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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 [ 转自铁血社区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监还可称为“监公”,[2]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3]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 [4]《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5]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 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6] 除监察权这种主要职权外,监御史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一、有推荐人才的权力。如萧何在做泗水卒史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监的赏识,他“欲入言征何”。[7] [ 转自铁血社区 ]二、有兴修水利的权力。公元前211年秦军进攻南越时,运输补给供应不上。监御史禄“凿渠运粮,深入越。”[8]他开凿的是著名的灵渠。 三、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曹参曾“攻秦监公军,大破之。”[9]樊哙曾“击泗水监丰下,破之。”[10]夏侯婴和萧何招降了和他们作战的泗水监平,“平以胡陵降。”[11]秦泗水监平曾围攻刘邦,刘邦“出与战,破之。”[12] 二、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 汉高祖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在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凋敝。当时的经济状况,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 ,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13]恢复经济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设置监御史。二、在政治方面,汉政府和异姓诸侯王之间矛盾尖锐,和匈奴冲突严重,平城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覆没,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匈奴问题,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三、在情感方面,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创业,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监察地方,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也是为了显示“(吾)与天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14]的诚意。但汉高帝不设置监御史,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对郡国的过分放纵,不事监察,终使诸侯坐 大,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 惠帝时期,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唐六典•御史台•侍御史》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15]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地区。其实原文中的“三辅郡”不应该连读,而应该读作“三辅、郡。”[16]惠帝时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由于诸侯王权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没有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者二岁更之”。[17] [ 转自铁血社区 ]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对郡守等包庇纵容,工作很不力。汉中央发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18]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监察太守和监御史。关于丞相史的地位,《汉旧仪》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19]看来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雏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对丞相负责,而不象刺史那样对御史大夫负责,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权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20]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是经常设置的,而且,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职事重叠交叉, 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等问题,显然,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不能为后世所效法,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21]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为什么汉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史记•平准书》载:(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於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三、西汉中后期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 转自铁血社区 ]西汉中后期,中央政府对一些州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汉昭帝始元元年,“有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文颖曰:本属司州;师古曰:盖属京师司隶所部。”[22]刺史的名称也几度更改,成帝绥和元年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23]俸禄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罢州牧,复刺史。”[24]估计俸禄也降低了。哀帝元寿二年,刺史“复为牧”。[25]刺史的名称几度变更,反映的是不仅仅是俸禄的变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来刺史职权一直在发生变化。 除了刺史之外,汉政府有时候还会临时性地派使者监察地方,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曾派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26]宣帝五凤四年夏四月,诏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27] 西汉中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监察之外的事情。现列举如下: 一、 镇压诸侯的谋反,昭帝时期,“齐孝王孙刘泽谋反,欲杀青州刺史隽不疑。发觉,皆伏诛。迁不疑为京兆尹,赐钱百万。”[28] 二、 镇压民众的反抗。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既到部,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29]孙宝做益州刺史时,“亲入山谷,谕告群盗,本非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30] 三、安置流民。在流民众多的情况下,平当曾经奏请汉中央让流民到幽州,让“刺史二十石劳徕有意者。”[31] [ 转自铁血社区 ]四、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王尊做益州刺史时,“怀来徼外,蛮夷归附其威信。”[32] 五、参与中央决策。有的时候,皇帝会和刺史商议国事,如京房曾经向皇帝奏报新的对官吏考核的方法,皇帝“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33] 要之,西汉末年刺史虽然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异化,发生了不断侵渔守相权力的事件,并且刺史一度改称州牧,但无论是刺史还是州牧,其作为监察官的本质并没有变。不过,这正是刺史开始由监察官向地方官转化的一个重要阶段。 四、王莽称帝时期的刺史制度 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王莽称帝时期,州刺史改称州牧。始建国元年正月,授予州牧爵位,“封牧为男”。 [34]始建国四年夏,王莽将十三州改为九州,下诏“州从《禹贡》为九”。 [35]这九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豫州、荆州、雍州、梁州。[36]刺史的地位是世袭的,“世其官”。[37] [ 转自铁血社区 ]当时反王莽武装斗争在地方上蜂起云涌。为了增强地方实力,以便于镇压武装暴动,王莽不仅给予州牧统军作战的权力,而且给州牧加将军称号。地皇元年二月,“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 [38]王莽设置牧副监,其主要职权是监察,起到刺史的作用。地皇二年正月,“以刺史位三公,刺举懈怠。更置牧副监,……行事如汉刺史。” [39] 州牧成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地方监察职权为牧副监所行使。 州牧有权率军进攻少数民族。天凤三年五月,王莽“遣并州牧宋宏、游击都尉任萌等将兵击匈奴。”[40]天凤五年正月,王莽“遣大司马护军郭兴、庸部牧李晔击蛮夷若豆等。”[41] 州牧有权率军镇压国内的武装暴动。始建国四年春二月,王邯弟起兵,“州郡击之。”[42]地皇二年,绿林军兴起,“荆州牧某发奔命二万人攻之。”[43] 商人王岑在起兵后,“杀王莽庸部牧。”[44]刘秀在起兵后,曾派吴汉斩杀幽州牧苗曾,“发其众”。[45]成丹、王常等率军“与荆州牧战于上唐”。[46]和岑彭等作战时,“扬州牧李圣、司命孔仁兵败山东、圣格死,仁将其众降。[47]在陇西“成纪隗崔兄弟劫大尹李育,以兄子隗嚣为大将军,攻杀雍州牧陈庆。”[48] 在紧要时候,刺史不仅要镇压自己辖区内的武装暴动,而且要根据战争需要,支援其他地区的战斗。地皇四年三月,王莽曾下诏让兖州牧寿良、扬州牧李圣“措迫青、徐盗贼”。[49] 有的时候,为了增强州牧实力,还让一些人兼任两个州的州牧。地皇二年秋,“莽以玺书令(田)况领青、徐二州牧事。”[50] [ 转自铁血社区 ]五、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制度 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但是职权进一步扩大,地方官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刘秀建武元年“复置牧”,[51]恢复了州牧制度。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复为刺史”。[52]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53]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 [54] 东汉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 刺史对太守等进行监察,并向中央进行汇报,这作为对地方官员黜陟的依据之一。乐巴做桂阳太守时,“荆州刺史李固荐巴治迹,征拜议郎、守光禄大夫。”[55]左雄为冀州刺史时,“案奏贪滑二千石,无所回忌。”[56]董宣做北海相时,手段严厉,“青州(刺史)以其多滥,奏宣考岑,宣坐征廷尉。”[57]中常侍单超之弟单匡为济阴太守时,“以藏罪为刺史第五种所劾。”[58]王涣做兖州刺史时,“绳正部郡,威大行。”[59]谢夷吾为巨鹿太守时,“以行春乘柴车,从两吏。冀州刺史上其仪序失中,有损国典。”结果谢夷吾受到处分,“左转下邳令。”[60] 刺史还要监察民众。侯览的哥哥侯参做益州刺史时,“民有丰富者,辄诬以大逆,皆诛灭之,没入财物,前后累以亿计。”[61] [ 转自铁血社区 ]在刺史之中,凉州刺史还要检察护羌校尉。东汉设置了护羌校尉,俸禄是“比二千石头”。[62]窦林做护羌校尉时,凉州刺史曾经“奏林臧罪,遂下狱死。”[63]除监察权以外,刺史还有其他一些权力。 一、决狱权。明帝十三年冬十月,曾经命令刺史“详刑理冤”。[64]章帝巡视各地,到达荆州以后,召见荆州刺史谢夷吾,让谢和他一起“录见囚徒”,结果君臣二人处理方式相同,章帝慨叹到“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65]和帝永元七年九月下诏让刺史等“详刑辟,理冤虐。”[66] 二、推荐人才。光武建武十二年下诏让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67]杨震做荆州刺史时,曾经举荐王密为茂才,后来王密作到了昌邑令。[68]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让刺史等“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二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计偕上。”