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政策法规不健全,政策执行偏差大,民间投资者没能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从目前国家对国有、民营、外资三大经济体系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优惠条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民营经济在明文规定上已没有制度限制,至少享有“准国民待遇”,但在实际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政策体制环境的落差还是很大的。其一,审批环节多,导致民间投资项目进入门槛高。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投资的资格认定及注册资本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间投资手续繁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间投资在与外商、国有企业的竞争资格、竞争条件与竞争机会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挫伤了民间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其二,税负不公平,“三乱现象”严重,大大削弱了民间投入的收益。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显示,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拆除办法》则将民间投资企业排除在外,加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间投资企业实行的则是从开办期起,这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扩张存在十分不利的影响。此外,不合理的收费问题极为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大部分民间投资企业都要上缴50多种税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而且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很大,表现为收费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其三,管理部门多,导致政出多门。目前,我国对民间投资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私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如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多达20多个部门,但缺少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WwW.133229.COm特别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一个投资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当前民间投资项目常常因找不到主管部门而在履行程序上受阻。不仅如此,民间投资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方向、技术支持等方面也存在着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的问题,致使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加重。其四,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和不配套,导致民间投资的制度环境不宽松。例如,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相关的民间投资、金融财税产业进入等政策上,都没有相应的协调措施和配套政策,造成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是“两张皮”,制度保障不力。
二、产业进入壁垒高,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
由于市场经济准入政策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民间投资在将近30多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这些限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一直难进入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二是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竞争。有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经营的领域,非得到了无利可图和亏损之时,才让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有些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进入条件苛刻,致使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产业正在对外开放,但对民间投资是否开放却没有明确说法,如电信业、银行业。从目前统计年鉴中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来看,虽然总体上都有民间投资的进入,可以说有一定的进入广度,但民间投资大量集中在一般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中,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度明显不足。如,在1998年民间投资的行业分布及其占本行业的投资比重中,有8个行业的民间投资比例不到20%,其中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中,民间投资的比例仅为9.5%;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中的民间投资比例也仅为8.4%。也就是说,投资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由于部门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岐视等原因,致使民间投资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的深度不足,严重影响民间投资的扩张。
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打破“唯成份论”,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增加;二是要加强对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当前的政策,帮助民间投资者调整消极心态,增强投资信心,并对优秀的民间投资者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会上树立他们的良好形象。为此,建议各级党政明确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设立“民间投资促进协调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把促进民间投资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的目标责任制范围。为保障国家促进和加强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协调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对民间投资管理的政策,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要对作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一部分的民间投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分类指导和综合服务,统一对民间投资进行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服务,以促进民间投资的扩张。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投资管理方式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计划不能再具有直接分配投资和特定的职能,只是为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的协调提供基础,即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的企业投资,构建众多的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的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点和市场供求状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
在转变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国家不能再单纯依靠全社会投资计划指标来控制投资总量,而应从资金源头入手,利用利率、汇率、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同时,要区分“审批”和“审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原则。凡是由国家出资的项目仍然实行国家审批,以把握投资方向,约束各级政府投资的盲目膨胀;凡是国家不参与投资而由法人或个人选定的投资项目,规模过大或认为没有把握的项目可由银行提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凡是一般性投资项目则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一建立或项目一投入就成为改革对象的现象,使资产增量从体制上一步到位,从而缓和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微观投资主体与市场调控手段之间的矛盾,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投资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样既可以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预测和监控,又可以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减少民间投资者的决策失误,提高民间投资主体投资的积极性。
3.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