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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创新实践运用影响论文(共4篇)

2023-12-10 17: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论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房地产法的影响


  一、科学发展观的形成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施,是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方式的变化,是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而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是社会制度之一,属于上层建筑,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演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学发展观必然对与“非科学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我国房地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地产发发展至今虽具备基本框架,但是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房地产法把立法的重心放在了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问题上,这必然导致我国房地产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留着以往以传统发展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发展模式,具体表现在: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发展的速度和数量,轻发展的效益和质量。


  (二)我国房地产法律残缺不全,立法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是从结构和条纹内容看他们都不具有房地产基本法的性质,充其量只能被称为房地产“准基本法”,实在难当重任。就单行法而言,一些反映房地产经济一般要求的重要法律如《住宅法》等至今还未出台,不少重要领域的高层次立法仍是空白,没有这些发展房地产经济所必需的配套法律,房地产法律体系就不会完善,其缺陷也不会消除。


  (三)我国房地产法律支离破碎,混乱不堪。


  我国房地产法律虽然比较多,但是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导致法律规范等级不分,效力不一。例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关系非常混乱,很难看出这两者是从属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二者在内容上既有从属又有并行还有矛盾的部分。这两大重要法律之间的混乱关系给房地产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无穷的后患。


  (四)房地产立法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内容。


  三、构筑科学的房地产法


  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包括房地产法在内的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打上了科学发展观的烙印,正在向着更科学的方向发展,这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这也在告诉我们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的房地产立法,构建科学发展的房地产法,具体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和“发展”的内核,为此应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等现行法律中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引入科学发展观机制,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中公众参与、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二)强化房地产环境利益的保护。


  在科学发展观影响下的房地产立法工作强调消除不科学的掠夺式的房地产开发,更加重视注意环境保护,更加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环境评价和环境预测的作用;更加重视公众的长远利益,兼顾本代和后代的利益。科学发展观向房地产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大更好的发展机遇,建立能体现科学发展观性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规范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是对传统房地产法学的充实和发展。


  (三)完善住宅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家也应该加快制定《住宅法》,为当前正在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工作奠定法律基础。而且,将来《住宅法》的制定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首先,要保证居民的居住权,保证居者有其屋,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都要有房住;其次,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消费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者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住宅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问题普遍存在的难点,在制定《住宅法》的同时,当然还需要出台其他许多切实可行的法规,提高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度,以保障大众的权益、协调在发展住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四)加强对消费者房地产权益保护。


  日前我国对侵害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审理,主要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对房地产经营者往往适用一般合同过失责任原则,不能适应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应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予以特别关注,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今后可能制订的《消费信贷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立法中明确房地产消费者的资格,并明文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致的保护原则,使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合理、经济的保护。这也是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想一致。


  总之,科学发展观成为房地产法的指导思想,这是房地产法德指导思想的一个新的、重大的变化,对房地产法具有全局影响、全程影响、根本的影响,因而科学发展观必将对房地产法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和作用,房地产法理论和法律制度都打上了科学发展观的烙印。


  作者:刘志军

  第2篇: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的创新实践


  房地产市场是我国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作为房地产市场法律保障的房地产法与政策、经济紧密联系,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故对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如采取传统教学灌输型模式,则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适应了房地产法课堂教学的要求。“启导”是教师提供学习信息,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愉快地参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自主学习”在于改变传统的让学生被动学习的现象,让学生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让活动成为课堂的中心。


  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房地产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但学生们受实践少的约束,缺乏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没有实践的支持,反过来又影响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处于听众的位置,难以激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兴趣,这样就容易造成教师讲授的内容很精辟,但学生不能跟随教师的思路掌握所讲授的内容,更谈不上能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教育的本质是通过传承文化使个体社会化的活动,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个体的伞面发展”。作为大学法学院教师,负有传承文化和促进学生个体发展的使命,为了更好地将房地产法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为了通过课堂教学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必须进行创新。通过“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可以训练学生的多元智力结构,弥补传统教学方式只重视语言能力和逻辑能力的不足,提高学生的自我认识能力,社交能力等。


  “霍宪丹先生将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学_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三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的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的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


  房地产课堂教学模式的创新,通过教师在课堂中创设的隋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对房地产法学学习的兴趣,学生通过对课堂中创设的情景的思考,综合运用房地产法理论知识解决情景中的实践问题,又通过对实践问题的思考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教师对情景的创设,通常是真实的案例,记者对某个房地产问题的调查或法学家的评论,学生对这些情景的观看,讨论,思考,可以从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


  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的创新实践


  “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创新之处在于学生在教师创设的环境中自主学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自主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使学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素质。


  在“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课堂中,学生的活动自始自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在课堂中充当引导,听众,评论员的角色,这与以往的法学教学中,教师的活动贯穿始末,而学生只是听众的教学模式形成极大的反差。


