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郡县制并行,在汉景帝时期导致了七王之乱,后来汉武帝接受主父偃的推恩令,让诸侯国势力越来越弱。说明郡县制比分封制更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1汉代:“中朝”与“外朝”、(1)汉初,任命功臣为相,丞相作为皇帝的高级助手,丞相掌握行政实权;(2)汉武帝时,频繁任相,设立“中朝”(中朝的概念:由随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皇帝亲自任命和直接指挥的近臣亲信和将领组成,是决策机构)对抗“外朝”(外朝: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朝廷官僚组)形成“中外朝”汉武帝故意提拔布衣亲信组成“中朝”,并有中朝对国家政事先做出决策,将原属丞相的决策权分割给了中朝,“中朝”拥有决策权,“外朝”变为执行机构。由此达到了削弱相权、强化军权的作用。概括汉朝政治特征: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2、唐朝时期的相权:三省六部制出示三省六部制示意图,解释三省的职责,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决策、执行,以前都是丞相的职责。唐朝将其分开,同时增加了审核部门,即门下省,进一步分化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三省相互牵制,相互配合,首长均为丞相。同时,唐朝还设置政事堂,参政议政。各省长官和被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的官员,即可进入政事堂议事。凡进入参政堂议政的都是丞相。这些被冠以头衔的官员,由于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3、宋朝:“二府”统治者鉴于唐朝后期割据混乱局面教训,不断削弱和分割相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设中书门下、参知政事。宋朝从三大方面来削弱相权:设副宰相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分割宰相的财政权。引导学生总结君权和相权互动的趋势:皇帝制度不断加强,在君权与相权这对矛盾中,君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相权却处在不断被削弱的过程中。三、中国监察体制的变化引导学生回顾秦时期的监察部门:御史大夫。西汉: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约二千石,中国古代政治智慧的体现,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州从临时性转变地方行政单位。东汉末年,地方三级行政机构:州-郡-县。东汉-元,御史台;明,都察院。皇帝设置监察机构的目的:官员之间相互监督,以便于皇帝对官僚机构的控制。但是皇权却没有人监督和控制,因此,专制制度的存在势必影响监察的效能。结合当代中国领导人加强自我监督,真正推行依法治国。四、选官制度的变化过渡:皇帝要维护专制政权,必须要不断输入新鲜血液,为其服务。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建立了哪些变化?世官制度、察举制度、科举制度。1、世官制以天子-三公九卿-郡县制立体图,说明世官制度的运行情况。世官制不等于分封制:一无土地,二官职不能世袭。分析世官制的弊端:政权为世家大族控制,底层优秀人才无法进入政权参政。2、察举制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即选官要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是看德行和才能。(1)汉武帝征召解决世官制的弊端,向底层征召优秀人才。张謇的故事。征召的弊端,插入东汉时期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清素清白浊如泥,高门良将怯如鸡。说明征召制度到了后期,弊端丛生,征召权利被世家大族控制,形成了士族。寒族人士很难跻身上层,不利于统治。(2)曹魏九品中正制建立上中下三等九品制度。考核有了一定的参考标准。如,才学、相貌等等。比征召制要公正客观一些。但后期还是显露出一系列弊端。3、科举制度科举制是考试选官的制度。这一制度产生于隋,确立于唐,发展于宋,成熟、衰亡于明清。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是一种更完备、更合理的选官制度。科举制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显然要把察举制时代仅凭现任官僚的主观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科举制的优点,考试一视同仁,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站在了一条起跑线上,给底层民众参政提供了机会,打破了贵族垄断官场的情形,扩大了统治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集权。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有一定合理性,保证有相当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为行政效率提高创造了条件,有益于社会形成重学风的风尚。扩大了统治基础。分析科举制的弊端:科举考试的内容多不出儒学经典范围,特别是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和创造精神的人。五、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秦地方行政区划:郡、县(道);西汉初郡国并行制;东汉地方行政区划:州、郡、县;唐地方行政区划:道、州、县;宋地方行政区划:路、州、县;元代:行省制度。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或简称为省。行省即中书省派到地方的临时机构。出示元朝地图,地域辽阔,如果都到首都汇报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设立行省。行省官员原本代表中央到地方执行政务,因此可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是它和中书省不同,重大民政事务权、军政要务权、赋税权被剥夺,官员定期到中央觐见,汇报工作。后来它从临时暂住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行省制度创立的意义: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介绍明清的地方行政区划:明地方行政区划:省、府、县;清地方行政区划:省、道、府、县。中央对地方管理的方式:设立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省官互迁制度。总结地方行政区划变迁过程,引导学生概括变迁的目的:一、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二、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中央集权。[课堂小结]从秦汉至元统治制度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这样有利有弊,有利是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国家统一;弊端则是地方没有自治权,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
一、专书两汉太守刺史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30 , 1947 。唐仆尚丞郎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36 , 1956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45 , 1961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晋魏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45 , 1963 。原刻景印石刻史料丛书甲乙编,严耕望辑,台北:艺文印书馆, 1966 。唐史研究丛考,香港:新亚研究所, 1969 。治史经验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1 。治史答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5 。唐代交通图考卷一至五,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83 , 1985 。严耕望史学论文集选,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1991 。钱宾四先生与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2 。唐代交图考卷六,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83 , 2003。魏晋南北朝佛教地理稿,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105 , 2005 。唐代交通图考—第一至六卷引用书目及纲文古地名引得,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83 , 2006 。怎样学历史:严耕望的治史三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6 。二、论文两汉郡县属吏考,《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汇刊》 2 ( 1942 ): 43-94 。楚置汉中郡地望考,《责善》 ( 1942 ): 8-12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武帝创制年号辨,《责善》 ( 1942 ): 7-8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楚秦黔中郡地望考,《责善》 ( 1942 ): 9-16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论秦客卿执政之背景,《责善》 ( 1942 ): 4-8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秦宰相表,《责善》 ( 1942 ): 4-11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两汉郡县属吏考补正,《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汇刊》 3 ( 1943 ): 13-18 。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18 ( 1948 ): 251-360 。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19 ( 1948 ): 267-324 。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0 上( 1948 ): 445-538 。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2 ( 1950 ): 233-242 。秦汉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3 上( 1951 ): 89-143 。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4 ( 1953 ): 1-68 。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4 ( 1953 ): 69-76 。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5 ( 1954 ): 135-236 。汉书地志县名首书者即郡国治所辨,《中央研究院院刊》 1 ( 1954 ): 19-39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略,《大陆杂志》 ( 1954 ): 237-243 。唐代人文地理,《中国历史地理》册二,台北:中华文化事业出版委员会, 1954 。杜黄裳拜相前之官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6(1955):309-313。魏晋南朝都督与都督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7 ( 1956 ): 47-105 。旧唐书夺文拾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8 上( 1956 ): 335-362 。旧唐书本纪拾误,《新亚学报》 , 1956 。唐代纺织工业之地理分布,《大陆杂志》 ( 1956 ): 341-344 。唐宋时代中韩佛教文化之交流,《中国佛教史论集》册一,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 1956 。从南北朝地方政治之积弊论隋之致富,《新亚学报》 , 1959 。唐人读书山林寺院之风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0 下( 1959 ): 689-728 。新罗留唐学生与僧徒,《庆祝董作宾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四种, 1961 ,页 643-679 。北魏军镇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4 上( 1962 ): 199-261 。两汉郡县属吏考补正,《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汇刊》 3 ( 1963 ): 13-18 。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5 ( 1964 ): 301-319 。景云十三道与开元十六道,《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6 上( 1965 ): 115-121。唐代方镇使府军将考,《庆祝李济先生七十岁论文集》上册,台北:清华学报社, 1965 ,页 259-274 。唐代方镇使府之文职僚佐,《新亚学报》 , 1966 。汉唐?斜道考,《新亚学报》 , 1967 。唐上津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8 ( 1968 ): 285-292 。唐骆谷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9 上( 1969 ): 15-26 。唐蓝田武关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9 下( 1969 ): 1-26 。唐金牛成都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40 上( 1968 ): 215-254 。通典所纪汉中通秦川驿道考,《新亚学报》 , 1968 。唐代茂州西通吐蕃两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1 , 1968 。唐代洛阳太原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0 ):5-34。唐代凉州西通安西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1 ): 335-402 。唐代长安西通凉州两道驿程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1971 。唐代长安东北通胜州振武军驿道考,《新亚学报》 , 1973 。唐代关内河东东西交通线,《新亚学报》 , 1973 。唐代安北单于两都护府考,《钱穆先生八十岁纪念论文集》,香港:新亚研究所, 1974 。唐代河湟青海地区交通军镇图考,《新亚学报》 11 上, 1974 。唐代滇越通道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汉晋时代滇越通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唐代北庭都护府通西州伊州诸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唐代黔中牂牁诸道考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9 ):361-380 。北朝隋唐滏口壶关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0 ): 53-69 。隋唐永济渠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2 ): 21-56 。唐代盛时与西南邻国之疆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8 ): 957-976 。中古时代桐柏山脉诸关道,《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历史与考古组》下册,台北:中央研究院, 1989 ,页 651-674 。《元和志》户籍与实际户数之比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96 ): 1-42 。
