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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及其解决

2015-11-03 10: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微博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代表登上了时代的舞台,微博以其强大的媒体融合功能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微博领域存在的各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探讨和解决此类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本文以微博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为切入点,区分拥有著作权的微博形式,着重探讨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并提出较为合理、新颖的解决方案。

  论文关键词 微博 著作权 侵权行为 微博实名制 虚拟网络平台

  一、微博的定义及特征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是博客的一种变体,兴起于美国,具体来说,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其内容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
  微博具有如下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的社交网络:(1)微博草根性更强,广泛分布在各个终端,用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微博的使用。微博用户门槛低,账号的注册和使用都极为简单。(2)强大的媒体融合性:微博不仅仅是140左右的文字内容,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媒体都可以在微博上使用。(3)实时性:微博能够演绎实时现场,现代即时通讯功能的强大。(4)开放性:微博用户可以关注他想关注的任何拥有微博的人,微博用户也可以被任何拥有微博的人关注。微博的开放性是其他即时通讯工具所无法比拟的,微博内容一旦发表,就可能会被任何人阅读、转载、评论。
  二、著作权与微博著作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著作权人私人的财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文明的累积和知识的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等都不属于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二)微博著作权
  微博是否拥有著作权,学界尚存争议。判断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重点就是确定该微博是不是作品。微博作为实时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是对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的记录,包括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等。理论上来说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但独立创作并不等于这些微博都可以称之为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这些微博才能称为作品。在微博中,除了我们日常生活的记录外,还存在着各种形式,例如:微小说、微诗歌、长微博等。其中不乏由作者经过精心构思创作出来的,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当然,140字的微语录也有许多是博主精心创作的原创内容,表达了博主的所思所想,此类微语录也应当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中存在著作权,探讨微博著作权还是有进行必要。

  三、微博中主要著作权侵权行为

  微博著作权侵权类型多样,各类主体的著作权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然而由于法律常识的缺乏,部分主体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因此针对著作权侵权类型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和明确。下面是从三个主体的角度,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分。
  (一)微博用户
  微博用户是微博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支撑起微博运营最核心的力量。具体来说,微博用户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一下几种:
  1.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微博用户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署名权。微博领域内,署名权被侵犯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微博用户在没有标明作品作者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或转发微博。作为运营商,新浪就因用户在微博上内容被抄袭而经常接到投诉。
  2.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便是针对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展开。具体案情如下: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摄影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件经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3.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例如,微博用户如果在没有经作品原作者的许可之下,擅自将还未公开的作品在微博上公之于众。新浪公司的法律部门曾表示,有不少喜欢体育的用户未经许可在微博中发布NBA比赛的视频,这样的行为引来了数百条NBA的投诉。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当今社会,人们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品位,许多博友更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对某些作品改编后拼凑上传,并以原作品的名称上传网络,当人们都认为该作品就是原作品时,原作品早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了,这样的行为就造成了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二)网络运营商
  微博运营商,是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微博运营商的侵权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侵权行为,例如:不同的微博运营商之间借助网络技术进行抄袭;另一种情况是间接侵权,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提前予以禁止或事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


  (三)其他侵权主体
  1.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郭德纲曾创作名叫《屌丝青年》的相声,演出后被发现其中有些段子摘自微博,此消息公布后,郭德纲郑重道歉,并表示自己将重新创作《屌丝青年》2.0版。在此例中,郭德纲的抄袭行为构成了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其他主体通过电影、电视、小说等各种形式,将微博中的内容,整理发行,构成了对原作者发表权的侵犯。例如某博主喜欢做菜,每天都会将当日的菜谱放到微博上,收获了不少评论和转载,某出版社认为这些菜品很有卖点,便将其菜品出版,并从中获利,此出版社的行为便构成对原博主发行权的侵犯。   3.署名权,其他主体侵犯署名权的情况基本同微博用户侵犯署名权类似。出版商、电台、编剧或者其他主体使用微博中的内容,却未注明原作者,或者直接将他人名注于其上,即构成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四、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面对种类繁多的侵权类型,怎样对权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网络侵权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要能够解决此类问题,在保持原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提出与微博相契合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立法
  对微博作品的立法保护是最彻底、最有效的保护。首先,我国还尚未建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应制度,面对微博的急速发展,急需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单行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方面的基本法,在完善保护基本权利主体的著作权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微博作品的地位,给微博作品一条维权渠道。“曾有微博投票结果显示,四分之三的投票网友表示支持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增加保护微博版权的条款。因此完善立法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意所向。”
  (二)微博实名制
  由于微博匿名性导致博友身份不明,在发生侵权问题时,难以进行保护。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到了微博实名制问题。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后台实行实名制,如果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
  “技术层面的限制和保护是维护微博著作权的关键措施。推行实名制便是技术手段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实名制使在微博上的发言与博主本身的名誉相连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同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也方便了权利人寻找侵权人。实名制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若微博运营商操作不当,就会导致网民身份暴露、信息泄露,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微博运营商面临的困难的既要对网络实名制进行推广,还要做好用户信息保密制度,以使微博用户得以真正安心。
  (三)微博案件网上审判平台
  设置虚拟网络平台,进行网络仲裁或者审判。网上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上进行。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微博话题争议相较于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和仲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普通的法院审判不仅对法院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耗时耗力,许多被侵权人可能会因为程序的复杂而放弃维权。设立网上仲裁庭,不仅能够提高仲裁的效率、减轻普通法院的压力,还能够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使得权利受侵犯者的权利能得到保护。
  (四)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实行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的统一管理。面对微博庞大的信息量,建立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势在必行。“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形成行业自律和规范,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可以提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可控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被授权的形式,统一代表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洽谈著作权事宜,既能够提高单个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又避免了网络服务商与大量单个著作权主体分别谈判所消耗的大量时间和人力,在实现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可以最低之交易成本促进微博的传播。”
  最后,微博的自身特点决定其维权之路必定艰辛坎坷,我国现阶段对于微博著作权维权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微博上权益的保护还需要漫长的努力。在政府和相关机构继续做好微博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希望各位公民提高自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尊重他人著作权,使每位公民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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