[69] 三、教化民众,移风易俗。酒泉人庞淯的母亲,曾经杀死杀父仇人,然后去官府自首。“州郡表其闾。”[70]周举做并州刺史时,因为太原郡有一种风俗:每年冬天里有一个月必须寒食。他力图革除这种风俗,于是“做吊书,以置子推之庙,言盛冬去火,残损民命,非贤者之意,以宣示愚民,使还温食,于是众惑稍解,风俗颇革。”[71] 四、镇压民众暴动。谭显为豫州刺史的时候,“天下饥荒,(民)竞为盗贼,州界收捕且万馀人。”[72] 五、率军和少数民族作战。明帝永平元年“越 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73]和帝时期,句丽势力强大,建光元年春,幽州刺史冯涣曾经“将兵击之,捕斩秽貊渠帅,获兵马财物。”[74]和帝永和二年,日南、象林的少数民族数千人进攻象林县,“交趾刺史樊演发交趾、九真二郡兵万余人救之。”[75]张乔在和羌族作战时,“因其将吏,旬月之间,破殄寇虏。”[76]安帝元初元年冬,“先零羌败凉州刺史皮肠于狄道。”[77] 六、传达中央的命令。和帝时期,中央决定停止政府对盐铁的专卖制度,于是命令刺史等将这一决策传达给民众。让刺史“奉顺圣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78]东汉政府有时候还临时性地派出一些使者来检察刺史。永和年间,皇帝曾经派八名使者巡查各地,“其刺史、二千石有臧罪明显者,驿马上之;墨绶以下,便辄收举。”[79]中央一些和皇帝关系密切的官员,有时候也会监察刺史,并且把情况汇报给皇帝。太尉杨秉曾经条奏青州刺史羊亮等人的罪过,这些被检举的人,“或死或免,天下莫不肃然。” [80]虽然这种监察不是一种制度,但是对刺史的影响很大,甚至有的时候比监察制度对刺史的影响更大。 [ 转自铁血社区 ]六、 东汉灵帝时期及其以后的刺史制度 东汉灵帝时期及其以后的刺史,逐步地方官化,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割据势力。 东汉灵帝时期,东汉政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当时威胁汉政府的力量主要有:民众的反抗斗争、士兵的反抗斗争、少数民族的反抗斗争。 灵帝时期,民众的反抗斗争发生频繁。建宁三年冬,“济南贼起,攻东平陵。”[81]熹平元年十一月,“会稽人许生自称越往,寇郡县。”[82]中平元年秋七月,“巴郡妖巫张修反,寇郡县” [83]中平二年春二月,“黑山贼张牛角等十余辈并起,所在寇钞。” [84]中平四年六月,“渔阳人张纯与同郡张举举兵叛。” [85]中平四年冬十月,“零陵人观鹄自称平天将军。”[86] 士兵的反抗斗争也很多。中平元年六月,“交趾屯兵执刺史及合浦太守来达,自称柱天将军。” [87]中平三年春正月,“江夏兵赵慈反,杀南阳太守秦颉。”[88] 少数民族反抗汉政府的斗争更是此起彼伏。今且不避繁冗,试列举之。建宁元年十二月,“鲜卑及及濊貊寇幽、并二州。”[89]建宁二年九月,“江夏蛮叛。” 同年,“丹阳山越贼围太守夤。”[90]十一月,“鲜卑寇并州。” [91]建宁四年冬,“鲜卑寇并州。” [92]熹平元年十二月,“鲜卑寇并州。” [93]熹平二年冬十二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94]熹平三年十二月,“鲜卑寇北地” [95]熹平四年夏四月,“鲜卑寇幽州。” [96]熹平五年夏四月,“益州郡夷叛。” [97]同年,“鲜卑寇幽州。” [98]熹平六年夏四月,“鲜卑寇三边。” [99]同年十一月,“鲜卑寇辽西。” [100]光和元年春正月,“合浦、交趾乌浒蛮叛,招引九真、日南民攻没郡县。” [101]同年,“鲜卑寇酒泉。” [102]光和二年冬十月,“巴郡板楯蛮叛。” [103]同年十二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104]光和三年夏四月,“江夏蛮叛。” [105]同年八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106]光和四年冬十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107]中平二年十一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108]同年十二月,“鲜卑寇幽并二州。” [109]中平五年春正月,“休屠各胡寇西河,杀郡守邢纪。” [110] [ 转自铁血社区 ]为了镇压众多的反政府武装暴动,汉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地方的实力。在镇压暴动的过程中,一些人掌握了地方上的军权,并且在掌握军权的基础上逐渐掌握了地方上的行政权,变成了割据势力,成为一方之主。有的名号是刺史,有的是州牧,有的是太守,有的是大将军或其他,但实质是地方割据势力,至于名号不同,仅仅是一个称呼而已,没有实质区别。 当时刺史(州牧)的来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为有实力。自封为刺史(州牧),如,吕布在从刘备手中夺得徐州后,有了独霸一方的实力,于是,布“自封为徐州刺史”。[111] 二、被地方势力推举为刺史(州牧)。如,曹操在做东郡太守时,“(鲍)信乃与州吏万潜等至东郡迎太祖,领兖州牧。”[112]陈宫“以其众迎布为兖州牧,据濮阳。”[113] 三、地方势力任命。袁绍在占据了冀幽青并四州以后,“以长子谭为青州,……又以中子熙为幽州,甥高干为并州。”[114] 四、中央任命。中央“用刘虞为幽州,刘焉为益州,刘表为荆州,贾琮为冀州。”[115] [ 转自铁血社区 ]这些割据势力有的自称一体,汉中央仅仅在名义上存在,实质上已经灭亡了。有的割据势力甚至想取中央而代之,如“冀州刺史王芬,南阳许攸,沛国周旌等连接豪杰,谋废灵帝。”袁绍和韩馥曾经“谋立幽州牧刘虞为帝。”当时任何一股集团都没有统一这个已经四分五裂的国家,但是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割据势力逐渐减少,后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直至公元280年才完成统一。 汉代刺史制度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的职权以监察为主,同时又有一些其他职权。灵帝时期,在镇压地方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刺史等逐步掌握了军权,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又掌握了行政权,成为割据势力,遂亡汉之社稷。 总之,刺史制度的酝酿、形成与演变贯穿了两汉政治及政治制度的始终。刺史在从六条问事的监察官向领兵统郡的割据方镇演变的漫长过程中,每次量变都有着特定的原因。在数次反复的量变中,刺史、州牧于新莽和东汉之初完成了地方官化的质变,进而在东汉后期坐大为割剧的方镇"方镇割据混战结果,东汉寿终正寝为三国鼎立所取替。刺史制度的酝酿、形成、发展、异化、变质、坐大这条线索把繁冗的两汉政治兴衰历程完整。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监察权干预、甚至侵夺行政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古代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刺史权力逐步扩大的根本原因是刺史是“奉诏出制”的,刺史背后站立的是皇帝,刺史是作为皇帝的代言人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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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监还可称为“监公”,[2]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3]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分封制和郡县制并行,在汉景帝时期导致了七王之乱,后来汉武帝接受主父偃的推恩令,让诸侯国势力越来越弱。说明郡县制比分封制更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1汉代:“中朝”与“外朝”、(1)汉初,任命功臣为相,丞相作为皇帝的高级助手,丞相掌握行政实权;(2)汉武帝时,频繁任相,设立“中朝”(中朝的概念:由随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皇帝亲自任命和直接指挥的近臣亲信和将领组成,是决策机构)对抗“外朝”(外朝: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朝廷官僚组)形成“中外朝”汉武帝故意提拔布衣亲信组成“中朝”,并有中朝对国家政事先做出决策,将原属丞相的决策权分割给了中朝,“中朝”拥有决策权,“外朝”变为执行机构。由此达到了削弱相权、强化军权的作用。概括汉朝政治特征: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2、唐朝时期的相权:三省六部制出示三省六部制示意图,解释三省的职责,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决策、执行,以前都是丞相的职责。唐朝将其分开,同时增加了审核部门,即门下省,进一步分化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三省相互牵制,相互配合,首长均为丞相。同时,唐朝还设置政事堂,参政议政。各省长官和被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的官员,即可进入政事堂议事。凡进入参政堂议政的都是丞相。这些被冠以头衔的官员,由于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3、宋朝:“二府”统治者鉴于唐朝后期割据混乱局面教训,不断削弱和分割相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设中书门下、参知政事。宋朝从三大方面来削弱相权:设副宰相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分割宰相的财政权。引导学生总结君权和相权互动的趋势:皇帝制度不断加强,在君权与相权这对矛盾中,君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相权却处在不断被削弱的过程中。三、中国监察体制的变化引导学生回顾秦时期的监察部门:御史大夫。西汉: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约二千石,中国古代政治智慧的体现,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州从临时性转变地方行政单位。东汉末年,地方三级行政机构:州-郡-县。东汉-元,御史台;明,都察院。皇帝设置监察机构的目的:官员之间相互监督,以便于皇帝对官僚机构的控制。但是皇权却没有人监督和控制,因此,专制制度的存在势必影响监察的效能。结合当代中国领导人加强自我监督,真正推行依法治国。四、选官制度的变化过渡:皇帝要维护专制政权,必须要不断输入新鲜血液,为其服务。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建立了哪些变化?世官制度、察举制度、科举制度。1、世官制以天子-三公九卿-郡县制立体图,说明世官制度的运行情况。世官制不等于分封制:一无土地,二官职不能世袭。分析世官制的弊端:政权为世家大族控制,底层优秀人才无法进入政权参政。2、察举制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即选官要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是看德行和才能。(1)汉武帝征召解决世官制的弊端,向底层征召优秀人才。张謇的故事。征召的弊端,插入东汉时期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清素清白浊如泥,高门良将怯如鸡。说明征召制度到了后期,弊端丛生,征召权利被世家大族控制,形成了士族。寒族人士很难跻身上层,不利于统治。(2)曹魏九品中正制建立上中下三等九品制度。考核有了一定的参考标准。如,才学、相貌等等。比征召制要公正客观一些。但后期还是显露出一系列弊端。3、科举制度科举制是考试选官的制度。这一制度产生于隋,确立于唐,发展于宋,成熟、衰亡于明清。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是一种更完备、更合理的选官制度。科举制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显然要把察举制时代仅凭现任官僚的主观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科举制的优点,考试一视同仁,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站在了一条起跑线上,给底层民众参政提供了机会,打破了贵族垄断官场的情形,扩大了统治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集权。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有一定合理性,保证有相当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为行政效率提高创造了条件,有益于社会形成重学风的风尚。扩大了统治基础。分析科举制的弊端:科举考试的内容多不出儒学经典范围,特别是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和创造精神的人。五、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秦地方行政区划:郡、县(道);西汉初郡国并行制;东汉地方行政区划:州、郡、县;唐地方行政区划:道、州、县;宋地方行政区划:路、州、县;元代:行省制度。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或简称为省。行省即中书省派到地方的临时机构。出示元朝地图,地域辽阔,如果都到首都汇报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设立行省。行省官员原本代表中央到地方执行政务,因此可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是它和中书省不同,重大民政事务权、军政要务权、赋税权被剥夺,官员定期到中央觐见,汇报工作。后来它从临时暂住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行省制度创立的意义: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介绍明清的地方行政区划:明地方行政区划:省、府、县;清地方行政区划:省、道、府、县。中央对地方管理的方式:设立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省官互迁制度。总结地方行政区划变迁过程,引导学生概括变迁的目的:一、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二、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中央集权。[课堂小结]从秦汉至元统治制度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这样有利有弊,有利是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国家统一;弊端则是地方没有自治权,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
