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美国等国一直恶意炒作“南海航行自由问题”,并用军舰挑战我国在南海的管辖权。在中国一再表明保证南海航行自由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7日美国“拉森”号仍然借“保障航行自由”为由闯入南沙群岛中的渚碧礁邻近海域航行,并质疑中国建设南海岛礁上的合法性{1}。在“拉森”号事件之后,中美之间进一步爆发了B-52轰炸机“误入”中国南海岛礁邻近空域事件{2}和“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非法闯入中国西沙岛礁领海事件{3}。而随着中菲仲裁案判决将近,美国更是加紧了航行自由挑战活动,2016年5月10日美国“劳伦斯”号驱逐舰又闯入了中国永暑礁附近海域{4}。近期美国在南海频繁的“航行自由”实践,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权益和国家安全利益。
在上述南海航行自由事件爆发后,美国不仅否认损害中国作为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反而指责中国在南海破坏航行自由。美国的论点包括:{5}中国在南海的“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不构成对外国军舰管辖权的依据,中国应该接受国际仲裁的裁决结果,并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划界争端;中国的岛礁建设对“航行自由原则”构成妨害;美国军舰是在“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进行例行的航行活动,中国的执法船舶无权妨害美国军舰的自由航行权。美国政府的一些高层还表示美国要持续所谓的南海航行自由实践。本文旨在对美国的上述论点逐条进行法理分析,批驳美国歪曲事实和法理、借南海航行自由问题恶意炒作的行为,并阐明中国南海航行管理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符合国际法的构成要件
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海洋及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海洋和极地事务办公室发表了《海洋界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主张》的研究报告,在报告中美国对中国南海管辖权依据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对“断续线”的性质上,美国认为中国没有明确“断续线”在南海划界中的性质和作用,美国从三个方面推测了“断续线”的性质,并认为这三方面在国际法上都有争议:
首先,“断续线”假定是“岛屿归属线”(a Claim to Islands){6}。在这一情况下,美国认为将“断续线”界定为岛屿归属线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美国承认“在群岛存在的情况下将群岛连接划界在国际上并非罕见,这种划界方法既有效又实用”{7}。但是中国按照“岛屿归属线”主张海洋权利时仍有缺陷:首先,中国在南海的部分岛礁主权归属存在争议{8};其次,中国没有阐明南海的某些岛礁是否属于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的岛屿;再次,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有权主张从其大陆海岸向南海衍生出海洋区域,这会与中国“岛屿归属线”海域发生重叠{9}。
其次,“断续线”假定是“国界线”(National Boundary){10}。美国认为,在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主张重合的情况下,中国不能单方面划定海洋国界,在各方划界主张重合时,海洋边界应当通过有关国家之间达成协议或通过司法裁决产生;而且“断续线”缺乏作为国界线的特点,如公开地理坐标表和一个将两国海洋空间分隔开的、连续完整的线。
再次,“断续线”假定是“历史性主张线”(Historic Claim){11}。该部分从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论述,在第一个层面,美国认为中国事实上没有采用可辨识的方法对断续线内的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或“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在第二个层面,即使按照一般国际法而非海洋法,中国的历史性主张也不符合国际法的标准:“ (1)没有公开地、显著地、有效地对南海行使管辖权;(2)没有持续地在南海行使管辖权;(3)中国在南海行使管辖权时没有得到外国政府的承认”。{12}
最后该报告认为在假定一的情况下,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可以得到海洋法公约的支持,但是中国只能在对相关岛礁享有主权的前提下,按照海洋法公约主张相应的海域权利。在假定二的情况下,国界线主张不能得到海洋法公约的支持。在假定三的情况下,中国如果主张“断续线”内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或享有“历史性所有权”,则不能得到海洋法公约的支持。同时按照一般国际法判断,“历史性主张”也不符合“历史性水域”的构成要件。美国这份报告在法理、事实和历史证据上都存在重大缺陷,该报告曲解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相关制度,现分析如下:
1.中国对南海的岛礁构成发现、先占和有效控制。有资料显示,中国最早发现了南海的岛礁,东汉官员杨孚在其所著的《异物志》中提到了南海岛礁,并将其称为“涨海崎头”,此后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政府和民间书籍中都有记载南海岛礁,并逐渐将“涨海崎头”这一泛称逐渐演变为对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分别命名,有资料记载,在宋代的地方志明确记载南海诸岛属琼州也就是现在的中国海南省管辖。公元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曾到南海开展测量活动并建立天文观测据点{13}。同时在北宋时期,中国已经开始派遣水师,巡防南海岛礁,在明清时都将南海岛礁纳入巡防范围。在南海岛礁的出土文物中,都有中国人在此生活的印记。由此可见,我国通过规范和公布南海岛礁名称、巡视南海岛礁等多个方面公开地、有效地和持续地宣示主权。{14}
