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论文联盟http://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案例来源:九叶网)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摄影机构在接受儿童父母委托拍摄了儿童的照片以后,摄影机构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因此将儿童的照片卖给其他商业机构,侵犯了儿童的肖像权;还有某些医院为了谋利,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和父母的信息卖给了一些商业机构,从孩子出生那天起就受各种电话和信息的侵扰,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很多父母苦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无法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q1:什么是肖像权?
a: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通过摄像、绘画、录像等形式实现于客观物质载体所形成或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无论是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他人均必须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q2:幼儿园侵犯了玲玲的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WwW.133229.CoM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未经玲玲的父母同意,就将拍摄的玲玲照片卖给了张某,很明显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了玲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玲玲肖像权的行为。
q3: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私人的生活信息等不被他人侵扰、使用、公开的权利。隐私权主要包括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权、利用权和决定权等。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