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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5-07-28 19: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为此本文首先将首先简要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以阐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赔偿数额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重要方法,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在1949至1986年我国还没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的第一次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重大进展。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发展,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到侵害。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即精神痛苦。
  笔者赞同狭义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确地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因此,采用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明确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根据国内学者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3.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法条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一起 ,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民法原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基于对民事主体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就是赔偿义务的负担。行为是连接赔偿义务人与需要赔偿的损害之间的唯一合理的因素。因此认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也就是损害后果,即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从法条中可知造成精神损害的不是一般的损害结果,而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社会一般人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至于何谓“严重后果”,还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认定。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引起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也就是说,违法的损害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损害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要求侵权人有过错,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民法原理,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应当要求侵权人有过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
  2.自然人的身份权益,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婚姻自由权等。
  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五、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统一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结语
  虽然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取得一定进展,但整个体制还有待完善,以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
3、 《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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