2.中国的南海岛礁是否能取得划界效力不完全取决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需要和“历史性权利”主张合并解读。在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海洋划界案例中,岛屿能否取得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取决于多种因素{15},在不考虑“历史性权利”的情况下,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可分为:全效力,半效力和零效力{16}。在南海的一些岛礁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中岛礁的定义,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控制的太平岛。对于这类岛礁,我国可以主张海洋法公约下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于不能满足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岛礁,我国目前并未明确对这些岛礁主张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争议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性权利,留待与直接当事国协商解决。
3.美国对“断续线”是国界线的解读并不成立,中国政府并未明确“断续线”为国界线。美国认为“断续线”缺乏疆界线的精确坐标,因此“断续线”是模糊的,并以此否定“断续线”具有海上疆界线的功能,这个观点并不成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明确将“断续线”定性为国界线,目前学界对于是否应该将“断续线”定性为国界线也不统一。{17}对于中国政府从未正式主张的“国界线”说,中国政府无需澄清。其次,“断续线”虽然是“虚线”,但是“断续线”既有一定的确定性,也有一定的开放性。南海断续线的确定性体现在1947年12月,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编绘、国防部测量局代印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画出了十一段断续线,线内标注了南海岛礁的名称;1948年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开发行了《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之“南海诸岛位置图”,再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管辖权;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地图总体上沿用1948年“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绘的断续线并做出了适当调整,但总体位置和走向没有实质改变。{18}南海断续线的开放性体现在, 如果“断续线”为历史性权利范围线,那么历史性权利是基于中国传统海疆,而传统海疆本来便大都有疆无界。
4.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符合国际法的标准。1962年3月9日,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的研究报告{19}。该报告归纳了历史性水域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利;行使这种权利应有连续性;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他国的默认。美国套用上述三要素意图否定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但是美国的论据并不成立:
(1)如前所述,中国政府通过为岛礁命名、派遣水师巡航、经营相关海岛、出版地图等方式向外界公布了“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主张,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同于“历史性水域”,但这不影响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2)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具有连续性,中国历届政府从未放弃过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如同占有理论一样,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考虑到南海作为联接中国与国际社会交往的重要航道这一现实因素,中国对南海“历史性权利”没有采取排他的、直接的方式宣示占有,但这不能否定中国在南海所持续采取的其他管辖措施;
(3)中国对南海的岛礁主权得到包括划界主张重合国家的默认,一些其他国家的地图同样标绘了“断续线”。1958年9月,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致函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1958 年发表的《领海声明》。该函称,南海四个群岛属于中国领土。{20}在1940年菲律宾调查统计委员会出版的多卷本《菲律宾调查统计地图集》,1950年出版的《菲律宾地图》,1969年马尼拉调查委员会、海岸和大地测量局出版的《地图集》都未将南沙群岛划入本国版图。{21}相关争议国之所以与中国在南海诸岛及其水域产生争议,是南海油气资源发现后的事情{22}。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政府表明了我国“不参与,不接受”强制仲裁的原则立场,中国否定按《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是因为中国不尊重国际法,而是考虑到南海划界的性质,由当事国直接谈判符合各方的利益,而且由当事国直接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是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和平方法”{23},争端解决机制仅是用尽“和平方法”之后的替代手段{24}(选用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没有被声明排除)。此外,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拒绝与菲律宾磋商划界分歧,在实践中,中国与邻国的许多划界争议是通过和平谈判与协商解决的,如中国与越南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了北部湾划界争议{25}。实际上美国一直选择性地遵守自己参与建立的国际法机制,美国曾经拒不执行“尼加拉瓜案”的判决{26},此外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等事件都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恶性事件{27},美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胜枚举{28}。并且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无权要求他国接受强制仲裁,中国也无义务接受“强加的裁决”。由于中国已经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表达了“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因此不论裁决结果如何都不能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二、美国军舰在南海的“航行自由”争议