自尹湾汉墓简牍部份资尹湾汉墓简牍料和释文在《文物》 1996年第8期发表以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包括日本、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国内学者的高度重视。当前已公开出版的有关专著五部和70多篇论文。论文的触角已接触到汉代生活的各个层面。一时间,尹湾汉墓简牍成了国内外历史界、考古界特别是简牍研究专家瞩目的焦点。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廖伯源先生,1997年初,才获见国内出版的1996年8月号《文物》,1998年7月,其专论尹湾墓简牍文书考证的专著《简牍与制度》已经由台湾文津出版社出版。今年五月廖先生又利用尹湾简牍资料新出《秦汉史论丛》一本,约二十万字。其考证之精辟,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从文物的抢救、保护直至合作研究的全过程,得到了市县文化局诸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这是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尹湾汉墓简牍,从发现到成书出版历时三载,文易六稿。张政烺先生在鉴定书中的评价是:“从我 94年8月初见到这批文物照片到今年结集成书出版,时仅三年,是我多年来所见简帛书整理中速度最快的高水平的著作”,原中国考古研究所所长徐苹芳教授认为:“此书释文准确,达到当前的高水平。”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俞伟超教授认为此书“在已有的关于汉代简牍释文和整理工作中,是一项高水平的成果,完全达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所要求的标准。”李学勤先生在《尹湾墓简牍》出牍鉴定会上指定:“这次《尹湾汉墓简牍》的出版,属于整理的成果。研究工作不是一代人两代人所能完成的。”是的,将这些资料公布于社会,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活动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历史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另外,由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主编的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尹湾汉墓简牍综论》也于 1999年2月出版发行,其中收集了国内27位学者有关尹湾简牍研究的专论。1999年4月,由日本国社团法人日本书艺院,编辑发行的《尹湾汉墓简牍》,选取了尹湾简牍中有重要书法艺术价值的《神乌傅》等重要简牍,作为1999年日本书艺院展的特别纪念品,在日本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从《尹湾汉墓简牍》公开出版不到一年,利用尹湾简牍在汉史研究上有六大突破:1、校订《汉书》、补正史籍之突破: 《汉书》是研究汉史的信史之作。但在两千多年的转抄、点校和翻印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传世典籍,递相传录,极易羼入后人的修改乱窜。《集簿》、《吏员总簿》、《设置簿》等簿籍中揭示的第一手资料,时人实录,原物原貌,原字原形,无窜改之嫌,因而填补了一些关键性的空阙,可以直接用来校订《汉书》,补正史籍,评判前人研究成果的有关结论。《集簿》中有关一些县的名称,可以用来校正《汉书·地理志》中一些县名的讹错。如“海曲”乃“海西”之误。“祝其”当为“况其”之误。“于乡”当为“干乡”之误。“兰祺”当作“兰旗”,“南成”当作“南城”。东海郡有:“平曲”,一为县一为侯国。有人或以为侯国之“平曲”,一为县一为侯国。有人或以为侯国之“平曲当作“曲平”,现在可以断定二平曲是正确的。《汉书·地理志》中有“朐有铁官”之记载。而《吏员总簿》和《长吏名籍》中东海郡下仅有下邳铁官之设,而伊芦有盐官,另有“郁洲”、“北蒲”两个盐官别治。这三地皆为朐地,可证《汉书·地理志》中“有铁官”当为“有盐官”之误。2、汉武库研究之突破尹湾汉墓简牍中《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的发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我国迄今为止所见有关汉代武库建设中时代最早、内容最完备的统计报告,而且是发现在内郡政府文书档案上,其文献价值更非同寻常。正如中国文研所李均明先生在其武库《初探》中所言:该报告“指标项目甚多,数列明确,对我们深入了解汉代武器装备的情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弥足珍贵。” 集簿中开列的是一个郡武库中珍藏车马器及与其相配应的作战武器和其它装备。其中皇室器物与库存器物分列清单。皇室器物冠以“乘舆”,库存武备以“库兵车”统称。其中库存武备之数量足以惊人,两项合计,“凡兵车器二百四十二千三百二十六万八千四百八十七”。东海郡武库当为国家设在内郡的武库之一。《汉书·成帝纪》如淳注引记载:“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置令。”汉代不仅在长安,洛阳建直属中央的国家武库,而且在边郡、内郡分设武库。从集簿中档案记录来看,东海郡武库有两个特点,一是库存量大,如弩的总数即达 537707件,矛的总数达52555件,有方(戈类兵器)达78392件。仅以此三顶足可装备50万人的军队,远远超出一郡武库之所需。二是该武库不属东海郡管辖。因为在东海郡吏员总簿或吏员设置簿都未见有“库令”的设置,因而可以断言,东海郡武库是国家设在东南沿海的直接受中央管辖的国家武库。3、西汉上计制度研究的突破尹湾汉简中《集簿》的发现为研究两汉时期的上计制度提供了迄今为止第一份实物范本,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中各种簿籍可谓大量发现,但还没有县、郡级上计文书的发现,因此尹湾《集簿》就更为珍贵。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报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情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等,编制为计簿。从尹湾出土的实物看,它的准确名称应为《集簿》。呈送郡国,郡国再由计吏根据各县的集簿分类统计,再编制郡国向中央上报的集簿,由上计吏专程送长安,上报中央。朝廷据此考核、评定地方长官的政绩。这种制度至西汉已十分完备,并有专门刑律《上计律》来保证上计制度的规范实施。关于上计具体内容,过去从未见过完整的范本,研究者只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几项。而尹湾汉墓中出土的 1号木牍是2000年前西汉晚期东海郡上计的原始资料,即使不是原件也是上计的副本,凿凿可信。《集簿》的木质为侧柏,长厘米,宽6厘米,厚厘米。正反两面书写,正面12行,反面10行,约700字,草书墨写。 这 700字22项的统计,就是东海郡向中央上计的完整的内容实录。看起来是一组组枯燥无味的数字,而正是这一组组数字,具体地反映了西汉晚期社会形态的各个层面,再现了西汉时期人民的多彩的社会生活的画画。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惊奇、浩叹。他们从这一组组数字里获得了汉代人透露的历史信息;他们从这一组组数字里汲取起无数的源泉,流淌出一篇又一篇的宏文巨制。4、西汉政治制度研究的突破西汉政制定度研究的范围很广,包括政府机构的组成及其运作,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应用,军事制度的形成及其变化,文化教育制度的设施及其影响等。汉代职官制度的研究,以往多注重于文献,大多没有跳出《汉书·百官表》、《后汉书·百官志》、《汉旧仪》、《通典》等一些古籍中关于汉代职官设置的记载。而且多侧目于中央政权中的职官设置,最多到郡县职官设置。自居延汉简、敦煌简牍等一些边郡档案文书出土以后,汉代职官制度、政治制度的研究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成果丰硕。自 60年代始,台湾严耕望先生力致于汉代地方行政治制度的研究完成了系统力作《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将汉代政治制度的研究推向深入,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为史学界所推崇。但囿于文献,新的考古材料的阙略,使许多问题,诸如亭制、乡里等机构问题也未能作深入的探讨。翦伯赞先生在其《秦汉史》著作中对西汉盐铁官的设置从郡官以下即语焉不详,甚至有所臆测。自王毓全先生《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一文发表后,聚讼纷纭,论争近三十年。而尹湾汉简一出,各项簿集中的有关记载,条理分明,系统有别,多年的论争问题开始明朗。新的史料,为秦汉史的研究拓了新的渠道,提出了新的课题。5、西汉术数类简牍研究的突破术数作为学科的类目,始于西汉。《汉书·艺文志》载:“(刘)歆于是总群书而奏其七略。故有辑录,有六艺略、有诸子略、有诗赋略、有术数略、有方技略。”术数类包括天文、历谱、五行、龟占、杂占、刑法等。尹湾简牍中发现的术数类简牍,有如下几种:一是记于木牍之上的《元延元年历谱》、《元延二年历谱》、《元延三年日书》、《神龟占》、《博局占》;二是记在竹简上的《刑德行时》和《行道吉凶》。《元延元年历谱》和过去出土的西汉历谱相对,其最突出的价值在于其一年中的四时八节、伏、腊、祭日记载齐全,为过去居延简中发现的历谱所未见。为我们研究西汉的历法又提供了一份完整的实例。对于纠正《万年历》中的错讹将起到直接的校正作用。对于重构西汉朔闰表及历式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6、《神乌傅》与文学史研究的突破《神乌傅》是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中唯一的一件文学作品。它写于 21支宽简上。出土时顺序散乱,其中18支书写正文,一支书写标题,一支字迹漫漶不清,所记或为此赋的作者或为抄写者。另有一支素面简。“傅”在汉代是“赋”的通假。《神乌傅》是创作于西汉晚期一篇佚赋,全文约 664字。它讲述了一个十分动人的禽鸟故事。这是一篇亡佚两千多年的非常完整的汉代俗赋,其风格和以往传世和新发现的一些属于上层文学上的汉赋相比,无论从题材、内容和写作技巧来看,更接近于民间文学。此赋以四言为主,用拟人化手法,讲述乌、鸟争巢的故事,与曹植的《鹞雀赋》和敦煌发现的《燕子赋》四言为主的写法如出一辙。它的发现把这种俗赋的历史提早了2000多年,这在古代文学史上特别是赋的研究上,大大地丰富了古代俗赋的研究内容。《神乌傅》的发现价值不可低估。它为汉赋增添了一个新的源头,它补充了古代禽鸟寓言文学系列中的又一个实例。使人们对这一类文学现象,从产生发展延续、变化的过程中有了一个更系统的认识。通过对《神乌傅》源流的观察,起到举一反三,提高人们对古典文学某些主题、题材、意象的产生、发展、继承嬗变的兴趣,从中总结出某些艺术思维的经验与教训,这也是一种新的文学研究的视角。《神乌傅》是我国古代文学史资料的重大发现。补了费振刚先生主编的《全汉赋》的一个空白。更为重要的是《神乌傅》的发现与发表给文学史家一个新的反馈。研究文学史不能孤立地去注意文学现象,更要注意考古资料的新发现。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曾出土《唐勒》佚赋的残简,安徽阜阳双古堆曾出土《楚辞》及辞赋的残简以及东海尹湾《神乌傅》的发现,将把西汉赋史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里程。“文史一家”文学和历史双双携手,将会开辟出文学研究的新天地。这批简牍作为西汉末年内郡政府的文书档案,其细致性、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确为过去所发表的五类汉简(敦煌、酒泉、张掖、武威、罗布泊)中所仅见。这批文书档案出自一个确切纪年、明确身份的西汉东海郡功曹史师饶的墓中。文书档案,包括私人文书和汉赋佚篇都是墓主人生前特定地位应该掌握占有或保管收藏的档案和资料,完全可以排除随意制作的可能性。而作为陪葬品带入地下,不仅是汉代葬俗的反映,而且为了希企其仍然具有位宠职高一如生前的地位。因而又确立了这批简牍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尹湾汉墓简牍的学术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它对于秦汉史、中国政治制度史、档案史、军事史、术数史、文学史、书法史、简牍史以及古籍整理和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都将提供全方位的第一手资料。北大裘锡圭先生说:“对尹湾汉墓的简牍怎样评价都不过份。”尹湾汉墓简牍区区 4万余字,但文献价值极高,等待专家学者的继续研究。
行政管理在现代 企业管理 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行政管理论文篇1:《浅析 网络技术 对高校行政管理的技术实现》 高校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地方,现代很多新技术都是首先在高校中得以应用和发展的。网络技术在国外的发展过程也是首先从高校开始,在我国也经历了相似的发展历程。网络技术正在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高速发展,它的发展成果影响了各个行业的进步,高度发 达的网络技术对学校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图书管理、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等各类子系统连接起来,这些系统之间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使高等院校分散的教学科研资源与社会自然资源实现了有机的统一,他们之间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互换。信息化时代,校园网是一个完全开放、超越时空界限的网络平台。 高校进行教学科研的过程中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网络技术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必需条件,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收集各种相关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教学,通过网络进行课业辅导,各种教学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来传递和共享。文本、音频、图画、动画和视频等资料,丰富了教学内容,使学生得到感性的认识,有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1、网络技术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对高校的各种信息进行展示。高校以网页的形式,在网上发布学校重大事件、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各部门的相关信息,包括在网上展示学校的概况、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招生就业、校园风采等。高校通过展示在社会上树立了自己的良好形象,扩大了学校的知名度,有利于社会、企业更好地了解学校,吸引更多的科研机构来进行合作,吸引更好生源来报考,让世界了解学校,学校了解世界。 (2)发布学校的各种通知、文件和各种动态信息等。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学校的各种 规章制度 和最新精神,以保证广大师生及时获取学校的最新动态。 (3)为广大师生提供各种服务。比如借阅图书、教学日志、教学安排、成绩统计、成绩分析以及各种报表与数据。学生可以建立自己的网页,包括英语角、硬件长廊、编程园地、 文化 殿堂的栏目。 (4)网上 教育 。网络技术可以帮助老师在网上发布各种多媒体课件或者视频,可以使学生在网上直观的学习各门功课;另外,老师还可以应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网络教学,实现师资共享。 (5)搭建了交流的平台。大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这些交流包括各部门之间,教师之间、学生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将完成的左右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给老师。另外还可以与外界进行交流、与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研学术交流。 2、网络技术对高校行政管理的技术实现 高校行政管理的功能实现,促进了网络技术的功能开发。现在,应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网络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于Lotus Notes网络技术建设管理平台。群件是一种基于网络的以电子邮件作为通信基础设施的,用以促进团体协作和信息共享,并最大限度地挖掘信息潜在价值的软件。Lotus Notes是一个为工作组提供的通过网络达到数据共享与协同工作的分布式服务器系统平台。它具有强大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内含工作流程软件开发环境的特点,是目前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最理想的软件平台。Lotus Notes全面实现了对非结构化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成为各类信息的唯一存取中心;是安全健壮可靠的基础设施;内含强大的工作流软件开发环境;意味者高效的协同工作和战略级解决方案。 管理平台是建立在校园网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它面向的不是单纯的一类用户,而是多类用户。众所周知,办公信息大多数是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的流程比较复杂,所以采用Lotus Notes系统开发平台来进行数据管理。