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冲突法革命以对比尔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判为开端,产生了种类繁多的学说。这些学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抛弃了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试图探寻出更为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是谓“变革”。然而过犹不及,这些学说的过于灵活使得法律的确定性等丧失殆尽,在对这些弊端进行反思之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又出现了结合传统冲突规则的“回归”趋势,这以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典型代表。虽然得到了广泛接受,但是,它是否就是最理想的法律选择方法呢?美国学者正在尝试的“第三次冲突法重述”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冲突法革命;最密切联系原则;变革;回归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界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联邦内各州民商事交往的复杂化,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开始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过于简单且缺乏弹性的缺陷。同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为避免适用一些过于苛刻的冲突规则而使用反致、公共政策等办法来适用本国法或本州法。可以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者和法官都试图寻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产生了多种新的国际私法学说,真正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学者称这场变革为“美国冲突法革命”。
在这场冲突法革命中,产生了诸如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在这些学说中,学者们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甚至跨越了冲突规范这一援用了几个世纪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手段,为求得法律纠纷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采用了具有明显的追求实质正义倾向的多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以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最为广泛,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接受。本文即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美国冲突法革命做一评释。
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经济飞速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超级大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跨国跨州的经济契约比比皆是。与此同时,科技的不断发展也使得民商事关系,特别是契约和侵权关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各种关系也日益复杂。另外,现代通讯、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不仅使得法律行为的时间流程大为缩短,也使得法律行为的空间地位极不稳定。传统国际私法理论通过法律关系的空间位置来适用法律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难以确定连接点或者即使确定了连接点却导致适用不合理的法律的状况。这些状况的存在,就必然要求更为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产生。
(二)法律原因
美国是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国际法律冲突,还存在着大量国内法律冲突。解决这些纷繁多样的法律冲突的客观需要是美国冲突法革命产生的又一原因。同时,国际私法学者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评也是 “冲突法革命”爆发的一个诱因。尽管《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是普通法系冲突法传统理论的集大成者,但由于它所代表的传统规则的价值取向仅在于“冲突法上的公正”(conflict justice)的实现,很少顾及纠纷在实体法上能否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解决,故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遭到了日益炽烈的批判。 [1] 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来代替《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所代表的传统冲突法体系。当然,美国不同于英国的“有限遵循先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为多种学说的产生和适用提供了可能。
(三)思想根源
“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是实用主义哲学在美国的兴起。南北战争使美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达到空前统一,1880年其又成为世界第一大工业强国,在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繁荣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美国精神的实用主义哲学开始形成。“在实用主义哲学产生之前,美国人虽无一种哲学理论,但已有实用主义的思维方法,……可以说,实用主义哲学只是广泛存在美国人头脑中的实用主义思维方法的理论化而已。” [2] 历史上第一位运用实用主义哲学来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认为,“强调法的生命在于经验,就是要求人们在尊重普通法历史的基础上,及时适应时代的需要,修改或补充旧的法律制度。” [3] “美国冲突法革命”产生之时,正是实用主义哲学在美国风靡之时,很自然地,各种新的学说便以实用主义为哲学背景和理论基础,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可以说,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的主张是一致的。这一点,可以从诸多新学说否定普遍适用的冲突规范,强调经验,重视结果,提倡具体分析,轻视理论等特点中得到证实。
二、“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发展路径
在“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中前期,表现出了相当强的彻底抛弃传统冲突法理论的变革趋势。无论是主张法律是所属州公共利益的体现,法律冲突的解决是如何实现各州公共利益的问题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还是主张法律冲突的解决应以求得个案的公正解决为目标的勒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抑或是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案的公正解决并举,均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政策的冯·梅伦和丘特曼的“功能分析说”等学说,都鲜明的体现了对于传统理论的“变革”。
然而,破除传统冲突规则之后兴起的各种学说虽为各州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平解决纠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但也产生了很多问题:第一,纯为“方法”的诸种学说运用于司法实践,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造成法官在选择法律上的擅断,致使实体法上公正目标的求得大打折扣;第二,这些灵活的现代方法在实际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恋家情结”(homeward trend),即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的平等地位;第三,这些方法一味追求以“政策定向”解决法律冲突,使得法律选择过于灵活,再加上各种方法五花八门,新方法层出不穷。 [4] 这就使得法律选择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及可预见性荡然无存,而且其分析过程的复杂也使得法官不堪重负。
随着上述缺陷的日渐显露以及面对不断遭到美国司法实践冷落的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检讨纯为法律选择“方法”的新学说,并开始逐步认同传统冲突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理论上的转型导致了80年代以来传统冲突规则在美国“回归”倾向的出现。具体的回归途径,大致包括将传统冲突规则与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结合以及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定型化即现代冲突规则的兴起两种。 [5] 前者如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后者则以克雷默的“政策选择规则说”(Policy-Selecting Rules)和桑德勒的“选择法律的规则说”(Rules of Choice of Law)为代表。由于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复合诉讼规程最终建议草案》(Proposed Final Draft of Complex Litigation Project)在其第六章明示的将现代“方法”与传统“规则”进行折衷的法律选择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美国冲突法理论晚近发展的一大趋势, [6] 所以本文即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进行评释,以期能够折射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变革——反思——回归”的发展路径。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内容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有二:一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另一则是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萨维尼从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