(一)美国炒作“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的目的
1.南海航行自由挑战计划是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在南海问题上的反映。奥巴马政府执政后,逐渐将其战略的重心转向亚太{29}。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发展和美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的相对衰落{30},美国感受到了中国在未来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不同场合强调无意挑战美国的地位,但是美国依然对此持有戒心,美国在亚太地区加强了军事部署,美军将在2020年前将60%的海空力量部署在亚太{31}。现在中国虽然与相关国家在南海存在划界分歧,但南海地区没有战乱的风险,美国于是制造了“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为其“重返亚太”制造借口,并制造中国与相关国家关系的紧张。
2.维护海上霸权。从美国建国时起,美国就将维护“海洋自由”视为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并在必要时用军队维护这项利益。在航行自由计划提出以来,美国历届政府都延续了这一“国策”{32},并将其视为“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美国之所以重视“维护海洋自由”,是因为“维护海洋自由是应对危机的必要路径。冲突和灾害可能威胁美国和相关地区美国伙伴的利益。因此,美国国防部致力于确保自由和开放的海上通道,以保护所有亚太国家的稳定的经济秩序得以持久,并在需要时保持美国军队的反应能力”。{33}由此可见,美国所理解的“海洋自由”实际上是维护美国海军在全球的兵力投送自由。
3.拉拢其他国家一起参与在南海的“航行自由活动”,并为菲律宾的“妄诉”撑腰。近年来,美国也认识到由其独自执行“航行自由计划”会遭到沿海国的抗议与反对,为了证明其“航行自由计划”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并壮大声势,美国希望拉拢其在亚太的盟友或其他国家参与到该计划{34},以对中国形成国际压力。
4.挑战中国“过分的海洋主张”。在美国国防部2015财年发布的航行自由报告中提及了意图挑战的中国“过分的海洋主张”,这些主张包括:“过分的直线基线;专属经济区空域的管辖权;在外国飞机没有进入国内空域意图时穿越防空识别区的限制;当地国法律对外国实体在专属经济区进行调查活动时视为犯罪;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水域行使无害通过权时要求事先获得许可”{35};这与2014财年发布的航行自由挑战报告相比,增加了“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水域行使无害通过权时要求事先获得许可”这项主张{36},而近期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挑战计划的重点区域“恰巧”是中国南海岛礁的临近海域,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挑战计划活动区域的转变值得我国关注,这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美国深度介入南海的图谋,也与美国担忧中国南海岛礁建设活动有一定关系。
(二)美国军舰在进出中国南海岛礁领海时应该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
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37}。对于领海而言,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有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法上并未明确,许多国家在缔结海洋法公约之际,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即作出了保留外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声明。{38}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在“威尔伯”号事件中,美国海军“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即违反中国法律和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沿海国权益,擅自进入我国西沙岛礁的领海{39}。
美国“威尔伯”号违反了“无害”的标准,违反了海洋法、国际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首先,在事前,美国的多个官员的讲话中已经明确了相关美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的目的就是挑战中国“过分的海洋主张”,这已经充分说明了“威尔伯”号航行目的中充满了恶意,这种恶意明显违反了海洋法公约中“无害”的标准,构成了对沿海国主权的侵害;其次,美国近期反复挑战中国的海洋安全权益,美国军舰已经多次在没有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采取携带武器的方式,闯入中国岛礁邻近海域,对我国的海洋安全权益构成严重的挑战;再次,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的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首次确定了该原则{40},该原则要求“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41},而在“威尔伯”号事件中,美国作为域外国家,通过用军舰闯入的方式意图否定中国西沙领海基线,构成了对中国管辖水域的武力威胁,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而且,在“威尔伯”号事件中,中国并非为了阻止“威尔伯”号通过南海,而是为了阻止“威尔伯”号有害的航行行为{42}。
(三)美国界定“国际水域”的争议