Lotus Notes作为一个数据库文档管理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对文本、文档、图像、图形、音频及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管理,另外还可以对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处理,可以与常用的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等进行合成,进一步扩展办公系统的功能。文档管理网络系统以Notes为开发环境,这种基于Notes的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的配置相当灵活,既可以适应局部用户需求的NOTES局域网,也可以满足异地通信需要的广域网,全校师生可以通过WWW浏览器访问办公系统中的信息。 (2)资源平台的建设过程采用数据库技术来完成。数据库技术是解决信息处理过程中大量数据有效地组织和存储的问题的一门技术,数据库系统中减少数据存储冗余、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以及高效地检索数据和处理数据,解决数据的共享问题是数据库技术的根本目的。高校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涉及大量的数据,如:老师、学生、人事、科研、财务以及资产等多方面的数据,为了解除这些数据分散在各部门局域网服务器的弊端,实现学校基本信息的共享,采用数据库技术将这些数据集中起来,统一管理。 (3)基于XML标准实现网络平台数据的标准化。: XML描述了一类被称为XML文档的数据对象,并部分描述了处理它们的计算机程序的行为。XML是SGML(Standard Generalized Markup Language)的一个应用实例。XML与HTML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XML文档必须是格式良好的,它必须满足几条规则,比如标记不能嵌套等。从结构上说,XML文档遵从SGML文档标准。XML是一种可以扩展的置 标语 言,从1998年成为W3C的正式推荐语言,XML是与国家交换标准的规范化内容相一致的。高校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中,XML标准化技术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XML标准化格式数据的导入和导出,基于XML标准化格式的系统配置,基于XML标准化格式的数据交换,基于XML标准化格式的数据呈现 (4)运用工作流技术来提高工作的效率。工作流就是工作流程的计算模型,即将工作流程的工作如何前后组织在一起的逻辑和规则在计算机中以恰当的模型进行标示对其实施计算。工作流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的支持去定义、执行和管理工作流,协调工作流执行过程中工作之间以及群体成员之间的信息互换。高校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包含大量的业务流程,办公信息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有两种流动的方式,一种是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另一种是横向(平级部门)的信息流。比如,院系办公室给老师和学生发布通知就属于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流,教务处给学生处传递信息就属于横向信息流。传统的手工办事方式效率比较低,因此必须使用网络技术中的工作流技术,使全校的信息能够快速流动起来,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工作流技术通过以浏览器的图形化为基准的工作流定义,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流监管、工作流设计、支持多个工作流实例的协助工作等功能,加速信息处理的速度,为处理过程提供技术支持。 (5)基于PKI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一种遵循既定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它能够为所有网络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也就是说,PKI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PKI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的核心,其核心是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CA向用户提供安全的认证服务。CA是证书的签发机关,通过CA签发的证书来确认用户的身份,通过密钥技术来保护信息的秘密性,通过数字签名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等。 3、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技术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会越来越多,网络技术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而提高办事效率,节省行政成本。使高校行政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高效率办公,为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技术保证。 行政管理论文篇2:《论如何提高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 随着国际化社会的到来,高职院校不仅要和国内的高职院校竞争,同时还要与国外的高职院校竞争,这场竞争归根到底就是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比拼。 一、影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一)时间观念的问题 传统的教学体制之下,从领导到一般的职员都或多或少地缺乏时间观念,尤其是在中国人的习惯中,比较倾向于“拖”字诀,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比如要批一份文件,可能需要几个不同的部门盖章才能生效,而这几个部门要找到能够负责盖章的人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在高职院校中,高职院校的领导将教师与学生看做是自己管理体制下的一员,认为教师与学生办事都是对领导的一种请求,而并不是把自己当做是高职院校团体中的一员,不是把教师和学生看做是自己的服务对象,于是在有些事情上面就难免会拖三拉四,效率不高。 (二)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现在高职院校的体制设置其实并不符合高职院校的运作规律,高职院校中的职位繁多,各种职能不明确,教师与学生要办事的时候难以找到“有关部门”。高职院校中的人员众多,各种职位也是繁多,这样就会造成分工不明确,就算是在职人员可能也弄不清楚自己的职能范围,这样就会造成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使的学生和教师只能在一个个部门之间徘徊而找不到能够真正做事的部门,这样的高职院校必然行政效率低下,也就不可能为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学习工作提供便利,帮助成长。 (三)行政管理制度不明确的问题 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一套可行的模板借用,各个学校都是依据以往的 经验 在办事,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会产生重复或者错漏某个步骤的现象。在行政效率高的高职院校中,必然有一套适合这所高职院校的行政办事规律,有一定的系统和规范,要做什么事情遵照一定的流程就能很轻松地找到负责人从而快速得到办事的结果。而行政效率不高的高职院校所采用的行政管理规章必然不清晰,不明确,学生办事找不到负责人,或者难以了解清楚的流程,于是造成办事难,时间拖延,效率不高,影响事情的结果。 (四)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不论什么管理体制,最终实行的还是管理人员,如果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那多么高效的管理流程也不会产生高效的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中,依然存在着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行政责任感单薄,遇事互相推诿等不良的因素。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学历不高,对于教育管理的知识了解不深,对于行政管理的经验不丰富,在这样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下的高职院校的行政效率不可能能够得到提高。 二、提高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 首先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要有时间观念,要有效率概念,遇事不拖延,高效快速地完成自己这个程序上的事情,就能行之有效的提高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要改变观念,就要让高职院校中的管理人员意识到为什么要改变,改变之后会有什么不一样的变化,知道改变前后的差距,对提高效率的观念进行宣传,争取让高职院校中形成一种高效的办事情,有效率的做事情的氛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 当然,只是改变观念还不够。观念的改变只是一个开始,如果分工不能明确,行政人员想要高效的办理事情可能都是不行的。所以这第二步,就是要改变学校的职位的设置,要合理的设置职位,相同的职能的职位只需要设置一个就行,明确各个职位之间的关系与每个职位的职能是什么,这样高职院校中的行政管理人员才能依据自己的岗位需要去做一些实事,还是快速有效地去做一些实事,这样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效率才能提高。 之前说了要规范化高职院校中的职位设置,合理的设置高职院校中的职位,同时,还应该对高职院校的各种管理事项的流程做出一个系统的规定,科学的健全高职院校中的管理规章制度,让任何事情都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依照规矩来办事情,才能更加地简洁快速。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效率提高过程中最 重要的一环还是要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只有高职院校中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各个岗位之间的配合才能提高,更好地协调合作,更好地交流进步,才能使得高职院校中的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结束语 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高职院校的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地影响着这所高职院校是一所层次如何的高职院校。高效的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可以给来往的机构一个良好的印象,也能给高职院校中的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习提供最大的便利,教师和学生的成功,就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一个学校的档次。所以,一所高职院校的行政效率高低,对高职院校的前途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管理论文篇3:《谈企业行政管理现状》 摘要: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行为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由经验型、依靠政策型转变为依靠法律管理的科学型、现代化管理型。 人力资源管理 越来越注重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以及管理体制的合理化,注重人才竞争机制运行的活力和人事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开发部门的效率。 关键词:工作岗位劳动力工作氛围 一、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合理安排 最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应该是人力资源潜质的结构与岗位需求结构的动态结合,在配置上重点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资历结构,即工作经历、工龄、学历、职称等条件。二是知识结构。知识方面避免单一化,一方面每名职工应尽量容纳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力争作通才。另一方面,整体队伍需要吸纳各个专业的人才,以便形成决策视野的开阔和思维的全面。三是年龄结构。注重老中青的搭配,将资历老的员工的经验、阅历、谋略、锐气、成熟与年轻人的朝气、活力、开拓精神有机结合,发挥人才“联合舰队”的威力,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企业的岗位管理必须在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是对岗位的动态与制度化管理,同时开发出与 企业战略 相匹配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通过工作再设计以适应劳动力多元化,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的内在激励性。 二、企业行政人力资源管理者素质的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的总趋势是以人为本,本着认识人、尊重人、开发人、激励人的观念,把人看成是一种重要资源来管理,当作一种资本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是选人、育人、用人、留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是调动各类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必须运用 劳动法规 和 劳动合同 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单位的劳资纠纷,从而求得人与事相适应,达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人尽其才,事竟其功的目的。 人力资源管理的这种变化与角色的扮演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基本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必须有过硬的人格品质、合理的知识结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基本的工作能力,健全的心理素质与一定的人事工作经验等方面。我们要适应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就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提高自身的素质。 三、行政部门对企业员工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激励方式简单 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激励形式主要有工资、奖金、年薪制、管理者持股、股票期权等,多数方式属于物质激励,缺少精神激励的补充,忽视了精神激励的强大作用。员工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兼顾企业的长短期利益,但由于持股比例偏低,作用甚微。 2.激励层次单一 现在的激励机制通常是面向所有员工,缺少个体针对性,并不考虑员工需要的差异性,在激励时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不分时期,只重整体目标,不重层次需要,造成激励效果与期望值相差甚远。人的需求是由低到高呈层次状分布的,满足高层次的需求更具有明显的激励效果,而高层次需求的满足对高质量的人才尤为重要。 3.评估考核体系不完善 绩效评估是激励机制的必要支撑基础,但是现在很多企业缺乏明确导向的员工绩效评估理念,在评估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1)企业对于绩效评估缺乏一套系统、客观的评估标准,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只考虑员工的绩效,而不注意影响绩效的各方面因素,比如员工的工作环境、机会的偶然性等;(2)评估结束后,不把评估结果与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结合起来。(3)员工绩效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脱节。多数员工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将部门目标分解为员工个体绩效目标,存在着较严重的主观臆断;(4)评估的公正性无法保证。 4.薪酬制度存不平等 薪酬是员工工作的直接动力,合理的薪酬能够达到有效的激励效果。但是现实中,有些企业的薪酬并没有完全发挥激励作用,其薪酬制度普遍存在问题:首先,薪酬分配不公平,没有做到同工同酬。