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它可以帮助公民依法取得各项活动的行使权并取得一定的利益。而对于民事权利而言,其包含多项内容。本文主要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入手,通过对财产所有权基本内涵的历史演变的分析,主要研究我国民法对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现状,最后通过分析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作用探讨其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 财产所有权 民事权利 民法
一、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概述
(一)基本内涵
民事权利可以看作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它体现了民法对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对于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包含了多项内容,但是其中财产所有权属于其中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行使其他民事权力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拥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1)所有权为自物权。(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为应用最为广泛的权利,它保证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又集中体现了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二)历史演变
民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两种:首先是依据一定的差别进行划分,这种差别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在物权公不、公信原则方面的认定,这种划分方法就是是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法;另外一种是根据传统的所有权来进行划分。对于这两种划分方法的使用,最开始是依据社科院的建议稿。依据是动产、不动产在物权公不公信原则方面认定的差别,采取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法,而摒弃了传统的所有制分类法。从人大建议稿开始,又恢复了传统的分类模式。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的划分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而对于这一草案的修订,笔者认为这是宪法没有完善其对财产分类之前的计划。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划分问题一直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的关键性为题。这种划分从开始到现在都倾向与共同保护这一原则。但是,这种看似平等性的规定,却很难对民事权利下财产的所有权起到实质性的保护。
其次,除了对于公民财产的划分问题之外,对于公民财产的保护也要特别强调。以往对于财产的保护主要是强调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而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公民的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所欲如今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体现应明确对于国有和个人的财产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其中特别明确了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但是落实平等权的必然要求,更是作为市场经济支柱的民法理应规定的内容。不但对于平等权的体现和市场经济支柱的彰显作用,这也是充分体现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标志。但是这样的分类方式始终不是长远的政策,利用国际通行的分类模式取代这种传统所有权的分类模式是促进我国法律和经济共同发展的理想选择。
笔者认为,对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需要多方法律的协调统一才能完成,它不仅仅是民法的问题,还需要我国宪法的修改配合实施。也就是说,我国的各项法律要结合起来,配合实施,综合起来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单单凭借民法对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有限且片面的,因为民法的制定需要依据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其他法律的协同与辅助。而民法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也需要我国根本大法的支持才能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辅佐支持,相关法规即使勉强制定颁布,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面临重重困境。
二、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民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尤其是应以私权为本位的法,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私权得到保证、不受侵犯。对于我国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不断修订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机制完善离不开公民对于个人权利的追求。而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该项公民合法权利,法律所予以的保护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平等保护
首先,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样的主体保护同时也彰显着民事权利中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原则。这种平等也主要强调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不应有地位高低不同,应把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同等对待,特别是对它们的保护不应有程度上的差别。在民法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过程中,应该做到平等保护,各种合法财产公平对待,不应该特别保护某种财产。首先对于财产要公平对待,才能体现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公平保护。我国民法中应放弃对某类所有制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所有财产的保护需要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合法取得的财产均应该受到法律的统一保护,在保护的程度上不能有偏重的区别。
(二)全面保护
在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中,对于各项权利的保护不能有侧重点,需要对于财产所有权应实行全面保护。而这种对于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特别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则需要重点体现公民财产的严格划分情况。民法草案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私人财产保护的范围,即使这样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但是其中不乏存在着令人遗憾的事实,也就是对于公民财产的划分仍然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列举公民的个人财产。这样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财产范围,也出现了一种局限性的弊端。因为这种列举财产的方式难免会让人认为除了这些财产受保护外,其它财产都不属私人财产,或虽属私人财产,也不受民法保护,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问题的,其中存在着诸多有待商榷的地方。而对于这样一个弊端,笔者认为,只要法律上非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公民个人财产,均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完全没有依据的,也完全没有必要对公民个人财产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对公民财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这才符合立法的趋势。
(三)救济保护
在平等和全面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如果公民的财产仍被侵犯,民法还应完善所有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主要针对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范围内的财产被侵犯后,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以及把公民权利受侵害程度降低到最小,法律应对受财产侵犯的公民实施一定的救济政策。民法上对所有权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物上请求权和所有权的债权保护,对于物上请求权则主要说明对于财产受到损失后,应返还主体原物,并及时的停止侵犯。而对于所有权的债权保护则主要体现在主体的财物受到侵害后应得到一定的赔偿。在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同时,我国法律应在第一时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但要体现在对于原有财产的复原,也体现着对于受损财产的赔偿方面。在我国,对于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公民,首先要立即停止侵害,其次要最大程度上进行原物的返还和财产原状的回复。也就是说,在我国,健全物上请求权制度是尤为重要的。
三、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性
(一)行使民事权利的先决条件
在民法通则中,不但定义了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同时也将权利主体所在法律规定内所可以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细节进行了细致描述。之所以强调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主要是依据其重要的先决作用而言的,因为在公民所行使的诸多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可以说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其他权利的有效行使,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好了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其他的相关民事权利才可以陆续行使,公民才可以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因为在公民日常生活中,免不了会出现财物买卖等问题,关于财物买卖的问题就涉及到财物的租赁、赠与等方面的损害与赔偿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够进行相关的财物买卖、租赁、借贷等方面的活动,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在出现财物损害的情况,他们可以依法提出赔偿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身份权属于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比如合法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其中涉及到了财产所有权对其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即使是合法的夫妻双方,也要经过已经的法律继承程序,才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完成财务的转接。综合上面所讨论的内容不难看出,在民事权利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不但保护着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是其他民事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属于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
(二)突出民法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作用
关于民法所执行的各项职能,其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项。相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更应该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在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一起国家法律对其进行相关保护的时候,都要非常重视一点内容,也就是对于财产真正是属于谁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没能够得到明确的判断和严格的划分的话,在以后对于财产保护问题上会面临着一定的难题。也就是说,对于财产所属人的严格划分是保证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而关于对他人合法财产造成侵犯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使其依法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而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财产所有权丧失的时间也需要仔细分析认证,因为只有确定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才可以确定民事权利的行使者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这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十分关键的,因为财产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通常是确定财产所有者的关键性因素。综合上述观点,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时,是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护的,只有强调突出我国法律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才能跟有效的完善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更好的为我国公民维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其代表着公民的基本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但是其他民事权利所行使的前提,也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体现。而这样的民事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大力保护的。对其进行完善的保护是提高我国公民生活水平以及保证人民民事权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