在美国非法进入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水域时,美国例行使用的回应措辞为——美国军舰是在“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从事例行的航行活动{43}。但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国际水域”这一概念, 美国对“国际水域”定义为,“国际水域包括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性主权管辖范围的所有海洋区域。所有领海的向海那一边都是国际水域,在此国际社会可以行使像公海一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国际水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44}结合该定义与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可以看出美国对“国际水域”界定中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在美国看来,“国际水域”是指类似公海的水域,在“国际水域”中美国可以享有类似公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意味着美国不认同沿海国在相关水域的“领土性管辖权”,而沿海国是否存在“领土性管辖权”是由包括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法决定的,而不是由美国决定的,美国不能决定他国“领土性管辖权”的范围,美国如果有权利决定他国“领土性管辖权”的范围则将美国置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之上;
其次,美国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都界定为“国际水域”,否定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管辖权。在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有一定的管辖权{45},而美国的界定否定了沿海国的管辖权,反映了美国“领海之外即公海”的观念,这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同时反映了美国对海洋法公约“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46};
再次,美国对“国际水域”的界定反映了美国的霸权逻辑,其对“国际水域”的界定与“航行自由计划”具有政策上的一致性,共同服务于维护美国的海洋霸权。美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全球利益“挑战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过分的海洋主张”{47},这实质上反映了将美国的本国利益与好恶置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之上的倾向。
(四)中国的南海执法措施具有“专业性”和“合法性”
当沿海国的利益受到外国军舰的威胁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阻止非无害通过{48}。外国军舰在通过中国南海时需要尊重中国的安全利益,在经过中国领海时需要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在经过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时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军舰非无害通过,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49}如果外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非法活动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50}在 “拉森”号事件及“威尔伯”号事件中,中国的执法措施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要求,并有充分的国内法依据:首先,中国对美国军舰的非法行为采取了警告和提醒;其次,在美国军舰继续其非法行为时,我国执法船采取了必要的监测和随航措施;在警告无效后,我国执法船也没有采取过激的使用武力行为{51},而是采取了相对温和的驱离措施。在相关事件中,中国的执法措施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做到了“有理、有力、有节、有度”,并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相反美国以“误入”“国际水域”{52}等理由来为其非法行为寻找借口,才是真正的“不专业”。
三、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有利于保障航行自由
(一)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属于“主权自由”范畴
如前所述,中国对南海的岛礁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的岛礁主权具有充分的法律、历史和事实法理依据。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53}而构成国家主权的要素中必然包含领土,领土是“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54},“是国家行使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活动空间”,国家在其领土主权范围内有权开展相关的建设活动,这是一国的“主权自由”(Freedom of Sovereignty)范畴,从现实来看,我国不仅有权在我国南海岛礁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建设活动,而且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需要宣示。主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而主权的享有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际社会表现出来,为了宣示和强化我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宣示主权措施,而必要的岛礁建设活动是宣示主权的手段之一。
2.应对他国非法侵占的需要。当前一些国家利用我国在海洋划界争议中秉持的善意,非法侵占我国在南海的岛礁{55},这些国家意图通过侵占的方式形成“有效控制”,并借此否定我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为了防止这一局面的发生,我国同样需要通过岛礁建设应对一些国家意图非法侵占我国岛礁的威胁。