企业利润分给员工的过少,引发了员工的不满,进而影响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 行政部门改善企业员工管理主要 方法 1.创立有效激励机制 创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中心任务。激励制度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率水平高低和发展程度。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吸引、开发和留住人才,而且可以激发人才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力。一是薪酬激励。企业可以通过工资、福利以及股权等方式,把员工的薪酬与绩效挂钩,以经济利益的形式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到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愿意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不过,这种激励如果过量的话,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薪酬激励必须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二是精神激励。精神激励包括对企业 员工的尊重、理解与支持,信任与宽容,关心与体贴。正确运用精神激励可以有效地培育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信任度。企业如果做到真心为员工着想,就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三是事业激励。人都有强烈的成就动机,以科技人才为例,他们都希望在专业上有所建树,对提升专业领域的成就、名声、荣誉以及相应的地位比物质利益有更强烈的需求。因此,对他们来说,事业激励主要就是创造机会和条件保证他们能够施展才华。四是 企业文化 激励。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的,带有本企业特征的经营哲学,以价值观念和 思维方式 为核心所生成的企业内部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标准、行为准则、基本信念、风俗习惯和传统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载体的总和。通过企业文化激励能使员工体验因能力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和地位差异,激励员工不断自我完善,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这种以人力资源价值的良性循环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激励,反过来又促进企业形象的自我完善。 2.建立科学有效考核制度 使激励更加有效和充分的基础是对工作绩效的科学考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任务、任职标准、考核制度,对企业来讲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凡是员工积极性高的企业,都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个人收入挂钩。大部分企业员工的工资决定于个人任职岗位的薪级、个人的资格条件以及绩效情况。这种工资制度的特点是,透明度高、便于监督、人随岗走、岗变薪变、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减少了人为的影响。采用绩效工资就必然牵扯到绩效考核的问题。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是物质激励里一个重要部分,对于不同的员工层次要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绩效管理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它提供的绝对不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奖罚手段,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企业的工作改进和业绩提高,并激励员工持续改进业绩,最终实现组织战略目标。 3.加强企业员工培训 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只有人力资源的潜能得到开发,企业的潜能才会得到开发,只有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企业才会更具竞争力。合理开发现有的人力资源潜能,相当于在不增加人员数量的条件下,增加了人力资源的总量,这对企业效益的增加和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有利。企业应把人力资源算,通过有效的培训真正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进而转化为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在进行人力资源培训之前,要充分分析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结构,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要,科学地设计培训体系,建立并完善培训与用人相结合的机制。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企业的培训要紧贴自身实际,增强针对性,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进行。一是做到人才培训工作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保证培训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可以采取全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短期培训相结合。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特定专业对象和非业余的短期培训相结合。三是采取选送高校、联合办学、职业技能培训等 措施 来培养和造就一批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四是注重职业生涯管理。职业生涯设计是在了解员工的基础上确定适宜的职业方向、目标,并制订相应的计划,为员工个体的职业成功提供最有效的路径。企业进行职业生涯管理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了解并整合多种类型的人力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创造和创新能力。 五、结束语 目前,企业单位已经有所变革,而事业单位还没有真正过渡到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需要按照上述的要求,在人格品质、合理的知识结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基本的工作能力,健全的心理素质与一定的人事工作经验等方面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便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3000字 2. 行政管理论文3000字左右 3. 最新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4. 有关行政管理论文范本 5. 行政管理专业论文范文 6. 行政管理论文范例
摘要我国加入WTO 后, 开放的中国正在不断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和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力度,国际化的经济规则给政府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促进中国走向国际化的强有力保障。关键词:行政管理 现代化 电子政务中国经济进入全球化,政府的职能和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如何在原有基础上深化改革, 就成为摆在政府面前一个实实在在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行政管理现代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就要对行政管理各方面的内容赋予现代化的思维和观念,以现代化的行政理论加以指导并组织行政管理的活动,运用科学的手段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基础并辅之以执行,制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规以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一、 行政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行政管理现代化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思想观念现代化。行政管理观念现代化,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现代化的过程是人自身自我完善的过程, 树立强烈的创新思想和开拓精神, 准备和乐于接受他未曾经历的新的生活体验、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行为。要勇于抛弃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传统观念, 改变家长式、长官意志、独断专行的管理思想以及唯命是从、以教条和机械的方法处理行政事务的旧习惯。2、行政组织机构的现代化。现代化的组织机构必须有灵敏的信息系统、科学且权威的咨询系统、民主和高水平的决策系统、高效的执行系统和强有力的法制性的监督系统。此外, 现代化的组织机构, 应当有合理的机构设置、精干而有效率的公务人员、较高的智能、合理的年龄结构、明确的职责权限、标准的工作程序和公正、严明的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 使得各组成部分协调运转, 从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3、知识现代化。21 世纪是科学、管理飞速发展的时代, 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日益增多, 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 只有努力掌握和丰富现代化科学知识, 才能使自己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做好政府管理工作。4、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落后的行政管理技术和办公手段是造成我国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形式和手段都需逐步变革, 必须采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自动化的办公手段, 在政府内建立起高效率的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传递加工系统,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二、 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树立民主观念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是民主的行政管理,而行政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就是行政公开,而且公开性不仅限于决策层,还应该扩大到全社会,公民能够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通过某些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介入政府决策,表达自己的心声;另一方面,行政公开有利于公众了解政府行政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有效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密切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有效防止一些行政工作人员的“黑箱操作”和****现象的产生。政府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实现行政公开,例如:1、通过网站、媒体、设立固定政府信息公开设备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服务热线等方式,切实增强政府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最近,政府机关各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规范、统一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一项举措,极大地推进了行政民主化。2、建立预公开制度。政府在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3、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政府对公众意见和投诉的回应力,通过互联网、信访、走访等途径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联络,以建立一个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行为目标,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以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工作成败的衡量指标。三、 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核心行政效率是提高全社会效率的核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归根到底就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其途径主要有:1、实行行政主体多元化。引入行政服务的竞争机制,减轻政府职能负担,让其他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中介组织去承担公共行政职能,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合作的方式达到社会治理,对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产生激励作用,提高政府服务意识。2、建立“有限政府”的观念,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首先要限制政府的职能范围,“让政府只做它应该管的事”,在它应该起作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其次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让它只在其权力范围内起作用,不得随便干预市场行为,把政府职能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规模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条件、环节和内容,尽快建立网上审批系统。4、合理设置政府各级机构,精简行政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行政组织的设置要以职能需要为基础,避免“因人设庙”的现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实行责任制政府。加强公务员的技术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务员进行能力评估和绩能考核。四、 电子政务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手段在信息化社会里,政府现代化的根本特征表现为政府的信息化,电子政务是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形态,是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就是改造传统政府建设现代化政府的过程。电子政务在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改变政府的管理理念信息技术是一种新的事物,它不仅代表先进的技术,而且也代表一种新的思想、新的思维;信息技术本身是创新的产物,并且推进其他领域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也包括管理创新、制度创新,这将极大地改变政府的管理理念。1) 建立服务式政府。目前指导着西方国家大力推行行政改革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服务型政府将是未来政府的基本定位,综合服务将是未来政府的核心职责,政府原有的一些管理职能将移交给其他实体,政府更多的精力将投放到单个实体无法处理的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领域。