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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

2015-10-05 14: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两种权利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是截然不同的权利。新闻自由旨在保护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督促政府改善其机制,监督公众人物谨言慎行,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具有主动性、探查性、公开性的特征。
  隐私权指任何他人包括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刺探、报道他人的隐私,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得以主动的行为去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时,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对自己的这种权力的侵害,并且对所造成的影响负责。
  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新闻自由权应该不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但是,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设置必要的限制,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又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权利平衡的体现。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与其自身冲突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社会上享有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某些特权,例如,他们拥有高度的知名度,受到公众的关注,公众赋予其很大的影响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号召力,在政治和文化上也会享受到“特殊待遇”。由此可见,社会机构要建立一些相应的制约机制,才可以限制公众人物在这方面“滥用特权”。也可以理解为,公众人物一方面享有比普通老百姓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他的某些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就表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上,他们不可能像普通公民一样,对这两种权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要小一些。www.lw881.com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受损的表现和影响
  2002年12月28日,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落定。经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定范志毅败诉。从1985年起,这种官司在国内出现过很多次,但最终都是以媒体败诉结束。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有其时代意义。据证实,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利于愈加凸显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矛盾的缓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和新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

  近年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讨最典型的案件,就是上世纪英国的戴安娜王妃为了躲避狗仔队的追逐,最后出了车祸玉殒香消,这件事情震惊了世界新闻界,狗仔队一下子成为众媒体批判的对象,对戴安娜王妃的惋惜不绝于耳。如果仅是一件普通的车祸案,必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这件事情之所以吸引全世界的眼球,就是因为戴安娜王妃特殊的身份。这说明作为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在人格权保护上,不尽相同。
三、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新闻工作者对公众人物两种权利的尊重
  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而言,新闻工作者的一言一行都至关重要,准确、客观的报道事实,不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新闻工作者媒介素养的检验。正确保障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自己的事情,也需要新闻媒体及工作者的积极配合,使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加民主化,也能够把这种意识正确传达給受众,使受众享有自身的足够的权利。
  (二)公众人物对自身两种权利的保护
  如果公众人物自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任其受到损害而忍气吞声,或者“一笑而过”,只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使得自己的权利受到更大侵害,或者,使更多的像自己一样的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这就是说,当公众人物发现在新闻报道中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时,要正确行使权利。而目前对于公众人物这些权利的保护,除了提高新闻媒介及工作者的素养外,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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