  (一)合适的问题情景的教学设计


  “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创设合适的问题情景,使问题情景与基本知识点结合,让学生在教师所创设的问题情景中掌握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通过教师创设的真实的情境,学生通过与情境的互动重组知识,在应用情境中达至Ⅱ认识的目的。


  通过近六年的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发现学生更喜欢教师创设视频这种有视觉、听觉效果的情景,因为视频较文字、图像、音频更为直观。视频将书本中的知识通过教师对视频的采集、编辑,转化为具有文字、声音、动画、影像等诸多元素的视频文件,视频所呈现的信息是多维的、立体的、动态的,可以从视觉、听觉、动觉多方面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的兴趣。


  由于课堂教学课时数有限,视频只能运用在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教学上,教师应熟悉教材,准确把握教学的重点和教学难点。通过对200名学生的调查,有的学生表示对视频中的教学内容印象深刻。视频教学只能运用在可以以影像来展现的教学内容,对于一些极为抽象的概念化理论化的教学内容不适合采用视频教学。


  由于房地产政策的多变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有一些法律法规仍在制订中(如土地管理法、住宅法等),故在选择视频时要注重时效性,学生亦对近期发生的事更为关注。


  选择和制造视频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联想,并乐于对视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和讨论,因此选择和制造视频时要注重视频中的例子的真实性,视频要涉及司法实践中的热点话题,最好是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有报道的话题等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例子,这样不仅能让学生感到书本知识与生活贴近,令学生信服,而且能激发学生通过视频,联想身边相类似的案例,自主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二)视频的制作方法


  硬件平台要选择酷的MPC,带视频捕捉卡(叠加卡),因视频的素材有很多来自电视,为了实时捕捉电视信号,卡上还要有接收电视功能或另配TV卡。


  为了编辑视频,还要配备视频编辑软件。


  我们以WindowsMovieMaker为例制作视频课件。(WindowsMe/XP自带的WindowsMovieMaker软件一般用来制作家庭电影,但我们只要巧加利用,同样可以制作出精彩的视频课件来。目前,微软网站提供软件最新版本的下载。)


  1将视频文件拆分、重新组合和剪裁,以适合教学需要。


  2强调教学视频中的重点和细节。


  3巧变“片头/片尾”为解说字幕。


  (三)视频的启导技巧


  通过对200名学生的调查,学生认为如果教师不引导,则看完视频后没有对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所以教师如何进行正确引导是“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运用的关健。


  1引导学生由景生思。本科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传授知识,本科三年级的学生有一定的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的教学重点应从传统的讲授转移到侧重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欲望,教师通过视频创设的情境,引导学生对情景进行思考,主动投入到学习中去。为了让学生带着问题观看视频,教师可以在学生观看视频前,将视频中涉及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提出,让学生边看边思考,以自主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


  2引导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教学的艺术不在于教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问题情境是促进学生构建良好认知的推动力,让学生在问题情境中去发现问题,可以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观看完视频后,教师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或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在回答问题或讨论中掌握知识点,在争论中发现问题,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以解答问题的激情。


  3通过联想,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联想思维法可以根据事物之间存在接近、类似或相对的特点,对关联、相似的事物进行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的思考,通过联想的思考,可以扩展人们固有的思维,使其由旧见新,由已知推未知,从而获得更多的设想、预见和推测。教师在引导学生对视频进行学习的过程中,可以鼓励学生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或通过媒体了解的事件进行联想,以巩固知识点。


  对房地产课堂教学创新实践的教学效果评价


  “启导——自主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中采用视频较为直观,且有视觉、听觉效果,视频为师生提供了课堂实践和学习的情境。视频的制作要围绕一个问题为中心,突出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视频题材的设计和发展要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和事物发展规律。“启导——自主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重点在于通过视频中教师创设的情境,启发和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通过师生共同分析,促进师生间的情感交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展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对“启导——自主学习”的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1视频素材的选题能否落实教学目标。视频素材的选择不仅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特征,才能具有应用价值,而且要以落实教学目标为选题方向。视频素材的选题要突出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符合学习者的认知水平,才能达到教学效果。通过创设情境的学习和分析,解决教学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学到专业知识和得出具有示范效应的解决策略。为了考查视频素材的选题能否落实教学目标,教师可以对所选视频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对学生进行提问或组织讨论,学生通过回答或讨论显示学习成果。