电子政务的发展是以用户为中心,按照用户需要来设计政府的网络功能,它将促使政府由一种多层次、多部门、以管理为主的形态向一种智能型的、顾客取向的、以服务为主的形态转变。2) 建立规范化政府,电子政务的框架设立和功能体现,是建立在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之上,标准化和规范化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基本前提,电子政务的交互性、透明性、公开性和检索性,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政府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3) 建立学习型政府,信息化条件下政府的管理与以往大有不同,对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公务员更新观念,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和积极进取精神,不断更新知识,造就成为复合型人才。2、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正像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了商业结构一样,电子政务将极大地影响和改变政府的结构和职能。传统的行政组织形式是官僚科层组织结构,它与工业化时代平稳的管理环境相对应而存在。电子政务的发展则将逐步缩减以至取消中间管理层,增宽管理幅度,改变科层组织结构,按照政府和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重新构造政府结构,使政府的组织结构设计更加精简和合理,促进传统金字塔型的行政组织扁平化,从而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立将根据公民的意向和需求来确定,朝着“单一窗口”、“跨部门”、“24小时”、“自助式”的方向发展。未来还可能出现政府动态网络机构的设立,即电子政府网络结构的各部分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相应的变动、增加或撤减。很显然,新的政府组织结构将改变传统的固定工作流程和死搬硬套的工作方式,力图建立一个有弹性、有应变能力的政府管理新机制。3、转变政府的运作方式传统政府的运转方式,大多以集中开会研究、自上而下的逐级下达指令和自下而上的层层汇报、上下级之间的层层报批和层层审批为主要工作方式,“文山会海”、“公文旅行”总是克服不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效率低下,并且容易出现信息失真和政府****。电子政务通过虚拟办公、电子邮件交换、远程连线会议等手段,改变政务信息的传递和流动方式,减少纸件政务信息的数量,改变政府的办事方式,逐步扩大和完善政府的网上办公功能,变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变简单命令型政府为互动规范型政府,构建适合信息社会的政府工作方式。4、增强政府的决策能力政府通过网上与公众进行互动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政府的行为,将有力地促进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和效率化。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政府获取信息和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政府能够及时获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建立各种各样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和政府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辩证地和系统地思考和整理,大大提高政府的综合能力和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让公众参与,让公众发表意见,使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有效集中群众智慧;决策后,政府又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得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了解和把握公共管理发展变化的最新动态,并据此完善或追踪决策;而公众也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监督政府的运作过程和结果。同时,在政府内部电子政务也能够有效的防范下级政府违背上级决策精神而肆意妄为,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下级政府更好地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切实保证政府决策的顺利执行。5、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1) 电子政务以电子公文和网络办公为主要方式,加快了政务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了政府的办事速度,从而增强了推行政令的时效性,大大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2) 政府信息化推动政府行政组织结构的变革,缩减甚至取消中间管理层,精简政府管理机构,将大大简化行政运作的环节和程序,有些中间管理层环节被计算机程序取代或被取消,这无疑将很大地提高政府的运转效率。3) 电子政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行政运作成本,随着电子政务地深入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结构将逐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将逐渐加强,政务信息传递效率和政府办公水平将不断提高,这些都会促使行政运作成本的减少。6、促进政府的反腐倡廉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和交互性,将加强政务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政府通过网络公开办事程序,公布政府政策法规及举报监督办法,使民众能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获得详尽的信息,参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从我国电子政务的实践来看,电子政务的廉政功能已初步显现,如走私、逃套汇.税的重要手法,就是在单证上弄虚作假。过去我们把防伪的重点放在纸面单证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是治标不治本。如今,十二个中央部委联合推出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采用了“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管理模式,使各管理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核查对方的执法电子数据,进而从根本上防止不法分子的造假机会。此外,电子采购和招标的推行也被实践证明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减少这一领域****现象的强有力的方法。结束语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和建设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促进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强有力保障。同时,行政管理现代化是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很强实践性的概念,还需要我们在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发展中,不断探索,真正建立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组织制度体系。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篇1 浅谈政工工作在企业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管理只有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共同开展管理,才能使企业的员工真正受益,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发挥出个人的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在新形势下搞好企业的政工工作和管理工作,使二者共同结合发展,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充分认识到政工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在企业管理中,企业政工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软实力,政工工作在员工管理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制度是必须执行的硬规定,那么思想政治工作就如涓涓细流般深入员工的心灵,真正改造员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政工工作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悟性,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对工作充满热情,富有责任感,真正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由此可见,企业政工工作的根本在于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使企业获得真正的效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政工管理方式已逐渐不适合现代企业的发展。在政工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企业要求新,求变,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创新,使企业的政工体系更加完善,与时俱进。这样企业才能获得更加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上下都要充分重视企业政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从制度到人,均要切实保证政工工作的进行。 二、目前政工工作在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一)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许多企业的政工人员素质有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政工人员较少,企业不重视这一工作;二是素质低,知识储备和文化素质有限,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够。当前政工人员素质不高体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足。作为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企业过分注重人数,而不注重人才质量,必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面对政工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必须要从根本解决问题,建立高素质的政工队伍。 (二)企业管理者对政工工作重视不够 一些企业的管理者通常把如何提升企业效益的环节作为重点考虑的工作内容,却忽视了政工工作。企业管理者通常认为政工工作只是走形式,并不能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常常会出现一个企业,从上到下,思想觉悟都很低的现象。管理者不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也不了解其对于提高思想觉悟的意义,只顾眼前,不考虑长远,因此导致企业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了倒退。 (三)政工工作缺乏创新 时代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企业的政工工作也需要不断在发展和改变。然而,一成不变的管理方式在许多企业的政工工作中时常会有所体现,这就导致企业的政工工作思想陈旧,方法陈旧,经验过时,缺乏创新精神。当企业的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却没有得到进步,这就导致员工的思想也不能及时得到改善,由此而导致的企业管理恶性循环是可想而知的。 (四)规章制度不完善 政工工作不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对于企业的政工人员而言,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势必会导致政工工作无法真正得到有效开展,从而成为走过场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政工工作不仅会十分分散,还无法集中有效地开展,尽管在企业管理中的很多环节中都需要政工工作,但因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政工工作无法将部门凝聚在一起,长此以往,各部门“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就会习以为常。这对于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言,实在是难上加难。 三、提高企业政工工作质量水平的建议 (一)大力提高政工人员的素质 在推进政工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共同开展之前,必须要提高政工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是基础,也是根源。企业的领导者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顾全大局,也要顾及细节。企业的政工人员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执行者与实施者,只有使他们提高了综合素质,才能引导全体员工提高思想觉悟,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才算落到实处。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重视提高政工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培训,使政工人员养成不断学习和充电的意识,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以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个人成长。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为了推进企业政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保证了其与企业管理工作的共同发展。简而言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管理者需要发挥自身职责,通过政工工作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在各部门顺利开展,使员工能够得到正确的思想理论引导。同时,政工人员要配合领导开展管理工作,履行各项职责,一方面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觉悟,树立榜样的作用。 (三)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关系到员工是否能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企业的文化包含许多方面,有组织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这些文化不仅是构成企业文化的要素,也包含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中。伴随企业不断的发展,企业文化亦应具备强烈的企业特色,形成良好的氛围,增进员工之间的情感,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的政工工作和企业的管理也会实现共同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若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考虑政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以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若要实现政工工作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发展,就必须要提高政工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养,这样才能做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从企业的领导者角度来讲,也要充分重视政工工作,不断创新,以现代管理理念推动政工工作和企业管理的共同发展。