3.行使正当的防卫权。美国在中国岛礁建设的过程中炒作“军事化”的问题,并认为中国在岛礁上部署相关军事设施危害航行自由。美国的论点在国际法上并不成立,在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防御权,当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权益受到外国威胁时,国家有“自保权”。{56}
(二)中国的岛礁建设行为没有改变南海现状
美国对中国岛礁建设的指责还包括,中国近期的岛礁建设行为扩大了中国海洋权益范围,中国通过扩建岛礁,增加了一些无人居住的岛礁的面积,扩大了中国的海洋空间,而扩建的后果造成他国海洋权益范围的减少,并可能让原本没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礁拥有相应的海域,此外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破坏了海洋环境。美国对中国的这些指责在国际法上同样不成立,中国的岛礁建设行为没有增加中国的权益的主张,也没有侵蚀他国的海洋权益或公海的空间:
1.中国的岛礁建设行为在国际法上构成添附{57}。“添附是指土地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的情形”{58},根据土地增加的原因不同,添附分为自然添附与人工添附,中国的岛礁建设行为是在相关岛礁原有的基础上采取的相应吹填和建设的行为,中国的岛礁建设不是在公海上建造全新的人工岛,而是在享有主权的岛礁上采取的建设行为。
2.虽然添附是对岛礁的扩建行为,但没有扩大中国海洋权益主张{59}。中国对岛礁的添附和日本对冲之鸟礁的扩建存在本质的不同{60},中国的岛礁建设虽然扩大了中国岛礁的面积,但是不会增加中国的海洋面积,中国并未因此主张新的海洋权利,因此也不会侵蚀其他国家的海洋主张和公海的范围,而日本借扩建冲之鸟礁主张相关海域才是侵吞公海面积的行为。
3.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主要服务于民事活动,部署相应的军事设施也是防御性的。海洋法公约要求沿海国在利用海洋时应该用于“和平的目的”{61}。中国的岛礁建设符合“和平之目的”的要求,我国在建设南海岛礁时主要建设的是灯塔、气象站等民用设施,同时建设少量的军事设施仅作为守护南海岛礁主权之用,在我国南海没有遭受侵略的情况下,我国不会用这些军事设施攻击他国。相反,美国作为南海的域外国家在东南亚国家大量扩充军事部署,才是对中国安全利益的威胁。
4.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没有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我国南沙岛礁的扩建工程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中环保的规定,同时没有对邻国造成跨境环境损害。我国在岛礁建设开展之前,就已经开展了环境评估工作,在环境评估中我国着重从岛礁建设规模的适宜性、选址合理性、生态环境影响、渔业资源影响、工程地质、通航可行性等方面系统评估了建设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62}这些措施说明我国在建设岛礁的过程中充分履行了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没有影响邻国的海洋环境。
5.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能够为过往商船提供航运公共服务。在海域地理意义上,南海的海域面积达到350万平方千米{63},南海每年都有数十万艘船舶在南海航行,随着航运量的增长,国际航运业对航运服务的需求也显得尤为紧迫,在“马航MH370事件”中即暴露出在广袤海域中搜救不及时的问题,为了给过往商船提供搜救、避难、信息等航运服务,中国作为南海的最大沿岸国既有权力也有责任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中国在驻守岛礁上已经建成的灯塔,以及即将建设的气象观察预报、渔船避风救险应急设施”都可以服务于国际航运业,{64}中国在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南海的航行自由与安全。
结 语
近期以来,美国一直借“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介入南海事务,美国恶意指责中国违反了航行自由原则。但是从国际法上分析,中国在南海“航行自由”的法律及实践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标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结果不会影响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美国用军舰主张所谓的“航行自由”侵害了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是对南海航运环境的破坏。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不仅不会妨害航行自由,反而有利于为南海的航行环境提供安全保障和航运公共产品。美国在炒作南海航行自由问题时无法澄清航行自由的主体究竟是军舰还是商船,美国才是破坏“南海航行自由”的麻烦制造者。
注释:
{1} 在该事件中,美国拉森号军舰未经中国政府允许,非法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zt_674979/dnzt_674981/qtzt/nhwt_685150/zxxx_685152/t1309393.shtml, 2016年4月30日最后访问。
{2} 美国国防部证实,美军两架B-52轰炸机于2015年12月10日执行例行飞行任务时,其中一架“无意”飞进了中国在南海华阳礁邻近空域,该事件美方已承认是个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错误,并非航行自由行动。http://finance.chinanews.com/mil/2015/12-21/7679440.shtml,2016年5月1日最后访问。
{3} 2016年1月30日,美国海军“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违反中国法律,擅自进入我西沙领海。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1/30/c_128687243.htm,2016年4月28日最后访问。
{4} 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361960.shtml,2016年5月11日最后访问。
{5} Kristina Daugirdas and Julian Davis Mortenson, U.S. Navy Continues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Mission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spite China's "Island-Building" Campaig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9. 2015, pp.667-672.
