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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

2015-12-14 14: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微博的发展情况,对当前这样信息传递与沟通方式进行说明,然后针对微博诞生以来所发生有关著作权的纠纷,分析微博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相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并对微博著作权维权意识提出相关法律保护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法律保护 微博
  一、微博的发展及现状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用户沟通、交流、分享和传播信息的综合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微博,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14日,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中国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新浪微博的定位是“为大众提供娱乐休闲生活服务的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此后政府、学界、商界、娱乐界名人明星纷纷入驻,这成了新浪运营微博最特色的表现之一。2011年8月18日,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突破2亿,平均每月新增2000万用户,截至目前,新浪微博用户平均每天发布的微博内容已达7500万条。
  新浪微博在短期之内引发的巨大成功让国内其他门户网站再也无法坐视。2009年12月14日,搜狐微博正式上线,并被张朝阳定义为重量级产品;2010年1月20日,网易微博上线内测;2010年4月份,腾讯推出了腾讯微博。至此,微博全面进入中国市场,战国纷争的时代已经来临。

  二、国内主流微博平台
  随着国内微博概念的火爆,各家网站的微博平台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目前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用户基数比较大的都是门户微博,包括新浪、腾讯、搜狐和网易。在微博营销上展开了平台大战。以新浪、腾讯为代表的微博更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微博的功能
  微博客产品从创立至今正逐步完善,由于市场需要已衍生出数十种功能,主要功能有发布、转发、关注、评论、收藏、私信。
  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发布简短文字、图片、其他网站链接、音乐和视频等,即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
  转发功能:用户将同一平台的其他用户微博上的内容原文照搬的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关注功能:用户甲可以对任意的用户乙进行实时关注,成为用户乙的微博关注者或称为“粉丝”,用户乙所有在微博上的实时更新内容,用户甲都会从自己微博上看到。
  评论功能:同一平台的用户可对任何用户的任一条微博进行点评。
  收藏功能:用户根据喜好可以对任何人的任意一条微博进行收藏。
  私信功能:私信功能是新浪微博开发出来用于两个用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流的工具,私信内容仅两人可见,不能公示,这也体现了网络交流的隐私性质。私信突破了原有微博围观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交流体验。
  (二)微博的符号应用
  #话题#:在微博编辑器上有“插入话题”的链接,点击后会在输入框内自动出现两个井号,您只要将中间内容改成您要讨论的话题,再后面加上您的见解点击“发送”即可。#话题#符号的应用,可以在短时间内把企业微博和讨论共同话题的微博联系在一起,在用户进行相关话题的时候,呈现在用户面前,增加了被潜在消费者浏览的机会,企业积极主动的利用热门话题进行互动,可以获得大量关注。
  @:这个符号用英文读的话就是at,在微博里的意思是“向某某人说”,只要在微博用户昵称前加上一个@,并在昵称后加空格或标点,他(或者她)就能看到。注意:@昵称的时候,昵称后一定要加上空格或者标点符号,否则系统会认为@后所有字为昵称,例如@传媒在线你好啊,系统就会认为“传媒在线你好啊”是昵称。@符号的用法有以下几种:(1)企业可以在发布微博时@某人,起到提醒某人注意,并查收浏览的作用;(2)企业在发表的内容涉及第三者原创内容时可以利用@某人的功能,起到著作权声明作用;(3)企业在评论或解答问题时,可以@某人,向业内人士请教;(4)企业微博之间,可以相互之间利用此符号传递有关信息。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微博数量的急剧增长同时,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以微博著作权纠纷居多,最主要还是抄袭,这种抄袭有可能是认定为转发,引发争议的是,转发人在过程中是否有仿造名博以吸引用户的情况。
  以当前最知名的微博侵权案为例,2011年7月13日,备受全国媒体和网络关注的博客维权案京城宣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滕州作者郑锋诉北京某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已删除侵权文章且态度诚恳,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当庭向郑锋支付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据悉,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这是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
  在立案前,本案就已经倍受关注,同样,本案原被告在上海市某法院的达成诉前调解。有法律人士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发布形式,作者在博客上发表的原创文章一样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涉嫌侵权方无视作者声明,在其网站上擅自转载原创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很明显,在中国,有关微博的的转发和扩散日益普遍。绝大部分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台,在微博上寻找新闻线索,不经微博用户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关著作权费用,就对用户的微博内容“信手拈来”。这样的情况,在网络、报纸上屡见不鲜。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之争,目前存在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1.140字的微博文是否具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事实。由于其字数十分少,是否是作品,如何界定微博作品的“独创性”,这也是学界纷争不断、困扰网络著作权的难题;
  2.微博著作权侵权造成损失大小如何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抄袭情况认定比较容易,得是损害认定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较为难以操作,原微博作者难以弄清有多少微博用户或媒体使用了作品,不能清晰酌定转发后的影响力,也难以界定作品被侵权的损害大小;
  3.微博服务商的权责问题。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条从明确标示限制、更改限制、是否具有主观善意限制、直接从中获利限制以及移除限制五个方面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服务过程中的免责条件。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性,这是认定其是否侵权的的关键。
  四、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及例外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应用备受网民青睐,但在著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微博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便可主张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微博博主属于网络用户,博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致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的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的形式
  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三)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微博侵权的裁量,逐步借鉴了外国网络法,主要有“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当然具体到微博实际应用中,判定是否侵权可根据微博原作者的声明,以及微博的转发比例数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是否是抗辩依据。
  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著作权案件纠纷中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制作该网站、网页内容时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来微博用户的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已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有删除该侵权微博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或者故意忽略该事实就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上,权利人又没有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力都能让一个正常理性人知晓和引起注意,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鲜明抢眼,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不作为,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卸责任,这时,不按照权利人的请求删除侵权微博,就算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认定侵权微博的存在并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五、我国法律的立法保护

  (一)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Commons)采取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启发。
  所谓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丝格提出的,传统的著作权通常有两种极端表现形式: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即作者享有作品的全部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作者放弃对作品享有权利,知识共享试图在两者中间取得平衡,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微博中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一般有:署名——非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模式,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权利增加或删除。例如,作者不同意转发微博的,可以在微博中添加版权申明,申请改微博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者申明的同时又由系统等电子编程自动阻止其他用户转发。
  (二)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微博(网络用户)的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三)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和制约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底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ID、昵称可自愿选择,这样做有效是针对侵权人的隐匿性,有效遏制侵权事件发生。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如果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这样,就从技术上防止的微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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