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试论精神病人侵权责任比较法上的考察

2015-11-17 09: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也引发了如何公平分担精神病人、受害人、监护人甚至社会公众责任的讨论。本文着重介绍世界各国有关精神病人侵权案件的处理,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参照。

  论文关键词 精神病人 侵权 责任

  一、前言

  世界最早涉及精神病人侵权的是Weaverv Ward案。该案中,两名士兵因军事演习发生矛盾,被告不小心射伤了原告。显然,本案的事实中并不涉及到精神病人侵权的问题。但是在判决理由中却提及了精神病人侵权的处理,判决中指出:即使是精神病人造成了伤害结果,他也必须对此结果负责,除非可以证明他完全没有过错。该案例虽非精神病人侵权,但可以作证关于精神病人侵权的规定在当时已经成为附带意见,且引起了很多讨论。

  二、各国精神病人侵权责任判例

  从上述案件也可以看出,有关精神病人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是对侵权中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适用问题的探讨。迄今为止,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对此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爱尔兰对此并没有清楚的立场。在美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造成伤害的区别已被基于故意和疏忽所取代。英国和新西兰也赞成这种做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采取反对的立场,它们认为过错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坚守无过错无责任原则,但是原告可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与他的身体、货物、房屋或者土地发生了直接接触的除外。下面仅就以上国家处理精神病人侵权方面的案件进行探讨。
  (一)爱尔兰
  爱尔兰唯一一个解决精神病人侵权责任问题的案件为Donohue v Coyle案。案件的事实为:一天清晨,原告发现被告站在自己家的干草上,叫着原告的名字并扬言要烧毁干草棚和房子。随后,被告又去攻击撤退回自己家里的原告并继续大声威胁,砸破了原告家窗户。原告走出房屋,试图阻止被告,却被被告一脚踢中头部受伤。事情发生的前一天晚上,被告在一个亲戚的房间里被注射镇定剂并入睡。凌晨3时许,他苏醒,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砸毁自己家中的家具后离家,并发生这后续的事情。在被告的论述中,他能想起原告的干草棚及一些攻击的细节,其他则是一片空白。
  原告的律师认为:精神病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负责,除非达到完全无意识的程度。如果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他就应该负责任,即使他并不知道他的行为本身是错的。被告的律师则辩称,被告并没有打算进行让原告受伤的不法行为。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并没有提供详细的理由,仅仅说明要遵循英格兰Morriss v Marsder的判决。
  (二)新西兰
  新西兰关于此有两个重要的判决。
  1900年的Donaghy v Brennan案是典型案件。案件的事实是:一个精神病人射击他人,最终被判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理由为:被告只有在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以及这个行为是错误的时候才能被豁免责任。上诉法院肯定了此判决,同时对Hanbury v Hanbury 案判决书中“在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并没有充分的不同”这句话进行了批评。Stout法官认为如果精神病人无需对其未证明的故意或者恶意的错误行为负民事责任,这就与许多著名判决和理论学说相矛盾了。虽然该判决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立场,但康诺利法官和上诉法院似乎都同意精神病人必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除非该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求证明他有恶意或者特定的意图。
  在1959年Beals v Hayward 案中,McGregor法官辨明了“故意(intention)”和“意愿”(volition)两个概念,认为精神上的缺陷可以削弱行为的自愿性质。本案的事实为:原告是一个非法侵入被告土地的孩子,被告用枪支打瞎了原告的眼睛。陪审团认为被告使用枪支的行为不是一个故意侵害行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尽管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他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基于此,McGregor法官认为他不应该对此负责。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也有两个著名案例。
  在White v Pile一案中,案件的事实为:原告是一个已婚妇女,被告为一个25岁的未婚男子。被告在其短暂性地从精神病医院释放期间攻击了原告,他抓住原告,不停地告诉原告她是他的妻子。精神病院的主治医生证实,被告突然出现了他已经结婚或者订婚的幻想,并且被告有突发暴力行为的历史。在攻击期间,被告的推理能力已经丧失。主治医生认为:他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但另一方面,医生并不认为被告不能辨明任何现实的事物。
  在Adamson v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Trust一案中,被告幻想着他的同事要杀他,于是他偷了车,从政府逃走,而没有注意到交叉口处有交警,于是驾车撞伤了原告。Wolfe法官认为:精神病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有很多的支持性理论,但精神病本身并不是一个辩护理由。
  (四)加拿大
  1862年的Taggart v Innes案是最早的被报道的判例。原告诉称被告曾经殴打和虐待自己。被告则辩解自己有精神疾病。最终,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者不能以自己心理失能而为侵权行为辩护。
  在1904的Stanley v Hayes案中,被告烧毁了原告的谷仓,其侵权责任最终被认定。博伊德法官指出:就本案的证据而言,已可以充分证明被告烧毁了谷仓,事发时被告将该谷仓当做自己的家。但不能完全肯定当时被告是否知道他做了什么。他自己家人并没有把他当成危险或者不适合从事普通事务的人。博伊德法官更倾向于在有些不法行为认识的情况下实行有限责任。


  在 Wilson v Zeron案中,一个老年精神病人持铁块砸死了他的监护人。陪审团认为就被告的精神状况而言,他没有能力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格林尼法官认为:当精神病人达到无法带有真正意图去从事有关行为的程度时,那就不存在因自愿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在安大略1976年的Squittieri v de Santis案中,Galligan法官指出:不管他是否因精神病而无法知道自己行为是错误的,如果他想去杀人,又可以认识到杀人行为的性质和质量,这个精神病的辩护对他来说就是没用的。 Lawson v Wellesley Hospital案的处理方法与安大略法院判决不同。Cook v Lewis 案中的观点则为承担责任的行为是自愿性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偏向于安大略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在确定一个精神病人能对殴打或者侵入行为负责之前必须考虑他自愿和认清之前所涉及因素的程度。
  (五)美国
  在美国,法院和立法机关给患有精神病的被告留有非常有限的余地。如果被告故意侵权,即使他们有精神疾病,也应该对此负责。McGuire v Almy案是典型判例之一。案件的事实为:护士被一个精神病人袭击。判决中指出:当一个精神病人通过自己行为故意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他就需要对此负责,就像同样情境下的正常人要负责一样。
  1934年Sforza v Green Bus Lines Inc案中,突然发疯导致的责任被考虑。本案的事实为:属于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在驾驶中突然发疯了,巴士撞伤了原告。纽约市皇后区市政法院的佩特法官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与此相悖的判决是1970 年的Breunig v American Family Insurance Co.案。本案的事实为:驾驶员突然患上急性偏执精神分裂,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撞伤了原告。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的Hallows法官认为:每一个案件中的责任必须依据精神障碍的种类和性质判定……一个人在不能避免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先行行为导致事故的情况下对其行为负责是不公平的。

  三、结论

  介绍各国对精神病人侵权责任问题的判例可以得出法律对此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和立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也过于模糊,有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混为一谈的嫌疑,并没有根据过错与否归类。在讨论了以上各国的解决方案后,认为将精神病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精神障碍达到一定程度作为免责事由更具说服力。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