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篇2 论行政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全面发展的高端技术性人才,来满足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人才需要不断地进行管理和培养,这主要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制度,从而提高企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为企业输送源源不断的技术人才。笔者运用行政管理理论,通过结合现状,对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应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用分析 本文根据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行政管理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对行政管理的作用进行核心分析。 一.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程度较低。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今企业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企业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忽视了对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人才资源的培养。他们只想到对现有的人才进行培养任用,殊不知随着时间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企业也需要各种各样的后备人才资源。另外,企业中的人力资源培训制度形同虚设,领导者只看重当前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的结果,却没有注重过程的培养与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落后。 在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通常把个人的学历作为选拔的关键,将一些学历没有达到标准的人拒之门外。这种方法往往会忽略丧失掉一部分真正有能力的技术型人才。我们知道,学历固然重要,但在人才培养的时候,要看重其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仅仅凭借一纸文凭就将一部分人才筛选下来,对企业和其个人来说都是很大的损失。实际管理过程中,要将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都结合起来评价,充分地结合动态要素(能力,为人)和静态要素(学历,文凭)来进行管理。 3.没有辨明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绝大多中小型企业,都会混淆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看似相差不大,但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管理形式方面:行政管理属于静态管理,由企业掌握主动权,员工的岗位安排以及培训均是被动接受企业的安排;人力资源管理属于动态管理,注重整体开发和员工职业规划,培训方式以及内容不断调整,以此充分开发员工潜能。从宏观上来讲,行政管理大于人力资源管理,即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后者应该为前者服务。但往往正是因为这种观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阻碍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是完全不同种类的岗位。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不仅在工作内容上不同,在岗位的种类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的本质是管理公司的——物,也就是说,主要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场所、车辆、会务、前台等。管“物”,对人的要求最重要方面是:关注细节、责任心强,相对说明技术含量比较低。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是管理公司的——人,非常容易理解的是:由于人的复杂性,管“人”在难度上比管“物”要大得多,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比行政管理岗位,不仅同样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还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并且人力资源的有些模块,如薪酬和绩效,都需要经常和数字打交道。实际来说,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于行政管理,同时行政管理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着不可或缺的导向和决定性作用。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与形式 回归到理论上,企业行政管理理论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知识理论。一般来说,这里的行政管理理论,可以具体落实到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当中去,它依赖现行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是企业管理中切实有效的一种管理手段,极大地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特点有很多,但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实际性。 我们知道,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同样地,企业的行政管理也要扎根于企业的实际根本,根据企业不同时期不同状态的发展情况来不断调整,包括制度的完善,程序的细化和规则的优化等等。企业的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本身,因此无论如何行政管理理论的应用离不开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其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这是行政管理明显的特点,也是核心所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社会,各项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当下发展的需要,所以更需要企业立足实际,不断改善观念,规范方法,这对企业的正确革新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2.非独立性。 行政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不管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着眼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这里要指出,现今社会上的不少企业都是向社会输出产品或者服务,在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会对做出对社会的贡献。因此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为整个社会创造出很大的财富价值和精神鼓励。在行政管理的非独立性特征的趋导下,可以使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尽量减少浪费和污染环境的现象的产生。久而久之,对企业实现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价值最大化有无法言说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是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的:(1)计划工作。企业要既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管渠道畅通无阻。(3)指挥工作。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4)控制工作。企业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督、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三、行政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1.加快观念的革新。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更侧重于“物本管理”,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要结合“人本管理”的模式。因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本质就是将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放在第一位。通过行政管理观念的革新,能够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也能让其感受到自我的存在感,为其长期有效的服务企业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2.完善管理制度。 良好和谐的竞争环境可以提升的各项素质品格。企业要完善聘任制度,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能让人才为了在选拔聘任的竞争环境中为了个人生存发展和自我价值体现展开良性竞争。长此以往,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企业的人力资源竞争机制也会得到优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根据行政管理理论的实际性的特点,挖掘适合企业自身的技术人才,及时创新理念和掌握最新发展趋势,才能实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发展发挥行政管理的优势成效。 3.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者要加强自身的定位,才能建立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只有高效的管理团队才能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才能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足和缺陷。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管理团队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而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团队是有效实施对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试想一想,若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自身的情况没有完全了解,又如何去给团队中的员工布置各项任务呢? 4.进行人才资源的规划。 具体而言,推行定岗定位工作,有利于规范企业组织结构,也能显而易见地看出企业人力资源的现状,从而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定岗定位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落实,有利于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各岗位人才数量和结构有清楚的了解,并对此进行记录分析,通过比较将最合适的人才安排在最合适的岗位上,实现优势的最大化。 5.优化薪酬结构。 企业要首先保证薪酬结构的基本稳定。因为如果企业员工的基本薪酬不能得到保证,这会对员工的积极性和热情造成很大的挫伤,从而导致其消极工作生活,对个人和企业都会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薪酬结构的优化,可以适当降低基本薪酬在总薪酬中的比例。只有这种基本薪酬的物质奖励落实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才会有保障,从而企业的日常生产才不会滞后。与基本薪酬不同的是另一种绩效薪酬,即这种奖励不同于基本工资,是对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进行的额外奖励。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绩效薪酬,这相比于基本薪酬来说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而且强烈,它能使员工产生一种满足感和成就感,并对企业产生稳定的归属感。 6.讲究行政管理的艺术性。 行政管理中还有许多艺术性问题,什么时候下达命令或指标、怎样下达、词语如何表达等,都须因人因时因地而已。这就要求行政领导善于行政管理艺术,注重管理对象的心理因素、讲究说话艺术、善于把行政命令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自觉性行动。四、小结企业的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两者互相依附,在发展中相辅相成。企业行政管理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运用,可以极大地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从而使企业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屹立不倒,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行政管理实务》,李瑛珊,周梁,潘琦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2]《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赵曙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人力资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美)劳伦斯S.克雷曼著.孙非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猜你喜欢: 1. 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2.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3. 2017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4. 行政管理改革毕业论文范文 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本文作者认为,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 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 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 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 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人才方面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二)组织方面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三)法治方面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订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做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 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 纳税 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 法院 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 法律法规 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 行政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 刑法 》规定,纳税人 偷税 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9.处罚失当问题。对于偷税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税务机关按定额进行处罚。 10.处罚对象问题。税务机关对固定业户进行处罚,其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营业执照 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了处罚对象了。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如下: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管理可被视为行政学与税务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管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
