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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

2016-05-14 12: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二战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潜心发展,日本的军事力量已逐步从必要、有限的防卫型武装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攻击型武装。尤其是近年来,在日本政治右倾化的催生下,日本通过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将军事力量拓展到海外。本文在概览日本军事发展的基础上,对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立法体系和实质进行了梳理和剖析,以求呼吁和平,警惕军国主义的复活。

 

  冷战结束后,日本倾尽全力扩充军备,使得日本的军事力量迅速崛起。()日本军费开支相当惊人。

 

目前,日本每年军费开支都保持在500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当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

 

如果就每个士兵人均军费而言,日本则高达20多万美元,远远超出美国,位居世界第一。[1]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巨额的军费开支中,国防科研和武器进口的比重不断加大。

 

1986—1995年,日本国防科研费用占军费开支的比例由1.7%增至3%,到2000年提高到5%[2]此外,日本还是全球第三大武器进口国,其作战坦克已经是英国的3倍,海上大型战舰是英国的2倍,总吨位甚至超过德国与意大利海军之和。[3]()日本自卫队实力不容忽视

 

日本自卫队人数虽然只有28万,但其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并不亚于任何发达国家。目前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居世界第一,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二,大中吨位水面舰支数量居世界第三。[4]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例。日本海上自卫队历来发挥着日本走向军事强国的尖兵作用。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拥有官兵约4.5816万人,各型战舰总吨位36.4万吨。[5]其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海洋强国——英国,实力仅次于美国海军。在武器装备上,日本海上自卫队可谓精益求精,更新换代十分频繁。

 

例如,宙斯盾驱逐舰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战舰。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已经装备了3艘宙斯盾护卫舰,另有一艘准备服役,今后还计划建造4艘。[6]2010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将拥有4000吨级以上的大型驱逐舰30艘,2700吨级以上的大型常规动力潜艇14艘。根据日本海上自卫队制定的《长期军事建设计划》,日本将在2015年以前建造两艘可搭载E-2C预警飞机以及垂直起降战斗机的4万吨级轻型航空母舰。[7]()日本军事潜力异常雄厚

 

除了现有军力外,日本在军事潜力方面也高居世界第三。[8]仍然以海上军事实力为例。战后,日本造船工业发展迅速,目前,造船能力居世界第一,年生产能力可达2000万吨。

 

若以二战时日本动员四分之一的造船能力生产军舰的比例计算,完全可能以年下水500万吨舰艇的速度组织生产,是目前其作战舰艇总吨位的20多倍,一跃成为东北亚地区最庞大的舰队。[9]

 

  日本还努力发展核武技术。日本早已掌握了制造钚、浓缩铀的技术。据绿色和平组织透露,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就向日本提供了核技术,建成了钚加工厂,开始生产钚239[10]尽管日本官方很快辟谣,但日本发展核武器的说法绝非空穴来风。二、日本防卫战略的悄然转变

 

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制定有两个根本性的依据,一个是日本的和平宪法,另一个就是《日美安保条约》。《日本宪法》第9条,即著名的和平条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和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因此,依据《日本宪法》制定的防卫战略,其基本方针就是专守防卫和无核化。

 

而依据《日美安保条约》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却是日美双方相互合作和防卫,日本承担相应的增强军备的义务。因此,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基础就存在着法理上的矛盾,即日本和平宪法和《日美安保条约》之间的矛盾,日本的防卫战略就在这矛盾的两极之间不断变化。()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法律轨迹

 

  1992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法》是日本防卫战略发生转折性变化的重要开端。

 

  199511月,日本通过新《防卫计划大纲》,强调在冷战后的安全保障形势下,日本防卫力量应当发挥适当作用。它标志着日本防卫方针开始发生实质性转变。

 

  19964月,《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发表,从战略高度对日美安保体制重新定位、定向。19979月,依据该《宣言》,《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出台。《新指针》的核心内容就是所谓的周边事态问题,同时更强调对紧迫的武力攻击的预防。根据《新指针》,当周边事态出现,美国决定进行直接军事干预时,日本应负责后方支援。[11]

 

  19994月日本制定了《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日美相互提供物品及劳役协定》(ACSA修正案》)三个法案。其中,《自卫队法修正案》修改了原《自卫队法》规定的自卫队必须坚守的自卫原则,以及没有交战权不能向海外出动的约束,允许自卫队在周边事态之际,协同美军从事后方地域搜索、救助等军事活动。

 

  200110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三项支援美军行动的相关法案。

 

  2003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三法案,即《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有事三法案规定:日本不仅在受到攻击时,而且只要预测到存在有被武力攻击之危险时,就可出动自卫队进行防卫作战。[12]因此,有事三法案的通过意味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正式建成。

 

  2004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由《国民保护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运输规制法案》、《美军行动顺利化法案》、《交通、通信利用法案》、《国际人道法违反处罚法案》、《对待俘虏法案》等七个法案组成。有事七法案主要以落实武力攻击等事态下对美军的行动给予物品及劳役协助为目标,标志着日本有待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

 