一、专书两汉太守刺史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30 , 1947 。唐仆尚丞郎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36 , 1956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45 , 1961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晋魏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45 , 1963 。原刻景印石刻史料丛书甲乙编,严耕望辑,台北:艺文印书馆, 1966 。唐史研究丛考,香港:新亚研究所, 1969 。治史经验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1 。治史答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5 。唐代交通图考卷一至五,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83 , 1985 。严耕望史学论文集选,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1991 。钱宾四先生与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2 。唐代交图考卷六,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83 , 2003。魏晋南北朝佛教地理稿,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105 , 2005 。唐代交通图考—第一至六卷引用书目及纲文古地名引得,严耕望遗著,李启文整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 83 , 2006 。怎样学历史:严耕望的治史三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6 。二、论文两汉郡县属吏考,《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汇刊》 2 ( 1942 ): 43-94 。楚置汉中郡地望考,《责善》 ( 1942 ): 8-12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武帝创制年号辨,《责善》 ( 1942 ): 7-8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楚秦黔中郡地望考,《责善》 ( 1942 ): 9-16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论秦客卿执政之背景,《责善》 ( 1942 ): 4-8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秦宰相表,《责善》 ( 1942 ): 4-11 ,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两汉郡县属吏考补正,《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汇刊》 3 ( 1943 ): 13-18 。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18 ( 1948 ): 251-360 。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19 ( 1948 ): 267-324 。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0 上( 1948 ): 445-538 。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2 ( 1950 ): 233-242 。秦汉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3 上( 1951 ): 89-143 。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4 ( 1953 ): 1-68 。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4 ( 1953 ): 69-76 。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5 ( 1954 ): 135-236 。汉书地志县名首书者即郡国治所辨,《中央研究院院刊》 1 ( 1954 ): 19-39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略,《大陆杂志》 ( 1954 ): 237-243 。唐代人文地理,《中国历史地理》册二,台北:中华文化事业出版委员会, 1954 。杜黄裳拜相前之官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6(1955):309-313。魏晋南朝都督与都督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7 ( 1956 ): 47-105 。旧唐书夺文拾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28 上( 1956 ): 335-362 。旧唐书本纪拾误,《新亚学报》 , 1956 。唐代纺织工业之地理分布,《大陆杂志》 ( 1956 ): 341-344 。唐宋时代中韩佛教文化之交流,《中国佛教史论集》册一,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 1956 。从南北朝地方政治之积弊论隋之致富,《新亚学报》 , 1959 。唐人读书山林寺院之风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0 下( 1959 ): 689-728 。新罗留唐学生与僧徒,《庆祝董作宾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四种, 1961 ,页 643-679 。北魏军镇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4 上( 1962 ): 199-261 。两汉郡县属吏考补正,《金陵齐鲁华西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汇刊》 3 ( 1963 ): 13-18 。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5 ( 1964 ): 301-319 。景云十三道与开元十六道,《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6 上( 1965 ): 115-121。唐代方镇使府军将考,《庆祝李济先生七十岁论文集》上册,台北:清华学报社, 1965 ,页 259-274 。唐代方镇使府之文职僚佐,《新亚学报》 , 1966 。汉唐?斜道考,《新亚学报》 , 1967 。唐上津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8 ( 1968 ): 285-292 。唐骆谷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39 上( 1969 ): 15-26 。唐蓝田武关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9 下( 1969 ): 1-26 。唐金牛成都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40 上( 1968 ): 215-254 。通典所纪汉中通秦川驿道考,《新亚学报》 , 1968 。唐代茂州西通吐蕃两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1 , 1968 。唐代洛阳太原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0 ):5-34。唐代凉州西通安西道驿程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1 ): 335-402 。唐代长安西通凉州两道驿程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1971 。唐代长安东北通胜州振武军驿道考,《新亚学报》 , 1973 。唐代关内河东东西交通线,《新亚学报》 , 1973 。唐代安北单于两都护府考,《钱穆先生八十岁纪念论文集》,香港:新亚研究所, 1974 。唐代河湟青海地区交通军镇图考,《新亚学报》 11 上, 1974 。唐代滇越通道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汉晋时代滇越通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唐代北庭都护府通西州伊州诸道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 1976 。唐代黔中牂牁诸道考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79 ):361-380 。北朝隋唐滏口壶关道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0 ): 53-69 。隋唐永济渠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2 ): 21-56 。唐代盛时与西南邻国之疆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88 ): 957-976 。中古时代桐柏山脉诸关道,《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历史与考古组》下册,台北:中央研究院, 1989 ,页 651-674 。《元和志》户籍与实际户数之比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 1996 ): 1-42 。
自尹湾汉墓简牍部份资尹湾汉墓简牍料和释文在《文物》 1996年第8期发表以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包括日本、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国内学者的高度重视。当前已公开出版的有关专著五部和70多篇论文。论文的触角已接触到汉代生活的各个层面。一时间,尹湾汉墓简牍成了国内外历史界、考古界特别是简牍研究专家瞩目的焦点。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廖伯源先生,1997年初,才获见国内出版的1996年8月号《文物》,1998年7月,其专论尹湾墓简牍文书考证的专著《简牍与制度》已经由台湾文津出版社出版。今年五月廖先生又利用尹湾简牍资料新出《秦汉史论丛》一本,约二十万字。其考证之精辟,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从文物的抢救、保护直至合作研究的全过程,得到了市县文化局诸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这是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尹湾汉墓简牍,从发现到成书出版历时三载,文易六稿。张政烺先生在鉴定书中的评价是:“从我 94年8月初见到这批文物照片到今年结集成书出版,时仅三年,是我多年来所见简帛书整理中速度最快的高水平的著作”,原中国考古研究所所长徐苹芳教授认为:“此书释文准确,达到当前的高水平。”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俞伟超教授认为此书“在已有的关于汉代简牍释文和整理工作中,是一项高水平的成果,完全达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所要求的标准。”李学勤先生在《尹湾墓简牍》出牍鉴定会上指定:“这次《尹湾汉墓简牍》的出版,属于整理的成果。研究工作不是一代人两代人所能完成的。”是的,将这些资料公布于社会,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活动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历史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另外,由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主编的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尹湾汉墓简牍综论》也于 1999年2月出版发行,其中收集了国内27位学者有关尹湾简牍研究的专论。1999年4月,由日本国社团法人日本书艺院,编辑发行的《尹湾汉墓简牍》,选取了尹湾简牍中有重要书法艺术价值的《神乌傅》等重要简牍,作为1999年日本书艺院展的特别纪念品,在日本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从《尹湾汉墓简牍》公开出版不到一年,利用尹湾简牍在汉史研究上有六大突破:1、校订《汉书》、补正史籍之突破: 《汉书》是研究汉史的信史之作。