薄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水平的重要因素。造成我国法院公信力状态不理想的原因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自身的缺陷,还一定程度上包括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基础的薄弱。一方面,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多数人对法律知之甚少,社会上也缺少相应的基础性宣传,轻视和践踏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裁判结果超出到期待标准时还会以一些诸如在法庭喧闹、攻击法官等极端方式表达不满,这都极大损害了法院形象,不利于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维护。另一方面,一些不合当代司法理念的传统思想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人治”与“政法合一”的国家治理模式使得司法权附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思想在我国公众心中根深蒂固,虽然我国不断强调司法独立,但司法权在我国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敌行政权的事实很容易会导致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此外,我国古代长期崇尚的儒家思想一直强调“德主刑辅”,主张情理与法律相结合惩罚犯罪,这也使得法律在社会调节中不占有至高地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度不够。

  三、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加强法官能力建设,提高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掌握审判权的法官不仅要具有高尚的品格,更要有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能力。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是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是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也是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四个能力”明确指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在法官职业能力建设中所要努力的目标和方向。首先,提高法官专业水平是法官职业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完善法官准入机制,提高选任标准,从源头上提升法官职业能力,同时确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强化专业学习,补充法律知识。其次,树立法律职业道德观,确立司法职业道德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严惩司法腐败行为,以此重塑法官在公众心中的正义形象。
  (二)强调司法独立理念,明确法院独立地位
  司法权独立对提升法院公信力至关重要。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强调司法独立,当务之急是要理清各级地方法院与同级政府、人大及党委的关系,做到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明确,相互尊重。在舆论监督方面,尝试构建回应型司法模式,规范媒体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以防误导群众;同时培养法官“法律第一性”的信念,坚持“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豏思想,逐渐消除社会舆论的越位监督,引导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司法程序设计,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信力来源于人们对法院的信任,而提高这种信任的前提就是要做到司法程序公正。首先,完善程序法律体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渠道。由于现阶段我国程序法较于其他部门法还比较抽象,所以,完善程序法条、细化程序责任可有力地规范法官行为,防止程序不公。其次,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力度。这里的司法信息不仅包括司法规则、适用法律的公开,还包括审判活动公开、审判结果公开等,做到以法律和事实说服公众。
  (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培养民众法律信仰
  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是司法活动与公众互动的结果。“……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豐而法律信仰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内容,与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因此要重视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加强司法宣传,通过现代媒体及社区活动开展基层普法活动,让公众可以认识到法院的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通过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活动等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总之,树立全民法律信仰是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公众具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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