  由此,日本的战时法制已经全面化和系统化,和平宪法已经不能制约日本军事强权化的步伐。正如法国《世界报》所感叹的那样:日本宪法第9条只是吓唬人的法律,丝毫阻碍不了日本的重新军国主义化,但却能使日本政府经常采取钻牛角尖的办法为其行动找到合法理由。”[13]()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实践轨迹

 

  1990年海湾战争时,日本政府就积极谋求实现出兵海外,由于当时《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未能在国会通过而搁浅,但在19915月日本还是向海湾地区派遣了扫雷艇编队与以美国一起执行扫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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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2003年底,日本政府先后向柬埔寨/莫桑比克、卢旺达、戈兰高地、东帝汉、阿富汗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2001年,小泉首相上台后,在无禁区的结构改革旗号下,日本进一步推动军事力量参与海外活动,特别是利用“9.11”事件使自卫队参与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

 

  综合上述法律和实践方面的种种措施,已使日本的防卫战略发生质的转变,由专守防卫扩大到发生周边事态时可支援美军作战,进而出兵海外,实施军事干涉。三、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理论支点

 

  日本急速膨胀的军事实力显然已远远超过了所谓防卫的必要,其真实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出兵海外,重建日本的军事强权。而作为日本政治右倾化的结果,一系列有事法案的出台为日军卷土重来提供了所谓法律依据。作为日军将来大规模海外作战的理论准备,日本新防卫战略着重打造了三大法理支点:国际贡献理论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理论()国际贡献理论

 

  日本所谓的国际贡献理论,就是打着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旗号,公然突破《日本宪法》第9条,给日军松绑,从而为发展武装力量和实行干涉外交寻找借口。日本右翼一方面不承认该理论的违宪性,一方面咬住所谓参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应尽义务来自欺欺人,但是所谓国际贡献理论是不堪推敲的。

 

  首先,参与或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因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第4142条所采取的实行高压政策的强制行动有原则性的区别。维和行动是在国际实践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般经安理会决定并经当事国同意的一种遏制或减轻冲突局势的冷却措施。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会员国是否支持和参与行动并没有法律约束。日本的国际贡献理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蓄意曲解。

 

  其次,《日本宪法》第9条明确日本放弃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因此,尽管近年来日本自卫队不断扩编,但是根据《日本宪法》,自卫队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军队,名副其实的自卫队其职责只有一个,即守护疆土而已。因此,日本使用自卫队参与维和行动是违反《日本宪法》的,也是超越自卫队的职责范围的,这一点确凿无疑。

 

  众所周知,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其宪法应当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维和行动发生在日本周边地区,日本也没有理由牺牲本国宪法的权威性来参与维和行动。日本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而不惜违宪,这充分表明了日本对军事强权的强烈觊觎!()集体自卫权理论

 

  自卫权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装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14]《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但是自卫权的行使却是例外。集体自卫权是指根据条约关系,当缔约国任何一方遭到武装攻击,其他缔约方将与之一同进行武装反击,而不论自己是否遭到实际攻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都允许缔约国进行集体自卫。由此可见,自卫权集体自卫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集体自卫权不以本国受到实际攻击为前提,这是它与自卫权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根据《日本宪法》第9条的原意,日本是放弃一切战争,包括自卫战争。但是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授意下的日本自卫队已经是既成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保留的自卫权可以进一步蜕变为集体自卫权。但是,1972年,日本政府还是公布了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强行规定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后果是极其危险的——它意味着日本军队绕过宪法对以国权发动战争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集体自卫权的途径,实现以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直接参加战争。()先发制人自卫理论

 

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释,所谓有事是指日本遭到来自外部的武力攻击之事态事态紧迫可以预测将受到武力攻击的事态。由于对危险事态预测是由日本政府单方面判断和认定,而且根本不提日本有事在地理上的界定,因此所谓有事的范围存在被主观上任意或无限扩大的可能性。按此,日本可以对任何地区的所谓紧迫事态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即所谓自卫。然而,这种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至今没有被国际条约所肯定,尤其是被《联合国宪章》所采纳。

 

相反,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自卫权的行使受到安理会权威的严格制约,其制约因素是:在当事国遭受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决定从事自卫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安理会;安理会决定采取有关行动后,当事国的自卫行动应当立即终止。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法上合法的自卫权,其行使前提是遭受实际的武力攻击,而只存在武力攻击的可能并不能成为自卫的理由,因为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从事先发制人自卫的必要时机,它往往容易造成假象防卫,甚至成为某些国家滥用自卫权侵害别国的一个借口。日本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将先发制人的打击纳入所谓自卫的范畴,不能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合理怀疑。四、结束语

 

  二战证明,日本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走强兵富国、以军事扩张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遭到惨败,沦为战败国。战后日本执行经济立国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则取得了经济发展的成功,成为经济大国。正反两方面的实践昭示着,执行外向扩张型的军事战略将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本应该汲取自己失败和成功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真正睦邻安邻。相信一个奋发进取、热爱和平的日本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从而与世界各国携手走向共赢!

 

  作者:张磊 来源:法制博览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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