但在两千多年的转抄、点校和翻印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传世典籍,递相传录,极易羼入后人的修改乱窜。《集簿》、《吏员总簿》、《设置簿》等簿籍中揭示的第一手资料,时人实录,原物原貌,原字原形,无窜改之嫌,因而填补了一些关键性的空阙,可以直接用来校订《汉书》,补正史籍,评判前人研究成果的有关结论。《集簿》中有关一些县的名称,可以用来校正《汉书·地理志》中一些县名的讹错。如“海曲”乃“海西”之误。“祝其”当为“况其”之误。“于乡”当为“干乡”之误。“兰祺”当作“兰旗”,“南成”当作“南城”。东海郡有:“平曲”,一为县一为侯国。有人或以为侯国之“平曲”,一为县一为侯国。有人或以为侯国之“平曲当作“曲平”,现在可以断定二平曲是正确的。《汉书·地理志》中有“朐有铁官”之记载。而《吏员总簿》和《长吏名籍》中东海郡下仅有下邳铁官之设,而伊芦有盐官,另有“郁洲”、“北蒲”两个盐官别治。这三地皆为朐地,可证《汉书·地理志》中“有铁官”当为“有盐官”之误。2、汉武库研究之突破尹湾汉墓简牍中《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的发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我国迄今为止所见有关汉代武库建设中时代最早、内容最完备的统计报告,而且是发现在内郡政府文书档案上,其文献价值更非同寻常。正如中国文研所李均明先生在其武库《初探》中所言:该报告“指标项目甚多,数列明确,对我们深入了解汉代武器装备的情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弥足珍贵。” 集簿中开列的是一个郡武库中珍藏车马器及与其相配应的作战武器和其它装备。其中皇室器物与库存器物分列清单。皇室器物冠以“乘舆”,库存武备以“库兵车”统称。其中库存武备之数量足以惊人,两项合计,“凡兵车器二百四十二千三百二十六万八千四百八十七”。东海郡武库当为国家设在内郡的武库之一。《汉书·成帝纪》如淳注引记载:“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置令。”汉代不仅在长安,洛阳建直属中央的国家武库,而且在边郡、内郡分设武库。从集簿中档案记录来看,东海郡武库有两个特点,一是库存量大,如弩的总数即达 537707件,矛的总数达52555件,有方(戈类兵器)达78392件。仅以此三顶足可装备50万人的军队,远远超出一郡武库之所需。二是该武库不属东海郡管辖。因为在东海郡吏员总簿或吏员设置簿都未见有“库令”的设置,因而可以断言,东海郡武库是国家设在东南沿海的直接受中央管辖的国家武库。3、西汉上计制度研究的突破尹湾汉简中《集簿》的发现为研究两汉时期的上计制度提供了迄今为止第一份实物范本,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中各种簿籍可谓大量发现,但还没有县、郡级上计文书的发现,因此尹湾《集簿》就更为珍贵。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报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情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等,编制为计簿。从尹湾出土的实物看,它的准确名称应为《集簿》。呈送郡国,郡国再由计吏根据各县的集簿分类统计,再编制郡国向中央上报的集簿,由上计吏专程送长安,上报中央。朝廷据此考核、评定地方长官的政绩。这种制度至西汉已十分完备,并有专门刑律《上计律》来保证上计制度的规范实施。关于上计具体内容,过去从未见过完整的范本,研究者只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几项。而尹湾汉墓中出土的 1号木牍是2000年前西汉晚期东海郡上计的原始资料,即使不是原件也是上计的副本,凿凿可信。《集簿》的木质为侧柏,长厘米,宽6厘米,厚厘米。正反两面书写,正面12行,反面10行,约700字,草书墨写。 这 700字22项的统计,就是东海郡向中央上计的完整的内容实录。看起来是一组组枯燥无味的数字,而正是这一组组数字,具体地反映了西汉晚期社会形态的各个层面,再现了西汉时期人民的多彩的社会生活的画画。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惊奇、浩叹。他们从这一组组数字里获得了汉代人透露的历史信息;他们从这一组组数字里汲取起无数的源泉,流淌出一篇又一篇的宏文巨制。4、西汉政治制度研究的突破西汉政制定度研究的范围很广,包括政府机构的组成及其运作,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应用,军事制度的形成及其变化,文化教育制度的设施及其影响等。汉代职官制度的研究,以往多注重于文献,大多没有跳出《汉书·百官表》、《后汉书·百官志》、《汉旧仪》、《通典》等一些古籍中关于汉代职官设置的记载。而且多侧目于中央政权中的职官设置,最多到郡县职官设置。自居延汉简、敦煌简牍等一些边郡档案文书出土以后,汉代职官制度、政治制度的研究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成果丰硕。自 60年代始,台湾严耕望先生力致于汉代地方行政治制度的研究完成了系统力作《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将汉代政治制度的研究推向深入,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为史学界所推崇。但囿于文献,新的考古材料的阙略,使许多问题,诸如亭制、乡里等机构问题也未能作深入的探讨。翦伯赞先生在其《秦汉史》著作中对西汉盐铁官的设置从郡官以下即语焉不详,甚至有所臆测。自王毓全先生《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一文发表后,聚讼纷纭,论争近三十年。而尹湾汉简一出,各项簿集中的有关记载,条理分明,系统有别,多年的论争问题开始明朗。新的史料,为秦汉史的研究拓了新的渠道,提出了新的课题。5、西汉术数类简牍研究的突破术数作为学科的类目,始于西汉。《汉书·艺文志》载:“(刘)歆于是总群书而奏其七略。故有辑录,有六艺略、有诸子略、有诗赋略、有术数略、有方技略。”术数类包括天文、历谱、五行、龟占、杂占、刑法等。尹湾简牍中发现的术数类简牍,有如下几种:一是记于木牍之上的《元延元年历谱》、《元延二年历谱》、《元延三年日书》、《神龟占》、《博局占》;二是记在竹简上的《刑德行时》和《行道吉凶》。《元延元年历谱》和过去出土的西汉历谱相对,其最突出的价值在于其一年中的四时八节、伏、腊、祭日记载齐全,为过去居延简中发现的历谱所未见。为我们研究西汉的历法又提供了一份完整的实例。对于纠正《万年历》中的错讹将起到直接的校正作用。对于重构西汉朔闰表及历式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6、《神乌傅》与文学史研究的突破《神乌傅》是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中唯一的一件文学作品。它写于 21支宽简上。出土时顺序散乱,其中18支书写正文,一支书写标题,一支字迹漫漶不清,所记或为此赋的作者或为抄写者。另有一支素面简。“傅”在汉代是“赋”的通假。《神乌傅》是创作于西汉晚期一篇佚赋,全文约 664字。它讲述了一个十分动人的禽鸟故事。这是一篇亡佚两千多年的非常完整的汉代俗赋,其风格和以往传世和新发现的一些属于上层文学上的汉赋相比,无论从题材、内容和写作技巧来看,更接近于民间文学。此赋以四言为主,用拟人化手法,讲述乌、鸟争巢的故事,与曹植的《鹞雀赋》和敦煌发现的《燕子赋》四言为主的写法如出一辙。它的发现把这种俗赋的历史提早了2000多年,这在古代文学史上特别是赋的研究上,大大地丰富了古代俗赋的研究内容。《神乌傅》的发现价值不可低估。它为汉赋增添了一个新的源头,它补充了古代禽鸟寓言文学系列中的又一个实例。使人们对这一类文学现象,从产生发展延续、变化的过程中有了一个更系统的认识。通过对《神乌傅》源流的观察,起到举一反三,提高人们对古典文学某些主题、题材、意象的产生、发展、继承嬗变的兴趣,从中总结出某些艺术思维的经验与教训,这也是一种新的文学研究的视角。《神乌傅》是我国古代文学史资料的重大发现。补了费振刚先生主编的《全汉赋》的一个空白。更为重要的是《神乌傅》的发现与发表给文学史家一个新的反馈。研究文学史不能孤立地去注意文学现象,更要注意考古资料的新发现。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曾出土《唐勒》佚赋的残简,安徽阜阳双古堆曾出土《楚辞》及辞赋的残简以及东海尹湾《神乌傅》的发现,将把西汉赋史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里程。“文史一家”文学和历史双双携手,将会开辟出文学研究的新天地。这批简牍作为西汉末年内郡政府的文书档案,其细致性、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确为过去所发表的五类汉简(敦煌、酒泉、张掖、武威、罗布泊)中所仅见。这批文书档案出自一个确切纪年、明确身份的西汉东海郡功曹史师饶的墓中。文书档案,包括私人文书和汉赋佚篇都是墓主人生前特定地位应该掌握占有或保管收藏的档案和资料,完全可以排除随意制作的可能性。而作为陪葬品带入地下,不仅是汉代葬俗的反映,而且为了希企其仍然具有位宠职高一如生前的地位。因而又确立了这批简牍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尹湾汉墓简牍的学术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它对于秦汉史、中国政治制度史、档案史、军事史、术数史、文学史、书法史、简牍史以及古籍整理和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都将提供全方位的第一手资料。北大裘锡圭先生说:“对尹湾汉墓的简牍怎样评价都不过份。”尹湾汉墓简牍区区 4万余字,但文献价值极高,等待专家学者的继续研究。
谏议大夫:官名。西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置谏大夫,掌议论,属光禄勋。无定员。东汉世祖时改称谏议大夫。唐左、右谏议大夫分属门下省与中书省,各四人,掌侍从规谏。宋初沿其制,后置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之长。辽金沿置。明初置,不久废。《后汉书.百官志二》:“谏议大夫,六百石。本注曰:无员。”《宋史.职官志一》:“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又“右谏议大夫......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相当于今天的中纪委书记秘书省:官署名。南朝梁时,改前代秘书监为秘书省,专掌文艺图籍,陈、隋因之。唐初复称监,后又改兰台、麟台。至睿宗太极元年(公元712年)再改为秘书省。下领太史、著作二局。宋代沿置。明废。《新唐书.百官志》:“秘书省。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上;丞一人,从五品上。监掌经籍图书之事。”《通典.职官八.秘书监》:“梁曰秘书省。陈因之,后魏亦有之......隋秘书省领著作、太史二曹。”《宋史.职官志四》:“秘书省。监、少监、丞各一人,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 秘书省校书郎:相当于现在的行政部门的校对 监修国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员。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司徒崔浩就曾“监秘书事”、“综理史务”(注:《魏书》卷35,《崔浩传》。)。这里的“监秘书事”实际就是监修国史(注: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台湾学生书局1990版,第413页。)。 北齐修撰国史,监修人员径称“监国史”,当时重臣如高隆之、赵彦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职。北周无“监国史”之名,但大臣赵善曾“监著作”(注:《周书》卷34,《赵善传》。),实即监修国史。唐朝设监修国史,就目前史料来看,肇始于贞观时期房玄龄担任此职,具体时间各书记载则稍有歧异,如《贞观政要》卷2《任贤》说是“(贞观)三年, (房玄龄)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则云:“(贞观)三年……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 ”据此, 房玄龄之出任监修的时间一说为贞观三年(629)一说为四年(630)。但按《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房升任尚书左仆射在贞观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 因此《旧唐书·房玄龄传》的记载应有误,监修国史之设当依《贞观政要》,在贞观三年(629)。贞观三年(629)之后,监修国史的设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制度,作为唐代史学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当局对国史修撰的控制。对这项制度,各种史学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或有错误。兹谨掇拾有关史料试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一、唐代监修国史的职责 监修国史,作为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奉诏引进史馆修撰人员。高宗咸亨年间,大臣许敬宗曾主持编纂国史,为高宗所不满,于是便由监修国史刘仁轨等“引左史李仁实专掌其事”(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进行刊改;中宗景龙年间,名史家刘知几曾进入国家修史机构——史馆工作,据他自己说,是奉监修国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时》。)。《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有如下一段记载: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遗樊绅、右拾遗韦处厚、太常博士林宝,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员外郎独孤郁充史馆修撰,兼判馆事,又以兵部尚书裴垍为太子宾客。以疾罢相,拜兵部尚书,久未任朝谢。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复监修国史,与垍有隙,又以垍抱病方退,不宜以《贞元实录》上进,故史官皆罢,垍亦更移散秩。 