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
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进行和解的基础。
四是有限和解原则。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全然不同,行政诉讼的和解并非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围。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和解必须在当事人的处分权限之内进行。对于行政公权力而言,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但是,在合法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限;而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有权处分。这种处分有范围、有限度。因此,行政诉讼和解不是每案都适用,不是优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的角色是居间的合法审查者,职责在于恪守司法中立,列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和解,而非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浅析政府采购及其存在的意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接下来就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存在的意义我简单的谈一些认识。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在全国的实施,目前的政府采购已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计划性不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由于部门预算编制缺乏前瞻性、合理性,很难完全预料预算年度中可能发生的财政支出事项,中途预算追加相对频繁,造成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其次,方式不规范。由于政府采购的批次多、数量少,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较小,大部分商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加之各单位自行采购补办手续的事项较多,影响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其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缺少日常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从审计中了解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采购人对采购的商品不满意,认为部分采购商品质次价高,而且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跟不上,直接影响了使用单位的商品使用效果和正常工作的开展。这些充分说明了,当下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弱化,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其四,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相继出台了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影响,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但由于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这些违背了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使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受到了影响。其五,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使的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上需要一支庞大的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人才的缺乏将会制约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二、政府采购的意义(一)有利于节约采购资金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性的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使得政府采购部门能获得优质廉价的商品和劳务,从而节约采购的资金成本,使财政支出在使用中能体现出规模效益。(二)有利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分散采购中,政府的采购行为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分散完成,采购过程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采购形式缺乏必要的规范。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将使得政府采购行为被控制在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之内,使采购过程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增强了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三)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消除腐败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难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将反腐倡廉坚持到底,是对政府领导市场经济能力的严峻考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随着我国经济向市场化推进,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发挥政府宏观政策的作用。政府采购支出作为一种购买力是社会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可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和结构来对社会需求总量和结构施加影响。政府采购这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是市场经济中惟一的买主。在我国,全社会每年生产的商品和劳务中约有25%是由政府购买的,因而政府采购的数额和内容会对市场供求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经济萧条时,可采取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以增加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在经济过热时,可通过压缩政府采购规模的办法,以减少社会需求,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给经济降温的作用。随着我国财政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加之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下,我们的财政采购将越来越趋于成熟,也将会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各地出现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并存的怪现象,因此“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地方财政支出运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课题组”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协助下,以北京地区市区(县)两级政府为样本,走访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东城、西城、海淀、平谷等区县的人大和部分区县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并对十余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结合研究外省市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目前政府财政支出的四大顽症。顽症一:过度公务消费已成集体性活动调查显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等巨大的公务消费已成为了政府的一种惯常的集体性活动。表征一,既得利益者对制度约束抵制或变相抵制。如出国考察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演变成为一种福利待遇,当财政部门要求削减出国考察经费时,便遇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公车改革的阻力最大,甚至出现了改革后财政投入更多而不得不叫停的情形。虽然各地具体改革方案不尽相同,却具备同一个特征,即被改革的对象是主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 改革政策过多的考虑了如何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 而忽视了现行制度和“改革”结果给公共财政和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表征二, 对权力部门的约束无力。通常有能力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的都是政府、财政、税务、法院等权力部门。比如某地方财政局严重超标的办公大楼项目经过了当地发改委、规划局等四、五个政府部门正式审批。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分析,“因为财政局是一个权力单位”,相关部门都有“ 碍于面子、没有坚持原则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财政局怎么报就怎么批的状况。对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尚且如此,可想而知, 对党政“一、二把手”的约束自然更是无能为力。表征三, 由于现有制度的漏洞与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常常出现“为了花钱,而花钱”的情形。如某部门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延期一年,但项目资金的使用期限并没能延长。那么根据制度要求,必须按原来的期限把钱突击花光,花不完只好安排境内外公费考察。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单位集体公款吃喝的起因,往往也是为了要把钱花掉。表征四,公共财政观念的普遍缺乏。朋友聚会抢着买单,最后一位站出来说:“我来付,单位能报销。”于是大家欣然接受,甚至达成共识:能花公家的钱就不花个人的钱,“他人的便宜不能占,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当公共部门、兄弟单位、上下级之间,彼此用公款热情招待成为一种时尚;当节假日前提醒下属 “别忘了表示表示”成为一种常态;当上级部门到下属单位,管吃管住管游山玩水成为一种习惯;当不同省份的同一系统单位间礼尚往来,互通有无,过度的公务消费就形成了一种集体性活动,加之“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公务消费问题难以治理。顽症二:年底突击花钱,愈演愈烈每年四季度, 各大商场、图书大厦的“团购卡”处于“热销”状态,前来购买的预算单位络绎不绝。这只是“年底突击花钱”的表现形式之一。“年底突击花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造成浪费, 影响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近年来,“年底突击花钱”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不同地区不同预算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形不尽相同,在财政资金流量不大的基层地方政府,这类问题也不太明显。但凡是急于在年底前将钱花完的“ 预算单位”莫不是一样的初衷:担心结余款若被“清零”,来年财政拨款数额可能会受影响。造成这样的操作结果,主要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的几种情况引起的:第一种情况, 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实。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打出了太多富余,财政款拨下来后一时又安排不出去,只好年底突击花钱。此类虚报预算的心理很容易分析,不是担心未来不确定因素多、无法预测,必须留有余地;就是为了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者干脆是受利益趋动,财政资金多多益善、不要白不要。第二种情况,预算单位前期执行缓慢。预算执行“前松后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或是计划做的较粗、前期工作抓的不紧;或是担心钱不够,前期不敢花;也有一些是客观因素,如因政府采购时间较长使财务支出时间后移;部分项目因为相关手续一时没能办全,使开工时间后移从而造成财务支出后移;因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周期,或一些修缮项目(如院校的学生宿舍)只能在假期开工等自身特殊性问题导致的后移等。第三种情况,部分财政资金拨付的时间较迟并且数额不确定。就预算单位而言,下半年还能从财政部门“要到”多少钱或者财政部门还能追加多少资金是一个未知数,有时部分财政资金拨付下来很晚(如十一、二月份才到位),从而致使年底突击花钱成为必然之举。顽症三:重分配轻效益,财政支出效率低下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政府向民生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呈快速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拨款缓慢、资金闲置、设备闲置、重复建设、重复拨款、财政投入的效益不高或者效果不明显等方面。从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层面来看,决策失误是导致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中不乏劳民伤财、中看不中用的工程,大量财政资金配置项目因为缺乏科学论证和法定程序,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拨款,如2006年北京审计局抽查昌平等7个区县的专项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6个区县有31个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 涉及的补助资金达亿元。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由于条块分割,许多预算单位除了能从本级政府获得财政资金,还可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二次分配。加上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以致经常出现“马路不断被开膛破肚”,就2006年4月14日至12月22日,北京永定路路段就先后被4个管线单位、分4次挖掘过。失误的决策不仅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还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层面来看,资金闲置、设备闲置、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导致政府往往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财力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财政宏观调控和社会调整功能大打折扣,公共产品相对“昂贵”。