  2教师引导学生思考时能否落实解决问题的“方法”。科学家劳厄说:“重要的不是获得知识,而是发展思维能力。教育无非是在学校里学到的东西都遗忘掉的时候,所剩下来的东西。”“启导——自主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引导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就要检查学生是否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否运用“方法”进行联想,进而提出问题。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3学生能否高度参与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学习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创设情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自主参与课堂教学中去。所以评价教学效果的其中一个方式就是看学生能否高度参与教学过程,对教师创设的情境是否感兴趣,能否积极参与到教师创设的情境中去,能否自主学习、积极思考。


  作者:何缨

  第3篇:房地产法领域“独重开发商体制”的法条折射


  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文价值基础


  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实质就是提高百姓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的权利和能力。作为社会中的百姓,有权充分利享受生活,有权利发展的更好。构建和谐社会,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建设最重要的应该是建设人文价值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以人为本的思想。


  具体到当今的房地产领域,尽管在凸显社会公平公正的共同富裕理念给人文精神以充满活力的文化观念支撑。然而房价高、房价上涨过快,也是近年来群众抱怨最大的。有资深专家认为,如今的房地产政策放弃了早期约束并逐步改善住宅消费的目标转而过度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房地产问题将毁掉中国经济。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除了目前房地产体制存在的规划体制问题和独重开发商体制的存在,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的法律,存在的诸多立法瑕疵也加剧了这些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本文试图简单分析两个近年来颁布的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阐述存在的问题,指出与建设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思维相悖的条款。


  二、独重开发商,保护强者利益


  王育琨先生批评目前中国房地产领域存在的两个最大问题之一是独重开发商的体制。美国的土地直接卖给私人,开发商只是承建商。但中国能获得土地的全是开发商。政府绕开终端使用者,而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实物地租、灰色地带就生存于这个环节。土地如果面向最终投资者和使用者,这个灰色空间就会大大缩小。


  正因该体制的支持,使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拥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而小业主处于弱势。比如普遍实行的房产集中开发,分散销售的体制,有利于开发商融资,但在整体登记和分割登记中,由于单独物业产权形成过程特殊,在过渡过程中,小业主总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开发商不诚信,极易出现权利重叠的现象。从开发商能够预售房屋起,不仅可以独立处分每一单元,而且可以对整个在建建筑进行抵押。如果不能及时偿清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那么小业主的房屋取得权,按揭贷款的银行抵押权就会发生冲突。小业主本来就脆弱的权利势必受到危害。


  下文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分析独重开发商法理学上存在的弊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解决车位归属的最终办法还是归结为“约定”。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凡法律规定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其性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应该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这一点必须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定落实,而不是由当事双方共同“约定”。因为在目前条件下,开发商把握了绝对的话语霸权,区分所有权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地位不对等,买卖信息不够透明,遵照“约定”在实践中很容易就变成了开发商单方面的“规定”,停车位将可能变成开发商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一项稀有、专有资源,区分所有权人将无法正常地、合理地拥有和谐居住环境的权利。


  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法律以约定的方式规范车位、车库的归属,体现了意思自治,尊重了现实生活,购房中使用的均是格式合同,买房人根本无权修改特同条款,多数开发商大都将停车位约定归自己所有,然后通过租售或者附赠形式转移给少数业主,所以该规定不利于广大业主利益的维护。


  因此从这一条来看,法律保护的还是处于强势的开发商的利益,处于弱势的广大业主的利益必定会受到侵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对该条款须注意的字眼是—“开发规划范围内”。


  当前我们对房地产售楼广告几乎麻木了:至尊、豪宅、奢侈、顶级享受,绿色健身休闲广场……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该条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与《解释》第三条“具体确定”内容上的区别。


  对于具体确定的内容,《解释》第三条界定为“房屋及相关设施”,而《合同法》第十四条仅仅写明了要“内容具体确定”,换而言之,《解释》第三条缩小了《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具体”的内容。根据法理学常识,合同成立除了主体确定,意思自治,不违背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外,最重要的就是标的的具体确定。在房屋买卖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内容不仅仅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小区附近的设施因为不在房地产商的控制与支配中,当然不算“相关设施”。但令人头痛的是,小区附近的设施与业主的生活密切相关,而《解释》第三条却把“规划区外”的广告承诺不作为要约。这就出现一个悖论:小业主最需要保护的权益法律未予保护,业主需要享有的权利法律却作了限制性规定。


  另一个问题是—《解释》第三条规定只有在开发规划范围内,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才被视为要约。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大肆炫耀开发规划范围外的设施,比如小区附近公交车站分布多出行方便,附近学校、商场及健身房一应俱全等类似广告而误导业主,不能被视为合同内容,不发生合同效力,开发商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至于可以引用“欺诈性行为条款”来解决纠纷是本话题之外的事情。而且利用司法救济式最后的权利救济方式,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依笔者看,删除“开发规划范围内”字样是完全可以的。


  一言以蔽之,《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变相鼓励了开发商虚假宣传,对开发区外的设施随意宣传而不负法律责任,不利于广大小业主利益的维护。