据此,史馆原史官的罢免、新史官的任命都决定于监修国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和《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 采撰二》,《德宗实录》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垍等撰成奏上, 而且修史诸人各已受赏进秩,因此,此条记载所记李吉甫之事未必属实,但联系李仁实、刘知几修史、入馆的经过,其所反映的由监修国史决定史官任免的情况则应是可信的。刘知几曾对大臣监修国史有所批评,说他们“凡所引进,皆非其才,或以势利见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职》。),这也从反面说明史馆修撰人员的引进升降是由监修国史负责的。 第二,负责史书编修工作。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 大臣韦巨源等五人同时担任监修国史,时为史官的刘知几“以监修者多,甚为国史之弊”,愤然“求罢史职”(注:《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并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于劝诱,勤勤于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辍手’。切以纲维不举,而督课徒勤,虽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悬金之赏,终不可得也。”(注:《史通》卷20,《忤时》。)从刘知几的这几段话来看,对修史原则做出具体的斟酌决断,对修史人员做出适当的分工安排,对修史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都在监修国史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是景龙年间,监修过多,没有较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才招致刘知几的强烈不满和严辞批评。 第三,裁断疑难。唐朝曾在宫禁之中设立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场所,目的是“重其职而秘其事”。但玄宗开元年间,却屡有犯禁,“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使“国之大典,散在数处”。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五年(727), 宰相李元纮建议“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又,李元纮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二十五年”,其时李元纮早已作古,显误。)。两《唐书·李元纮传》均未载其曾任监修国史,然从诸书看,从开元十五年(727)监修国史张说致仕至十七年(729)宰相萧嵩出任监修国史,其间缺乏监修国史的人选记载,而此时恰为李元纮宰相任期,承乏者当即李元纮,提出上述建议则是他尽了监修国史的职责。永贞年间,“史臣所有修撰,皆于私家纪录,其本不在馆中”。为了纠正这种“乖阙”,监修国史韦执谊建议“自今已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凡至月终,即于馆中都会,详定是非,使置姓名,同共封锁。除已成实录撰进宣下者,其余见修日历,并不得私家置本”。(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又,韦执谊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贞元元年”,韦执谊之任相在永贞元年(805 ),《唐会要》误。)馆外修史虽为监修国史们一再反对,但由于史官均系兼职,为保证修史的连续性,有时又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也由监修国史提出解决办法,如长庆三年(823), 史官沈传师出任湖南观察使,他所负责的一部分史稿,就由监修国史杜元颖上书皇上,“伏望勒就湖南修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 第四,审正史稿。史书修成之后,在奏呈皇帝以前,都要先经由监修国史审正。如宪宗元和年间,史官韦处厚撰成《顺宗实录》三卷,但监修国史李吉甫认为“未周悉”,又令史官韩愈重修。韩愈与其他史官沈传师、宇文籍等“共加采访”、“寻检诏敕”,终于修成五卷本新《顺宗实录》。韩愈本人对此书评价甚高,认为“削去常事,著其系于政者,比之旧录,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备书,苟关于时,无所不录”。即使这样,李吉甫仍然“慎重其事”,将《顺宗实录》带回家中,“欲更研讨”。(注:《韩昌黎文集》卷8, 《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 除以上数点外,监修国史有时还亲操刀笔参与修史工作,高宗时,许敬宗任监修国史,为国史写了“高宗本纪及永徽名臣、四夷等传”,“又起草十志,未半而终”。(注:《史通》卷12,《古今正史》。)宪宗时,裴垍任监修国史,参与了《德宗实录》的写作,《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后的史论就出自他的手笔。 二、唐代监修国史制度的演变 自贞观时初设,以迄唐朝灭亡,唐代的监修国史制度在近三百年的时间里,还经历了若干变化: ——监修国史的员额有所变化。唐朝三百年,各个时期监修国史的员额并不完全相同。太宗贞观时期实行的是一相监修制,终太宗之世,只有房玄龄一人担任监修国史。《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说“(贞观)二十二年,迁中书令,兼检校吏部尚书、监修国史,赐爵蓨县公”,似乎高季辅曾于太宗末年担任监修国史。但按《旧唐书》卷4 《高宗纪上》,高之任中书令、检校吏部尚书是在贞观二十三年(649 )五月太宗驾崩之后,因此,高之任监修国史亦应在高宗统治之初。 高宗、武则天、中宗、睿宗及玄宗开元前期,基本上是多相监修制,即同时间往往有数位宰相担任监修国史。如高宗永徽四年(653), 担任监修国史的有长孙无忌、于志宁、褚遂良、张行成、高季辅、柳奭、来济等七人;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担任该职的有韦巨源、 纪处讷、杨再思、宗楚客、萧至忠等五人;玄宗先天元年(712)八月, 窦怀贞、刘幽求、魏知古、崔湜四人同时被任命此职。 自玄宗开元后期起以迄唐亡,再次实行一相监修制。但这时的监修国史并不是像贞观时期那样由某人长期兼任,而是逐渐演变为某一级别宰相的固定兼职,具有身份标志的意味,如在宣宗及其以后诸朝,监修国史例由次相兼任。(注: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云:“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洪(正字犯宣祖庙讳)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按诸有关记载,实应为:首相为太清宫使,带弘文馆大学士,次相、第三相依次带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第四相不带衔。又,台湾学者张荣芳先生认为宋敏求所云是太宗朝“史馆制度初立时的情况”。按,弘文馆初设于高祖武德四年(621),称修文馆,太宗贞观九年(635),始改称弘文馆,但只有学士,无大学士,后名称数易,至玄宗时方复旧。集贤殿,太宗时无此称,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始改集仙殿为集贤殿, 改丽正殿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至于以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分别入衔,更是很晚以后的事,如敬宗时牛僧孺尚以门下平章事的身份同时兼任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文宗时宰相贾@①也曾同时兼任过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因此,宋敏求所云决非贞观年间史馆制度初立时的情况。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第三章第一节《史馆的创立及其演变》,台湾私立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84版,第52 页;又见所著《考论得失,惩恶劝善》一文, 载郑钦仁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有学者认为,唐朝后期昭宗、哀帝两朝“又再复行多相监修之制”,(注:《唐代的史馆与史官》第三章第一节,《史馆的创立及其演变》,第55页。)显然是不了解唐朝后期监修国史制度的特点。 ——监修国史的身份偶有变化。国史的取舍褒贬,关乎当权者的荣辱利害,因此,北魏以来,监修国史者例为国家重臣。在唐朝,担任监修国史者则绝大多数都是宰相,如前举房玄龄、长孙无忌、于志宁、高季辅等等无一例外,但偶尔也有其他人员充任,如高宗朝的令狐德棻、武周时期的张易之、张昌宗兄弟(注:关于张易之、张昌宗兄弟之任监修,两《唐书》本传均无记载,但《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所载时人吴兢开元十四年(726)七月的奏疏称:“臣往者长安、 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是则张昌宗、张易之亦曾为监修。二张为武则天幸臣,其任监修亦当在武则天时期,或即长安年间。)、玄宗朝的姜皎,或为史界泰斗,或为皇帝宠臣,均非宰相。武三思于证圣元年(695)初任监修国史时为春官尚书, 两年之后方才升任宰相。当然,这种情况极为少见,而且全部发生在玄宗开元初期及其以前,之后便销声匿迹,无复如此。 ——监修国史的名称曾有变化。玄宗以前,监修国史之称号恰如其名,玄宗至德宗时,改称“修国史”,德宗之后又恢复旧称,以迄唐末。 附:唐代监修国史名录 有唐一代,从太宗时起至唐朝灭亡,有许多大臣曾经担任过监修国史。然而,由于史料的阙如,不少已经湮没无闻,现在可以考知的仅有110人,兹按时代先后将其胪列于下: 太宗时期:房玄龄。 高宗时期:高季辅、张行成、长孙无忌、于志宁、柳奭、来济、褚遂良、韩瑗、令狐德棻、李义府(注:李义府在高宗时期曾两任监修国史,第一次在永徽六年(655)七月至显庆三年(658)十一月,第二次始于显庆四年(659)七月,龙朔二年(662)七月丁忧去职,九月起复,龙朔三年(663)四月,因罪流放。)、崔敦礼、许敬宗、刘仁轨、郝处俊、李敬玄、高智周、崔知温。(注:《旧唐书》卷59,《许圉师传》:“显庆二年,累迁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兼修国史。”张荣芳据此认为许圉师曾于显庆二年(657)担任监修国史,恐非。 因为据《旧唐书》卷4,《高宗记》, 许初任同中书门下三品在显庆四年(659)四月,许传所载时间显然与此不符。据《唐会要》卷63, 《史馆上·修国史》,显庆四年(659)二月以前, 中书令许敬宗等曾“受诏撰贞观二十三年已后至显庆三年实录,成二十卷”,许圉师曾参与其事,其时他的身份很可能就是“兼修国史”。许传的记载当是将“同中书门下三品”误置于“兼修国史”之前。《新唐书》卷90许传未载许圉师任监修国史事,或正是有鉴于此。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1页。) 武周时期:武承嗣、范履冰、武三思、李峤、朱敬则、韦承庆、张易之、张昌宗。(注:《新唐书》卷61,《宰相表上》:“(圣历元年)十月癸卯狄仁杰为河北道安抚大使夏官侍郎姚元崇麟台少监监修国史知凤阁侍郎李峤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张荣芳据此认为姚崇曾于武周时期担任过监修国史。细玩此段文字,可知张氏所以得出这种结论,显然是因为句读时,误将“麟台少监监修国史”上属,当成了姚崇的新职务。正确的句读应为:“(圣历元年)十月癸卯,狄仁杰为河北道安抚大使。夏官侍郎姚元崇、麟台少监·监修国史·知凤阁侍郎李峤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此外,还应指出,《新唐书》此段关于李峤原官衔的记载可能存在错误,如据两《唐书·李峤传》,李峤任相前曾为知天官侍郎事,并未知凤阁侍郎;他任相前为“兼修国史”,而非监修国史。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2页。) 中宗时期:豆卢钦望、祝钦明、张柬之、魏元忠、杨再思、李峤、萧至忠、韦巨源、纪处讷、宗楚客、韦安石、唐休璟、苏瑰、韦温、赵彦昭。 睿宗时期:张说、陆象先、岑羲。 玄宗时期:窦怀贞、 刘幽求(注:刘幽求曾先后于先天元年(712)八月和开元元年(713)八月两度出任监修国史。)、魏知古、 崔湜、张说、姚崇、姜皎、宋璟、苏颋、李元纮、萧嵩、张九龄、李林甫、杨国忠。 肃宗时期:李揆、萧华。 代宗时期:元载、杨绾。 德宗时期:崔佑甫、张镒、关播、刘从一、李泌、齐抗。 顺宗时期:韦执谊。 宪宗时期:裴垍、李吉甫 穆宗时期:杜元颖。 敬宗时期:牛僧孺。 文宗时期:韦处厚、路隋、贾@①、李固言、郑覃。 武宗时期:陈夷行、李绅、李让夷、郑肃。 宣宗时期:周墀、崔铉、崔龟从、令狐绹、魏谟、郑朗、崔慎由、萧邺(注:《旧唐书》卷166,《白敏中传》:“会昌末, 同平章事,兼刑部尚书、集贤史馆大学士。”张荣芳认为此处的“集贤史馆大学士”即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按唐朝后期,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例由宰相分任,因此,此处的“集贤史馆大学士”似乎应为集贤殿大学士之误。当然,白敏中在宣宗朝长期担任首相,在到达这一人臣的顶点之前,他极有可能做过次相,因此,他也并非没有兼任监修国史的可能,但这还需要更直接的史料证据。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7页。)。 懿宗时期:夏侯孜(注:《全唐文》卷83载有懿宗《授白敏中宏文馆大学士等制》,记述了唐廷对白敏中、夏侯孜和蒋伸等三人的任命,其中三人的原官衔分别为特进·守司徒·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张章事、银青光禄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集贤殿大学士和金紫光禄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工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新授官衔则只有白敏中的,是兼充太清宫使·宏文馆大学士,余二人的则因制书残缺而付阙。按唐后期惯例,首相充太清宫使,次相兼监修国史,第三相任集贤殿大学士,因此,可以断定夏侯孜和蒋伸的新官衔应该分别为监修国史和集贤殿大学士。)、蒋伸、杜审权、曹确、韦保衡。 僖宗时期:郑畋、裴澈、萧遘、孔纬。 昭宗时期:杜让能、刘崇望、崔昭纬、徐彦若、王抟、孙偓、崔胤、陆扆、陆贽、裴枢。 哀帝时期:独孤损、崔远(注:《全唐文》卷92载有哀帝《授裴枢、崔远左右仆射制》,据此制,崔远的原官衔中有监修国史一职。《旧唐书》卷20下,《昭宗纪》也记载了授裴枢、崔远左右仆射一事,但崔的原官衔中却只有集贤殿大学士,而另一位和他同时受到新任命的大臣独孤损的原官衔中倒有监修国史一职。同记一事而抵牾如此,真不知如何取舍,姑暂两存之。)、张文蔚。