{6}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11-14.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2016年1月11日最后访问。
{7}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11.
{8} 美国在这里认为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同时主张西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同时主张黄岩岛的主权;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地区同时主张南沙群岛中部分或全部岛礁的主权;在这里美国犯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将中国台湾地区作为单独的一个声索方主张相应的主权,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独立提出主权要求。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13.
{9}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13-14.
{10}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14-15.
{11}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15-22.
{12}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21-22.
{13} 《驻英国大使刘晓明在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的演讲: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http://www.fmprc.gov.cn/web/dszlsjt_673036/t1365260.shtml, 2016年5月28日最后访问。
{14} 邢广梅:《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考》,《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6期,第1-9页。
{15} 这些因素包括岛屿的面积、位置、自然状况、是否能够满足人类的生活等等,参见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44页。
{16} 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4-117页。
{17}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认识,分别是: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线说、岛屿归属线说。对此目前中国学界还没有定论。参见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37页。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44页。
{18} 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93-194页。
{19} Document: A/CN.4/143,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Including Historic Bays,1962, http://legal.un.org/ilc/documentation/english/a_cn4_143.pdf,2016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20} 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542-544页。
{21} 郑志华:《中国南海U形线地图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第43-44页。
{22} 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44页。
{2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280条。
{2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
{2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26} 张华:《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不应诉”问题》,《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2期,第2页。
{27} 美国民主党总统竞选人希拉里承认其投票支持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个错误,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同样承认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个错误,但是美国及其参与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盟国至今没有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28} 许多西方的国际关系学者都承认美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承诺方面非常糟糕,美国的单边主义倾向日益危害国际秩序。如美国著名学者基欧汉承认“在检视美国是否遵守其国际承诺的过程中,我发现遵守状况比我预想的更差(在1776年至1989年这段历史时期)”,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版,2005年版前言,XXVIII;英国学者巴里·布赞认为“对于美国政策中新帝国的倾向,最好的对应方法是反对一个表现无赖倾向的唯一超级大国……诸大国需要接受美国的领导,但是拒绝它的帝国计划”,参见(英)巴里·布赞:《美国和诸大国:21世纪的世界政治》,刘永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29} 关于“亚太再平衡”战略的缘起、动因及执行情况,可参见阮宗泽:《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前景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4期,第4-20页;金灿荣,刘宣佑,黄达:《“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对中美关系的影响》,《东北亚论坛》2013年第5期,第3-12页;刘飞涛:《奥巴马的亚太“再平衡”:降速纠偏?》,《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3期,第81-93页;俞正樑:《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失衡》,《国际关系研究》2013年第2期,第3-12页;等等。
{30} 有学者认为美国高估了中国的崛起速度,同时也高估了美国的衰落程度,这造成了中美双方的误判。参见蒲晓宇:《霸权的印象管理——地位信号、地位困境与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104年第9期,第46页。
{31} The Asia-Pacific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 Achieving U.S. National Security Objectives in a Changing Environment,p.22.
{32} 张景全,潘玉:《美国“航行自由计划”与中美在南海的博弈》,《国际展望》2016年第2期,第88页。
{33} The Asia-Pacific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 Achieving U.S. National Security Objectives in a Changing Environment,p.2.
{34} The Asia-Pacific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 Achieving U.S. National Security Objectives in a Changing Environment,序言。
{35} http://policy.defense.gov/Portals/11/Documents/gsa/cwmd/FON_Report_FY15.pdf,2016年5月17日最后访问。
{36} http://policy.defense.gov/Portals/11/Documents/gsa/cwmd/20150323%202015%20DoD%20Annual%20FON%20Report.pdf, 2016年5月17日最后访问。
{3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第2款。
{39} 《就美国军舰擅自进入我西沙领海发表谈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31日第4版。
{40} (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蔡从燕等译,第75页。
{41}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42} 在南海岛礁的临近水域之外有其他可供通行的水域,但美国没有选择在这些水域通行。
{43} Kristina Daugirdas, Julian Davis Mortenson,U.S. Navy Continues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Mission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spite China's "Island-Building" Campaig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uly, 2015, p.671.