  住房是体现居住权的核心产品,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的产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所居就是要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但现状是,房地产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是大家的共识,甚至出现了房地产问题争论的阶级化倾向,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房地产问题出现恶化迹象。


  作者:邱金坤

  第4篇: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国民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房地产法解决纠纷的功能逐渐凸显。房地产法教学担当起了培养合格房地产法人才的重任,①但如何使房地产法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是一个值得授课教师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为切入点,讨论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以期能对提高房地产法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房地产法典,二是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房地产法由众多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组成。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主要有三部分:第一,基本法。如《宪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第二,专门法。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及各自的实施条例、②细则、办法等。第三,相关法。如《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目前,我国调整房地产关系最基本的法律有两部,即《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现行房地产法教材关于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产法教学不仅涉及民法基础知识,还广泛涉及到民法知识之外的经济法等知识,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融合”。因此,房地产法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可以反映出教师教学水平的优劣,还可以从中看出学生法学素养的高低。尽管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将房地产法列为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中,学校教学也大多将房地产法列为选修课开设,但房地产法知识贯穿民法教学、经济法教学过程的始终,因而专门对房地产法教学进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其不仅能推动民法和经济法教学的发展,还能促进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


  二、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他编著的《合同法判例》是世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当时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不特别注意学生是否了解一个规则,而在于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1]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案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讨论交流的研究活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之进行论证说明,促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如今,包括法学在内的各种学科教学过程中都广泛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作用:


  1.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的案例都来源于房地产实务,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与生活联系紧密。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房地产法教学中,能将干涩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经济活动中活生生的事例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教学模式是机械式的灌输与接受的过程,老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从头讲到尾,对知识的讲解基本采取先概念、再特征、后分类的模式,使本来可以鲜活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变得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大大降低。同时,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学生往往没有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导致很多学生对课堂教学没有积极性。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机联系起来,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积极参与对案例的讨论,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3.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仅靠一本教材就完成备课任务已不可能,课前或者课后教师必须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对众多关于房地产的案例进行搜集和筛选,同时还需加工和处理,使其符合教学目的。教师对案件的搜集、整理过程不仅能扩大自身的教学视野,还能更加深入地思考相关法律知识和理论,进而有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三、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使得教师一统课堂的局面被打破,课堂教学内容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课堂教学的成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决定。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不仅取决于教师“教”这一面,还取决于学生“学”这一面。


  1.教学前的准备阶段


  (1)筛选教学案例。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由教师对众多的房地产法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只有符合教学目的的案例才能在课堂上派上用场,否则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教师在筛选房地产法教学案例时,应关注房地产界最新的发展趋势,选择具有时新性、典型性的案例,因为陈旧的材料尽管能够说明问题,但学生往往对新颖的东西更感兴趣。


  (2)研究案例内容。教师为了能在课堂上游刃有余地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必须在课前认真研究案例的内容,将案例所反映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原理总结、提炼出来,准备好课堂上要讨论的问题以便提高课堂效率。


  (3)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的比例。我国法学教学传统和法律体系决定了案例教学无法成为整个课堂教学中的核心,③只能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因此,教师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课堂中所占用的时间,若案例教学占用太长时间反而使学生忽略了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2.案例教学阶段


  (1)先讲解基础知识,后分析教学案例。如前所述,案例教学不能成为房地产法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在课堂上不能从头至尾都分析和讨论案例。因此,教师首先应理清房地产法的基础知识和原理,然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扩大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房地产法的兴趣。


  (2)介绍案例内容时辅之以其他教学方法,如多媒体教学法等。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多种教学方法并举能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案例本身的鲜活性和真实性,加之多媒体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学生会对这样的教学方式乐此不疲。


  (3)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案例教学是一个师生互动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参与到教学环节之中。其中,教师针对案例并结合讲授的基础知识提出问题是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的最佳方式之一,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改变了传统教学法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甚或唱独角戏的局面,同时也显示出案例教学法较之传统教学法的优势所在。


  3.教学后的总结阶段


  (1)反思学生课堂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课堂教学完成后,并不是说教师就与所讲的知识和所讨论的案例脱离了干系,教师课后应该针对学生在课堂案例讨论环节中表现出的问题以及学生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证方法等进行总结,这不仅能为以后更好地教学提供参考,还是教师深化学习的一个过程,因为学生的讨论大都是经过思考准备后进行的见解、意见纷呈,教师往往也能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中受到启发。


  (2)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毕竟课堂讨论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课后可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房地产法是如何在生活中产生作用的,通过书面作业的形式还能起到对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总之,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房地产法的教学仅仅依靠教师对一般理论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④对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学生能力的培养以及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刘远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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