唐初正式设立史馆修史并形成一系列的制度,这是我国史学史和政治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而史馆制度的确立绝非偶然,是有其深刻是社会政治原因。同时,史馆的设置并制度化在当时来说是空前的,对后世史馆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此外,史馆制度化又有其弊端,这是封建制度下是必然结果。本文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一二之赐教。 [关键词] 唐代,史馆,监修国史,史馆制度 贞观三年,唐太宗将史馆从秘书省中分离出来,置于禁中,使其取代著作局的修史之职,成为独立修史机构。唐初设立史馆修史,是对历代官方修史形式的制度化,同时也是我国古代从私人修史向政府修史的转折点。 设馆修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时期的兰台、东观,据《后汉书》记载,班固就曾“除兰台令史,与前睢阳令陈宗、长陵令尹敏、司隶从事孟异共成《世祖本纪》”[1],又《唐六典》有记:“刘珍、刘毅、刘陶、伏无忌、黄景等相次著述东观,所撰书谓之《东观汉记》”[2].由此可见,兰台、东观应为当时修史的地方,但是二者又与后来的史馆有着本质的区别。兰台系“掌图籍秘书”,东观则是藏书之地,都非专供修史。之所以于此修史,是因为藏书丰富,有利用之便。[3]此后历朝都设有修史机构,或隶中书省或隶秘书省,没有独立固定的形式。至北齐“史馆之名自此有也”[4],但是它仍然不是独立的修史机构,而是负有修史之责的秘书省下属机构著作省。隋统一后,又设史馆,置著作郎、著作佐郎等史官,隶属秘书省。及唐朝建立,“武德因隋旧制”[5],因此贞观之前史馆的设置并无定制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机构。那么为什么到了唐太宗贞观时期就要将史馆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机构并形成一系列的史馆制度呢? 其实,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年),正式确立史馆修史制度,这绝非偶然。笔者认为,这是当时政治大一统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在史学领域的体现。自汉末到隋统一前,中国长期处于军阀混战,封建割据的分裂局面,至隋唐,才重新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大帝国。随着政治统一,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思想意识也须高度统一,才能巩固政治统一。同时,在确定官方史馆修史制度之前,民间多有私修史书者,他们多奉行“直书”的传统书法,虽然这样写史比较真实,但却多有触犯封建统治者的禁忌,不利于封建统治者皇权的维护。因此,早在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就已经在思想文化领域内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开皇十三年五月,隋文帝就曾下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6]但是隋朝短命而亡,在前朝的教训下,唐初统治者深知巩固政权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统一人们的历史认识,清除分裂割据的历史影响。因此就有了将史馆独立出来,垄断修史大权的必要性。此外,唐太宗本人对于历史的借鉴作用及史书的修撰更是异常重视。他曾多次对大臣们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7]又贞观十年(636年),房玄龄、魏征等上所修周、北齐、梁、陈、隋五部史书,唐太宗就十分高兴地说:“朕睹前代史书,彰善瘅恶,足为将来之戒。秦始皇奢淫无度,志存隐恶,焚书坑儒,用缄谈者之口。隋炀帝虽好文儒,尤疾学者,前世史籍竟无所成,数代之事殆将泯绝。朕意则不然,将欲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镜。公辈以数年之间,勒成五代之史,深副朕怀,极可嘉尚”[8] 唐代史馆与前朝史馆相比有着不一样的地位。唐太宗将史馆移置禁中门下省北,使之成为宫中整理古籍、修撰史书以及提供历史经验的正式修史机构,这大大提高了史馆的地位。此外在贞观三年设立史馆的同时,也确立了监修国史的制度,之后遂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作为史馆修史活动是总负责人,在唐代一般是由宰相兼任,偶尔也会由一些史学泰斗或皇帝宠臣担任。如贞观一朝就由房玄龄担任,“(贞观) 三年, (房玄龄) 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9].同时,为了保证史料的完备与可靠,为使史馆及时了解各方面的重大事件,积累必要的文献,唐太宗还颁布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详见:《唐会要》卷63《史馆》上)的诏书,使史料征集制度化。而关于史馆职员的组织分工,在唐太宗时并未有明确规定,直至唐中期天宝后,史馆职员遂有所定制,分工也明确。据《新唐书•百官志》载“天宝后,他官兼史职者曰史馆修撰,初入为直馆。元和六年,宰相裴土自建议:登朝官领史职者为修撰,以官高一人判馆事;未登朝官皆为直馆。大中八年,废史馆直馆两员,增修撰四人,分掌四季。有令史二人,楷书十二人,写国史楷书十八人,楷书手二十五人,典书二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熟纸匠六人”[10].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史馆中,除监修国史和史官外,还配备有各种勤杂人员,为修史的成功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同时,政府对史馆及其职员的待遇也极为优厚。据《史通•史馆建置》载:“暨皇家之建国也, 乃别置史馆, 通籍禁门。西京则与鸾渚为邻,东都则与凤池相接。而馆宇华丽,酒馔丰厚,得厕其流者,实一时之美事。”[11] 在如此完备的史馆制度下,唐代的史学成就大放异彩。史馆设立后,太宗随即诏修五代史,由令狐德棻主修《周史》,李百药修《齐史》,姚思谦修《梁史》、《陈史》,魏征主修《隋史》,由宰相房玄龄总监诸代史。这次修史成效极为显著。贞观十年,五史全部修成上进。不过,刚修成时,因五史全为纪传,无表志,故又合称为“五代纪传”。贞观十五年又诏修五代史志,参加修撰的有于志宁、李谆风、韦安仁、李延寿、令狐德棻等人,宰相长孙无忌监修。至高宗显庆元年,十志三十卷亦告完成。十志本为五史而作,内容也通括五代,故当时称《五代史志》。由于五代史各自单行,所以就把《五代史志》编入五代史的最后一部《隋书》中。因此,《五代史志》又称《隋志》。贞观十八年,太宗又诏修《晋书》,二年后即告书成。此外,尚有李延寿私撰之《南史》、《北史》。不过,李延寿身入史馆,参与修撰诸史,得以广泛参考官方有关资料,书成之后,先请监修国史令狐德棻校阅,后又上表奏进于朝,直到官方正式承认后方公布于众,因此实与史馆官修无异。[12]总的来看,二十四史中就有八部“正史”在唐初完成修撰,史学成就斐然,这主要还是得益于唐初史馆的设置,大大推动和促进了唐朝史学的发展。 史馆制度的确立对于修史来说确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史馆的设置也给修史带来了一些弊病。唐代的史馆是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产物,是为皇权服务的,因此其写史也必然受到官家的限制。唐代将史馆置于政治权力中心目的是便于控制,同时由宰相监修,出入史馆皆高官,“重其职而秘其事”[13],紧紧控制着修史的权力,为君王而书史,因而多有隐晦的地方。如贞观十六年,唐太宗欲观国史,于是“房玄龄遂删略国史”[14],虽然唐太宗坚持要“直书其事”,但房玄龄的做法也已经为史馆修史处处忌讳隐瞒开了先例。此外,史馆的主要任务是修撰国史,即修撰本朝史,因此作为统治者往往为了自己的生前身后名而不惜歪曲历史事实,这样留给后世的历史就可能已经与事实脱节了。如关于唐太宗篡改国史及相关的建唐问题,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唐太宗篡改了国史。例如玄武门事件,陈寅恪认为:“经胜科者之修改,故不易见当时真相”,意即唐太宗夺取帝位后曾修改了国史。还有,贞观年间,史臣遵太宗意旨,于修撰高祖、太宗两朝实录时篡改建唐史实,将太宗抬高到奠基者的位置上,贬低高祖的作用,所谓太宗与刘文静首谋晋阳起兵之说,乃是贞观年间对实录、国史作了伪造的结果。[15]关于唐太宗是否篡改国史本文不作详细论述,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国史禁密之下,善恶必书的修史制度因帝王干预而不断破坏,武则天时期,史馆制度更是屡遭专制政权冲击。同时,官方垄断修史使得个人史学得不到正常发挥,对修史约束过甚致使贞观之后,史馆制度弊端日益暴露。 而曾在史馆任职的刘知几对史馆制度的弊端就作出过严厉的批评:“今者史司取士,有倍东京。人自以为荀、袁,家自称为政、骏。每欲记一事,载一言,皆搁笔相视,含毫不断。故头白可期,而汗青无日。”[16]史馆因为官俸优厚,所以很多进入史馆的史官并非是有真才实学的,他们通过种种关系,进入到史馆中来,不仅影响了史官的素质,并且也损坏了史馆的风气。史官在馆内修史,往往人浮于事,各不相下,(唐朝历史 )致使修史岁月拖延。“傥有五始初成,一字加贬,言未绝口,而朝野具知,笔未栖毫,而搢绅咸诵,夫孙盛实录,取嫉权门;王韶直书,见仇贵族。”[17]史官在这样的制度下,为了自身的利益,同时又不想得罪权贵势力,往往也极尽曲笔之能事,长此下去曲笔讳饰就成了修史的通病。史学求真尚实的品格遭到无情践踏,史书惩恶扬善、鉴诫垂训的作用坠落为当权者辩护的工具。“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18]监修国史的修史意见不一,有的要求必须实书,但是有的又要求曲笔,这样在编修过程中史官就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应该听取哪种意见。“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19]武后、中宗时期,监修大臣多无能之辈,如武三思之流缺德无行、不学无术之徒,并不能贯彻修史宗旨,严重影响史馆修史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唐代史馆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史学史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深化的表现。史馆制度的确立影响深远,它不仅使唐政府在短短十几年内,便修成八部“正史”,魏晋以来的历史因之得以留存。更为重要的是,史馆之制为五代、宋、元、明、清,历朝相继因袭,保证了历朝“正史”编纂的连续性,客观上起到了保存古文献,推动史学发展的作用。但是史馆制度的确立也不是没有弊端,这是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下所不能避免的。同时,史馆垄断修史也扼杀了个人史学的发展,使得此后史家难成“一家之言”。在笔者看来,修撰史书并不能完全将其纳入到政治的范畴,不能因此而扼杀其自由,这样史学发展才能保持其活力。对于史馆制度的出现,我们应该衡量其利弊,去伪存真,为今天所借鉴,史馆虽有其弊而不能掩其历史影响,这是有目共睹的。 参考文献: [1] (南朝•宋)范晔 撰,《后汉书》[M],卷四十上,班彪列传第三十上。 [2] [4] (唐)李林甫 撰,《唐六典》[M],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 [3] 岳纯之:“唐代史馆略论”[J],《史学研究》,2002年第5期。 [5] [14] (后晋)刘昫 撰,《旧唐书》[M],卷四十七,志第二十三,职官二。 [6] (唐)魏征 等撰,《隋书》[M],卷二,帝纪第二,高祖下。 [7] (后晋)刘昫 撰,《旧唐书》[M],卷七十五,列传第二十一,魏征。 [8] (北宋)王钦若 等编,《册府元龟》[M],卷五百五十四,国史部,恩奖。 [9] (唐)吴兢 撰,《贞观政要》[M],卷二,任贤第三。 [10] (北宋)欧阳修 等撰,《新唐书》[M],卷五十二,志第三十七,百官二。 [11] (唐)刘知几,《史通》[M],外篇,史馆建置第一。 [12] 刘蓉,高锦花:“唐代史馆制度略论”[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3](北宋)王溥 撰,《唐会要》[M],卷六十三,史馆上。 [15] 白寿彝,《中国通史(全十二卷)》[M],第06 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 [17][18][19] (唐)刘知几,《史通》[M],外篇,忤时第十三。
监修国史是主管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
监修国史官位是北齐开始设立,并让宰相担任。唐朝前期,沿袭北齐以来的监修国史制度,多由宰相或其他重臣一人或数人同时兼领监修国史之职。自开元五年(717年)以太常卿监修国史的姜皎被罢免以后,形成了史馆设宰相一人任监修国史的定制。
宋初继承唐末五代以来的监修国史制度,次相除授监修国史,具体负责国史的修撰。宋制首相兼昭文馆大学士与监修国史,次相兼集贤殿大学士。辽于国史院置监修国史,圣宗统和九年(公元991年)室昉曾任此职。金国史院亦置监修国史,掌监修国史之事。
东晋康帝始以大臣领史局,渐为制度。《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高齐及周,迄于隋代,其史官以大臣统领者,谓之监修。唐贞观三年闰十二月(公元630年)移史馆于禁中,以宰相监修国史,著作郎罢史职,成为故事,监修国史,遂为官称。