如2006年北京市审计局抽查20所医院亿元设备购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购置设备支出仅为亿元,新购设备中仅有3所医院的设备全部投入了使用;2005年北京两级财政在房山、怀柔、门头沟、平谷、密云、延庆等6个区县共投资亿元建设了1350个村卫生服务站,第二年抽查中,因缺乏医护人员、运转经费不足、前期选址不合理、未建设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等原因,有112个未投入使用(占抽查量的33%)。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实,概预算很粗(甚至有的故意压低概预算以争取获得批准之后再追加)、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施工监理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实际运作当中违法现象普遍,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赶工期等问题经常发生,如刚交付使用即漏洞百出的北京西客站就是实例。顽症四:屡审屡犯,法无威慑力目前我国预算执行方面的审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但在超预算支出、虚列支出、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预算执行缓慢等审计内容上的“屡犯”,许多被审计单位仍然“有恃无恐”。调查中发现财政支出中存在一些特别现象,如“合法不合理”等值得关注。例如,为了改变预算执行缓慢的状况,北京市曾提出“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财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但在实际的财政支出过程中,却出现了单纯追求执行率而忽视了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为了合法而违法”的奇怪现象。如某单位虚列支出,将尚未开工的项目款提前打入对方帐户,然后再将款项打回来,以符合财政支出率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合法不合理” 的问题, 预算单位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于是又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如因长期未作调整的差旅费标准导致的住宿超标“常态”;“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或将专项资金调剂或者挪作他用等等。在对审计部门的调查结果时还发现,科研项目的资金流向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项目后期往往需要花费较大资金,为了不影响支付进度,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先将项目资金提出来,用的时候再补上,从而造成帐面上显示的资金流向经常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如将一笔资金通过购买商场购物卡等方式提出来,结项后通过支付印刷费、专家评审费、招待费(餐费)等费用又补了回去。利用项目资金购买日用消费品、甚至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项目餐费占比重较大,也有将项目资金“私分”的现象。一位承担社科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解释说,课题组成员不得提取劳务费的规定不切实际。现实中,项目负责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对申报项目和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一定要变相支付劳务费。同时,课题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为了课题研究的可持续发展,餐费或招待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符合“人情社会”、“饮食文化”的国情。| 点评 |重在制度建设熊英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四种顽症的现实原因很复杂,其中制度层面值得关注。目前的财经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缺位、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脱离实际、配套制度不科学或不严谨等。比如,为满足依法增长教科文卫和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即“法定支出”的要求),必须将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相关领域。而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多少年底才能知道,因此超收收入难以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编制的财政收入计划定得过低,致使年底财政超收部分过多,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突击拨款的总量(北京市2007年财政收入计划增长13%,但实际增长);在专项转移支付问题上,因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资金量较大、拨付时间较晚,每年各级人大召开时间的差异性(下级人大先于上级人大召开),使得下级政府难以将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支出方案。监督“软化”和问责 “缺位”更为突出。调查显示:“缺乏责任追究”是“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审计机关几乎不会动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甚至连“处罚建议权”都难以启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行为,难追究责任,对单位行为的处罚更不易实现。缺乏“问责”的“监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虽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但最终“黑不提,白不提”,使得许多预算单位并不害怕被审出问题资金。已经花掉的财政资金(如违规发奖金),也是“泼出去的水”,一般难以追回。其次,是普遍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高报”预算是财务人员的一种普遍心态,担心领导临时决定要做什么事,届时来不及做预算要不到钱。第三,在预算执行方面,或过失为之,或明知故犯。有的是为其生存发展所迫。如某中学多年没能给职工长工资,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项目结余资金用来给职工发了奖金;有的是受利益趋动。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职能部门拥有财政资金支配权,同时又是一级预算单位,因此在财政资金分配上容易向本单位倾斜,并能够得到其他相关权力部门的“照顾”。在针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设计的调查问卷当中有这样一道题:“当领导的指示与财经纪律不一致时,您将如何做?”几乎所有的答卷人都选择了这样的答案:“提醒领导注意,如果领导一再坚持,按领导指示做。”显然,这也是一种明知故犯。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传统做法、惯性思维以及陈旧的财政观念,也是不可忽视的成因。有些领导干部养成了“拍脑袋”做决策的习惯。领导“拍板”时通常没有“屡犯”的故意,经常还是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是,由于忽视了决策程序和预算支出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下属部门的行为违法。近年来预算改革进展很快,但一些单位仍然沿用预算制度改革前的做法,如某学校一直保持设立“校长基金”。一位资深审计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现在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只是其中许多人观念转变跟不上预算改革发展的形势。如目前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不能设“小金库”,但是对于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事业单位的领导普遍认为,“既然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而是单位‘创收’,就应当由本单位自由支配。”■
我国地方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2008年底以次贷危机为爆点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此中国政府重启了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出台了规模空前的政府投资和经济刺激计划。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其效果是不容怀疑的,中国经济迅速复苏,并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基于财政支出的内容依旧更多的属于外延式扩张,如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且主要流向国有经济主导部门,而较少的涉及福利保障、消费刺激和技术进步及结构调整上,故而也有不同的声音聚焦在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与持续性上,更多的关注政府支出的增加能否有效的传导到私人投资和消费环节,从而在完成总量刺激的同时,实现增长方式的扭转和增长质量的改善。 财政政策的增长效应是如何实现与传导的,政府该如何借助于支出的规模和结构优化提高财政调节的效率并形成可持续的增长路径,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研究早已从“政府是否该干预经济”衍生到“政府如何干预经济”,财政支出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分析也从理论争论和探讨发展到实证的检验和判别。并集中于不同体制、政策和发展条件下,财政政策有效性的度量。将之与现阶段的中国实际相结合,则更加凸显出其价值与意义。大量逆周期财政政策的实施确实有效的刺激了经济增长,但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在保证增长的同时,能否有效的传导到私人消费和投资环节?经济刺激计划能够在一个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并对中国经济的繁荣提供长久动力吗?本文正是由此出发,从增长、投资和消费三个途径对我国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再检验,并考察地方政府行为的典型特征如何反映在效应的传递上,从而对财政政策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给出经验的判定。 具体的,本文在第一、二章中对政府支出增长效应的相关研究和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借助于AD-AS以及IS-LM分析框架,刻画了政府支出的变化对增长、投资、消费和就业等经济系统的各方面产生的冲击,进而形成了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路径。此后,在此基础上,在第三章中对地方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总量效应进行了实证测度,结果证实了地方政府财政调节的主体地位,这也为本文将研究对象集中在省际政府提供了依据,但是,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呈现出显著的时变特征,更重要的是,政府支出不同构成对经济的作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政府生产性支出与政府投资的增加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更为突出,在当前以区域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府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下,政府的投资饥渴和投资冲动、政府支出结构偏重于生产性支出和微观经济领域而忽视福利与公共品提供,就不难解释了,投资性支出的增加的确能产生更显著的增长成绩,结构矛盾正是源自于不同层级政府间激励机制的扭曲。 第四章则主要集中在政府支出与私人投资的关系研究上,脉冲响应分析的结果实际否定了财政支出对私人投资的长期有效性,虽然,在短期内,政府支出的增加确实能够促进私人投资的上升,但是,这样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发生逆转,长期内,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挤入效应。同时,中央投资的增加也无法显著的影响到私人投资的变化上。这部分的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刺激计划更多的属于对私人投资和民营经济的替代,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仅通过产生出直接的社会需求而促进增长,结合我国产业和部门经济的结构差异,或许,这形成了两种循环,国有经济主导的行业内部,政府支出与投资的增加形成了强烈的产业需求,并通过产业链传导,微弱的反映在传统的竞争性领域和民营经济行业中,也一定程度促进了私人投资的上升,但是,两个循环的相对独立、有限货币供给条件下稀缺性上升导致的资金成本增加,却会在更长的时期挤出私人投资,进而形成“热者更热”与“冷者愈冷”的现实。如果再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投资偏好及国有资本对传统和下游产业的介入,这种挤出将在更短时间内发生。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实际恶化了结构失衡的格局。 在将视野从投资转移到消费环节,政府支出的增加能否改善消费水平,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又能够对国内消费市场的扩大和消费驱动机制的形成提供帮助吗?我们在第五章中进行了分析。基于模型的灵活性,我们在构建区域消费的面板模型时,导入了度量政府行为特征的控制变量。并确实得到了显著的结果。政府支出相对规模的差异,即大政府与小政府模式,以及政府支出的约束强弱,显著影响着财政政策对消费的传导与效果。总体看来,大政府模式下,财政政策对居民消费的挤入效应更为突出,同时地方政府的生产性支出对居民消费存在挤出效应,而非生产性支出的作用则正好相反。因此非生产性支出与转移支付的增加,确实能够对消费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这一切必须有赖于政府支出约束机制的建设与监督机制的完善。实证结果实际展现了这样一副情景,随着省际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府边界的清晰化,政府将主要精力投向公共服务建设,一个小政府的财政模式似乎是更为高效,但如果不辅之于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预算外资金比重的上升,地方政府资金支配能力的自主性得到强化,政府收支体系的扭曲程度进一步加深,财政政策也许得到相反的结论:财政支出的增加反而抑制了消费的增长。 最后,在对地方政府支出的增长效应完成初步度量后,我们在第六章还从效率的角度对我国省际政府的财政调节智慧与政府支出相对效率进行了分析。结合当前地方政府行为特征和目标诉求,我们调整了衡量政府效率时往往偏重于公共服务职能与公共品提供的能力差异的研究方向,重构了政府支出的投入产出核算体系,将政府支出效率的衡量更多的集中于调控目标的实现。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支出效率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具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从这个角度将,将目光更多的集中在效率的改善,而非支出规模的调节上,是未来财政政策优化的重要方向。 同时,分区域的政府效率考察也揭示了我国东、中、西部政府效率差异确实存在明显的区域特征。特别的是,结果展示出中部地区存在一个持续的效率恶化过程。在此基础上,针对政府效率的变迁与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结论证实了“小政府更具效率”的假说,但有趣的是,在西部地区,更大规模的政府支出及政府干预的进一步增强,似乎对经济增长及政府效率提高能够产生积极影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政府效率的改善存在截然不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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