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下,影视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关于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保护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影视作品;演员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的权力,并且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抵制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力。而影视作品肖像权,就是指公民对自己录制的视频和声音作品有着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他人未经制作人授权,不能够私自制作和传播,不能够利用其进行商业性或违法性活动。
一、影视作品中肖像权的特殊性
肖像权是演员对自己的肖像的人格权的体现,此种人格权与普通人格权相比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肖像权除了具有普通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以外,还包含了影视作品演员的精神利益。影视作品是演员肖像的一种特殊载体,它是演员智力的成果。影视作品具有非常鲜明的独创性,也具有可复制性,所以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影视作品的肖像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权力主体的复杂性。演员所扮演的角色形象,来源于剧本的角色,但是演员是又自己肖像的权利主体。整个影视作品有着自己的著作权人,演员在接角色的同时,就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授权,否则演员无法进行正常的演出活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扮演角色演员的肖像权有着一定的使用权利,那么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与角色的扮演者不一致的时候,就出现了双方的冲突。
(二)肖像含义的双重性。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肖像分为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他扮演的角色所塑造出来的虚拟形象,是角色的肖像在影视作品中的再现。另一个就是演员本人的形象。是演员本人在影视作品中肖像的再现。所以说肖像在影视作品中具有双重的含义。
二、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争议
演员剧照就是演员在表演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它既反映了演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反应出角色自身在剧中的形象。所以关于剧照的肖像权就存在着很多争议。
(一)演员与角色之间的关系
角色通过演员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演员负责在作品中展示角色的性格、形象等,与自身的性格、形象有着很大的差距。但是我们知道角色塑造的成功与否,与演员表演素质有着一定的关系。演员对角色的外部和内心特征进行准确把握,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使自身和角色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够向观众呈现出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所以说演员是不是适合角色,不是仅仅看他是否长得像角色。
(二)剧照与演员的关系。剧照是演员本身形象在观众面前的表现形式,所以演员对剧照也拥有肖像权。但是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演员对剧照没有肖像权:一是剧照以脸谱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下,演员自身的形象被掩盖了,不能辨别出这一角色是哪个演员来扮演的,此時演员对于剧照就不再有肖像权;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演员扮演的角色无法反映演员本身形象的时候,如演员扮演某领袖时,由于演员经过化妆以后与这位领袖的外貌相似度太高,使得剧照失去了演员本来样貌的价值,这时候演员对剧照就不再拥有肖像权了。
三、影视作品中肖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交叉与冲突
(一)与著作权的交叉与冲突
如今许多国家已经把肖像权纳入到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1907年德国颁布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正式确立了肖像人的肖像权。本人认为在著作权和肖像权相冲突的问题解决中,应当遵循权力协调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享受演员的肖像,这属于动态使用范畴。但是著作权人对于演员剧照,应当合理使用,有权将剧照合理使用与影视作品的宣传当中,但是觉得不能当成对演员进行诋毁、丑化的工具。从演员的角度分析,演员接受角色之时,就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了部分的授权。另一方面,演员利用剧照进行商业宣传,也需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剧照的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以外的第三者使用剧照的时候,需经过两者的双重许可。
(二)向形象权转换思考
因为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前进的,所以社会的需求总是出现在法律的前面。当我们临近这一缺口的接口的时候,就要打开这一缺口,促进其进步和完善。形象权就出现就体系出了社会的进步性。形象权就是主体对于他的知名形象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力。形象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这一概念对于美国和我国的意义不完全一样。美国的形象权是从无到有的一个产生过程。而我国的形象权是在人格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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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