宋初,首相加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衔;次相加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衔;若置三相则分授昭文馆、集贤殿二大学士、监修国史。元丰改制罢。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置国史院。十年,罢史馆官并归实录院,二十八年复置,以宰臣监修。辽代国史院置为长官。金代国史院置,掌监修国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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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修国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员。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司徒崔浩就曾“监秘书事”、“综理史务”(注:《魏书》卷35,《崔浩传》。)。这里的“监秘书事”实际就是监修国史(注: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台湾学生书局1990版,第413页。)。北齐修撰国史,监修人员径称“监国史”,当时重臣如高隆之、赵彦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职。北周无“监国史”之名,但大臣赵善曾“监著作”(注:《周书》卷34,《赵善传》。),实即监修国史。唐朝设监修国史,就目前史料来看,肇始于贞观时期房玄龄担任此职,具体时间各书记载则稍有歧异,如《贞观政要》卷2《任贤》说是“(贞观)三年,(房玄龄)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则云:“(贞观)三年……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 ”据此, 房玄龄之出任监修的时间一说为贞观三年(629)一说为四年(630)。但按《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房升任尚书左仆射在贞观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 因此《旧唐书·房玄龄传》的记载应有误,监修国史之设当依《贞观政要》,在贞观三年(629)。贞观三年(629)之后,监修国史的设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制度,作为唐代史学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当局对国史修撰的控制。对这项制度,各种史学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或有错误。兹谨掇拾有关史料试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监修国史,作为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奉诏引进史馆修撰人员。高宗咸亨年间,大臣许敬宗曾主持编纂国史,为高宗所不满,于是便由监修国史刘仁轨等“引左史李仁实专掌其事”(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进行刊改;中宗景龙年间,名史家刘知几曾进入国家修史机构——史馆工作,据他自己说,是奉监修国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时》。)。《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有如下一段记载: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遗樊绅、右拾遗韦处厚、太常博士林宝,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员外郎独孤郁充史馆修撰,兼判馆事,又以兵部尚书裴为太子宾客。以疾罢相,拜兵部尚书,久未任朝谢。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复监修国史,与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贞元实录》上进,故史官皆罢,亦更移散秩。据此,史馆原史官的罢免、新史官的任命都决定于监修国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和《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 采撰二》,《德宗实录》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 而且修史诸人各已受赏进秩,因此,此条记载所记李吉甫之事未必属实,但联系李仁实、刘知几修史、入馆的经过,其所反映的由监修国史决定史官任免的情况则应是可信的。刘知几曾对大臣监修国史有所批评,说他们“凡所引进,皆非其才,或以势利见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职》。),这也从反面说明史馆修撰人员的引进升降是由监修国史负责的。第二,负责史书编修工作。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 大臣韦巨源等五人同时担任监修国史,时为史官的刘知几“以监修者多,甚为国史之弊”,愤然“求罢史职”(注:《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并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于劝诱,勤勤于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辍手’。切以纲维不举,而督课徒勤,虽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悬金之赏,终不可得也。”(注:《史通》卷20,《忤时》。)从刘知几的这几段话来看,对修史原则做出具体的斟酌决断,对修史人员做出适当的分工安排,对修史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都在监修国史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是景龙年间,监修过多,没有较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才招致刘知几的强烈不满和严辞批评。第三,裁断疑难。唐朝曾在宫禁之中设立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场所,目的是“重其职而秘其事”。但玄宗开元年间,却屡有犯禁,“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使“国之大典,散在数处”。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五年(727), 宰相李元澜ㄒ椤巴?账档染褪饭?参详撰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又,李元捞岢鼋ㄒ榈氖奔洌?短苹嵋?纷鳌岸??迥辍保?涫崩钤?早已作古,显误。)。两《唐书·李元来?肪?丛仄湓?渭嘈薰?罚?淮又钍?看,从开元十五年(727)监修国史张说致仕至十七年(729)宰相萧嵩出任监修国史,其间缺乏监修国史的人选记载,而此时恰为李元涝紫?任期,承乏者当即李元溃?岢錾鲜鼋ㄒ樵蚴撬?×思嘈薰?返闹霸稹?永贞年间,“史臣所有修撰,皆于私家纪录,其本不在馆中”。为了纠正这种“乖阙”,监修国史韦执谊建议“自今已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凡至月终,即于馆中都会,详定是非,使置姓名,同共封锁。除已成实录撰进宣下者,其余见修日历,并不得私家置本”。(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又,韦执谊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贞元元年”,韦执谊之任相在永贞元年(805 ),《唐会要》误。)馆外修史虽为监修国史们一再反对,但由于史官均系兼职,为保证修史的连续性,有时又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也由监修国史提出解决办法,如长庆三年(823), 史官沈传师出任湖南观察使,他所负责的一部分史稿,就由监修国史杜元颖上书皇上,“伏望勒就湖南修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第四,审正史稿。史书修成之后,在奏呈皇帝以前,都要先经由监修国史审正。如宪宗元和年间,史官韦处厚撰成《顺宗实录》三卷,但监修国史李吉甫认为“未周悉”,又令史官韩愈重修。韩愈与其他史官沈传师、宇文籍等“共加采访”、“寻检诏敕”,终于修成五卷本新《顺宗实录》。韩愈本人对此书评价甚高,认为“削去常事,著其系于政者,比之旧录,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备书,苟关于时,无所不录”。即使这样,李吉甫仍然“慎重其事”,将《顺宗实录》带回家中,“欲更研讨”。(注:《韩昌黎文集》卷8, 《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 除以上数点外,监修国史有时还亲操刀笔参与修史工作,高宗时,许敬宗任监修国史,为国史写了“高宗本纪及永徽名臣、四夷等传”,“又起草十志,未半而终”。(注:《史通》卷12,《古今正史》。)宪宗时,裴任监修国史,参与了《德宗实录》的写作,《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后的史论就出自他的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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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改革 现代 企业 制度是以现代产权 理论 为依据,以公有制为基本形式的一种适应市场 经济 和 社会 化大生产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 的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 会计 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涉及到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企业外部改革两个方面,就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而言,应重视现代管理会计,拓展财务会计,完善内部审计,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与企业税务会计,实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机构的相分离等;而就企业外部改革而言则应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快会计人才的培养与在职 教育 等。只有实行这些改革措施,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会计环境对会计的要求,因此我们就从这里 分析 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外部改革来谈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关系。 (一)重视现代管理会计现代管理会计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工作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人们的观念尚未转变,不少企业领导人还认识不到现代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缺乏现代决策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拍脑袋”决策的现象相当普遍。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管理会计的作用。 1-“管理的重大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现代管理会计作为决策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可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运用一定的数学 方法 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预策并提出备选方案,帮助受托人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调控企业的经济活动。 2-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 、就得千方百计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而现代管理会计在成本控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它专业管理所无法比拟的,在产品设计阶段,它通过对产品成本与功能关系的分析与 研究 ,开展价值工程分析,提出成本最低、功能最全的满意方案;在制定标准成本方面,除了依据严密的科学 计算 外,还实行广泛的参与制,使标准制订者与执行者面对面的沟通各自的外境与现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成本,在成本分析方面,强调经常、及时和具体,以便执行者能经常而又及时地了解到自己的成本标准执行情况,形成一种“自行调节、自行控制”的机制,充分调动执行者在标准执行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奖惩制度上,强调综合而又有效地运用各种激励因素,激励人们沿着局部与整体目标一致性方向卓有成效地开展自己的本职工作。 3-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与约束的经营机制。 (二)拓展财务会计 1-重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会计法》,但由于《会计法》是将所有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合并为一个 法律 规范,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及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转换与服务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财务会计理论,代之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能反映会计本质特性与揭示会计内在 规律 性,可用于指导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的实践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它应该是由会计基本理论、会计概念结构框架与会计 应用 理论三个部分有机组成的一个首尾一致,浑然一体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与功能的理论系统。 2-现代企业制度 影响 着会计 内容 必须以真实地、公允地反映受托责任活动为主要内容,因此无论是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或报告,或是会计基本程序与方法,还是会计理论的研究,都必须以反映和监督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种受托责任活动为其基本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进行再加工,以提供决策者有用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的领域不断拓宽,对新的会计分支和新的会计热点 问题 ,如环境会计、合并会计、租赁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现金流动会计、国际会计、通货膨胀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宏观会计、电算化会计、预算会计以及衍生 金融 工具、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等,必须尽快展开研究,为会计实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3-建立间接管理型的会计宏观管理模式,加快完善会计准则体系。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建立一套间接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对企业工作来说,政府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应包括企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有关会计人员的资格、监督机制和可能的全社会的奖惩机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政府对会计管理必须由统一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控制,通过制订基本和具体会计准则对所有企业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 (三)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冲击了我国原有的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各项制度的规范化,使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也应转换职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与自我调控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融多种产权主体为一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管理层次多,经营跨度大,场地分散,各种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复杂,更需要发挥内部审计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作用,以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健康运行。为此应改变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职能的延伸及事后审计的特征,使企业内部审计真正成为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协助高级管理当局完成受托责任为重点,将经常性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以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为主要内容的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内部监督系统,而国家审计的对象只能是政府机关,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体系必须由与各方利益无牵涉的、超然独立的社会公证机构实行,如果国有独资企业由与其有利益密切相关的、代表国家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那么它会否损害国有独资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吗?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下必须建立以注册会计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早期政治文明的形成阶段,如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完备的分封制与宗法制,以宗法制为核心,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夏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始创王位世袭等制度。夏商时期实行的王位世袭制,代替了原始社会时期的禅让制。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内服与外服制度。这种制度对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有直接影响;商朝是奴隶制国家,奴隶主居于统治地位。神权色彩浓厚,敬鬼神,盛行祭祀占卜。西周时期,国家政权和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分封制,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家长制演变为严格的宗法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乐制度。三者结合,互为表里。宗法制将君位的承传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维护了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即:神权与王权相结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含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两个概念。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的决策方式而言的,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至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央集权这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受制于中央政府。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二者之间的联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义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原因:经济根源: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一政治制度的出现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为封建的自然经济具有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政治根源: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理论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萌芽(战国):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确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巩固(西汉):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三乱。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加强(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也影响深远。强化衰落(明清):明朝废丞相,形成君主独裁的局面,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遍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历史作用有积极的: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但也有消极的: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雅典民主的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的产生及运作就充分体现了雅典民主的上述特点。雅典民主虽然有其社会和时代的局限性,尤其是它的民主仅是雅典男性公民的民主,而非全体国民的民主,但它毕竟创造出一系列民主运作的方式,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最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它对人类民主政治以至人类文明的发展都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以《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主的古罗马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法渊源于罗马奴隶制度,仅使用于罗马公民内部,奴隶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障和所赋予的权力之外,因此它又被称为“公民法”。随着罗马对外扩张范围的扩大,罗马法中又逐渐形成了一种适用于各民族的新的共同法律——“万民法”。罗马法的创设,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对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有力的维系作用。这也为后世人们理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重要启示,法律成为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条件。古代希腊形成较发达的民主政治和罗马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古代中国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都有其必然性。其必然性在于:古代希腊、罗马地处地中海南部沿海,山多地少,港湾、岛屿众多,所以形成了以工商业、航海业为主的海洋型经济(海洋文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经济要求社会有公平的法则,以及较自由、宽松、民主的政治氛围,这样,古代希腊就逐步形成了小国林立、民主政治发达、法制体系较完善的社会。另一方面,欧洲气候宜人,温暖多雨湿润,其麦田可以沿着山坡分布,不需要灌溉,也不需要排涝,也就不需要政府来协调水利,修河通渠。古代中国区域广大、土地辽阔,适于农耕,逐渐形成了一种农业文明(农业经济),农业经济要求有强有力的政府来控制水系,协调农业生产,组织抵御自然灾害。在同一水系,对水、土地的控制变得特别重要,一山不容两虎,在争夺中,容易形成强大的军事、政治集团,进而形成强大的皇权。中国长期存在的分散性封建自然经济,农民随时面临天灾(旱涝蝗灾)、人祸(地主官僚欺压等),其生产、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非常脆弱,一旦失去土地,就可能沦为流民,揭竿而起,威胁封建王朝。因此,农民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保护,政府也必须保持强大,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方面,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 ; 秦时,一尺约 ; 汉时,一尺大约—— ; 三国,一尺合今 ; 南朝,一尺约 ; 北魏,一尺合今 ; 隋代,一尺合今 ; 唐代,一尺合今 ; 宋元时,一尺合今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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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