{44} Department of the Navy &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 NWP 1-14M/MCWP 5-12.1/COMDTPUB P5800.7A, July 2007, pp.1-9.
{45}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第56条。
{46}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16年4月29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美国不仅迄今没有加入《公约》,反而在1979年《公约》签订前抢先推出所谓“航行自由计划”,以对抗国际法,在《公约》框架外制订和主导美式海洋秩序,这是赤裸裸的霸权逻辑、霸权行为。美国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这已是世人皆知的秘密。”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359806.shtml, 2016年5月15日最后访问。
{47}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Fact Sheet,March,2015,http://policy.defense.gov/Portals/11/Documents/gsa/cwmd/DoD%20FON%20Program%20%20Fact%20Sheet%20(March%202015).pdf, 2016年5月19日最后访问。
{4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56条第2款。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8条,第14条。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
{51} 关于海洋执法中使用武力的限度,可参考高健军:《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实践的考察》,《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23-31页。
{52} 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上经常强调其在“国际水域”航行,但海洋法公约中从没有“国际水域”这一概念,这暴露了美国混淆视听的伎俩。
{53}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54}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55} 周边国家实际控制岛礁的情况是:越南共攫取南沙群岛岛礁29个,菲律宾共攫取中业岛、马欢岛等南沙群岛的岛礁8个;其中的中业岛为南沙海域的第二大岛屿,现有驻军和居民百余人,岛上还建有市政厅、学校、诊所、机场跑道等军民两用设施;马来西亚也实际控制了5个南沙岛礁,上面均有驻军,并且将其中的弹丸礁扩展成为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参见马博:《审视南海岛礁建设法理性问题中的三个国际法维度》,《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第154页。
{56}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57} 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行为构成添附,参见罗国强:《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南洋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16页;俞世峰:《造岛行为的主权合法性判别》2015年第7期,第123-137页等等。
{58}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59}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于2016年2月23日表示:“对于你提到的个别美国媒体关于中国在南海修建‘沙岛长城’以扩大声索的评论,我想重申,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历代中国政府所长期坚持,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我们无意扩大,也不会允许缩小。http://world.chinadaily.com.cn/2016-02/23/content_23610107.htm, 2016年4月17日最后访问。
{60} 中国台湾屏东的渔船“东圣吉16号”于2016年4月26日在“冲之鸟”东南东方150海里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厅公务船登检及扣捕,随即引发中国台湾地区的抗议,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于4月2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对日本自行将冲之鸟礁认定为“岛屿”并据此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予承认。参见http://taiwan.huanqiu.com/article/2016-04/8823032.html,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6-04/30/content_112138148.htm,2016年4月30日最后访问。
{6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
{62}丰爱平,王勇智:《南沙岛礁扩建工程未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610/c1001-2713501html, 2016年2月30日最后访问。
{63} 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64} 王毅:《南海非军事化需要域内外国家一道努力》。http://www.fmprc.gov.cn/web/zyxw/t1341214.shtml,2016年4月30日最后访问。
Abstract: Recently, US frequently continues the practices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 in South China Sea. The frequent practices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 seriously damage China's sovereign and security interests. Analyzing the legal basis of jurisdiction of China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s are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arbitration award of Philippines v. China will not influence China's historic rights. American warships passing through South China Sea need to respect China's sovereignt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When foreign warships harm coastal sovereignt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China can take necessary measures to control foreign warships. Contrary to US's doubts of China's island building practices, the island building activities will safeguard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ffer public shipping services; US advocating freedom of navigation through warships will destruct the environment of navig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Keywords: Costal State's Interests; Jurisdiction; Freedom of Navigation; South China 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