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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的思考

2015-07-28 1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物权法>>草案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对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物权;所有权;民事主体;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从构想到立法辗转14年历经8次审议的法律的面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国的某项立法的必要性决定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立法也须服从一国的社会建设目标。因此,我国有无必要制定物权法决定于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时也需要从国家社会建设的目标上考察: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看,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建设目标上看,在我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物权法的基本需求也说明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1、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一基本原理在民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物权法从民法角度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维护。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概括地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从民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所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共同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基础在于保护合法财产,不论是谁,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都要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不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的形势下,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制度安排,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共同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对于从民法角度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物权法的体系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 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2、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草案分为五个部分,共有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是物权的一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是在原来《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规定的是占有。
  3、物权法的三项原则:
  即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4、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实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
  其二是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所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三、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作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
  《物权法》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例如《物权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
  《物权法》是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原则、善意取得原则制度等,更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颁布,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持,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物权法》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对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制度形成《物权法》,债权制度形成《合同法》,侵权制度形成《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起草任务就大功告成了。此法律制度构成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相应地此三部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三大基石。
  我们有理由相信,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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